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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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关于应当如何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主张。那么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去界定呢?赢了网为您解答!

一、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关于不同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现行刑事立法并未提及。立法的空白,并不等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存在。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回应基层司法机关的请示,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否定了依

据共犯处罚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根据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人员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但是,《批复》中也存在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一,没有明确地禁止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为,其中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规定是一种可以型的授权性规定,而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定。因此,可以说,它是一个态度不够明朗的司法解释;其二,《批复》是针对单位故意犯罪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涵盖到单位过失犯罪。因此,它同时也是一个涵盖范围不全面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条件下应当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这一司法解释颁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与《批复》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其中,关于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量刑

幅度内就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纪要》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所公布的目的只是供基层法院“参照执行”,但是,由于它实际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以及基于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现实,这一规定显然会对中国法院的审判实践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纪要》反映了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的本质差异,明确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与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人员。在这一点上,应当说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也有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一,《纪要》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判断基础与《批复》不相一致。《批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判断基础是“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纪要》规定的却是“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可见,两个文件规定并不一致;其二,基本立场与具体的处理意见相矛盾。《纪要》首先肯定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从而确立了应当区别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基本立场。但是,其后却又规定,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应当分清主、从犯”,这一具体性的处理意见显然与其基本的立场不相符合。

二、理论的分歧与追问

在承认法人犯罪的国家,法人犯罪中自然人的处罚在立法上是有规定

的。[1]一般而论,在外国刑法中,法人犯罪中自然人的处罚是类比共同犯罪的规定,将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认定为正犯或者共犯来处罚,且所受处罚的程度也与自然人犯罪相当。[2]不过,在笔者看来,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处罚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理,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共同犯罪与法人犯罪的行为人结构和行为结构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类型。虽然在法人犯罪中也有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和互相补充等类似于共同犯罪的情况,但是,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作为法人成员,毕竟是在法人意志支配下实施法人犯罪的。因此,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与共同犯罪中相互独立的共犯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将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认定为共犯来处罚,在理论上是存有疑问的。

关于应当如何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主张。目前,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其一,共犯说。即认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共犯来处罚。例如,有学者质疑《批复》所确立的按照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原则,认为在相当多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故意实施单位犯罪。因此,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故意犯罪存在共犯的,应当注意区分主从犯,并确定不同的刑罚”。[3]另有学者从理论上论证了区分主、从

犯的可行性,指出“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他们是共犯。”其理由是,单位犯罪中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同时,这种观点还认为,如果单位犯罪只有一个直接责任人员,就应当认定为单独犯罪来处罚。[4]

其二,共犯否定说。即认为不能依照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例如,有学者认为,单位内部成员参与单位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关系,而是作为单位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5]另有学者认为,“但是单位成员实施单位犯罪,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共同犯罪关系,而是作为单位有机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在不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6]更有学者明确指出,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独立的主观意志,其主观意志完全是单位主观意志的体现,因此,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从属于单位刑事责任的性质。如果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区分主、从犯,不仅违背共同犯罪理论和法人犯罪理论,也会在实践中造成量刑上的困境。并主张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是以不区分主犯与从犯为宜,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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