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

合集下载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刑法对于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而在犯罪中,有时会涉及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两个概念。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等方面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主体关系的区别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更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事实产生的结果是他们各自为自己所为的结果,互不干涉。

从犯罪则是指一个人在另一个人的帮助、支持下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从犯罪的实施离不开主犯的帮助。

二、犯罪形态的区别共同犯罪往往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从犯罪则是指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从犯提供帮助、支持,协助其完成犯罪行为。

三、主观要素的区别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故意,即每个人都是犯罪的直接主体,承担着对所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负有完全的责任。

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只是以各种方式为主犯提供帮助,其故意行为并非直接针对犯罪的结果。

四、刑事责任的区别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事责任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承担着共同的刑事责任,即每个参与者都承担着同等的犯罪责任。

而从犯罪的责任则较为特殊,从犯通常对犯罪行为承担附带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两者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规定。

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判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界定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研究两者的区别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

同时,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指导意义,能够帮助判断和处理涉及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案件。

总之,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区别,从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和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理论不仅体现在犯罪成立上(实行者若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行者处在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在预备阶段;实行者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入实行阶段。

共犯人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就要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共犯人,应以既遂论处。

行为人消除这种因果性,如果具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否则成立未遂或预备。

1.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正犯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也未遂。

3.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

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每种形态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探讨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比如说,张三为了实施抢劫,购买了刀具,并且多次到银行门口踩点,观察银行的营业规律和保安配置,这些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需要注意的是,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进行的准备。

如果张三只是在心里有抢劫的想法,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接下来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例如,李四潜入一户人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主人突然回家,李四慌忙逃跑,未能偷到任何东西。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主人回家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未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李四是自己心生恐惧主动放弃盗窃,那就不是犯罪未遂,而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王五计划杀人,已经拿着刀走到了被害人面前,但在最后一刻突然良心发现,放下了刀,放弃了杀人的念头,这就是犯罪中止。

或者赵六在给仇人投毒后,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核心在于“自动性”,即犯罪分子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比如,孙七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成功骗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在实证分析方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更深入地理解犯罪形态的认定。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共 同过失犯罪 的定性
关于 共 同过 失 犯罪 定 性 的 问题 , 国学 界 争论 颇 多 , 题 的 各 问 焦点集 中在 共 同过失 犯 罪 是 否 属 于 共 同犯 罪 , 是 否 是一 种独 它 立 的 犯罪 形 态 。学 界 主要有 以下 观点 : ( ) 一 肯定 说 般为行为共 同说与 目的行为 论 者 的学者所 主 张 。行 为共 同 说是 主观主义 的共 犯理论 。该学 说认 为犯 罪是 行 为人 主观 恶性 的 表现 , 共同犯罪 的“ 同” 是共 同恶性 的体现 , 而 共 正 而共 同犯 罪 的行 为不过 是实现共 同犯罪人 主观 恶性 的东西 。因此 , 同实行 犯只要 共 主观 上有 自然行为 之共 同意思 , 客观 上具 有共 同行 为就 足 以构 成 。 因此 , 不影响共 同犯罪 的成 立 , 同过 失犯 罪是 成 立 的。而 目 过失 共 的行为论 者将过失行 为理解为一 种不注 意的 目的行 为 , 也是 一种 意 思行为 , 当然可能构成 二人以上 的共 同过失 犯罪 。
所谓 共 同过 失 犯罪 , 常认 为是 指二 人 以上 的过 失 行 为 共 通 同导 致一 定 的危 害 结 果 , 因而 分 别 构 成 犯 罪 的 情 况 。尽 管 从 实 质意 义上 讲 , 同过 失 犯 罪 已不 属 于共 同犯 罪 之 范 畴 , 由于 它 共 但 与共 同犯 罪 有着 千 丝 万缕 的 客观 联 系 , 因此 仍 很有 研 究 之必 要 。
浅 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20 9 南 京大 学 20 10 3 0 7级 法律 硕 士 赵 松
【 摘 要】 在现 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同过失犯罪 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 、 共 客观存在 的社会现 象。要对各共 同过 失行 为人合理确 定刑 事 责任 时 , 考虑 各 行 为人 的 行 为动机 。对 客观 上 业 已存 在 的 共 同过 失犯 罪进 行理 论 上 的研 究是 十 分 必要 的 。本 文就 承 认 共 同 要 过 失犯 罪 的成 立 的条 件 、 定 、 罪与 处罚 等 问题 作 粗 浅 的探 讨 。 认 定 【 关键词 】 同过 失犯罪 刑事责任 处罚 共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1. 引言1.1 定义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犯罪主体存在直接联系,但并非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个体。

