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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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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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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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主观要件
• 2主观要件: • (1)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
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 • (2)犯意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 • (3)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 1)一方是故意,一方是非故意的帮助 • 2)一方故意,一方是过失的犯罪 • 3)共同过失犯罪 • 4)同时犯 • 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 6)实行犯过限 • 7)事前不同谋的事后窝藏、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 • 8)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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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的刑法
1979年刑法
• 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 1997年刑法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犯,聚众共同犯,集团共同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
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要件的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是由
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
共同犯,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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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大塚仁教授的观点:共犯,最广义上,是指二
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现犯罪的情形。这个意义上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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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
• 分离方式是指在构成要件方面相异的参与形态,即正犯与共犯分开, 从而以总论的共犯理论完善分子的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比如中国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 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 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三十二条 两人 以上故意共同参与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组织 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与实行犯一样,都是共同犯罪。[1]
唐律共同犯罪论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的处罚上,应 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汇报人:abc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还在于其对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 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为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重 实质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而非仅依据形式上的分工和协作。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的处罚上,应 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唐律共同犯罪的分类:按照唐律规定,共 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 犯罪,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性共同犯罪 等类型。
唐律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按照唐律规定,对共 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 一等”。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行为,且均为主犯
帮助犯: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的人
案例分析:对案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责任划分等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对唐律共同犯罪论的贡献:通过案例分析,阐述唐律共同犯罪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案例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启示:从唐律共同犯罪论的案例中提炼出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启示和借 鉴意义
Part Five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后世立法的重 要参考。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在于其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原则,为现 代法律制度中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参考。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还在于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为现代法 律制度中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4、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包括窝藏、 包庇行为,赃物犯罪行为及帮助他人事后 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如果事先通 谋的,以共犯论处。 上例中,黄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黄某 与王某不够成共同犯罪。虽然黄某窝藏王 某,但事前黄某并没有与他们形成共同的 犯罪故意,他的行为单独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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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 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叫 做组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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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表现为建立、领导犯罪集 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 具体罪,有的还亲自动手实施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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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的内部结构或者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 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某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某的共同 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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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 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它的特点在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 织,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 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的 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三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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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3、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九章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导读: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3、罪责自负原则。
一、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
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哪些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共同犯罪的成⽴,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的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为⼈教唆他⼈犯罪,⽽被教唆⼈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但是其中⼀⼈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包括两种情况:⼀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律为年满16周岁。
