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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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16•【文号】法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7.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一、案例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

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一)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从实施犯罪的人数上来看,犯罪可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共同犯罪。

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加以定罪量刑。

依照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认错态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

凡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会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主犯的处罚比从犯还要轻。

案例中所涉及的抢劫罪就经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情形。

不过从四名犯罪人的量刑情况来看,主、从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皆属于正常情况,故主犯郑某和余某所受到的处罚相较于从犯而言,都比较重。

(二)1.对于四名罪犯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最高院对于抢劫罪的“当场性”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

“当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现场以及与现场相连的、在犯罪当时或者行为实施后当即被发现追捕的过程中。

这一解释有助于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类似犯罪,例如敲诈勒索罪。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其次,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最高院也有相关规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对于抢劫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最高院指出,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的,从犯的量刑应当与主犯有所区别。

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院还对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如果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但如果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一加重情节的认定中,最高院明确,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均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不仅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主要司法解释。

首先,对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其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等;“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在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指导。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对于抢劫未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但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量刑基准的确定(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 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分格原则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为6个月。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一)从重情节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湖南2012年《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

湖南2012年《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湘高发(2012)3号文 2012年5月1日开始实行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确保全省财产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二、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盗窃罪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四、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千元;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八万元;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万元;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六、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万元;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万元;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为一万元;4、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十万元。

七、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二十万元;八、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2、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is based on my strong desire to succe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其中,在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属于抢夺数额较大。

而实际在不同的省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抢夺的发案率不同。

所以,不同省市实际对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要求也不太一样。

一、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其中,在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属于抢夺数额较大。

而实际在不同的省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抢夺的发案率不同。

所以,不同省市实际对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要求也不太一样。

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共同犯罪包括了哪些种类

共同犯罪包括了哪些种类

一、共同犯罪包括了哪些种类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

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

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一、抢夺罪行为模式: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首先不能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

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抢夺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传统理论认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新理论不要求。

抢夺对象:通常与身体直接或间接接触。

抢夺行为:对人暴力、对物暴力。

抢夺场所不限,不要求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

抢夺本质: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

数额较大:1000-3000元。

多次:2年3次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他人重伤或自杀。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

2.责任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

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三种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1.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也包含一定程度的对人暴力,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没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夺罪,达到了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劫罪。

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抢劫的提示性解释):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等后果的。

其他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定抢劫罪:携带凶器飞车抢夺;飞车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最新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

最新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团伙抢劫只是抢劫罪中的一个行为方式,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团伙抢劫罪这个罪名。

一般来讲在对团伙实施抢劫犯罪的时候,对其中参与人员的处罚都是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的。

究竟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赢了网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团伙抢劫是按总的抢劫数额的,不是按每个人得到的数额计算的。

相关法规:(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综上可知,团伙抢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犯罪,此时对每个参与人抢劫所得的数额是按照总的抢劫数额计算的,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则是参考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入室抢劫罪量刑标准

入室抢劫罪量刑标准

⼊室抢劫罪量刑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抢劫犯罪的处刑,通常有两种量刑⽅法。

⼀种⽅法是,⾸先排除⼀切法定和酌定情节,对⼀般既遂状态的抢劫犯罪,以法定起点刑为量刑基准,即以3年有期徒刑为第⼀档量刑基准,10年有期徒刑为第⼆档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为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情节,先升⾼⼀个或者若⼲个刑格。

店铺⼩编整理了⼊室抢劫罪量刑标准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室抢劫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室抢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友提问:⼊室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吉林市律师解答: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抢劫犯罪的处刑,通常有两种量刑⽅法。

⼀种⽅法是,⾸先排除⼀切法定和酌定情节,对⼀般既遂状态的抢劫犯罪,以法定起点刑为量刑基准,即以3年有期徒刑为第⼀档量刑基准,10年有期徒刑为第⼆档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为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情节,先升⾼⼀个或者若⼲个刑格,然后,再根据其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逐⼀降低刑格后确定最终刑罚。

⽐如,对⼀般抢劫犯罪的被告⼈量刑时,从3年起算,以2年为⼀个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刑格,1年为⼀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

