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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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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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年4月1日)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何掌握答:认定单位故意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实体等,可以认定为单位。

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一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

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可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的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对此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之选择

单位犯罪之选择

单位犯罪之选择单位犯罪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以下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

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B.单位犯罪形式上表现为单位本身犯罪,但实际上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的集合C.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因此,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D.对犯罪的单位本身,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所以,刑法法条如没有对单位规定罚金刑,那么,该法条规定的犯罪就不可能是单位犯罪正确答案:C2.下列犯罪中哪些是只能由单位构成的?( )A.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B.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C.虚报注册资本罪D.强迫劳动罪正确答案:B3.甲是某公司董事长,伪造了一份建构菜市场的政府批文,拿着该批文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交付2万元预付金,菜市场建成后的摊位就可以八折优惠出售。

一年内骗取了96万元人民币,用于给自己买别墅。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构成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B.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C.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D.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正确答案:D4.甲、乙、丙三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了盗窃电力的行为,情节严重,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为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盗窃电力行为的,所以成立单位犯罪B.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C.仅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D.既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B5.下列关于强迫劳动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B.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C.采用单罚制D.采用双罚制正确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刑法硕士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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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硕士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1.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3.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4.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5.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6.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7.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8.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9.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10.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11.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12.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13.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14.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15.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16.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17.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18.“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19.“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1.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2.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3.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4.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5.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6.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7.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8.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9.实行过限问题研究10.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11.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2.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13.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14.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15.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16.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17.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18.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19.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20.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21.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22.犯罪数额研究23.不纯正数额犯略论24.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25.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26.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27.《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1.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2.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3.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4.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5.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6.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7.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9.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10.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11.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12.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13.身份犯研究1.刑法硕士论文题目2.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4.刑法硕士毕业论文5.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刑法的简答题

刑法的简答题

简答题1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不是绝对的。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3简述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6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有关单位犯罪的表述

有关单位犯罪的表述

有关单位犯罪的表述一、什么是单位犯罪?你有没有听过一句话,“大树底下好乘凉”?这话用来形容单位犯罪,真是再合适不过了。

你想想,单位一旦出了问题,背后有那么多的人、资源、关系在撑腰,哪怕再不规范,很多时候依然能有“运作”的空间。

单位犯罪其实就是发生在一个单位内部,涉及到单位的领导、员工或者是其管理和决策行为的问题。

要说简单点,就是“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背了法律和社会道德”,搞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情。

有时候听说单位犯事,大家的反应是不是都差不多:“这都能犯?”可是,现实就是,单位一旦形成集体行为,损害的往往不仅仅是个人,甚至影响的可能是千千万万的人。

单位犯罪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违法行为,它有时候还带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系统性。

比方说,某个单位的老板或者领导一声令下,下面的人就开始干起了“偏门生意”。

就这么一搞,单位内部的“水深火热”就出来了。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整个单位的名声、业绩都会受损不说,搞不好还会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给盯上。

有些单位犯罪,就是为了单位本身的经济利益,或者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某些人会做出一些不太光彩的事。

总之一句话,单位犯罪,背后不仅是个别人的问题,更是整个单位制度和管理的疏漏。

二、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你要说单位犯罪到底是个啥样子,那还真不少。

有些单位就是靠“黑”赚“灰”,有的是违法违规的合同签订,有的是通过偷税漏税“洗钱”,还有一些通过制造假账、虚增收入来掩盖单位的真实经营状况。

反正你能想到的,种种不为人知的“门道”,都有可能成了单位犯罪的温床。

你看,一些公司为了业绩做假账,年底老板高兴了,年终奖就能多发点。

至于手底下员工,他们心里清楚得很,反正就是“瞒天过海”一条龙,大家都有份。

这种行为,往往藏得比较深,外人很难一眼看出个究竟,毕竟企业运作的流程繁杂,谁能想到背后隐藏着一连串的小秘密呢?再说那些贪污问题。

这可不是小事,单位一旦涉及到,整个系统就会陷入一种“腐化”的泥潭。

比如,某些单位的领导动不动就接收贿赂,干着“交换利益”的勾当。

刑法辩论赛17个辩题(3篇)

刑法辩论赛17个辩题(3篇)

第1篇辩题一:我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论述方向:- 正方:探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效果。

- 反方:强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加重未成年人心理负担。

辩题二:死刑是否应该被废除?论述方向:- 正方: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和对误判的预防作用。

- 反方:强调死刑对于极端犯罪的震慑作用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辩题三:毒品犯罪是否应该实行严惩?论述方向:- 正方:主张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以保护公民健康和社会安全。

