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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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点思考
对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点思考作者:朱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摘要自97刑法确定单位犯独立的刑法主体地位以来,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一系列关于单位犯罪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理论问题,例如对单位犯罪的范围的质疑、单位犯罪的责任基础到底为何、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单位犯罪的刑罚、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等等,单位共同犯罪也是其中之一,本文拟讨论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其中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形式即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作者简介:朱彦,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9-03一、关于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两个范畴上的概念,这点在展开讨论单位共同犯罪之前有必要提出,对于单位犯罪,在97刑法之前单位能否作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是颇有争议的,主要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单位不能作为犯罪主体因为刑罚适用上对主刑的违反了不适用性违反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理,并且认为单位(或者说单位)本身不具备意识、意志,从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单位在刑法上不满足主体适格性的条件,不能作为独立的犯罪主体。
与之相反,肯定说认为单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是社会组织的拟人化,其通过单位的机关表达其意志、做出相应的行为,针对单位不能成为刑罚的主体这一观点,肯定说学者辩称单位虽因其组织的特殊性不能接受主刑刑罚处罚,但对单位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也能达到改造犯罪分子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
至于单位犯罪是否符合罪责自负原则,肯定说提出鉴于单位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位犯罪或者说法人犯罪实际上是一个犯罪,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或两个刑法主体(双罚制)的情形,不管是在单罚制或者双罚制下,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它都相应的承担了刑事责任,也即做到了罪责自负,在双罚制下对于单位内部成员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为他们对单位整体犯罪的产生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行为,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这正是罪责自负原则的恰当体现。
单位犯罪意识因素中动机是什么?
单位犯罪意识因素中动机是什么?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
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单位犯罪意识因素中动机是什么?犯罪动机不同。
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
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
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成员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组织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
如赖昌星走私案)。
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
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模式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
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
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此情。
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
一、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
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有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够的警戒作用,因此,刑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根据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的,在分则中有的规定了单罚制,即单位犯某种罪的,不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处罚的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单位犯罪相关问题浅析
、
即便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意志丧失的情况 , 也不能一概地 认为是 自然人犯罪。实际上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 自然人 外还可 以由法人构成 , 故在上述情况下, 也可能 由法人股东构成单位
犯罪 。
单位犯罪的行为, 并且这种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 同时, 在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最主要的特征是必须由集体决定或单位 负责人决定实施, 体现单位意志 。此外 ,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 包括 了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麓行为, 二者紧密联 系, 缺一不可 ( ) 四 单位犯罪的客体 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 可以是多种社会关系。如公共安全、 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 、 社会管理秩序、 财产权利 、 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 , 凡是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追求 自己的经济利益 , 在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或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活动过程中, 可能被其侵犯的各种具体的社会 关系, 都可 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客体 。 二、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新《 刑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罪 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 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新 硎 法》 ” 确立了对单位犯罪的两 罚制, 这是符合世 界立法潮流的。 然而单纯采用两罚制不能适应单位 员构成共 同犯罪。综上所述, 在坚持单位犯罪独立责任的立场下 , 结 犯罪的复杂情况, 因此新‘ 刑渤 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 合具体情形, 对单位实旌的“ 非单位犯罪” 的情形可 能分别出现成立单 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这表明我 国刑法在确立两罚制为单位犯罪 位成员犯罪、 , 不构成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三种不 同的处理结果。 的基本处罚原则的同时, 还采用单罚制作为补充。 因为有些单位犯罪 参考文献: 不宜采用两罚制,只能采用单 罚制 。根据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的规 f】 l 赵秉志. 刑法基础理论探索 . 北京: 法律 出版杜 .0 1 20 . 定, 我国所采用的单罚制是只处 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亦即 1l 2 惫国, 牛克乾.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梅—“ 新复台主体论” 之提倡. 法学研究.0 3 20 单罚制下的转嫁制, 代罚制没有为我国刑法所采用。 单位犯罪多为经 (】 4 济犯罪 , 财产刑即可达到处罚单位犯罪的 目 因此, 的, 我国刑法对单位 【 赵星 . 3 】 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理论初探. 法论丛 .0 1 ) 政 20( . 