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犯罪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形式,它要求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关系,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
下面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是由于一名住户在家中使用明火时不慎引发的。
而在火灾发生时,该住户的邻居也在家中使用明火,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防范火灾的发生。
最终,火灾蔓延迅速,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这起火灾事故中,该住户和邻居构成了共同过失犯罪。
首先,该住户在使用明火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的发生。
其次,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因此,两人共同对火灾事故负有过失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得到了充分体现。
首先,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两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关系,即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
最终,两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案件并不罕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特别是在涉及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更应谨慎小心。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对他人安全的关爱。
只有在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共同犯罪案例:盗窃与伙同绑架之罪---------------------------------案发时间:2008年7月15日地点:某大都市A市案例细节:2008年7月15日,上午10点,A市某珠宝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件。
这家珠宝店位于市中心繁华商业区,是该地区最高档的珠宝店之一。
据店主回忆,当时有两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进入店内,将售货员绑架,并将珠宝首饰盗走。
杀戮粗暴的嫌犯在劫匪期间展现出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暴力威胁手法,凸显出其犯罪狡猾性。
根据店主的描述以及警方的调查,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已经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并分工合作,展现出高度组织性与协作性。
他们在作案前一天就租赁了一辆黑色轿车,并劫持了一名过路行人的身份证件用于作案现场租车登记。
作案当天,嫌犯使用抢劫工具进入珠宝店,随身携带着手铐、胶带和软绳等绑架手段。
当天上午10点整,两名嫌犯闯入珠宝店并立即使用暴力手段将售货员控制住。
他们将售货员绑在店内办公室的椅子上,并威胁她不许发出任何声音。
接着,嫌犯使用钥匙打开柜台里的珠宝首饰展示柜,将珠宝首饰随意放入袋子中。
在完成盗窃并将包装好的袋子放入背包后,嫌犯绑架了售货员携带的手机,并威胁她不得向警方报警。
凶案发生后,店主报警并立即向警方提供了CCTV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警方通过分析录像中的细节以及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和DNA样本,成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经过一周的侦查和跟踪,警方发现嫌犯逃往了市郊某农村。
经过警方的精心部署和突击行动,嫌犯在案发后的10天内被成功抓获。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发现了被用于绑架的工具、珠宝首饰以及盗窃现场留下的指纹和DNA样本。
经过审讯,嫌犯最终供认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并揭露了案件的始末。
律师点评:这起共同犯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展示出了高度的组织性和策划性。
他们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专业技能,并在犯罪过程中展现了暴力手段和高度的狡猾性,使得案件侦破的难度增加。
警方通过综合运用CCTV监控录像、指纹、DNA等物证和作案手段等信息,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展开了跟踪和抓捕行动。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男,25岁)与张某(男,28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
两人经过一番踩点,选中了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作为盗窃目标。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某日凌晨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过程1. 踩点与分工:李某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知张某进入目标住户家中。
张某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等。
2. 实施盗窃:张某进入住户家中后,迅速寻找可能藏有贵重物品的地方。
在厨房发现一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3. 逃离现场:在确认盗窃得手后,张某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人约定分赃后各自藏匿,待时机成熟再联系。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李某和张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
犯罪客体: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9月10日,李某与黄某外出,在一偏僻山坳里,看见被害人王某骑车经过,李某喝令王某停下,持水果刀上前揪住王某进行殴打,并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和200元钱。
在李某抢劫王某财物时,站在一旁的黄某一声不吭,并顺手接过李某递给他的200元钱。
当天晚上,黄某将200元钱交给李某,但李某说这200元钱给黄某,黄某予以拒绝。
后公诉机关以李某、黄某涉嫌共同抢劫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注意考察犯意的提起者。
