常州经开区污水接入管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常政办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常州市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项目审批行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审批机制,切实推进我市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系统”)有效运行,形成协同联动审批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并联审批系统对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对申报受理、内部审批、评估评审等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以及对项目审批方面的政策法规解答和咨询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类、企业投资类(包括房地产类和技改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系统,是指市域范围内,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采用“一级开发、多级使用”模式,为投资项目各审批环节提供网上咨询、申报、预审、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项目监管等功能的综合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平台应用涉及投资项目市级和辖市(区)审批部门(单位)、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以及享有独立审批权的开发区及乡镇(街道)。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常政发[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8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发〔2011〕29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常政办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0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0日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关于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及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
铅、铬、汞、镉和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可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今后增加上述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则增加的污染物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常州经开区污水接入管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常州经开区污水接入管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开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保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受经开区管委会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经开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接入、排放、运行的监管,负责污水处理委托协议的签订。
镇、街道负责做好排水户接管的前置服务工作,协助排水管理服务中心规范排水户的排放行为。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按照授权,负责排水的许可。
(排水许可流程见附件 1)第四条环保分局负责排污许可(或核准)。
(污排许可(或核准)流程见附件 2)第五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接管标准第六条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做到雨污分流,并确保管网质量。
管网建成后需向排水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管网视频检测报告,经修复的管网需提供对比检测报告。
排水户须设置污水收集池,通过提升泵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按规定安装流量计,并定期标定校核。
第七条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以及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
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第八条接管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排污许可(或核准)核定的排放量。
1、一般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预处理设施出口安装在线监控仪器和流量计,经验收合格后通过压力管排放至厂外采样井;其生活污水须完成雨污分流、流量计安装,通过提升泵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2、重污染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接管,其生活污水如需接管,须安装在线监控和流量计,经验收合格后通过提升泵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连接处必须设置厂外采样井。
3、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满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接管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专业水质排放标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常政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2020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3日2020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根据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2020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30号)、《常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常发〔2017〕9号),现就市各有关部门2020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明确如下: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及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
2. 组织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严格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削减非电工业行业用煤,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力争达到12%以上。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任务。
3. 组织推进热电联产。
以热电联产规划引导全市热电行业科学发展,对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重点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压减燃煤热电机组数量。
继续推进东部热电企业整合,加快东部供热管道规划建设,关停广源热电。
4. 推进重点行业结构调整。
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产能淘汰政策。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9]3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9〕3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点源治理工程建设是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和实现太湖治水目标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对乡镇、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运行的指导,市环保局会同市建设局、农林局、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制订了《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常州市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水污染,改善太湖水环境质量,改变乡镇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废水无组织排放现状,改善乡镇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本意见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的所有乡镇。
第二章原则及目标第3条原则3.1 乡镇污水处理规划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前提,应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各辖市(区)应明确责任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乡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
污水处理规划编制中,应贯彻“城乡一体、区域统筹”的原则。
3.2 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应一次性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分期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常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2〕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4日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三章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四章水文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第五章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提供水文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水情、雨情、旱情信息监测系统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等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智慧水文建设。
第五条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的水文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水文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文管理的相关工作。
雨污水管网管理办法