他们在犯罪活动中为犯罪主体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从而起到共同犯罪的作用。

片面共犯通常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导致犯罪实施的成功或扩大了犯罪的影响范围,因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共犯相比,片面共犯的行为更为间接,但其所起到的犯罪辅助作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的认识和处理至关重要。

对于片面共犯的界定和认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且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其行为的细致分析和提取,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决。

正确认识和处理片面共犯问题,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遏制犯罪活动的蔓延,提高社会的安全稳定水平。

【注:字数超过要求】1.2 研究背景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片面共犯的概念、成立要件以及共犯的责任和后果进行系统研究,从而为加强对片面共犯的认识和处理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通过深入分析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点,探讨其与正面共犯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更好地区分不同共犯行为形式,建立起刑事共犯责任的完整体系。

对具体的共犯性成立要件和责任认定标准加以明确和具体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确保每一起共犯案件都能够得到正确、公正的处理。

1.3 研究意义片面共犯作为共犯性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研究对于完善刑法理论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片面共犯的存在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深入探讨片面共犯的特点和成立要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引,避免对涉案人员的不公平对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形式也在不断演变,片面共犯的概念和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

加强对于片面共犯性质和成立要件的研究,对于应对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片面共犯性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探究其成立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

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

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

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

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关键词】共同犯罪认定方法不法正犯因果性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⑴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⑵这种方法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在上述三个条件中,第一个基本上是责任条件,第二个是违法条件,第三个又是责任条件。

⑶二是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整体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上述三个条件讨论的是二人以上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在确定正犯后,讨论哪些人成立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三是仅判断共犯人是否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不分别考察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⑷抽象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对合犯犯罪形态问题浅论

对合犯犯罪形态问题浅论

评 价认定 , 还是应 当依据 对 合犯 中的每一 方行 为人的行 为做 单独 中途 结束 的也不 能为 中止犯 , 只是 量刑情 节 而 已。 若 有中 间人如 评价 来确 定犯罪 形态 ?笔者 认为 , 应 依据每 一方 行为人 的行 为做 《 水 浒传》 中“ 王婆 ” 之流 的, 加 以穿针 引线 , 但未 能成 功 , 算不 算未
入第 三人 的行 为 , 而 这些 有时 并不 是 以行为人 的意志 为转移 , 于 意 , 签订合 同 , 都 是未遂 。 比较 复杂 的是 有第 三人 介入 的情形 。 是, 对 合犯 的犯罪 形 态也就变 得 复杂 起来 , 也就 有了讨论 的 必要 。

假 如双 方约 定标 的先交 与第三 人 , 再 由第三 人转 交 买方 , 这种 情 况下, 假如 第三 人与 买方 的关系较 为 亲密 , 则 交付 第三人 后 即为 即遂 ; 假如 第三人 与卖方较 亲密 , 则交付 第三 人 尚未达 到即遂 : 若 第三人 为 中立方 , 则交付 第三 方亦 不为 即遂 。 2 . 相互 参与型 对合 犯 。 典 型 的如重 婚罪 , 需要 男女 双方互 相 以夫妻 之名 共同 生活 。该罪 为状态 犯 , 有共 同生 活 的状 态 即可 ,
讨论 , 试图发掘 出其 中所蕴含的积极成分, 并对其 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新的思考。
关键 词 对合 犯 共 同犯 罪 犯 罪形 态 作者 简介 : 夏云, 浙江省 金华 市人 民检 察 院, 法律 硕士 , 研 究方 向: 刑 法学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单 独评价 。 在 同向性 的共 同犯 罪中 , 每个 行为 人 的犯罪形 态是 要 遂 ?笔 者认 为, 虽然 重婚 罪是轻 罪 , 一般 求重 婚 未成者 可不 予处 依 据共 同犯 罪 的整体 形 态来 认定 的 。因为 基于 共 同犯罪 人之 间 是 同 向协 作 关系 , 一人 的中止 不会 必然 导致其 他行 为人 的停止 , 其他 行为 人仍然 可 以继续实 施犯罪 , 或者将 犯罪 实行 完毕达 到即 遂, 或者 由于其他 外在 的 原因导致 犯罪没 有实行 完毕 或犯罪 结果 没 有发 生而 未遂 , 中止 者相 应 的也成 立犯 罪既遂 或未 遂 。 但对 合 罚, 但类似 “ 王婆 ” 的 中间人却 有一 定危 害性 , 其 不顾 当事人 已经