2 [ 卢勇 . 4 】 单位成员行为的双重性与单位犯罪 . 华东政法学 院学报 .9 94 19 () 犯罪仅规定罚金一种刑罚。 f】 5杨毓显. 单位犯罪主体之疑难问最新探 . 术探索 .022. 学 20() 三、 单位犯罪的其他相关问题 【1 6 宫为所. 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 广西敢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0 22 2 0 () 立足上述对单位犯罪的一些基本认识 , 结合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 【 疆兆余 . 7 】 一人公司犯罪主体及其司法 认定 . 检察日报 .0 60 -6 2 0 -32 .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一、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1、单位犯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中的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二是在分则的十大类犯罪中有九类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罪名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形成了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依据。
2、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说明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所谓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所谓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单罚制的一个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犯罪认定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的各项总则性规定,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审查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没有适格的单位主体,就没有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确定和掌握了认定的基本标准。
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的共犯性认定
市场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在 带来 巨大经 济效 益 的同 时也滋 生 了
更 多、 更复 杂 的经济犯 罪活 动 。 而在经 济犯 罪领 域二 人合 伙或者 业或 者其他 单位 的工作 人员与 骗购外 汇或者 逃汇 的行 为人通谋 ,
多人 以集 团形 式有组 织 的进 行犯罪 活动 更是 犯罪 分 子最愿 意选 为其 提 供购 买#t l - V的有关 凭证 或者 其他 便利 的 ,或者 明知 是伪
们所 作 的扩 张解释 , 际上 只要某 一事项 具有某 法律用 语所包 含 实
的核 心属 性 , 使不 具 备其 他属 性 , 都可 以包 容到 陔法律 术语 的
( ) 一 要有 法定化 单位犯 罪前 提
由于单 位犯罪 的法定性 要求 , 因此单 位要成 立经济 共 同犯罪
外延 之 内。 作为犯 罪分 子的人 , 除法 律 明确指 明只 足 自然 人 的之 主 体的一 个首 要前提 就是单 位犯罪 有 明确立法 依据 , 即某些 犯罪
企业 、 业单 位等 单位犯 罪 主体 。 事 因此存 在单 位与 自然 人共 同 故 时也 会对 共 同犯罪理 论 的发展 与延 伸提 供新 的空 间 。
意 犯罪 的理 论基 础。 山有 人认 为刑法 总则 第 2 ;但 5条规 定 的“ 人”
二 、 位共 犯 主体资格 的 确定 单
解释 为 包括 自然 人和单 位过于牵 强 , 因为单位 不能与 法律拟 制人 格 的法 人完 全划等 号 , 据此 若:单 位参 与实 施的 共刷 故意犯 罪 , r
同犯 罪的主 体来 看最 为特 色之 处就在 于单位 共犯 主体 认定 问题 。本文 拟立足 在共 同犯 罪理 论 平 台之 上探 讨发 生在 经济领
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一、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为前提。
有学者就此指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不在于犯罪构成,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事实的差异。
一方面,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犯意联络”;另一方面,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必须存在配合和协作,即“协同行为”。
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意联络”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在复杂共犯的场合,各行为人需要按照相应的分工从事特定的行为,单个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但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起来则构成犯罪。
因此,各行为人的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必须结合起来加以分析。
实践中,共同犯罪行为人通常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者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为由,否认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行为。
由于犯罪活动总要外化为客观的行为并产生特定的结果,因此,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来推断其主观认识和各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客观分析,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
为客观、准确地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既要分析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又要分析各行为人在犯罪之前的准备行为和犯罪之后的后续行为;既要认真分析各被告人的供述,又要全面调查其他证据材料。
二、常见的单位犯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妆品等。
在这类单位犯罪中,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罚最重至死刑。
由于近年来有毒有害食品泛滥,食品犯罪是目前打击的重点。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作为单位负责人被处无期徒刑。
2、走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这类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
最长刑期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较常见。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问: 单位犯罪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贪污罪概念与特征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分析论文
单位犯罪分析论文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通常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
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单位犯罪”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本身的特征就是要求单位本身具有合格性和广泛性。
所谓合格性,即看这个单位本身的资格,是不是一个合法的、合格的单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一个公司、企业,然后以这个公司、企业的招牌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以个人犯罪处理.所谓广泛性言外之意就是这是里的“单位”,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不管是国有性质还是非国有性质,甚至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依法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有一个合格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1)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
单位要构成单位犯罪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单位。
合法单位不仅依法履行了一定的报批和登记手续,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非法单位实施犯罪的,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③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单位,即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对于实践中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也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
