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中对个人判处罚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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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中对个人判处罚金的合理性
【摘要】对于能否对单位犯罪负责人处以罚金这一问题在社会上备受争议。笔者从:提高罚金的适用率,刑罚报应和功利原则,单位负责人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犯罪的受刑主体,单位犯罪是贪利性犯罪以及罚金的优越性等几个方面论证了对单位犯罪的负责人使用罚金刑的合理性。在罚金执行方面,对于个人,采取最低劳动报酬或月收入罚金制与最高限额的倍比罚金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单位,应该采取倍比制等立法模式。
【关键词】单位犯罪;罚金;负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四条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的规定。分别是:虚开普通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强迫他人劳动罪,恶意欠薪罪。自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1997年被修订后的刑法全面承认单位犯罪以来,单位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当下有许多著作及论文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颇有一番探究,然而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社会对其褒贬不一,有待理论的成熟。再者,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存在着重犯罪论轻刑罚论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单位犯罪罚金相关理论的研究,可以丰富和完善刑罚理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一、单位负责人的范围认定
(一)中国对单位犯罪负责人范围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可以分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两种。从字面意思上看,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中的一种。最高人民发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然、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这就说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单位内部人员,并且对犯罪事实知情,而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与整个单位犯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单位负责的直管人员,在形式上应该具有主管职位,实质上应该有犯罪意识。
2.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员范围的认定,有重要作用说、参与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经济性要求,不能滥用刑罚,这就说明要对单位犯罪受处罚的直接负责人员的范围进行限制。另一反面,也防止一个公司因劳动力流失过多而破产。因此,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指积极的直接的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单位成员。
(二)英美对单位犯罪负责人范围的认定
根据英美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的理论,法人高级人员的一直可以被视为法人意志,也称为法人的“另一个我”,这是因为这些高级职员如董事、经理等人不仅是法人的仆人,也是法人的代表,他们掌管着法人并且支配着法人的行为。①其他直接负责人就是单位
高层之外的、对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单位内部人员。由此可以推出一个公式: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身份=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单位犯罪对个人处罚罚金的必要性
(一)单位犯罪中个人判处罚金对于个体的必要性
1.如果只对单位犯罪负责人处以短期自由刑,那么短期自由刑由其不可克服的弱点。短期自由刑在很大情况下,不但不会令犯罪人悔改,而且还有可能因为囚禁环境的影响而使其犯罪欲望更强或者是学习到更多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所以用罚金的威慑作用来弥补短期自由刑的弱点比较合理。罚金所造成的刑法痛苦,中心并不在于被迫地缴纳一定数量的的金钱,而在于因缴纳罚金而无法满足其物质享受的需要所造成的间接结果,所以罚金是一种凝固的自由。②
2.现行有观点表明:无意识、无感知能力的单位不可能感受到刑法的威慑效果,因而在刑法目的上存在疑问。这就说明,本来单位犯罪负责人较之单位就有意识和感知能力,单位是因为无意识和感知才不规定其自由刑。反过来,如果单位有意识和感知能力,就应该判处单位自由行和罚金。而作为单位犯罪个人来说,其也是单位犯罪的受刑主体,理应像单位那样理应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单位犯罪负责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表明,金钱是其重要的重要权益,就要对其处以罚金才符合报应原则。又因为,单位犯罪个人是有意识和感知能力的,所以同时判处自由刑和罚金是合理的。
(二)单位犯罪中个人判处罚金对于司法实践的必要性
1.对单位负责人判处罚金达到了刑法的目——报应和功利。(1)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贪财图利,且单位犯罪是通过单位犯罪的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对于贪利性犯罪,对单位负责人员处罚罚金,可以使社会形成一种共识,即因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要远远低于因犯罪刑法所遭受的损失,从而起到预防犯罪本人和社会他人企图通过单位来实现经济利益的侥幸心理,而不是仅仅理解为对单位责任的分担,因为犯罪个人是有这个义务的。(2)根据报应的观念,必然要求犯罪分子用其合法权益(其中包括罚金)来赎回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符合合法状态。来警示人们,因犯罪而得的非法财产,会遭到刑法的罚金报应,符合人的报应情感。(3)对贪利性个人实行罚金,是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具有对应性,即具有得到的是财产,失去的是财产的等价性,又具有想利用财产再犯罪、便因罚金而无法利用财产再犯罪的相应性,从而符合配刑的等价性与适度性的统一规定。③(4)对症下药,因为单位犯罪中的负责人是想贪财图利,那么就对其进行罚金,更有针对性,防止其以后再犯类似的罪。
2.有利于法官量刑和具有补救冤假错案的功能。单位犯罪的个人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就是参与单位犯罪的非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指挥策划作用,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起较大的辅助作用。所以对两者的量刑应该不同。所以如果对个人至判处自由刑,法官对自
由行的量刑很难把握,罚金刑具有完备的可纠正性,一旦发现定罪或裁量错误,可以归还罚金,使当事人没有任何损失,这一点是自由刑无法比拟的。如果规定判处罚金,对于罚金这个客观物质,法官对罚金的量刑相对于形象和简单。
(三)单位犯罪中个人判处罚金对于社会的必要性
1.对单位犯罪负责人适用罚金维护社会公平。(1)如果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犯罪却不因此承担经济责任,而只对单位承担罚金,势必会侵害到单位其他无辜员工(自己理解为单位中没有违法行为的人员)的经济利益。比如:单位资金受损自己工资降低,更甚至于单位因缴罚金而破产,无辜员工面临失业。国家应该以强大完备的社会保障为刑事破产的顺利推行。因为别人的违法而殃及自己的利益,是对无辜者的不公平。因此对直接负责人判处罚金,而不仅仅是自由刑,才能有效弥补这种不公平。(2)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的量刑上来看,对自然人犯罪的量刑要明显低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的量刑,而对于经济性犯罪来说,单位犯罪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自然人犯罪,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判处较低的自由刑显然不合理,必须要判处罚金才能展现刑法的公平性。
2.观念的惩罚和实质的惩罚都具备。罚金上缴国家,也是对单位犯罪人财产权益剥夺的根本性质,也表明罚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性的道德、政治评价。④现在我国国有企业居多,基本国家垄断,如果对单位加大罚金无异于国家自我惩罚,单位实施犯罪行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