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一)
刑法:共同犯罪(一)
目录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第一节一、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二人以上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二、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
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
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3)伤害中杀人;(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7、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
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问题。
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片面共犯(帮助犯):从犯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1、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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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论
共同犯罪论共同犯罪论绪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共同犯罪更是其中的一个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更多个人合谋、合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参与者都被视为共同的犯罪者,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同犯罪所涉及的问题涉及广泛,涵盖了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共同犯罪的原因、影响以及对策等问题。
第一章共同犯罪的原因一、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共同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社会的压力、经济困境、失业率高企的情况下,个人的道德底线容易下降,对法律的遵守意愿减弱。
特别是在弱势群体中,由于缺乏合法收入来源,个人可能选择参与共同犯罪来满足基本需求。
二、心理因素心理因素也是共同犯罪的潜在原因。
一些人天性恶劣,具有犯罪倾向,容易受到犯罪伙伴的诱导,从而形成共同犯罪。
此外,有些人追求刺激和冒险,对违法行为充满好奇心,因此容易卷入共同犯罪行为。
三、家庭环境犯罪行为往往与家庭环境有密切关系。
一些家庭教育不当,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容易让孩子形成犯罪观念和行为习惯。
如果亲属中有人涉及犯罪,也可能将犯罪观念传递给其他家庭成员,从而形成家族式的共同犯罪。
第二章共同犯罪的影响一、社会秩序共同犯罪的增加将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冲击。
犯罪行为的扩大和次数的增加将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人民的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
共同犯罪的存在也可能引发社会敌对情绪的加剧,进一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二、法律信仰共同犯罪会对人们的法律信仰造成严重影响。
当人们看到共同犯罪被更多人接受和实施时,他们对法律的信仰感会逐渐减弱。
这将导致人们更倾向于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剧犯罪问题。
三、伦理道德共同犯罪也对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产生冲击。
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人的道德标准可能被淡化或完全丧失,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并不是唯一的犯罪者。
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会恣意妄行,对社会和他人的权益不再关心。
第三章应对共同犯罪的对策一、加强教育教育是预防共同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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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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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主观要件
• 2主观要件: • (1)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
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 • (2)犯意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 • (3)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 1)一方是故意,一方是非故意的帮助 • 2)一方故意,一方是过失的犯罪 • 3)共同过失犯罪 • 4)同时犯 • 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 6)实行犯过限 • 7)事前不同谋的事后窝藏、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 • 8)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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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的刑法
1979年刑法
• 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 1997年刑法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犯,聚众共同犯,集团共同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
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要件的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是由
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
共同犯,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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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大塚仁教授的观点:共犯,最广义上,是指二
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现犯罪的情形。这个意义上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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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
• 分离方式是指在构成要件方面相异的参与形态,即正犯与共犯分开, 从而以总论的共犯理论完善分子的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比如中国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 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 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三十二条 两人 以上故意共同参与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组织 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与实行犯一样,都是共同犯罪。[1]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其判断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类型以及如何脱离共同犯罪作了简要的概述,从而更好的区分为共同犯罪,掌握好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教唆犯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理论上有两要件说[1]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
共犯需要处罚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引起”了侵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
其中实行犯是单独引起或者是共同引起的侵害,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
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并且各共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会具有物理的或者是心理的因果关系。
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首先要先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集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将石头推下山,砸死了在山下的丙。
此时两人没有故意,属于共同过失,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在商场枪杀丙。
致丙死亡。
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被并发现,乙为了逃避抓捕,暴力致丙重伤。
甲乙在盗窃构成共犯。
但对于抢劫罪,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的窝藏、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盗窃乙汽车一辆,丙是甲的好友,为甲盗窃的车辆重新喷漆,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1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摘要]古今中外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归定纷繁复杂。
如有的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有的分为一级主犯、事先从犯和事后从犯,有的则没有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
本文主要结合中外不同法系的理论分类反思我国对共同犯罪人分类以及提出如何完善对共同犯罪人分类。
[关键词]共同犯罪人;犯罪分工分类;双层递进式分类模式一、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和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分类标准的作用分类法。
从实质上看,所谓分工不同是指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形式不同,因此将分工分类法称为形式分类法,与此相对应,以作用大小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方法则被称为实质分类法。