一般来说,犯意的提起者提起犯意的时候往往会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赞同、响应,从而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进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2)注意考察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共同犯罪人主要实施特定的共同犯罪行为,而其他犯罪人则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帮助作用。
例如: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有的实施暴力行为,而其他的行为人则在一旁站脚助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胁迫,对于暴力实施者则应定为主犯。
(3)注意各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所起作用的考察。
虽然各共同犯罪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作用有大有小,对于犯罪结果发生作用较大的就应当认定为主犯,而起次要作用或帮助作用的行为人则应认定为从犯。
[判决结果]本案中,李某与黄某虽然事先没有商议共同抢劫王某财物,但当李某持刀威胁殴打王某时,黄某站在一边没动手,但也未阻止,在李某抢到王某200元钱并交给黄某时,黄某并未拒绝。
因此,李某的行为和黄某的行为共同对被害人王某构成人身和财产上的威胁,事实上,黄某已成了李某抢劫犯罪的帮助犯。
虽然黄某事后未要李某给付的200元,但这只是赃物分配的问题,并不能改变李某与黄某共同犯罪的性质。
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1.被告人郎某,男,五十六岁,某镇生产资料门市部值班人员。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晚上十时左右,邹某手持尖刀、凿子、锤子、手套等作案工具,窜到某镇生产资料门市部,威逼值班人员郎某开门,说“如不开门,我进来后就将你杀死。
”郎只好把门打开;他一见邹某手持尖刀,顿时就吓得瘫在地主求饶。
邹某见此情景,又进一步恫吓说:“我是童关来的,我们的人都把外面包围了。
我叫你干啥,你就得干啥!要是不听话,我就把你的脑袋砍掉。
”郎某急忙应允。
随后,邹某用凿子撬开大立柜,将里面的军大衣拿出;继而他又去撬金柜,但撬了半天没有打开,于是,便喝斥郎某去找大铁锤。
郎把大铁锤拿来后,邹又让郎帮忙扶住金柜,他自己用大铁锤把金柜撬开,从里面取出一千八百元人民币。
邹把人民币给郎一百元,又指使郎往地上撒尿、泼水,以破坏现场。
后来邹某携款逃跑。
郎按事先与邹商量好的计划,回家把一百元钱藏好后,到派出所报案,但只讲了门市部里被盗,其他事情都隐瞒了。
问: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我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邹某为主犯,郎某为胁从犯。
案例2.被告人谭某,男,三十四岁,农民。
被告人杨某,男,四十岁,农民。
被告人谭某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晚十一时左右潜入黄家强奸了熟睡中的黄妻袁某。
后袁某向大队告发。
谭因平时常有不轨行为,曾多次受到大队治保主任于某的批评,因此谭对于某怀恨在心。
这次谭某强奸黄妻后罪行败露,则认为于更不会放过自己,遂起杀害于某全家之恶念。
八月二下三日下午,谭到被告杨某家,将要杀害于某一家的意图、作案方法等告诉杨某。
起初,杨规劝谭不要这样做。
当谭表示决心已下,一定要杀害于某一家后,杨某又说;“侬一个人总也好裨格(意思即你一个人总是值得的)。
”当天傍晚,谭携带木工斧、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乘于某家无人之际潜入室内。
深夜十二时许,于某全家均已熟睡,谭即窜出用木工斧先后朝于某、于妻王某、长子于忠、次子于辉和幼子于亮五人头部及身上猛砍。
共同犯罪 诈骗罪 判刑案例
共同犯罪诈骗罪判刑案例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诈骗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被抓获。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三人利用虚假信息,在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诈骗信息,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
经审判认定,三人均参与了该诈骗团伙,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理过程
1.一审
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告人的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原告方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支持诈骗的事实。
三名被告人均承认了自己涉案的事实,并表示自己对其行为负责,但对其涉案金额提出了异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三人所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均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2.二审
三名被告人在听闻一审判决后,不服其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核实了案件相关证据,并进行了重新审理。
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行使审判权正确,裁量适当,并无明显的错误。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并维持了原判。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一个典型的经济诈骗案。
其中,共同犯罪是被告人三人面临
的重要罪名,协助诈骗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都会视为在该犯罪中
发挥了作用。
同时,该案件还告诉我们,诈骗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
犯罪行为,需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因此,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提高自我防骗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发现可疑的诈骗信息,应该及时报警以维护公共安全。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也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共同犯罪的形式、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抢劫案。
在某城市的一个小巷里,两名年轻人A和B合谋抢劫了一名路人。
A持刀威胁路人交出财物,B则在一旁守望。
在抢劫过程中,A和B配合默契,成功地夺走了路人的财物。
后来,两人被警方抓获,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A和B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案例二,贩毒案。
