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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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单位犯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

单位犯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

一、单位犯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1][2]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4]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根据199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根据2002年7月9日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3]根据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二、从自然人犯罪向单位犯罪方向辩护:在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中,有大量罪名系数额犯,有的罪名法律规定同等数额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量刑档次会有区别,认定单位犯罪会对涉案的责任人员有利。

即便不涉及到起刑点和量刑档次问题,同等条件下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判决结果相比,明显是前者轻于后者。

最为典型的就是行贿与单位行贿、受贿与单位受贿,两者起刑点差距很大。

以行贿与单位行贿为例,行贿的立案标准是: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如何认定直接责任人员

如何认定直接责任人员

如何认定直接责任⼈员在现实⽣活中,存在了很多团伙犯罪,他们通过团队作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极⼤,但是单位犯罪也有主次之分,他们之间的判刑是有区别的,那么如何认定直接责任⼈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直接责任⼈员直接责任⼈员认定标准刑法没有规定,在理论上存在重要作⽤说及⾏为⽅式说等不同主张。

前者主张以在单位犯罪中的作⽤为标准,作⽤⼤的单位犯罪参与⼈就是直接责任⼈员,后者主张参与单位犯罪的⾏为⽅式为标准,具有直接性的参与⾏为就是直接责任⼈员。

相关司法解释兼采了上述两个标准,在对主管⼈员的认定上采⽤了⾏为⽅式标准,把实施具有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单位犯罪的⼈员作为对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在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认定上采⽤了重要作⽤说。

其他直接责任⼈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作⽤的⼈员,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定犯罪⾏为的⼈员,⼀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积极参与实施⾛私犯罪⾏为的⼈员,如果其⾏为在⾛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员。

这两个⽂件虽然都只是针对特定犯罪作出的规定,但其精神对⼀般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员认定⽆疑具有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对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认定,具有⼀定的合理性。

但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是都把其他直接责任⼈员限定为在犯罪⾏为实施过程中的⼈员,把参与单位犯罪意志形成的⼈排除在其他直接责任⼈员外,实际上缩⼩了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范围。

从理论上说,单位犯罪包括犯罪意志的形成及实施两个⽅⾯,只要对这两个⽅⾯具有直接作⽤就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尽管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主要受主管⼈员的影响,但不能排除不具有主管地位的⼈员参与并发挥重要作⽤的情况。

⼆是上述解释以在犯罪中分作⽤⼤⼩来确定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范围,⽽不是对直接责任本⾝作出解释,作⽤⼤⼩⽐较离开了单位犯罪的具体⾏为⽅式,存在着⽐较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

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

一、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

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有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够的警戒作用,因此,刑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根据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的,在分则中有的规定了单罚制,即单位犯某种罪的,不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处罚的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若干问题研究
体 。其 理 由如 下 :
的。但是其相关责任人员是 否为犯 罪 的主体 ,
则 无 凝是 一 个值 得 在理 论 上探 讨 的问题 。对 此
现理论界存在着争论 , 概括 起来主要有两种观
点:

首先 , 只有把单位 犯罪 的相关 责任人视 为
种 是 否定 论 , 张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只 能 是 主
代表 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
作 的否 定评 价 和对 行 为 人 进 行谴 责 的 责任 。刑
配 和控 制 自己 的行 为 , 为单 位 的 成 员 , 本 身 作 其 具 有 选 择 实施 合 法 行 为 的 自由 , 且 也 有 义 务 而 正 确地 组 织 、 导单 位 的 经 营活 动 , 证单 位 在 领 保 法 律 政 策 及单 位 的 宗 旨和 章 程 范 围 内活 动 , 但

是单位犯罪 的主体 。之所以要追究单位成员的 刑事责任 , 由于他们在决策或实施单位犯 罪 是 过程 中体现 了个人 的意 志和行 为 , 而这种意 志 和行 为又是导致单 位犯罪 的重要原 因。 这种 ①
观 点 在 刑 法 学 界 可 以说 是 通 行 观 点 , 研 究 单 在 位 犯 罪 的有 关 著 述 中 , 般 均 认 为 单 位 犯 罪 的 一
下同) 的刑事责任。“ 在法律没有作相反规定 的 情况 下 , 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不能仅仅 因为 自
己是 公 司 的雇 员 , 在 自己职权 范 围 内 , 了公 是 为 司 的利 益 进 行 活 动 的 , 免 除 其 个 人 所 应 承 担 就 的刑 事 责任 ” 这种 观 点 己为 我 国刑 法 理 论界 和 , 司法 实践 普 遍 所 接 受 。但 在 单 位 犯 罪 中 , 关 相 责 任人 员 的犯 罪 行 为不 同一 般 自然 人 的犯 罪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如何认定?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如何认定?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 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2000年9月3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精神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罪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有的案件,可不分主、同一法定刑档次法处罚。