(一)形式分类法形式分类法内部又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分。
前者主张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后者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其区别有二:一是组织犯是否是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二是使用正犯的概念还是使用实行犯的概念。
通说认为实行犯是指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犯罪人。
可见通说的实行犯定义是形式定义,在形式上没有实行行为就不能成立实行犯。
所以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的情况下,综上所述,若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是比较科学的。
(二)实质分类法根据实质分类法,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
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存在较大差别,所以对主犯和从犯的处罚存在显著差别。
可见实质分类法的优点在于它解决了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二、对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反思与完善(一)现行刑法典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其不足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是一种充满“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
法学论文-论共同犯罪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目录论文摘要 (1)关键词 (1)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2)二、单位共同犯罪 (4)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5)注释 (8)参考文献 (8)论共同犯罪内容摘要: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
刑法学第十章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
三、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有组织共同犯罪
四、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目录
(三)消极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情形
消极身份就是阻却犯罪、责任或者刑罚的身份。 1.在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的场合,加工的无身份者不成立共犯,可按间接正犯论处。 2.在有身份者加工于非身份者的场合,有身份者成立共犯。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形态,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不同的刑事责任。 【本章关键术语】 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 一 罪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目录
一、关于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情况。
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过失心理犯罪的情形。这在我国刑法上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身份和共同犯罪
目录
(一)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依据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中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1. 暴力犯罪研究2. 毒品犯罪研究3. 网络犯罪研究4. 计算机犯罪研究5.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6.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73职务犯罪研究7.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8.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9. 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10. 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1. 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12.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13.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14. 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15. 自首制度比较研究16. 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1. 论玩忽职守罪2. 内幕交易罪研究3. 信用卡犯罪研究4. 侵占罪研究5. 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6. 青少年犯罪研究7. 职务过失犯罪研究8. 论单位犯罪主体9. 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10.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11. 论片面共同犯罪12.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3. 论刑罚个别化14. 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15. 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探析16. 论假想防卫行为17. 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18. 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 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20. 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猜你喜欢: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共同犯罪论
共同犯罪论共同犯罪论犯罪是社会秩序的威胁,对个体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损害。
在犯罪行为中,往往不仅有个别犯罪者的参与,还可能存在多人共同犯罪的情况。
共同犯罪论是对团伙犯罪现象的一种解释和分析,它对于理解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犯罪组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共同犯罪的概念可以广义上理解为犯罪事实中多个人共同从事违法活动,犯罪动机和目标可能有所不同,形式也各异。
这种形式的犯罪行为可以由少数人共谋共同实施,也可以由大规模犯罪团伙组织实施。
无论是小规模还是大规模的共同犯罪,其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盗窃、电信诈骗、抢劫、网络犯罪等。
共同犯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
社会因素主要涉及到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价值观等方面。
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导致了对财富和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使得一些人为了满足物质需求而选择参与犯罪。
同时,社会关系的紧密度和人际交往的频繁也成为共同犯罪的温床。
个体因素主要针对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包括个人价值观、人格特征、道德观念等方面。
一些人由于价值观念的扭曲、缺乏良好的道德教育等原因,对犯罪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约束,容易受到其他共犯的引导和诱导。
共同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经济动机和心理动机两大类。
经济动机是指共同犯罪者为了满足物质需求,获取金钱、财物等直接利益而参与犯罪。
这种动机常见于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心理动机则包括对刺激的追求、对权力和控制的渴望、对社会或他人的仇恨和报复等。
一些人以犯罪为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得心理满足感。
这种动机常见于恶性团伙、黑帮组织等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实施手段多种多样,取决于犯罪目标和环境条件。
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者通常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来提高犯罪成功率。
技术手段的发展使得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形式的共同犯罪大行其道。
一些犯罪团伙组织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共同犯罪
犯罪既遂与亲手犯共同正犯研究
亲手犯,又称自手犯,通常是指必须由正犯亲自实施实 行行为,不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实施的犯罪。亲手犯本来 的意思是,在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主体和行为之间必须具 有密切关系,不允许有他人的介入。 刑法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些犯罪,即使是在共同实施 犯罪行为的情形下,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完成并不能代表本 人犯罪行为的完成。例如,在强奸罪、脱逃罪中,即使共 犯中有的行为人将强奸、脱逃行为实施完毕,但其他人就 其自身而言,仍然是认为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这类犯 罪的共同犯罪的确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同其他
小结
肯定说的观点认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之原则 应贯彻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之中,即使亲手犯也不 例外。而否定说则考虑到亲手犯不同于其他的犯 罪,每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均有其特定的目的,行 为人虽然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每个人实施犯 罪的目的都不是为了他人,而是具有很强的个体 性,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在亲手犯的共 同犯罪中,各行为人要成立犯罪既遂必须是其本 人亲自将犯罪实施至犯罪既遂。