就上述8类犯罪⽽⾔,已满14周岁的⼈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已满16周岁的⼈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与已满16周岁的⼈⼀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刑事责任能⼒⼈,因⽽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
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刑法学教学设计
(一)主犯的种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成立条件:
(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条件;
(2)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步教师小结
教师问题式的总结方式:各共同犯罪人的概念、范围、特征是什么?各自的刑事责任原则是什么?
第四步名校考研分析
(1)简述共同正犯(即简单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和刑事责任原则。(南开大学2011年研)
二、从犯种类和处罚
(一)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1.次要的实行犯2.帮助犯
(二)从犯的处罚
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
【教师出示案例】贵州8名囚犯试图越狱续:从犯被判加刑2年(见PPT)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教学设计
所属学科
法学
专业
法学
授课课程
《刑法学》
授课课时
48
授课方式
理论课+讨论课
课时安排
1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的意义
2、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刑事责任、分类标准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王善刚( 烟台中院刑一庭庭长):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一)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那么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那么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
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当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
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教唆犯罪的处分原那么: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
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
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
真正⾝份犯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份犯。
⾝份犯可分为真正⾝份犯和不真正⾝份犯。
你对真正⾝份犯制度多少呢?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真正⾝份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真正⾝份犯的共同犯罪 总的原则:按照正犯(实⾏犯)定罪。
(⼀)真正⾝份犯的共同犯罪 1、⽆⾝份者与有⾝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构成⾝份的⼈,不能单独成⽴该类犯罪,但可以与有⾝份者成⽴⾝份犯的共犯。
如普通公民不可能独⽴构成脱逃罪,但可以与罪犯成⽴脱逃罪的共犯。
2、具有不同构成⾝份的⼈共同犯罪(两者均有特殊⾝份) 难点总结: 例1: 妻⼦帮助丈夫(国家⼯作⼈员)收受贿赂。
丈夫是正犯(实⾏犯),⼆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妻⼦是共犯(帮助犯)。
例2: 甲、⼄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只要你放⾏,弄到值钱的,有你⼀份。
”王某答应。
甲、⼄盗窃了公司财物。
甲、⼄是盗窃罪的正犯(实⾏犯),甲、⼄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
例3: 国有控股公司⾥,甲是安保经理(国家⼯作⼈员),⼄是物流主管(⾮国家⼯作⼈员)。
⼄利⽤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过程中,请求甲不要声张,甲答应。
⼄是职务侵占罪的实⾏犯,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
例4: 甲、⼄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你打开门,我们⼀起偷,偷到的东西你拿七成。
”王某答应照办,并分得财物。
甲⼄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甲⼄同时触犯盗窃罪(实⾏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重罪论处,⼀般定盗窃罪(实⾏犯)。
王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犯),想象竞合,择⼀重罪论处,⼀般定职务侵占罪(实⾏犯)。
例5: 甲(投保⼈)和⼄(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负责保险公司内部理赔。
解读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
解读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
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
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
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本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认定从犯时,应当注意划清从犯与包庇犯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犯罪,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与主犯有共同故意;而后者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给予犯罪分子窝藏、窝赃等帮助的,事先与犯罪分子没有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是什么意思
一、共同犯罪是什么意思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而是科学的。
二、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对该罪都有故意。
第二层意思是共同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都明知共同犯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共同行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
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具有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
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丙某。
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
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对于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共犯。
主犯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具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教唆主犯实施犯罪的人。
共犯是指与主犯一起实施犯罪的其他人。
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和实施的角色来区分。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罪责人数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在同一犯罪中,主犯通常被认定为犯罪的主要责任人,罪责重于从犯和共犯。
其次,实施行为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施行为情况,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主犯的直接实施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责应最重,而从犯和共犯的帮助、教唆或共同实施行为则相对轻一些。
再次,心态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罪责也应相应加重。
最后,犯罪结果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共同犯罪结果,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和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其罪责也应相应增加。
然而,要考虑到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同的协作程度和责任分配情况。
有些情况下,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些人虽然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程度较低,可以视为辅助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定性为从犯或共犯,并对其予以相对较轻的处罚。
此外,还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和刑罚方式。
在法律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往往会结合刑法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和运用。
刑法规定了一些共同犯罪情形的特别处罚规定,例如刑法中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来确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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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因果性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中一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
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还有各自的特点:第一,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而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教唆犯罪,有的实现犯罪,有的帮助犯罪。