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从犯。

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2001年1月21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

1年第2辑(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32-2017 年第 12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林少雄 李 娥*(351100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莆田)摘 要: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在单位犯罪中,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主体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

如何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理论界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一致的界定标准。

为此,本文主要对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展开探讨。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主体的具体界定是刑法理论、实务界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没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本文主要对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展开探讨。

一、案例与问题杨某某(已判刑)系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某系某科贸公司销售部经理。

2007年5月至8月期间,某科贸公司以筹集该单位与某医院合作开发的玉泉山康复保健中心所需项目资金的名义,向朱某等99人发售带有返利性质的健益宝理财产品29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774万元。

被告人肖某在杨某某的安排下,负责上述理财产品的发售工作。

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责任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伙同他人以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工作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要怎么认定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要怎么认定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要怎么认定对于大多数的单位犯罪来讲,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都是采取的双罚制,即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但其中究竟哪些单位人员才属于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呢?在实际处罚之前,肯定需要先作出认定才行。

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要怎么认定。

对于大多数的单位犯罪来讲,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都是采取的双罚制,即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但其中究竟哪些单位人员才属于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呢?在实际处罚之前,肯定需要先作出认定才行。

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要怎么认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两罚制,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因此,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落实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预防单位犯罪,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要怎么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是追究单位犯罪中领导或决策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

一般来说,单位领导或决策人员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主要有二种情形: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犯罪阴谋的创制者,是决定单位犯罪的最高指挥者或者策划者。

作为单位犯罪决策人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在决定犯罪后利用领导权指使具体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人员去实现犯罪计划。

二是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

有些单位的决策或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犯罪活动事先没有参与决策,未独立决定,但仍然要负领导责任。

这类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执行本单位或者本行业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有关部门放任自流,公然进行单位犯罪活动;另一种是对单位的犯罪采取放任态度,表现为已经有所发现或有所意识本单位正在进行犯罪行为,但既不制止,也不过问,听之任之,事后亦不追究,使单位犯罪在其不干预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认定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认定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责任⼈员的认定是怎样的在我国,单位犯罪和⾃然⼈犯罪⼀样,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般情况下,会对单位处以罚⾦,对责任⼈员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刑法上,单位犯罪责任⼈员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犯罪责任⼈员的认定是怎样的1、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的⼈员,主要是公司负责⼈、法定代表⼈、董事长等,也就是⼈们观念中的公司⾼管。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范围主要有:(1)⾼级管理⼈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2)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例虽不⾜50%,但其表决权⾜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员。

2、其他直接责任⼈员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员是直接实施犯罪的⼈员,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从业⼈员或⼯作⼈员,概括起来表现⾏为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员;(2)在直接负责的主管⼈员的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员;(3)为实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员。

3、例外尽管上述⼈员范围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主体,但是应当注意,在公司犯罪意志形成过程中,对于公司犯罪的意志和⾏为,必须要求明知,如果上述⼈员根本就不知情,或者知情后明确表⽰反对⽽不是默许或者纵容,则应坚决排除在外。

⼀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的⼈员,主要是公司负责⼈、法定代表⼈、董事长等,也就是⼈们观念中的公司⾼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众所周知,我国法律中出现了很多行为主体和身份,对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常常看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样的说法。

很多人不清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为大家解疑答惑。

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是指国家机关。

“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即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同时,法律还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照规定。

可是,《刑法》并没有对第31条规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正确地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之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举例说明,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罚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的认定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按照2001 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

2.单位犯罪与单位犯罪人犯罪实行“并罚制”: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犯罪人实行并罚。

3.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被判处刑罚外,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99条规定,并处罚金。

4.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实行“牵连犯”原则: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可以相互牵连,单位犯罪人可以成为个人犯罪人的共犯。

5.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与单位犯罪人犯罪并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与单位犯罪人犯罪实行并罚。

6.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犯罪并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犯罪并罚。

总之,我国对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严格,对单位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单位犯罪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单位犯罪要根据犯罪行为和情节综合判断刑罚,我国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指哪些人员?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指哪些人员?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指哪些人员?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说的犯罪,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比如偷窃、醉驾等等。

但是,还有一种犯罪的就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一般涉及的金额更加的庞大,犯罪的后果牵涉的范围也要更加的广泛。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是指在单位中的主管人员,比如公司的法人、副总、财务经理等等。

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说的犯罪,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比如偷窃、醉驾等等。