如是累犯,升⾼⾄5年;具有殴打1名被害⼈并致轻微伤情节的,刑期升⾄6年;抢劫作案2起的,刑期升⾼⾄7年;数额超过1500元的,升⾼⾄8年(这⾥之所以以1500元为酌定从重情节的标准,是以1万元作为抢劫数额巨⼤的起点,其对应起点刑是10年有期徒刑,将1万元作七等分约为1429元。

因此,可以考虑将抢劫数额每超过1500元作为⼀个酌定从重情节);具有⾃⾸情节的,予以从轻处罚,降⾄6年。

这样,对于⼀个使⽤暴⼒⼿段,抢劫作案2起,其中致1⼈轻微伤,抢劫数额达到1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案发后⾃⾸的累犯,最终可以判处有期徒刑6年。

对于同样情节的抢劫犯罪,如果以中间刑为量刑基准,即以有期徒刑6年零6个⽉为刑期起算点,其具有⼀个法定从重量刑要素,3个酌定从重要素和⼀个法定从轻要素,将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相抵减,以2年为⼀个法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1年为⼀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者相减后,应当判处9年零6个⽉有期徒刑。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一、案例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

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一)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从实施犯罪的人数上来看,犯罪可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共同犯罪。

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加以定罪量刑。

依照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认错态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

凡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会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主犯的处罚比从犯还要轻。

案例中所涉及的抢劫罪就经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情形。

不过从四名犯罪人的量刑情况来看,主、从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皆属于正常情况,故主犯郑某和余某所受到的处罚相较于从犯而言,都比较重。

(二)1.对于四名罪犯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多人共同抢劫罪辩护词

多人共同抢劫罪辩护词

多⼈共同抢劫罪辩护词抢劫罪是⼀种刑事犯罪⾏为,会收到刑法的处置。

抢劫罪的⾏为⼈对所被抢劫的⼈损害了其财产权,抢劫罪的量刑标准⼀般是按照7抢劫罪的犯罪⾏为⼈的抢劫数额进⾏确定。

下⾯就由贵州律师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多⼈共同抢劫罪辩护词王**,李**抢劫⼀案,做为王**的辩护⼈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关于王**的犯罪定性王**的⾏为构成犯罪没有问题。

王**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希望合议庭谨慎认定。

本案是3个⼈实施犯罪,⽬前到案两⼈王**,李**。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两⼈⾃从到案以后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到底是合谋准备实施盗窃还是抢劫始终是⽭盾的,就是说王**⾃始⾄终说是去盗窃;李**⾃始⾄终说是去抢劫。

辩护⼈认为:李**因为其实际上实施了暴⼒,明知⾃⼰⼀定会构成抢劫罪,⼜加之与王**没有什么特殊关系,其供述存在不实的相当可能性。

⽽王**是在实施犯罪⾏为之后的路上才知道另外两⼈实施了暴⼒,⼀般⼈来讲包括王**正常都会理解为既然实施了暴⼒就会构成抢劫罪(因为是⼀起“犯罪”,构成抢劫罪当然也包括⾃⼰),不会了解到⾃⼰有不转化犯罪性质的可能性存在。

也就是说,王**不可能会了解法律去避重就轻。

因此,王**的说法可信度⼤。

从王**,李**供述⼀致的某些⽅⾯看:“去了3、4次发现有⼈没有下⼿”;“事前决定从窗户进去”;“事前分⼯王**在外⾯望风,发现回来⼈打电话通知现场的⼈”等等所有这些合谋的细节洽洽是符合了盗窃罪的主观故意犯罪特征的。

因此本案就涉及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理论及其审判实践中的转化型抢劫罪认定问题。

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实质就是“⾏为过限”问题。

当共同实施先⾏⾏为的⼈只有部分成员实施了后⾏⾏为时,共同实施先⾏⾏为的⼈是否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这时,应当查明各共同犯罪的⾏为⼈事先是否有过“抢劫”通谋。

如事先有“抢劫”通谋,没有实施后⾏⾏为的部分成员,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如事先没有“抢劫”通谋,只是“合谋”盗窃,因实施后⾏⾏为⼈扩⼤了共同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为,属“实⾏过限”,这对未实施后⾏⾏为的⼈来说,就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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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二人以上;(二)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犯罪的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的故意: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抢劫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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