雨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1 目的确保污水进入污水管道,雨水收集到雨水管道,雨水能够达标排放;确保雨污水管道畅通无阻;确保废油、废乳化液、废酸等不得进入污水管道。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雨污水管网系统的管理。
3 管理制度内容3.1 安全设备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厂区内的雨污水收集口和检查井进行划分,划分到每个车间(部门)进行管理,对每个雨污水收集口和检查井进行编号,并实施专人负责制度,作为永久性资料存档。
3.2 对每个雨水收集口和污水收集口设置标签,标明名称、用途、编号、负责人;对整个区域的雨污水管网系统绘制流向图并在明显处张贴。
3.3 对每个雨污水收集口的负责人进行培训,明确雨水口仅用来收集地面和屋面的雨水;污水收集口用于收集拖拉机冲洗和地面清洗等生产和生活废水,雨污水收集口和雨污水收集井都不得收集废乳化液、废油、废酸等危险废弃物;不得将固体废弃物倒入雨污水收集口和雨污水检查井。
3.4 需新增、改道、堵塞雨污水排放口、雨污水检查井及管道的部门,报安全设备处同意后方可进行挖、改、堵的工作。
3.5雨污水收集口的负责人需经常到现场去检查,监督员工做好雨水和污水的分类收集工作,确保雨水达标排放。
对损坏的雨污水收集口和检查井及时通知基建处进行维修。
3.6安全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每月对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区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部门整改。
4 奖惩办法4.1 对在雨污水管网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实施奖励。
4.2 对屡次违反该制度规定但未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予以处罚。
4.3 对屡次违反该制度规定并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予以追究经济责任并取消该部门的年度先进评比。
5 批准和生效日期批准人:XXX 本条例自2012年2月2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苏建城〔2015〕612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城〔2015〕612号各有关省辖市建设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昆山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城镇排水许可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是严格源头控制、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尾水和污泥再生利用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排水行业重点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分类推进”的原则落实排水许可制度。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下一步,我厅将把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二、有序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一) 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
各地要结合当前现状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摸清家底。
各市、县(市)要于2016年上半年完成对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排水户普查,并将普查结果上报我厅(上报格式附后)。
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常政发[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常政发〔2006〕13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落实环保优先的指导方针,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生态市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各辖市(区)和市各部门在组织制订、调整、修编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已开展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园区,开发规模、范围作重大调整的,要修订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
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结合本市实际,市有关部门从规划选址、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工业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常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常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常政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常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2021年常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2日2021年常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快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为常州市“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做出新贡献,以“提气、降碳、强生态,治水、固土、防风险”为总体思路,根据省下达的《2021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书(常州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1年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PM2.5浓度工作目标4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工作目标80.7%。
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量较2020年分别削减8%以上和10%以上。
完成省定减煤任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削减量达省定目标。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总量达到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地表水国考、省考断面优Ⅲ比例工作目标分别为75%和90.2%,全面消除劣Ⅴ类。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省定目标。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得到刚性管控。
林木覆盖面积163万亩,覆盖率26.6%,完成造林11100亩,自然湿地保护率58%。
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常州市市区排水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常州市市区排水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2-01 生效日期: 2003-02-01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2]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常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同步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户应逐步进行雨、污水分流改造。
第二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六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_1999)》(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
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严重超过排水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七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排放的生活污水必须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排水户排放的产业废水应逐步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八条污水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向市排水处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领取市建设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排水管道规划图;(二)排水管道施工设计图;(三)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四)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市环保局污水入网集中处理批复;(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污水管网项目监管细则
污水管网项目监管细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污水管网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监管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污水管网项目的监管工作。
1.3 监管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进行监管。
(2)全程监管: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3)预防为主:注重风险预防,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协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2. 监管内容2.1 项目立项阶段(1)项目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2)立项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2.2 设计阶段(1)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
(2)设计变更: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报批。
2.3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施工能力。
(2)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确保施工安全、质量。
(3)工程进度:监控工程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2.4 验收阶段(1)验收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
(2)验收程序: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验收合格。
2.5 运营阶段(1)运营管理: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污水管网正常运行。