但是,还有一种犯罪的就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一般涉及的金额更加的庞大,犯罪的后果牵涉的范围也要更加的广泛。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是指在单位中的主管人员,比如公司的法人、副总、财务经理等等。

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指哪些人员?主要是指在单位中的主管人员,比如公司的法人、副总、财务经理等等。

▲一、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指哪些人员?(1)、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先是在单位中掌握实际领导权限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着直接关系。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就谈不上是主管人员;如果和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就谈不上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2)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

▲二、单位犯罪的含义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单位犯罪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

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关于应当如何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给予了极⼤的关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那么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去界定呢?店铺为您解答!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关于不同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现⾏刑事⽴法并未提及。

⽴法的空⽩,并不等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存在。

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回应基层司法机关的请⽰,2000年9⽉28⽇,最⾼⼈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

《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判处刑罚。

”这⼀司法解释否定了依据共犯处罚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员,明确了根据直接责任⼈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来判处刑罚。

这⼀规定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员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员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

但是,《批复》中也存在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没有明确地禁⽌适⽤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直接责任⼈员。

因为,其中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判处刑罚”规定是⼀种可以型的授权性规定,⽽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定。

因此,可以说,它是⼀个态度不够明朗的司法解释;其⼆,《批复》是针对单位故意犯罪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涵盖到单位过失犯罪。

因此,它同时也是⼀个涵盖范围不全⾯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条件下应当如何确定直接责任⼈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这⼀司法解释颁布不久,最⾼⼈民法院⼜出台了⼀个与《批复》相⽭盾的规范性⽂件。

2001年1⽉21⽇最⾼⼈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审理⾦融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

其中,关于直接责任⼈员的处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员与直接责任⼈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员与其他直接责任⼈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应是单位内部的非领导成员,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如果不具有单位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参与实施相应的单位犯罪,则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我们在单位中如果遇见单位犯罪该怎么办那,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我们平常的职位在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中有没有,我们应该了解一下,在以后的工作中可能还用的到,我们下面就来看一看,了解一下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

一、什么是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两条:一是《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2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分则规定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即不处罚单位只处罚自然人,如刑法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二、单位及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由于单位非自然人,没有独立的人格,不适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自然人刑法处罚,因此,对单位只适用罚金。

由于单位犯罪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较多,但并不是单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作为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在承担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犯罪责任与事业单位1. 事业单位的犯罪责任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事业单位属于法人组织的一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

因此,事业单位在犯罪行为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业单位犯罪责任的认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其犯罪责任应区别于自然人犯罪责任。

犯罪时,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事业单位将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事业单位并非一切犯罪行为均可归责。

只有涉及到公共服务领域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才会认定为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1. 基本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发生犯罪行为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相应的刑事处罚。

常见的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

对于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还可能面临组织犯罪罚款。

2. 附加刑事责任针对事业单位犯罪行为,除了基本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附加刑事责任。

附加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处罚之外,还要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比如,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吊销执照等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追究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权益。

三、事业单位犯罪责任的追究1. 法律责任的主体在追究事业单位犯罪责任时,通常会涉及到多个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是负责管理的单位以及其主要负责人。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常见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2. 犯罪责任的界定在实践中,追究事业单位的犯罪责任具有一定的困难。

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与事业单位的关联程度以及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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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关于应当如何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那么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去界定呢?赢了网为您解答!一、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关于不同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现行刑事立法并未提及。

立法的空白,并不等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存在。

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回应基层司法机关的请示,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

《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这一司法解释否定了依据共犯处罚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根据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处刑罚。

这一规定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人员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

但是,《批复》中也存在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一,没有明确地禁止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因为,其中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规定是一种可以型的授权性规定,而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定。

因此,可以说,它是一个态度不够明朗的司法解释;其二,《批复》是针对单位故意犯罪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涵盖到单位过失犯罪。

因此,它同时也是一个涵盖范围不全面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条件下应当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这一司法解释颁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与《批复》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

其中,关于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但具体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量刑幅度内就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纪要》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所公布的目的只是供基层法院“参照执行”,但是,由于它实际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以及基于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现实,这一规定显然会对中国法院的审判实践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纪要》反映了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的本质差异,明确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与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人员。

在这一点上,应当说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它也有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其一,《纪要》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判断基础与《批复》不相一致。

《批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判断基础是“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纪要》规定的却是“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

可见,两个文件规定并不一致;其二,基本立场与具体的处理意见相矛盾。

《纪要》首先肯定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从而确立了应当区别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基本立场。

但是,其后却又规定,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应当分清主、从犯”,这一具体性的处理意见显然与其基本的立场不相符合。