刑法学习之共犯的几种特殊类型

刑法学习之共犯的几种特殊类型

(一)承继共犯【注意】承继共犯就是事中共犯,都是在犯罪进行中加入。

对于作为犯而言,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结束;对于不作为犯而言,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创造了危险。

(二)片面共犯(单向意思联络)(三)共犯与身份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身份是对身份罪名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限定,无身份可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先看实行者:利用本人身份,可构成该罪正犯;利用他人身份,可构成它罪共犯。

【注意】各自利用各自身份共同犯罪,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

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定特殊罪名。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2.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3.共犯过剩【注意】认识错误的类别,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出发、对比客观,各自认定。

【注意】罪名=正犯客观行为+共犯主观故意;重合处认定罪名。

【注意】间接正犯错误:教唆行为+间接正犯故意=教唆犯,间接正犯行为+教唆故意=教唆犯。

(五)共犯与犯罪形态1.基本原则【注意】先正犯,再共犯;先既遂,再中止,未遂、预备;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有因果关系者既遂;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根据停顿原因认定中止、未遂、预备;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

2.共犯的脱离【注意】共犯关系(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条件: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客观上切断本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之前脱离。

【注意】共犯脱离的后果:前半截成立共同犯罪,系中止;对后半截行为及结果不负责。

【注意】对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对于共同正犯、教唆犯一般都应该遵循这个原则。

但是,由于帮助犯对共同犯罪的贡献力比较弱,如果帮助犯切断了对共同犯罪的物理和心理上的影响力,可能在实行犯既遂的情况下,单独成立中止。

(六)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共同犯罪包括了哪些种类

共同犯罪包括了哪些种类

一、共同犯罪包括了哪些种类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

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

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双重主体犯罪定性问题探讨——以贿赂犯罪为视角

双重主体犯罪定性问题探讨——以贿赂犯罪为视角

法学研究双重主体犯罪定性问题探讨——以贿赂犯罪为视角□舒广权(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上海200042;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无锡214002)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与单位。

理论界一般对这两种不同主体所单独或共同实施的犯罪予以研究,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同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主体而实施同类犯罪行为的现象。

对这种犯罪,笔者称之为双重主体犯罪。

本文拟以贿赂犯罪为视角,对其定性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

关键词双重主体定性贿赂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04-02一、问题的提出刑法中的贿赂犯罪,以犯罪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其一,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如第164条、391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其二,只能由单位构成,如第387条、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其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如第163条、385条、389条、392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就上述第一类犯罪而言,以对单位行贿罪为例,当行为人以单位责任人员的身份行贿,同时又以自然人的身份行贿时,对行为人以该罪论处,应无疑义;而对第三类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来说,由于没有公司、企业受贿罪和单位介绍贿赂罪与其对应,因此不属讨论之列。

问题是,当行为人同时以单位责任人员的身份和自然人的身份实施不同的贿赂犯罪时,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二、共同贿赂犯罪中共犯人形态的认定(一)主犯、从犯的认定结合前文所作的分析,可以认为,刑法第26条、27条关于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贿赂犯罪。

即如果单位在共同贿赂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构成主犯;自然人起次要作用的,构成从犯。

反过来也可以认为,如果自然人起主要作用,则构成主犯;单位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构成从犯。