(2)设施维护:定期对污水管网进行巡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3. 监管措施3.1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管职责,形成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
3.2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选拔具备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3.3 完善监管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4 强化监管手段(1)定期检查: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2)随机抽查:随时对项目进行抽查,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3)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5 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项目进展。
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范文
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范文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接入服务第二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接入公共污水管网,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建筑物和设施;2. 持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建有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4. 缴纳相应的接入费用。
第三条申请接入公共污水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文件;2. 建筑物和设施的证明文件;3. 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验收报告。
第四条接入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单位和个人可开展接入工作。
接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五条接入申请材料不合格或者接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单位和个人,并在通知中明确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六条接入申请材料和接入工作的费用,按照城市的污水建设和运营管理费用标准核算。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公共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由专业的污水处理企业负责。
负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2. 具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能力;3. 拥有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4. 配备适当数量的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共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接入应当接入公共污水管网。
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置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接入公共污水管网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并按时进行定期污水排放监测和检测。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接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查污水接入服务是否符合要求;2. 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情况;3. 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情况。
江苏常州污水管控措施方案
江苏常州污水管控措施方案1. 引言污水管理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水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江苏常州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面临着严峻的水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常州市的污水管控问题,本方案旨在提出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污水处理和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水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2.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了更好地控制污水排放,首要任务是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设施。
常州市政府将增加财政支持,投资建设新的污水处理厂,并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以提高处理效率和排放标准。
3. 加强污水治理技术研究和创新为了应对不同类型的污水,常州市将加强污水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通过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果,并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新兴技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4. 加大对企业和居民的污水排放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居民的污水排放监管是确保污水管控有效的关键。
常州市政府将加大对企业和居民的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法律法规。
5.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对于污水管控非常重要。
常州市政府将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于水环境保护的认识,鼓励居民和企业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并设立奖励机制以激励大家的积极性。
6.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污水管控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常州市政府将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同时,鼓励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实现污水管控工作的全面规划和协调。
7. 加强污水管控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污水管控工作的有效实施,常州市政府将加强污水管控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排放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不合格的企业和居民进行惩罚和整改,以推动污水管控工作的持续改善。
8. 结语通过本方案提出的一系列污水管控措施,相信常州市的水环境质量会得到显著提升,公众的健康也能得到有效保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节能减排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节能减排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2•【字号】常政传发〔2023〕132号•【施行日期】202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节能减排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节能减排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2日常州市节能减排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苏政传发〔2022〕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力推进“532”发展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保障机制,确保完成我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显著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6560吨、6032吨、6655吨、375吨、893吨、95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经开区管委会集中施行城乡规划部分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经开区管委会集中施行城乡
规划部分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17
•【字号】常政复〔2018〕39号
•【施行日期】2018.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市政府关于常州经开区管委会集中施行城乡规划部分行政处
罚权的批复
武进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常州经开区管委会集中施行城乡规划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请示》(武政发〔2018〕43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6〕181号)、《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7〕164号)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同意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自2018年9月1日起行使常政办发〔2017〕54号文件中保留的第675-700项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与市和武进区有关部门的衔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涉及法律法规立改废的,请及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此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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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污水接入管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开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保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受经开区管委会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经开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接入、排放、运行的监管,负责污水处理委托协议的签订。
镇、街道负责做好排水户接管的前置服务工作,协助排水管理服务中心规范排水户的排放行为。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按照授权,负责排水的许可。