二、理论的分歧与追问在承认法人犯罪的国家,法人犯罪中自然人的处罚在立法上是有规定的。

[1]一般而论,在外国刑法中,法人犯罪中自然人的处罚是类比共同犯罪的规定,将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认定为正犯或者共犯来处罚,且所受处罚的程度也与自然人犯罪相当。

[2]不过,在笔者看来,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处罚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理,是不可取的。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与法人犯罪的行为人结构和行为结构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类型。

虽然在法人犯罪中也有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和互相补充等类似于共同犯罪的情况,但是,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作为法人成员,毕竟是在法人意志支配下实施法人犯罪的。

因此,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与共同犯罪中相互独立的共犯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将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认定为共犯来处罚,在理论上是存有疑问的。

关于应当如何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目前,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其一,共犯说。

即认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共犯来处罚。

例如,有学者质疑《批复》所确立的按照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原则,认为在相当多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故意实施单位犯罪。

因此,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故意犯罪存在共犯的,应当注意区分主从犯,并确定不同的刑罚”。

[3]另有学者从理论上论证了区分主、从犯的可行性,指出“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他们是共犯。

”其理由是,单位犯罪中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同时,这种观点还认为,如果单位犯罪只有一个直接责任人员,就应当认定为单独犯罪来处罚。

[4]其二,共犯否定说。

即认为不能依照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例如,有学者认为,单位内部成员参与单位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关系,而是作为单位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

[5]另有学者认为,“但是单位成员实施单位犯罪,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共同犯罪关系,而是作为单位有机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

……在不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6]更有学者明确指出,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独立的主观意志,其主观意志完全是单位主观意志的体现,因此,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从属于单位刑事责任的性质。

如果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区分主、从犯,不仅违背共同犯罪理论和法人犯罪理论,也会在实践中造成量刑上的困境。

并主张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是以不区分主犯与从犯为宜,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7]其三,折衷说。

即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不以共犯论,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则需要认定为共犯来处罚。

例如,有学者提出,如果不区分主犯、从犯,对被告人决定刑罚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时,也不排除可作这样的划分。

[8]可以说,折衷说基本上复述了《纪要》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

笔者认为,共犯说是难以成立的。

理由主要有:其一,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适用共犯处罚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刑法总则在第二章“犯罪”的第三节规定了共同犯罪之后,紧随其后的第四节规定了单位犯罪,这就充分表明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

为解决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等,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而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罚,刑法却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没有规定并不能成为必须依照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理由。

其二,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没有法理依据。

共同犯罪中的数个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共同犯罪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形成的整体性的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结构是独立结构,共同犯罪的行为结构是结合结构。

而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具有密切的组织联系,每个直接责任人员都是单位某个机构的成员,并具有相应的不同职责,相互之间具有服从关系或者协作关系等。

单位犯罪是单位犯罪意志的支配下由负有不同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

相对于共同犯罪而言,单位犯罪的行为人结构是行政结构,单位犯罪的行为结构是整体结构。

可见,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共犯各有自己的内在规定性,相互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追究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缺乏理论上的依据。

其三,即便适用共犯处罚规定,也不能完全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

这是因为,首先,单位犯罪不仅有故意犯罪,而且还包括过失犯罪。

而共同犯罪就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不包括共同过失犯罪。

因此,即使硬性地适用共犯处罚规定,也只能解决单位故意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无法同时解决单位过失犯罪的处罚问题。

其次,在特殊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只有一人,此时适用共犯处罚规定就不能解决其处罚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形,持共犯说的学者主张,应当将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单独犯罪中的犯罪人来处罚。

如此一来,一个整体性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问题就被分裂成两个不同的部分,既违背了法律的常识,也使得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化,实不足取。

简而言之,共犯说虽然能够得到外国法人犯罪刑事立法的佐证与支持,但是,在我国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不仅缺乏法律根据和理论根据,而且也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

共犯否定说是在反诘共犯说中产生的对立性观点认为,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处罚不能适用共犯处罚规定。

这一主张反映了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

但是,在否定适用共犯处罚规定的前提下,关于应当如何具体地解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共犯否定说要么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要么只是简单地复述《批复》或者《纪要》中的原则立场。

因此,共犯否定说没有提出切实解决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

折衷说是试图在共犯否定说与共犯说之间进行调和的理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合理而全面,其实却是一个不能成立的虚假命题。

这是因为,所谓“不区分主犯、从犯,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就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必须区分主、从犯的情形实际上不可能存在。

具体地说,区分主犯与从犯,本来就是以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为基础的。

如果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区分为主犯、从犯,就意味着已经明确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时,完全可以直接地依据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根本就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地区分主犯与从犯。

这一观点完全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三、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判断基础与立法完善在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辩证关系,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原因,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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