在边境城市,C和D两人合谋走私毒品。
C负责购买毒品,D负责将毒品藏匿并运输。
他们利用地下通道将毒品走私进入国内,并在城市内进行贩卖。
后来,警方侦破了这起贩毒案,将C和D抓获归案。
这个案例中,C和D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贩毒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三,诈骗案。
E和F两人合谋实施了一起诈骗案。
E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这些信息转交给F。
F再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后来,受害人报警,警方将E和F抓获。
这个案例中,E和F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其特点是犯罪主体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们应当加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法律的眼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
这种犯罪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例。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抢劫案。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在某个城市,两名年轻人为了获得更多的钱财,便共同策划了一起抢劫案。
一人负责监视目标,另一人则出手实施抢劫。
最终,两人在抢劫过程中被警方抓获,最终双双被判处刑罚。
其次,还有贩毒案。
贩毒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在某个港口城市,一对情侣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便共同策划了一起贩毒案。
一人负责从外地走私毒品,另一人则负责在本地销售。
最终,他们的犯罪行为被警方侦破,最终双双被判处重刑。
此外,还有欺诈案。
欺诈是指以虚假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某个商业中心,一对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便共同策划了一起欺诈案。
一人负责编造虚假的广告宣传,另一人则负责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
最终,他们的欺诈行为被相关部门调查,最终双双被判处法律制裁。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的是走私案。
走私是指违法携带、运输、邮寄、转移货物的行为。
在某个边境城市,一群人为了牟取暴利,便共同策划了一起走私案。
一人负责从国外走私商品,另一人则负责在国内销售。
最终,他们的走私行为被海关部门查获,最终众人被判处刑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共同犯罪案例 (2)
共同犯罪案例1.简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合谋进行的犯罪行为。
这种形式的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常常涉及多名嫌疑人协作进行犯罪活动,共同策划和执行犯罪行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共同犯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犯罪形式。
2.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某大城市的金融街区。
三名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晓明、李伟和王丽,他们有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通过一起计划好的盗窃行动获取大笔金钱。
这三人原本是同事,他们在一家大型金融公司工作,对公司内部的安全系统和金融信息非常熟悉。
他们发现了公司内一项升级计划,意识到这将会给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3.案发经过张晓明、李伟和王丽密谋了数周,计划窃取公司内的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他们先是收集了关于公司内部安全系统的详细情报,并决定在一个周末晚上实施他们的计划。
在案发当天晚上,三人利用工作时间收集到的信息,成功绕过了公司的安全系统。
他们使用了一套高科技工具,包括无线电干扰器和密码破解器,迅速进入了金库。
在金库内,他们使用专业工具打开了保险柜。
随后,他们将大量现金、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装进了箱子中,准备离开现场。
4.警方介入在这个时候,一名安保人员偶然间发现了异常。
他立刻向警方报案,并通知了他的同事。
警方迅速展开了行动。
警察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
但是由于事发突然,嫌疑人在警察赶到之前已经逃离了现场。
然而,警方并没有轻易放弃。
他们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并通过与证人的交流,了解到了关于案件的更多细节。
5.追捕与审判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警方锁定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追踪到了他们的藏匿地。
在一次成功的抓捕行动中,张晓明、李伟和王丽都被警方逮捕归案。
在审讯过程中,三名嫌疑人都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同时,他们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证据,包括他们之间的通信记录和犯罪工具。
最终,张晓明、李伟和王丽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被迫赔偿公司损失的巨额财物。
6.总结这个案例展示了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和危害。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期案例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期案例
2005年1月,张三和李四在与王五发生肢体冲突,王五立即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按照治安案件处理。
后张三外出进京打工,李四继续在家务农。
2009年5月,张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所在公司财物价值共计10万元。
2013年10月,张三酒后到派出所说出了自己和李四在2005年共同将别人打伤的事实和自己职务侵占的事实。
公安机关对王五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
我们假定公安机关在2013年对2005年的伤情进行鉴定合理,所以追诉张三的故意伤害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来了:李四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还应当被追究?
