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开区污水接入管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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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污水接入管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开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保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受经开区管委会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经开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接入、排放、运行的监管,负责污水处理委托协议的签订。镇、街道负责做好排水户接管的前置服务工作,协助排水管理服务中心规范排水户的排放行为。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按照授权,负责排水的许可。(排水许可流程见附件1)
第四条环保分局负责排污许可(或核准)。(排污许可(或核准)流程见附件2)
第五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接管标准
第六条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做到雨污分流,并确保管网质量。管网建成后需向排水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管网视频检测报告,经修复的管网需提供对比检测报告。排水户须设置污水收集池,通过提升泵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按规定安装流量计,并定
期标定校核。
第七条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以及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第八条接管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排污许可(或核准)核定的排放量。
1、一般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预处理设施出口安装在线监控仪器和流量计,经验收合格后通过压力管排放至厂外采样井;其生活污水须完成雨污分流、流量计安装,通过提升泵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2、重污染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接管,其生活污水如需接管,须安装在线监控和流量计,经验收合格后通过提升泵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连接处必须设置厂外采样井。
3、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满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接管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专业水质排放标准。
第九条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进水总量的20%,具体按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和实际运行工况确定。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每月向排水主管部门提供可接纳的工业废水水量计划。
第十条工业废水接管的水质标准:
1、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 B/T319C2-2015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4-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关于进一步明确武进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生产废水接管要求的通知》(武水﹝2015﹞123号)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工业废水接管需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在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种类按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因子,由环保分局确定。提供相应的菜单式清单,主要包括流量计、数采仪、电动阀、PH计、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总磷、总氮、重金属、氰化物、氟化物在线仪、不锈钢采样井、电动阀门、手动阀门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数据接入农村工作局智慧水务平台和东方环保公司污水厂监管平台,重污染企业的在线数据与环保分局共享。
3、其他工业废水除应当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武进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生产废水接管要求的通知》(武水﹝2015﹞第123号)文件相关排放标准执行外,还需通过拟接入污水处理厂的生化小试,在不影响拟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质指标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接入。对生化小试未通过的企业(含不可降解COD、重金属超过接管标准、对活性污泥有抑制、损伤、致死等)禁止其工业废水接管,强制委外处理。
第十一条不得接入管网的废水:
1、垃圾填埋场废水(含垃圾中转站废水)不得排入或稀释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印染、化工、电镀、酸洗、制药等重污染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排入或稀释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油脂或其它难于生化降解物质的废水以及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排入或稀释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三章接入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拟实施污水接管处理的排水户,应当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具体资料要求见附件3(包括施工作业单位))。
第十三条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行政审批局流转单后,组织对排水户内部雨污分流、排水情况和接管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做出是否同意接管的决定(污水接管核定意见见附件4)。
第十四条排水户在排水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向排水管理服务中心提交验收申请。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排水管网验收合格证明》。排水户凭《排水管网验收合格证明》,与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到经开区行政审批局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记录每日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日报表格式见附件5)。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已经接管企业应当按照接管规定排水。接管企业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量增加10%以上;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必须提前15日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七条农村工作局、环保分局、排水管理服务中心、东方环保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对接管企业排水情况进行监管。
1、环保分局对存在超标超量排放、私自将工业废水(含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破坏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
2、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排水户的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检测要求见附件6)。对违反污水处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企业采取封堵或关闸措施,暂停接纳其废水,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农村工作局、环保分局。
3、东方环保公司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和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