- 反方:探讨严惩毒品犯罪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如加剧犯罪分子的绝望感。

辩题四:网络犯罪是否应该有更严格的处罚?论述方向:- 正方:认为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应加大处罚力度。

- 反方:关注网络犯罪处罚的平衡性,避免因处罚过重而侵犯公民权利。

辩题五:是否应该设立特殊犯罪档案?论述方向:- 正方:支持设立特殊犯罪档案,以便更好地监控和预防犯罪。

- 反方:担忧特殊犯罪档案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对犯罪分子造成二次伤害。

辩题六: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论述方向:- 正方: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 反方:关注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特权现象,呼吁加强对法律执行过程的监督。

辩题七:是否应该对贪污腐败实行终身监禁?论述方向:- 正方:主张对贪污腐败实行终身监禁,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反方:关注终身监禁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如对犯罪分子身心健康的损害。

辩题八:我国是否应该实行财产刑?论述方向:- 正方:支持财产刑,认为其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 反方:担忧财产刑可能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辩题九:是否应该对恐怖主义犯罪实行特别审判?论述方向:- 正方:主张对恐怖主义犯罪实行特别审判,以有效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 反方:关注特别审判可能带来的程序正义问题,呼吁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辩题十:是否应该对性犯罪者实行化学阉割?论述方向:- 正方:支持化学阉割,认为其有助于预防性犯罪者再次犯罪。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一、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认为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对于单位犯罪的意志,认为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2、单位分支机构等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认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罚金的财产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3、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个人承包企业。

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

有资产投入的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之,则认定为个人犯罪。

(2)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

对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

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合法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

反之,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问: 单位犯罪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贪污罪概念与特征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若干问题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若干问题

其他货物、 品; 内海、 物 在 领海、 界河、 界湖运输、 收 购、 贩卖国家禁止 、 限制进出口货物、 品, 物 没有合 法证 明 , 情节 严重 的行 为 【l 2。
笔者认为 , 单位走私犯罪须满足 以下 四方而 的构成要件 : ( 单位的主体资格 一) 单位的主体资格 , 即依法设立的公 司、 企事业 单位 、 机关、 团体等。这里公司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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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卷 5
总第 6 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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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4 06 期
No 4. 2 0 . 06
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进 )
步 明确 了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如何准确理解 单位走私犯罪 以及认定其 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 都 是值得探讨 的。

而组织其生产与经 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我国< 公 司法> 规定 , 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
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 关键词】走私犯罪;单位犯罪;混合走私
【 中圈分类号】D61 【 F1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号】1 8 96 2O)0— 00 0 0 —74( 6 4 05— 6 0 0
19 97年< 法> 刑 第三 十条规定 :公 司、 “ 企业、
胡 平: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能否成为走 私犯罪 的 主体 资格存 在质 疑 。虽然 说若 干个 中央 文件 规定 机关不得从事经 商活动【 , 4 但现行< J 刑法) 第三十 条 规定 单位 犯罪 的条 款 中则 明确包 括“ 关” 机 。笔 者认 为中央文件规定“ 机关” 不得经商并不影响其 成 为走 私犯罪 的责任 主体 。 国家机 关实施 走私 犯 罪活动的, 应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 于有些单位在 申请公司登记时有使用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 欺骗公 司登 记 主管 部 门 , 得 公 司登 记 的 , 公 司 发 起 取 或 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者未 转移财产权 , 虚假出资 , 或者在公 司成立后又抽逃 其出资等情况虚假注册的, 是否 以单位犯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虚假注册的单位 , 其在成 立之初就不具备单位的主体资格 , 扰乱 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 , 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 不符合上述 的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构 成要件 , 所以对有证 据 证明是虚假注册的单位进行 的走私行 为 , 不能以 单位走私论处 , 而应认定为个人走私更为妥当。 (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 , 二) 该单位设 立 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以单位 名 义 实施 走 私 犯 罪 , 单 位 设 立 不 以 该 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就是说 , 以公司、 企业事业单 位、 机关 、 团体 名 义 实施 的走 私 犯 罪 , 以单 位 名 如 义对外组织货源、 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以单 位名义报关等 。如果不是 以单位名义 , 而是以个 人名义实施 的, 就不能认定 为单位犯罪。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 解释) 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 “ 活动 而设 立 的公 司、 业 、 业 单位 实 施 犯罪 的 , 企 事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 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 活动, 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 频度 、 持续 时间、 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 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关总 署关 于 办 理 走 私 刑事 案 海 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 ( 意见> )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依照< 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 , 个 人 为进行 违法 犯罪 活 动而设 立 的公 司 、 业 、 企 事 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 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以单位犯 不 罪论处。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 为主要 活动, 应根 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频度、 持续时间、 单 位 进行 合法 经营 的状 况等 因素 综 合考虑 认定 。 那 么“ 人 为进 行 违 法犯 罪 活 动 而设 立 的公 个

