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材料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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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材料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发包人、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供应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

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质量保修范围等同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1.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不应在保修范围之内:

(1) 发包人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

(2) 合理的磨损;

(3) 非供应商负责的设计不当;

(4) 其他非供应商原因。

2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2.1质量保修期

2.1.1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关于整个

工程和其中的各个专业工程不同的保修期规定执行。

2.1.2质量保修期自总承包工程交付日期之日起计算。

2.1.3工程交付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

将已竣工工程逐步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完成之日起60日历天内,

发包人将对已移交工程进行试用及试运行检验,如结果证明移交

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则工程移交完成之日为工程交付

日期;否则,供应商应当无偿维修,弥补缺陷,直至移交工程达

到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承包人再次移交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规范

标准之日为工程交付日期。

2.2缺陷责任期

2.2.1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贰

年。

2.2.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交付日期之日起计算。

2.2.3如果相关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而缺陷责任期已满,不会解除供应商

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保修责任。

3质量保修责任(供应商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当发生保修事项时,供应商应当在

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之内做出答复并到现场勘察,

提出保修措施,在2天内派人保修。(此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短信、传真、信函、会议等)

3.2发生紧急事故的,发包人可电话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在接到事故

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供应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应提前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得到其批准。

3.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

量保修办法》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供应商实施保修。

3.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3.6供应商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复的指令后,未能在上述时间内进行

缺陷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

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从供应商工程保修款中扣

除,并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这

种情况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3.7供应商因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各项赔付以及

连带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作全面检查,

对遗留问题由供应商继续负责保修,发包人可暂缓支付部分保修

金,暂缓支付的金额由双方商定。

3.8如果供应商对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有争议时,约定由发包人、

监理单位与物业公司共同确定责任方,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缺陷责任终止

4.1如果供应商已完全履行了其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则在缺

陷责任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与供应商办理缺陷责

任终止手续。

4.2缺陷责任终止后,供应商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清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无息返还供

应商剩余的保修金,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

5保修费用

5.1供应商应在约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第1.2款约定的保修范围内

的工程保修工作的费用。

5.2如果保修工作不是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则保修费用由造成质

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其他

6.1发包人在工程保修期间代表:职位:

6.2发包人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在保修期间代表发包人行使以下权利:

(1) 发生维修事项时及时通知并监管供应商进行维修事宜;

(2) 会同发包人、监理确定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

(3) 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书面发出的其它指令。

6.3保修期间,供应商成立保修小组,负责管理供应商维修,并认真

执行发包人签发的保修、抢修程序、流程。维修通知单由发包

人发出,供应商接单后组织各项维修的实施。

6.3.1供应商代表:;职位:

6.3.2供应商联系方式:

6.4如果由于供应商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造

成发包人未能及时送达维修通知,视为供应商未在约定期限内派

人保修,执行第3.6款规定。

6.5保修金:相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总价的5%。

6.6保修金的结算:发包人在向供应商结算支付各项工程保修金尾款

前,需经发包人与供应商共同签署记载本合同履行过程的所有相

关记录、文件、说明等,作为保修金结算依据。

6.7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供应商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下页为双方签署栏,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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