厚大刑法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讲义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 ,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经典考题】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 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 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如,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两人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 必考的知识点。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以杀人故 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乙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 为。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乙只判处故意伤害致 死或者盗窃罪的刑罚(也有观点主张两人不成立共犯,分别定罪处罚)。
该学说的缺陷在于扩 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且导致刑罚与罪名的分离。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刑法第八章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 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同犯罪 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 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共同作为 二是共同不作为 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共同实行行为 二是共同预备行为 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表现为四种情况:
一是实行行为 二是组织行为 三是教唆行为 四是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 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包括:聚合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共同实行的意思 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于教唆犯,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 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 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三)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第二讲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四二一三七)(一)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行为主体客观(违法)阶层 危害行为客观(违法)阶层 客观(违法)阶层阻却事由行为对象 犯罪故意主观(责任)阶层 犯罪过失主观(责任)阶层阻却事由 无罪过事件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 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 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 1)盗窃罪、抢劫罪;( 2)包庇、纵容;( 3)侵犯商业秘密罪3.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 (是否构成犯罪)4.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5.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 (难点)(例子) (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一、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哪些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哪些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解释是什么?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解释是什么?(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二)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认识不清。
(三)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设置不妥。
(四)单位犯罪的分离追诉理由不明。
犯罪不仅局限于个人,公司、企事业单位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
我国相关法律对单位犯罪有具体的司法规定。
如果单位触犯国家法律,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那么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
这些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中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
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二节
【含义】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指共同犯罪这⼀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它揭⽰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
⾄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必须⼆⼈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以上”,即⼆⼈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共同犯罪。
“⼆⼈”是最低要求,⾄于“以上”⾄多少⼈,则并⽆限制。
但这⾥的“⼆⼈以上”不是泛指⼀切⼈,⽽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就⾃然⼈⽽⾔,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然⼈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下⼏点特别值得注意:采集者退散 1、⼀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利⽤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犯罪⾏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者被称为间接正犯(间接实⾏犯)。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与该单位本⾝不成⽴共同犯罪。
3、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个已满16周岁的⼈与⼀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的(即⼋类犯罪),才成⽴共同犯罪。
实施此外之⾏为的,不成⽴共同犯罪。
⼆、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的含义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且具有“合意”的含义。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1)各共犯⼈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都明知共同犯罪⾏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均对同⼀罪或同⼏个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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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关系
伍松2009111134 应本09级一班
摘要:本文先救共同犯罪和单位分别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其进行分别介绍,再依次就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自首,刑事处罚四个大的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犯罪认定刑事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但是有一个特例,在交通肇事罪中,某自然人指使行为人逃逸或者其他行为共同参与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也是唯一一个过失犯罪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特例。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自然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认定其是否犯罪采用“部分共同说”,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具体要点是:①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②如果犯罪性质部分相同,就共同部分承担责任;③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成立共犯。