案发后,被告人张海丰外逃,后于2001年12月1日 向公安机关投案。 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丰违章驾车 将被害人刘晶撞倒后,不予救助反而逃逸,造成被害人遭 二次汽车碾轧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 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关丽云在被告 人张海丰肇事后指使张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 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吴连国违章驾 车,疏忽大意,造成轧死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 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海丰 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丽云犯交通 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吴连国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论
共同犯罪论犯罪是社会中一种不可忽视的问题,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伤害,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犯罪往往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由多个人共同参与的结果。
这就引出一个重要的话题,即“”。
探讨的是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共同犯罪行为。
首先,我们来分析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犯罪往往有诸多原因,包括经济压力、个人动机、心理问题等。
但是,当多个人参与犯罪时,原因往往不再是单一的,而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
共同犯罪行为往往源于共同的利益或目标。
比如,一伙人为了获取利益而结成犯罪团伙,或者为了实现某种理念或政治目标而组织犯罪团体。
此外,社会环境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诱因之一。
如果一个社会存在普遍的法律意识淡漠、信任缺失的现象,那么人们就更容易陷入共同犯罪的泥沼中。
其次,共同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在个体层面上,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往往会因为犯罪行为带来的恶劣后果而付出沉重代价。
一旦犯罪行为败露,不仅会遭受法律制裁,还可能丧失家庭、友情和社会地位等。
在社会层面上,共同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安定,增加了治安压力,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此外,共同犯罪还可能引发类似犯罪行为的模仿效应,形成恶性循环。
为了预防和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只有让每个市民都明白犯罪的危害性,才能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完善社会公平和正义机制。
如果一个社会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腐败现象等,就容易滋生共同犯罪行为。
因此,我们应该努力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减少激励共同犯罪的因素。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已经参与共同犯罪的人,要依法从严处理,确保违法者受到公正、严厉的制裁,从而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加强心理辅导和帮助。
一些人参与共同犯罪行为往往与心理问题相关,因此,必须提供相关的心理援助与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扰,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共同犯罪论(第四版)(上下册)》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共犯形态概述 第二节对合犯罪 第三节聚众犯罪 第四节集团犯罪
第一节恶势力犯罪概念的演变 第二节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第三节恶势力集团犯罪的认定
第一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第二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第三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第四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第五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第一节片面共犯概述 第二节片面共同正犯 第三节片面组织犯 第四节片面教唆犯 第五节片面帮助犯
第一节实行过限概述 第二节共同正犯的实行过限 第三节组织犯的实行过限 第四节教唆犯的实行过限 第五节帮助犯的实行过限
第一节共犯认识错误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法律认识错误 第三节共犯事实认识错误
第一节共犯不作为犯概述 第二节共同正犯与不作为犯 第三节教唆犯与不作为犯 第四节帮助犯与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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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中外立法 史
第二章共同犯 2
罪的现行立法 史
3 第三章共同犯
罪的学术史
4 第四章共同犯
罪的区分制与 单一制
5 第五章共同犯
罪的基础理论
第六章共同犯罪行为 第七章共同犯罪故意
第八章共犯形态Ⅰ: 对合犯罪聚众犯罪集 团犯罪
第九章必要共犯Ⅱ: 恶势力犯罪
0 1
第十章共犯 形态Ⅲ:黑 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
第一节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 第二节正犯与共犯的单一制 第三节区分制与单一制的抉择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性质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范围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构成
第一节共犯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犯行为 第三节组织行为 第四节教唆行为 第五节帮助行为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1
(一)现行刑法典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其不足
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是一种充满“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该分类方法存在以下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首先,该分类方法破坏了分类的完整性。根据通说,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可以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而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四分法其实是选择上述两种不同分类的部分子项机械组合而成,这样的分类破坏了分类的完整性,其不科学性显而易见。
(一)形式分类法
形式分类法内部又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分。前者主张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后者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其区别有二:一是组织犯是否是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二是使用正犯的概念还是使用实行犯的概念。
通说认为实行犯是指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犯罪人。可见通说的实行犯定义是形式定义,在形式上没有实行行为就不能成立实行犯。所以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的情况下,综上所述,若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是比较科学的。
一、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
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和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分类标准的作用分类法。从实质上看,所谓分工不同是指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形式不同,因此将分工分类法称为形式分类法,与此相对应,以作用大小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方法则被称为实质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摘要]古今中外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归定纷繁复杂。如有的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有的分为一级主犯、事先从犯和事后从犯,有的则没有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本文主要结合中外不同法系的理论分类反思我国对共同犯罪人分类以及提出如何完善对共同犯罪人分类。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或者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的一种形式。
共同犯罪通常包括从犯和主犯两个角色,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互相之间起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谋关系:共同犯罪的实施通常是经过事先协商和计划的,各个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达成一定的共识和合谋关系。
2. 互相关联: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相互之间有特定的分工和协作,以便顺利实施犯罪行为。
3. 共同责任:共同犯罪的每个参与者都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都需为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同罪在身: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其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参与者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主犯: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或关键作用的人。
主犯通常是有故意、主观恶意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犯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从犯: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或协助作用的人。