共犯形态

共犯形态

二、共同正犯 正犯,也称实行犯,为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 实行行为的犯罪人。 自己一个人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人称为单独正 犯;与他人一起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人称为共同 正犯。 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一起,称为广义的 共犯。
三、间接正犯 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正犯称为直接正犯;间接实施实行 行为的正犯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3、利用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 4、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5、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6、利用身体受强制、丧失自由意志的人的行为
第二节 共犯的形式
一、规范上的共犯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1、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构成 犯罪:如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或者聚众 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 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三、从犯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 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包括三种:(1) 次要的实行犯(正犯);(2)次要的教唆 犯;(3)帮助犯。
四、胁从犯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 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胁从犯受到某种威胁, 但未丧失意志自由而被迫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并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无期待可 能的理论。
3、仅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因而严格说不一定成立 共同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罪 《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 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 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 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共同犯罪本质小议

共同犯罪本质小议

共同犯罪本质小议共同犯罪无疑是刑法总论中难度最大的领域之一。

大陆法系刑法学者一般将共同犯罪视之为“绝望的篇章”。

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总体上理论性、逻辑性与德国、日本大陆法系的共同犯罪理论有很大差距。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共同犯罪通说中是以吸收苏联刑法构建我国刑法学的苏联刑法学派占主导地位。

21世纪以来,吸收日本、德国刑法理论的构建我国刑法学的德、日刑法学派异军突起。

苏联刑法学派在教科书市场、司法实务中占支配地位,德、日刑法学派随着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的教科书、学术著作以及司考命题不断发挥其影响。

时至今日,两派不仅在犯罪总论体系(平面式的四要件还是双层或者三层次的递进排除)上明显不同,而且在共同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本质上也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

共同犯罪本质即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之处,也即“共同”的含义是什么,是实行犯之间“行为”共同还是“犯罪”共同?是实行犯与狭义共犯之间“行为”共同还是“犯罪”共同?在共同犯罪本质问题上,苏联刑法学派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共同说;德、日刑法学派坚持行为共同说,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

在讨论共同犯罪本质问题上,两学派一般只讨论共同实行犯,实际上还应该针对实行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关系来考察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二者是一个问题(共同犯罪本质)的两个不同方面而已。

因此,我觉得完整的共同犯罪本质论应该将(狭义)共犯独立性说与(狭义)共犯从属性包括进去。

目前比较科学合理的共同犯罪本质应该是行为共同说与共犯从属性说。

一、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大陆法系共同犯罪理论从立法体系和刑法学说上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统一实行犯体系”,即对所有参与犯罪的人不区别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一律作为实行犯处理;另一种是“参与犯体系”,即规定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不同的成立条件以及处罚方式,这一体系一般区别共同实行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不同。

不管是哪一体系,在共同犯罪本质上都存在“什么是共同的”问题。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共同犯罪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关系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确保准确的刑事审判:1.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和要素。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或共同犯罪目的。

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以避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产生歧义。

2.确立证据标准:在共同犯罪认定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确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标准。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根据这些标准来评估证据,并作出准确的共同犯罪认定。

3.分析犯罪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犯罪认定需要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共同性。

这包括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合谋、分工和协作等方面。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研究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模式和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4.考虑犯罪意图:共同犯罪认定还需要考虑参与者的犯罪意图。

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共同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评估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参与者之间的犯罪意图。

5.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从犯罪是指参与者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以确保对参与者的定罪准确无误。

6.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被告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权利质证等。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确保共同犯罪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摘要:共同犯罪的学说已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学说之一,而犯罪中止形态又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

在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达到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论的完善,进而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司法中的困惑,此为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26—02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是涵盖共同犯罪及犯罪中止形态的一个交点性理论问题,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掌握建立在对共同犯罪和中止形态这两个概念理解的基础上。

共同犯罪不是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是指二人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另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的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项工作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它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现代立法中较为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的竞合,即是指在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实行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特征共同犯罪作为与单独犯罪相对的一种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更大的复杂性。

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的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由于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共同实施的。

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共同犯意的形成,了解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孤立地实施,而是多个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吴仁碧内容提要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犯罪的人的犯罪形态相对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