结论:李四不需要被追诉,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案例1: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通常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中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一、抢劫案。
在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抢劫行为。
他们可能事先商量好作案计划,分工合作,其中一人负责实施抢劫,另一人负责观察周围情况或提供帮助。
在案发后,他们可能会一同逃离现场,将赃物分配或销赃。
这种共同犯罪案例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二、贩毒案。
在贩毒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个团伙,他们共同合作,分工明确,以赚取非法利润。
他们可能分工贩卖、运输、藏匿毒品,共同策划和实施贩毒活动。
这种共同犯罪案例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还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诈骗案。
在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个团伙,他们共同策划、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他们可能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分工明确,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案例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秩序。
四、盗窃案。
在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
他们可能事先商量好作案计划,分工合作,其中一人负责实施盗窃,另一人负责观察周围情况或提供帮助。
在案发后,他们可能会一同逃离现场,将赃物分配或销赃。
这种共同犯罪案例严重损害了社会的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
以上所述的共同犯罪案例仅仅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共同犯罪案例还有很多种类,它们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共同犯罪,加强预防和打击,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共同犯罪之案例分析
张某之妻李某与刘某有过通奸关系,在李某拒绝与刘某往来之后,刘某仍然常去李家纠缠,曾被张某抓住殴打过,并多次警告过刘某均无济于事。
于是张李两个人商议,如刘某再来便将其腿打断。
某夜刘某又去李家,李听见门有响动将张叫醒,张随即到外屋拿把铁锹出门外,看见刘躲在墙角处,张仇恨满腔,当即举起铁锹照刘某头部猛打数下,刘顿时倒地。
这时,李某也出来用扁担又朝向刘某腿、臀部猛打,直打到刘某不能动弹为止。
张遂去派出所投案,刘某被抬回家,于当夜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严重脑挫裂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共同犯罪案例
分别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共同说(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违法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车浩主编《刑法总论精释》)、行为共同说(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理论分析下列案例。
1.甲乙两人曾因共同抢劫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的一个下午,甲发短信给乙,短信内容“今天是七夕,某某街肯定有喝多了的女的,我们骗个人来“搞”一下”。
实际上,甲短信中的这个“搞”字,意思是强奸;而乙将这个字理解成抢劫。
两人到达某某街以后,看到丙女已经喝醉,就驾车将丙女载到了滨江公园。
进入滨江公园以后,甲将丙女往密林深处拉,丙女不同意,甲就大声向乙喊“快去拿刀”。
乙知道他们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是用来吓唬丙女的,就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不动。
丙听了后果然十分害怕,就跟着甲进入了树林。
在甲强奸丙女的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
乙就在离强奸现场一两米远的地方,从丙的包中翻出一部手机和4000元人民币。
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甲乙携带财物离开现场,两人平分了赃物。
2.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某七夕夜,甲乙在某某街逛街,醉酒的丙女要坐乙的顺风车。
三人路过滨江公园时,甲要求乙停车,并将丙女拖往树林深处强奸,乙在整个过程没有吱声。
事后,甲乙两人一起乘车离开。
3.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某七夕夜,乙路过滨江公园时,看到甲正在拖丙女往树林里走。
乙想甲肯定有所图谋,于是主动为甲望风,准备一有风吹草动就给甲报信。
甲强奸丙女后出来,看到乙很吃惊,但随即镇定,并对乙说:“你要不要进去玩玩?”乙否决。
两人一起离开。
4.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起约定某七夕夜抢劫醉酒的女子。
结果在两人灌醉丙的过程中,丙和乙都醉了。
甲轻松地拿走了丙的财物,并将醉酒的乙扛走。
5.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定约定某七夕夜用迷药迷晕在滨江公园的女子并抢劫财物。
乙先去公园,并物色好一个在公园醉酒得很厉害的丙女准备下手。
但是乙担心迷药太多会将丙女致死,于是自己先试用少量迷药,结果乙自己被迷晕。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多人之间互相勾结、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案例。
首先,盗窃团伙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盗窃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分工,有的负责监视,有的负责实施盗窃行为,有的负责转移赃物等。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大的利益。
这种共同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走私团伙也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走私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走私犯罪行为。
有的成员负责走私物品的运输,有的成员负责走私物品的销售,有的成员负责走私物品的藏匿等。
走私团伙往往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给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再次,贩毒团伙也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贩毒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有的成员负责毒品的运输,有的成员负责毒品的销售,有的成员负责毒品的分销等。
贩毒团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给吸毒者和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最后,诈骗团伙也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诈骗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有的成员负责策划诈骗方案,有的成员负责实施诈骗行为,有的成员负责转移赃款等。
诈骗团伙往往能够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需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共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人们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安全。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杨朝晖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案情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
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
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
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
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
”王某问:“谁打了你?”。
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
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
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没有异议,但就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被陶某殴打后,对王某说自己被打并指认陶某,具有明显的报复故意,在王某掏出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虽由于害怕没有上前,但亦没有阻止王某前去与陶某打斗,且在陶某被捅伤倒地后,又去踢了陶某两脚,属于一种帮助行为,既有伤害陶某的报复故意,又实施了伤害陶某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故意,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就证明了他是没有将陶某严重伤害的故意的,对于陈某最后踢了陶某两脚的行为,是陈某对于陶某先前殴打自己的一种报复行为,但这两脚与陶某重伤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共同犯罪张某和李某两人互不认识,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深夜,张某骑自行车经过一家当地县城的超市,发现该超市有一门半开着,但不知道门是怎么开的,张某伸头往超市里面看了一下,发现没人,于是张某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西;此时李某也骑自行车经过该超市,发现类似情形,也进入超市取东西,两人相视而笑,半小时后张某装了一大袋子东西欲走,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这时张某让李某过来帮忙,帮他把袋子抬到自行车上,李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张某。