从犯并未参与实施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意:○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二人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承认片面的帮助犯评价1)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2)整体认定共同犯罪,先将行为整体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再分别根据作用量刑;3)不具体考察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不当扩大共犯的范围和既遂的范围;★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构成的犯罪,如果这些犯罪之间存在重合关系,应当在重合关系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包括:○两个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虽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是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一种犯罪包含了另一种犯罪的内容;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同类法益,但是一种犯罪所侵犯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张明楷○以不法为中心处理共同犯罪时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分别的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负有何种责任○以正犯为中心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后果或者危险结果,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是正犯。
在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再讨论教唆犯和帮助犯○以因果性为中心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必要要件。
只有当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无礼的因果性或心理的因果性时,教唆犯帮助犯才对正犯结果负责。
共犯的脱离,实际上是指同时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性因果性或心理性因果性。
因此:主观○共同犯罪不要求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意思联络客观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不要求具有相同或重合的犯罪构成,只要求数人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或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因果性法条解释:过失的共同正犯《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传统刑法理论的否定说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肯定说共同犯罪的判断:○客观上判断两人以上的行为是否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张明楷坚持行为的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主观上判断两人以上是否具有意思联络1)认为二十五条第一款只是否定了过失的教唆犯与过失的帮助犯;2)第二款只是对过失的共同犯罪采取单一的正犯体系,均按正犯处罚;不处罚过失的教唆犯与帮助犯,3)分别处罚的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犯的成立条件1、最小从属性:只要正犯的行为单纯的符合构成要件,共犯即成立2、限制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性,共犯成立;3、极端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共犯成立;4、夸张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和一定的可罚条件,共犯成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形式的客观说该说以构成要件和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认为着手实行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全部或者部分的,是正犯;不亲自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而只是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做了准备或者支持行为的,符合修正的构成要件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进行加担的是共犯。
实质的客观说重要作用说犯罪事实支配理论1)行为支配。
原则上亲自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人都是正犯。
2)意思支配。
包括通过强制的支配、通过错误的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3)功能性支配。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存在共同的犯罪计划和分工、行为的共同实行。
第二、在犯罪实行阶段共同参与犯罪的实行;第三,在实行阶段做出重大贡献,对于犯罪的完成承担了不可或缺的功能。
根据功能性支配理论,成立共同犯正犯的基本条件是2人以上以共同犯罪决意,通过功能性支配的分工合作与角色分配,共同分担犯罪的实行行为。
分担共同实行并不要求实施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参与实行行为之外的行为只要具备功能性支配,同样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评价:在单层区分制之下,正犯与共犯具有同时解决参与人的定罪和量刑功能。
在这一立法框架下,若彻底贯彻传统的形式客观说,就会将那些虽未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但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认定为共犯而处以较轻的刑罚,这势必导致罪刑失衡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1、双层区分制含义划分标准类型划分目的分工分类法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以构成要件为轴心的实行行为说。
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解决参与人的定性和关系问题作用分类法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从犯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作用○在我国双层区分制之下,正犯、共犯和主、从犯之间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某一参与人是成立主犯抑或从犯,应依据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加以判定。
正犯与共犯应当采用以构成要件为轴心的实行行为说○实质客观说强调,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支配地位,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作出实质性的重大贡献或者重要作用的人是正犯,否则就是共犯。
如此一来,正犯的判断与实行行为似乎可以彻底分离,这就等于否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所具有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定型性的意义,进而有损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客观说不能解释我国刑法中次要的正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是指次要的正犯,属于从犯间接正犯(一)理论基础: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德国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正犯是能够决定性支配犯罪过程的人。
支配的三种方式1)行为支配。
原则上亲自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人都是正犯。
2)意思支配。
包括通过强制的支配、通过错误的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3)功能性支配。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存在共同的犯罪计划和分工、行为的共同实行。
第二、在犯罪实行阶段共同参与犯罪的实行;第三,在实行阶段做出重大贡献,对于犯罪的完成承担了不可或缺的功能。
张明楷: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实质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具体类型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张明楷认为欠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仅限于被利用者为被害人时欠缺对象要素。
在欠缺身份构成要件要素时:1)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属于利用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有故意的工具有故意的工具是指被利用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故意实施某一犯罪的行为,但是缺乏目的犯中的必要目的或者缺乏身份犯中的特定身份;2)张明楷认为,从犯罪事实支配的角度,由于直接实施者具有犯罪故意,难以认定幕后者支配了其行为,难以认定为间接正犯。
因此,丈夫利用妻子受贿,丈夫成立直接正犯,妻子成立帮助犯。
采用规范的实行行为说,不能适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如果被利用者没有达到支配犯罪事实的程度,不能成立间接正犯2)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3、被利用者欠缺责任1)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由于真正身份犯中特殊身份针对正犯而言,因此只能成立教唆犯。
张明楷认为被教唆者不一定有犯罪故意,所以可以成立教唆犯。
但是车浩老师认为仅限于教唆支配型间接利用的场合,错误支配型间接利用不能发生间接正犯向教唆犯的回溯。
因此,如果一般人通过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的错误的错误支配型间接正犯,是不能成立教唆犯的——缺少教唆的双重故意中的第一层故意:认识到自己的教唆会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
2)利用欠缺目的的行为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可以认为,利用欠缺责任要素的目的被利用者的利用者,支配了犯罪事实,成立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