浅谈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

浅谈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

浅谈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摘要:本文先就国外单位犯罪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然后对国单位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回顾,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然后就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单位犯罪主体中几种特殊的形态,指出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可分别构成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其次就单位犯罪是否构成自首和累犯进行了论述,指出了目前立法中的不足并提出了补救措施,最后就单位犯罪的刑罚完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累犯制度刑罚前言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的对称。

个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

而单位犯罪是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

我国年通过的旧刑法没有涉及单位犯罪问题,因为当时在现实生活中还不存在单位犯罪这种社会现象。

这主要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单位尤其是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成为行政的附庸。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简政放权,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并使其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直接面对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企、事业单位有了其特殊的利益。

不仅企、事业单位,而且国家机关以及有关团体也摆脱了以往完全吃大锅饭的状况,实行财政包干。

除基本经费由国家下拨以外,往往还需要自筹资金。

尤其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单位的创收。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概念定义1.1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中世纪那种封建领主与自耕农的单一经济已经崩溃,取而代之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复杂商品经济。

而与之相适应的是各种经济与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以及各种经济活动日趋频繁。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

论单位犯 罪的刑事处罚 问题
黄 烨
(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 0 1 ;象山县人民法 院,浙江 象山 35 0 ) 10 8 1 70
摘 要: 单位犯罪是和 自然人犯罪相对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单位犯 罪的刑罚适用方面作 出与单
位犯罪相应的特别的规定。 文章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 重点就完善问题提出
能对单位的活动进行 限制 , 更不必谈取缔单位实体 。 三是数
额限度无标准 。 刑法 关于罚金数额限度 的规定采用得是无限 额罚金立法方式。由于无限额罚金没有数额的上、下 限 在 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 自由裁量权极易 出现尺度不一、 量刑畸 轻畸重的现象,从而违背了“ 罪刑相适应” 的原 则 , 损害了刑 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影响了罚金刑惩戒作用的发挥 。( ) 3
我 国刑罚体系中只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 这便 导致它在实践中
我国 17 9 9年通过的旧刑法没有涉及单位犯罪问题 ,因
为当时在现实 生活 中还不存在单位犯罪这种社会现象 。 n19 】 7年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相互照应地对单位犯罪加 以 9
规定。 3 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 第 1 单位犯罪的 ,
对单位成员处 罚存在 的缺陷 。 表现为对 单位成员的处罚规定
杂乱而又模糊。( )针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配套制度的缺乏。 4
自然人规定何种形式的罚金, 对单位都只规定无限额罚金。
我 国刑罚也规定了对罚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或分器缴
现行刑法关于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除规定单位犯罪的定罪与 处罚原则外 , 没有规定其他总则性 的条文 , 比 自 对 然人则有 较全面的刑罚配套制度 。 例如 自然人的 自 首立功制度、 缓刑 制度、时效制度等等。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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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第30条、第31条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

根据第31条的规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两条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一、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需要明确的问题1、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否是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而言,大多数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不能将其上升到作为单位犯罪必备要件的高度。

我们界定一种犯罪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的动机(或者说目的),或者说是否以此为要件,只能理解为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如果将非罪的动机或目的纳入一种犯罪的主观要件考虑之内,是无任何意义的。

这已是为刑法理论所早已解决的问题。

即使从纯粹事实的角度,有些单位可能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并不以此为要件。

我国刑法中存在少数单位过失犯罪。

在这些单位过失犯罪中,很难说单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再者,即使是单位故意,也并不都是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法律明确规定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如果有的学者的理解,谋取非法利益是单位犯罪的必备要件,应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呢?如果牵强地认为,这种情况下单位之所以受贿,肯定是为本单位的利益,因为其受贿的所得就是一种利益。

那么,在普通人受贿那里,是否也要求行为人具有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呢?恐怕没有人赞同这种结论。

进一步推而广之,所有的自然人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也是为了谋取一种非法利益。

可见,将这种论点予以夸张后,其错误昭然。

再举一例,刑法典第396条、第397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都是单位犯罪,但这两种犯罪并非为了单位的利益,更谈不上非法利益,相反却损害了单位的利益。

这也说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应是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

2、单位犯罪是否应以单位名义实施有的论者认为以单位名义实施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

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严重背离了我国刑法典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现实,其后果是要么不利于有力打击单位犯罪,要么放纵自然人实施的犯罪。