(排水许可流程见附件1)第四条环保分局负责排污许可(或核准)。
(排污许可(或核准)流程见附件2)第五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接管标准第六条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做到雨污分流,并确保管网质量。
管网建成后需向排水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管网视频检测报告,经修复的管网需提供对比检测报告。
排水户须设置污水收集池,通过提升泵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按规定安装流量计,并定期标定校核。
第七条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以及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
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第八条接管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排污许可(或核准)核定的排放量。
1、一般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预处理设施出口安装在线监控仪器和流量计,经验收合格后通过压力管排放至厂外采样井;其生活污水须完成雨污分流、流量计安装,通过提升泵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2、重污染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接管,其生活污水如需接管,须安装在线监控和流量计,经验收合格后通过提升泵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连接处必须设置厂外采样井。
3、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满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接管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专业水质排放标准。
第九条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进水总量的20%,具体按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和实际运行工况确定。
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每月向排水主管部门提供可接纳的工业废水水量计划。
第十条工业废水接管的水质标准:1、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 B/T319C2-2015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4-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关于进一步明确武进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生产废水接管要求的通知》(武水﹝2015﹞123号)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工业废水接管需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在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种类按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因子,由环保分局确定。
提供相应的菜单式清单,主要包括流量计、数采仪、电动阀、PH计、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总磷、总氮、重金属、氰化物、氟化物在线仪、不锈钢采样井、电动阀门、手动阀门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
数据接入农村工作局智慧水务平台和东方环保公司污水厂监管平台,重污染企业的在线数据与环保分局共享。
3、其他工业废水除应当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武进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生产废水接管要求的通知》(武水﹝2015﹞第123号)文件相关排放标准执行外,还需通过拟接入污水处理厂的生化小试,在不影响拟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质指标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接入。
对生化小试未通过的企业(含不可降解COD、重金属超过接管标准、对活性污泥有抑制、损伤、致死等)禁止其工业废水接管,强制委外处理。
第十一条不得接入管网的废水:1、垃圾填埋场废水(含垃圾中转站废水)不得排入或稀释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印染、化工、电镀、酸洗、制药等重污染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排入或稀释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油脂或其它难于生化降解物质的废水以及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排入或稀释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三章接入办理流程第十二条拟实施污水接管处理的排水户,应当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具体资料要求见附件3(包括施工作业单位))。
第十三条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行政审批局流转单后,组织对排水户内部雨污分流、排水情况和接管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做出是否同意接管的决定(污水接管核定意见见附件4)。
第十四条排水户在排水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向排水管理服务中心提交验收申请。
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排水管网验收合格证明》。
排水户凭《排水管网验收合格证明》,与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到经开区行政审批局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每日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日报表格式见附件5)。
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已经接管企业应当按照接管规定排水。
接管企业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量增加10%以上;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必须提前15日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七条农村工作局、环保分局、排水管理服务中心、东方环保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对接管企业排水情况进行监管。
1、环保分局对存在超标超量排放、私自将工业废水(含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破坏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
2、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排水户的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检测要求见附件6)。
对违反污水处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企业采取封堵或关闸措施,暂停接纳其废水,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农村工作局、环保分局。
3、东方环保公司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和污水达标排放,并将相关情况提交经开区农村工作局、环保分局。
4、《排水体系应急保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行之日前已取得排水许可的企业,其接管标准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并须按新办法相关标准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排水许可流程图2.排污许可(或核准)流程图3.许可申请资料清单4.污水接入管网核定意见表5.排水户维护日报表6.排水检测清单表附件1排水许可流程图附件2排污许可(或核准)流程图申请材料:环评手续(或自查评估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申请接管前2个月内排放的污水监测报告。
经开区环保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15日内对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意见。
经开区环保分局出具同意接管排污许可(或核准)。
工业废水排放单位与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对接后实施接管排污。
附件3许可申请资料清单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原件)2、排入户名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办事人员需同时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3、工业、医疗、建筑等排水户需提供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4、排水户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排水管网竣工图1份(原件);5、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排水户室外排水工程意见表》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环评文件的批复及相应的环评报告书(表)(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7、排水户与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污水委托处理协议》1份(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8、排水户需提供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拟排放污水的需提供《排水户拟排放水质、水量预测表》1份(原件)。
排放污水含工业废水的需提供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污水预处理方案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9、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提供自动监测设备质保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联网证明1份(原件)。
附件4附件5说明:1、此表为排水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台帐;2、表中数值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填报人:附件6排水检测清单表排水户水质检测项目包括基本检测项目和行业检测项目。
基本检测项目包括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铬法)(COD)、固体悬浮物(SS)和氨氮(NH3-N);行业检测项目下表。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其他检测项目的注:1、重金属指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铅、总锌、总镉和总镍等,具体检测项目由监测单位根据排水户主要污染物确定。
2、上表参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