从犯通常是在犯罪行为中充当配角,为主犯提供帮助或实施某些辅助行为。
3. 共同犯:共同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多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共同决策和共同实施的作用,他们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并不一定需要直接的身体接触或现场参与。
他们也可以通过指使、策划、组织和提供帮助等方式参与其中。
只要具备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即使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总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合谋和共同责任,对于每个参与者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和依法进行追究。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一)1.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答案AB解析:A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 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 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 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C构成共同犯罪D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D解析: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共同犯罪理论
4.共同行为的理解。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例如:甲计划去伤害乙,甲告诉了其妻丙并要求一起去,丙说:我才不去呢,你 自己去吧。但提示说:把人打伤就行,别把人打死了。 分析:丙知道甲的计划,但客观上仅提示甲:别把人打死了。这既不是物理帮 助,也不是精神帮助,更不是引起甲的伤害故意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帮助行为, 教唆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共谋,没有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仅 是知情不举,此种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
1.共同犯罪的分析思路:从正犯到共犯,从客观到主观地分析。 基于共犯从属性原理,应当先分析正犯,从客观到主观地看正犯实施的实行行
为有哪些,再分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看共犯在何种范围内与正犯成立共 同犯罪。
2.共同犯罪与不作为行为。共同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但要成立不作为行 为,需要具备不作为的条件,即具有作为义务、作为能力、因果关系。 举例:甲乙共谋伤害丙,在伤害的过程中,甲临时起意偷了丙的一块手表,乙没 有制止。临走时,乙为了消灭证据放了一把火,甲没有制止。 分析:1.甲乙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2.甲偷手表的行为跟伤害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属于实行 过限,பைடு நூலகம்没有制止的义务,所以甲单独构成盗窃罪。
3.乙为了毁灭证据放火的行为和伤害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甲有制止的义务能制止而不制止,甲乙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共同构成放火罪 的共犯。
3.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认定从犯的罪名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客观行为的认定从属于正犯,但共犯主观上具有自己
5.共犯脱离。共犯脱离要求脱离者主观上主动脱离,客观上切段本人共犯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的因果关系,并且要求在实行行为之前脱离,才不对之后的结果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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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一)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
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
由于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那么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1、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从犯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只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所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在他人暴力威胁、揭发隐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
胁从犯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但教唆犯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办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二是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和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这应当按照单独犯论处。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及间接实行犯。
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同时刑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向片面共同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用传统的刑法理念已经无法弥补和适应现今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
为了适应社会和弥补刑法当中存在的不足,现就单位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
二、单位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许多人都将单位犯罪误认为共同犯罪,我们往往将其混淆,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意志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成员共同决策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共同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又由该单位组织内部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的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不仅仅以其典型形式出现,在有些单位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承包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单位意志与行为往往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独完成。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因而不能认为成立共同犯罪4]。
单位犯罪既可以是单独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
单位共同犯罪的形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在单位犯罪情况下,由同一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一形态的单位共同犯罪,以单位个数来讲,单位是单独犯罪,而以自然人个数来讲,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则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是共同单位犯罪。
共同单位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衡量,这是典型得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在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单位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单个单位中的自然人可以单独犯罪,也可以共同犯罪。
并且,当单个单位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并与另一单位构成共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便形成共同犯罪的竞合。
三是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
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在这一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中,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以外得自然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并且这两个共同犯罪结合形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因此,在处罚犯罪单位的同时,对该单位内部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应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则,在区分主、从犯等基础上分别予以处罚;对共同单位犯罪,应根据该单位在共同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不同的处罚;对于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与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而应根据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定罪处罚。
对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同,因而应根据不同的起刑点分别予以认定,及不能将单位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不能将自然人犯罪得起刑点运用到单位犯罪的构成上。
对于同一案件中自然人构成犯罪,而单位尚不够定罪标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追究犯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5]。
因此我国应当将单位犯罪列入共同犯罪的序列,单位犯罪不仅具备了共同犯罪的所有要件,这样讲个有利于我们研究共同犯罪,使罪行法定原则的立法宗旨得到进一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