不可否认,我国刑法个别条文明确要求单位犯罪要以“单位名义”进行,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这是因为,这种犯罪并非为单位利益,如果再不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行为(贪污行为)。

但“以单位名义”只限于这两种犯罪。

在其他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不是也不应是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

理由是:(1)有些单位犯罪并不需要什么名义就可以实施。

(2)有些单位犯罪为了使犯罪更加隐蔽,往往隐蔽自己的单位名称,对外没有什么单位名义。

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3)有些单位犯罪不是以自己单位名义实施,相反却是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

(4)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自然人犯罪案件,为掩盖其罪行,也往往是打着单位的旗号进行。

对这种犯罪如果以单位犯罪来对待,实际上就纵容了犯罪分子,使其逃避了较重的刑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即使是用单位的名义实施,但如果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同样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mpirenews.page--] 因此,“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所有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如果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必备要件,不仅不能起到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作用,反而会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3、单位犯罪是否必须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对此,有论者认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己的业务活动相联系,超出单位业务范围,或者与单位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

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一种犯罪是否可以由单位来实施,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从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也并非必然与本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遑论必须是在单位业务范围内。

不可否认,有些单位犯罪可能与本单位的业务有关,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但有些犯罪根本与本单位业务活动风牛马不相及,例如,单位组织淫秽表演罪,怎么能说这种犯罪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呢?因此,将单位犯罪限定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明显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应作如下表述: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是单一型的单位主体,还是除了单位以外,还包括自然人的复合型主体?对此,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双重主体说。

主要理由是:(1)单位犯罪主体的双重性是坚持犯罪构成理论的必然结论。

犯罪构成是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否定单位中的自然人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则对单位中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即对单位采取两罚制也就有违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基础。

(2)单位犯罪主体的双重性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犯罪主体与受刑主体的同一性,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只有复合的犯罪主体才会有复合的受刑主体。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两罚制,单位犯罪受刑主体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当然,对有些单位犯罪,法律规定只处罚单位中的有关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

而且,单位犯罪单罚制处罚原则在立法上的确立是否合理,尚值得进一步研究。

2、单位犯罪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认定(1)公司包括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非国有公司,是公司财产不属于国家所有及不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由国有投资主体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目前理论界对上述除了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非国有公司的性质部题,有不同观点。

对此,需要立法部门予以明确。

[!--empirenews.page--] (2)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

其中,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非生产经营性部门单位,比如医院、科研机构、学校、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

非国有事业单位则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登记的从事科研、教育、文卫、体育、广播、出版等事业活动的单位,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

(3)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设立的,经过政府标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登记的社团组织。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目前,人民团体究意包括哪些单位、组织?一般认为,人民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有的论者将上述组织列入农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列,是不妥当的。

人民团体虽然不代表国家直接体现国家职能,但其活动又不仅仅代表本单位、团体的利益,而是间接实现国家的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4)机关就是国家机关。

一般认为,国家机关就是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

在上述机关依法从事管理职责、职务的人员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

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

但从司法实务角度,国家机关是否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规定为国家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理论界存有争议。

多数人认为,应当包括在内。

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是历史所形成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未将共产党各级机关规定为国家机关涉及政党和政体等各方面复杂的问题。

但在宪法理论上,有些内容尽管未在宪法上予以明确,但宪法惯例是各国予以承认的。

可以认为,中国共产党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地位及在国家事务中独特的角色,人们已普遍地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再者,刑法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主要是为了解决定罪量刑问题,因此从立法精神及司法实务的角度考虑,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作为国家机关视之是妥当的。

这并不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况且,我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视为国家。

否定论者将在共产党各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国家工作人员看待,实际上降低了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意义,也会降低我党廉正自律建设的社会意义。

同样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也应作为国家机关。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其是我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民主团体和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我国宪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由于人民政协主要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职能,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直接左右或影响着权力机关的决策和活动,所以将其作为人民团体看待不适宜,实际生活中,人们也没有将其仅仅作为人民团体来看待。

[!--empirenews.page--] 3、私营公司和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私营公司和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刑法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私营公司、私营企业应当以单位论,而不能以个人论。

主要理由是:首先,私营公司以个人论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趋势;其次,从法律角度看,把私营公司视为个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私营公司的企业法人地位已得到公司法的明确肯定。

把私营公司视为个人的观点不仅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找不到法律根据,而且必将破坏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与刑法的延续性。

如果把私营企业犯罪当做个人犯罪论处,对其个人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必将株连其私营公司之外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理是相背的。

再次,从刑法的角度看,也不存在可以把私营企业以个人论的任何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也并未把私营公司、企业排除在单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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