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
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走了。
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值1.3万元。
问题: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处罚?正确答案:(1)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张某与李某均是具备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李某帮助张某搬上自行车的行为,指向的同一犯罪目标,且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属于共同的犯罪行为。
同时李某对张某的帮助行为,双方之间有意思联络,符合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因素。
(2)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即属于中途加入行为,那在明知张某在着手实施盗窃,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帮其把盗得的物品抬到自行车上,其行为在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着犯意联络,且他们故意的内容一致。
所以对李某在张某实施盗窃行为中加入帮助的行为,可构成承继的共犯,应按共犯处理。
而对李某的行为,相对张某来说则属于同时犯,不能按共犯处理。
(3)对于张某和李某的犯罪数额,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应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
比如,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中任何一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财物,且共同造成了该超市被盗的犯罪结果,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所以张某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2.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3.5万。
【考点集成】(1)共同犯罪的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通行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对犯罪加功的行为,并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盗窃案案例简介:时间:2008年3月10日地点:某大型购物中心主要人物:小明、小亮、小李、小王事件描述:2008年3月10日晚,小明与小亮、小李、小王一起商量了一件大胆的计划:盗窃某大型购物中心珠宝店的贵重珠宝首饰。
小明是计划的策划者,他提供了详细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小亮和小李负责撬开珠宝店的门锁,小王负责在案发当晚提供交通工具来逃离现场。
4月10日,晚上9点,小明等四人按照计划潜入购物中心。
他们利用小明提供的蓝图,熟练地穿越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区域,伺机进入珠宝店。
小亮和小李配合默契,迅速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并进入了店内。
小明遵循事先制定的计划,带着各种工具摧毁了防盗玻璃,并盗走了一批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并将其放入专门准备的随身行李中。
在盗窃过程中,小霞,一位购物中心员工,巧合地路过珠宝店。
她注意到门锁被撬开并且发出了响声,于是立即报警。
保安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但是小明和其余三名同伙已经逃离了购物中心。
警方展开了调查,并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了小明等四人的身份。
经过艰苦的努力,警方最终在4月18日将小明和小亮抓获,而小李和小王则已经逃至境外。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小明、小亮、小李、小王四人构成了一起盗窃案的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实施一起犯罪行为中共同犯罪,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共同犯罪特点明显,每一名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小明作为计划的策划者,提供了珠宝店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他的计划为盗窃行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其次,小亮和小李作为实施者,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为小明进入店内创造了条件。
最后,小王作为逃离现场的保障人员,提供了交通工具以便小明等人快速逃离。
四名被告人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分别判刑。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策划者,具有更大的罪责;小亮、小李承担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刑责;小王则应承担逃避追捕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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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定罪
(一)案例
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
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
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
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
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
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
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
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
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轧左右腿)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
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
2.组织犯(犯罪集团)
3.教唆犯
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量刑
(一)案例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
在陈
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甲的家中,当时甲不在家,见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乙给强奸了。
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给杀死。
问题:对王某、张某和陈某应当如何量刑?
(二)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处罚
(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2.从犯及其处罚
(1)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2)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3.胁从犯及其处罚
(1)胁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2)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处罚
(1)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处罚原则: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王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处罚,应定主犯。
陈某是帮助犯,应当按照她所帮助的犯罪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王某与陈某对于张某的强奸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强奸罪是张某临时起意所犯,属于实行过限,王某与陈某教唆与帮助张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对强奸罪既未教唆亦未帮助,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对于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
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正犯,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