单位犯罪的主体为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①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②个人独资企
业犯罪,且犯罪为个人所得,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③盗用单位名义,非法所得为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④法律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应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应依据如下四条原则:①法定性原则;②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③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④特定性原则。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法定性,都需依据《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确定。
(二)主体为二人以上,一个自然人成立的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
如甲,18岁,乙,13岁,共同故意杀害丙,其中乙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不以犯罪论处,甲、乙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一个人成立只有一个人的单位,也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原因上文已阐述。
(三)主体都包括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大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范围。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事实和单位犯罪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
犯罪事实是指法律事实中有关犯罪人具体实行犯罪行为的部分,是犯罪认定的关键部分。
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整个部分,只要参与了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可以构成共犯,其中有几个关键词可作为我们判断的标准;共谋(有意思联络)、共同(无意思联络)、组织(行为的组织者)、实行、帮助、教唆。
对于单位犯罪事实,主观上,其行为满足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的利益);客观上,犯罪结果为,非法利益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例如,刑法第三百九
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各自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都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出现,或者其行为为危险行为,也就是说,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都可以是结果犯或者行为犯。
(二)主观方面都要求行为人(或者单位)是为了某方面的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精神需要。
共同犯罪为共同利益或者精神方面,如复仇,诬陷。
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利益,如环境污染,偷税漏税。
三、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位犯罪的自首之间的关系。
自首是量刑处罚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况,是犯罪认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首分为两个方面,包括一般自首(自动投案);余罪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动告知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的自首,要求行为不仅要告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告知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这和一般案件的自首不同。
对于单位自首的问题,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和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需具备三个条件:①主动投案,即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等机关报案。
②主动投案的行为为单位集体决定的结果。
③如实告诉单位犯罪事实。
其具体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的自首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1)自首行为都必需都要求主动、自动到相关机关投案、是自动自
首(主动投案)。
(2)实施自首行为的行为人必需要告诉自己的相关犯罪事实,也要告知其他人(或单位)的犯罪事实,才能成立自首。
(3)实施自首行为的自然人,是与本案有关系的人,例如,单位犯罪的自首人,应该为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也就是说,需为单位中德在职人员,或者在犯罪事实的单位在职人员。
四.共同犯罪的刑事处罚和单位犯罪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
对于共同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对各共同犯罪人的处理需要区别对待,因而需要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按作用分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按分工分,可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对以上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定罪、处罚,其基本原则是对参与部分成立共犯,进行定罪处罚。
关于片面共犯,应该分析其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利害关系,有因果关系则依共犯论处,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团伙,集团犯罪,我国未对犯罪团伙做具体规定,犯罪团伙犯包括一般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应按犯罪集团处理。
单位犯罪的处罚形式包括三种,“单罚制”、“双罚制”、“混合制”,我国实行双罚制,即主体为双重主体,包括单位和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但是也有单罚制的例外情况,其中包括四种,前文已叙述。
但是对于单位犯罪的过失犯的处罚上,我认为应该考虑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应只对单位进行罚金。
例如,“单位自首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单位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且非其他意外原
因,任然造成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仅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并不处罚和改造组织本身的话,隐患未除,事故还会重演。
而且,现行《刑法》对于单位主体的处罚的过于单一,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如此迅猛的时代,应该加大对单位处罚的立法。
例如,对单位可以把《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对单位以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措施,上升为刑罚,或者可以没收其全部财产,强制解散单位,对单位处以耻辱刑等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的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方式多样,依据不同案件的情况。
即有主刑,也有附加刑。
例如,对单位犯罪处罚对单位处以罚金,即位附加刑。
(2)都需要依照行为人在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地位和实行犯罪行为的具体部分来进行刑事处罚,不要求其单位负责人或其共同犯罪的主犯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工厂的厂长,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需要同具体部门负责人同罪;共同犯盗窃罪的主犯,不需要对从犯单独实施的强奸罪负刑事责任。
参考书目:张国锋《单位犯罪问题处罚的研究》
顾红《谈谈单位责任人员的特性与处罚实行双罚制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时春梅汪锦民《浅析单位犯罪》
平励《刑法总论》2011年3月第1版
马松建《刑法学》2010年12月弟1版
李立众《刑法一本通》2009年4月弟6版院齐林《三校名师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