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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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及其特征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

本文试图从单位犯罪主客观特征方面的认定进行分析,以求正确把握单位犯罪并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这对惩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位犯罪,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1]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3]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4]

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些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位或部门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例如检察院内设的机构和部门,如反贪局,因它不具有独立性,对外不能单独以反贪局名义活动,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故它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它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得到检察院负责人许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而非反贪局。

综上本文认为,单位犯罪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阐释单位犯罪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意、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同时体现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态、特点、内涵,考虑到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综合评述,才能得出符合我国刑法体系上切合实际的单位犯罪的概念。由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概念应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具有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单位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然而,单位毕竟是不同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正如美国学者赖斯所说“要理解法人的不法行为,首先要停止把法人类推为人的作法,而按照法人本来面目,即一个复杂的组织体来分析法人的行为。”[5]单位(法人)是民法上所拟制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自然人和财产的集合体,单位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必须通过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实施,而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都具有双重人格,既是单位的组成人员,受制

于单位意志,又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影响单位意志并作为独立于单位的社会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单位组成人员的业务活动行为既可能是单位行为,也可能是他个人行为。因此,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与自然人犯罪一样,也必须具备基本的犯罪构成,并且还必须具有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特征,以区别单位组成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有机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而非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个人犯罪,从而有利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这些特征总的来说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与客观特征两个方面。

1、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谋取利益

㈠单位意志的特征

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而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反映单位利益的、统一的独立认识和态度。单位整体意志作为单位犯罪主观特征的核心部分,具有划分单位行为和单位成员个人行为的机能,同时也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在主观上的区别: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单位成员的意志须受前者支配,而在共同犯罪中并不具有如前者一样的整体意志,其更多地表现为独立性和联络性的双重性特征。[6]单位意志与自然人意志不同,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拟制意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时团体的共同意志需要被拟制为单一意志,从表面上看,这一拟制过程似乎仅仅是共同意志表现为单一意志,但就实质而言拟制的结果已不再是共同意志,而是单一意志。”[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拟制的单位意志具有以下特征:

⑴单位意志的利益整体性。现代法人团体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内在的分离性,法人整

体的人格或利益与其成员个人的人格或利益倾向于完全相互独立。[8]单位是有组织

的独立整体,其组成成员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必须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即利益

整体性。单位整体的利益形成单位整体意志,统帅各个自然人意志和目的,使其无

条件地服务于单位意志,并使各个成员的分散行为成为有配合、有意识、有目的的

单位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从而保证单位意志的实施及实现。

⑵单位意志体现的程序性。单位虽由个人组成,但其具有独立于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

整体意志,单位意志是归纳了单位成员的种种意识和意志因素而得以形成的,其虽

然同单位成员个人意志有一定联系但实质不同,也就是说,单位组织的整体意志决

非单位内部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9]单位意志是由单位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个

人意志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而来的,与自然人意志的简单总合相比,它有一个集中、综合、提炼、升华,从个人意志上升到单位意志的整合过程,而这种整合过程是按

照单位内部程序和规则来进行,影响整合的主要因素是以单位整体利益为砝码,体

现单位意志,并且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这种整合在没有完成之前,单位

决策机构成员各自然人的意志可以说是独立的,但一旦整合完成,形成了单位意志,便与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个人意志相分离,成为超越于单位决策机构成员个人意志

之上不属于任何个人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整体意志,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个自然人的

独立意志则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呈现相对稳定状态,支

配单位行为的全过程。在实施单位行为的过程中,自然人根据情况的变化要改变单

位整体意志的内容,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批准。[10]而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具有随机

性的特点,它并不要求自然人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改变。因此,单位意志是

单位决策机构人员的个人意志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形成而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

体现了单位的人格特征。尽管有关个人具有双重身份,但此时其个人意志已不再是

纯粹的其个人意志,而是与单位意志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意志也是考虑了单位自

身的宗旨、目标、议事程序、业务习惯、监督机制、文化氛围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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