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是因分工不同不具独立性;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有条件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具有独立性;受邀约犯罪的人还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时即已停止,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各共犯均实施预备行为以后,共犯未到作案现场以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该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犯罪预备;共犯到现场以后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如停止者未将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告知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如告知了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具有独立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人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各共犯的犯罪形态,不管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未达成共识。

笔者试对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的认定谈点浅见,以利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该类案件。

理论上将各共犯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的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不受其他继续犯罪人犯罪形态的影响、而依自身所处形态认定称为共犯的独立性;反之,如停止行为人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而由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决定,就称为共犯的从属性。

通行观点是认为共犯行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不可能绝对的具有独立性或从属性,情况非常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即有时停止的共犯的犯罪形态不受其他继续犯罪共犯的影响,具有独立性;有时又不具独立性,应视其他继续犯罪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而定。

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共犯行为不一致时,停止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有时具有独立性,有时又具从属性的原因,是由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共同作用致危害结果发生。

如二人共同杀害他人,一人先砍一刀未砍中,但第二人砍中致其死亡,第一人犯罪形态就不能认定未遂而应认定既遂。

但有时共犯之间的行为又各自独立,相互区别,各具独立性,部分共犯行为停止不会对其他共犯产生影响,换言之,部分共犯既遂不影响其他共犯处于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犯罪中止、共同强奸、共同脱逃等行为中各共犯行为就具有独立性。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认定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各共犯的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时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时,一般情况下,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决定其他共犯的犯罪形态。

·46 ·(6) 1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 年第5 期即一般情况下,实行犯是何种犯罪形态,其他共犯人就是何种犯罪形态。

此处之所以说是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在特殊情况下不是如此。

所谓特殊情况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组织、指挥行为就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或是实行行为中的一种,此时的组织、指挥犯的组织、指挥行为就是实行行为。

如分裂国家罪,武装暴乱、叛乱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越狱罪等。

此时组织、指挥犯的犯罪形态就并非由实行犯犯罪形态决定, 因其组织、指挥行为本身就是实行行为。

第二,实行犯犯罪中止时,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构成犯罪中止。

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一般看实行犯是否着手实施犯罪,如实行犯已着手实施犯罪后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只能是犯罪未遂,如实行犯未着手实施犯罪就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则为犯罪预备。

第三,帮助犯约定事后提供帮助,但还未及帮助就案发时,帮助犯是未遂而不能认定既遂。

有观点认为,教唆犯如果已完成教唆行为,则不管被教唆人着手实施犯罪与否,只要被教唆人未达既遂,教唆犯均为未遂而不能认定是预备。

因为教唆犯是自已不具体实施犯罪而唆使他人去犯罪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不管教唆他人犯何种罪,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只要完成了教唆,教唆犯的客观行为就已实行完毕,故教唆犯只要一开始实施教唆就应视为是着手实施犯罪。

①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因为,与教唆犯情况相同的还有组织犯、帮助犯。

组织犯和帮助犯同样是完成了组织、帮助行为后其客观行为就实施完毕。

如将实施教唆、组织、帮助行为都视为着手,则是对不同的人采取了不同的着手标准。

这既不符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也造成了刑法理论上着手标准的混乱。

二、部分共犯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时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之间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行为,相互之间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故部分共犯中止具有不同于单个人犯罪中止之处。

笔者认为,当实行犯出于自已不愿继续犯罪而中止其犯罪行为时,如中止者已到现场,则要求中止者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将中止犯罪意思告之其他实行犯时才能成立中止。

如中止者是非实行犯,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部分共犯中止犯罪,中止者成立中止是否受其他人犯罪形态的影响,在理论上争论很大。

在刑法理论上大致有五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止者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倘若没产生这种效果,中止者不成立中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犯只要停止自己的行为即可成立中止,不论共同犯罪最后发展程度如何。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的中止应依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已尽力阻止了其他共犯行为但未能有效,也成立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依行为人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定,如果行为人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实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行为人也成立中止。

第五种观点认为,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47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52 页。

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6) 2原因力。

①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符合中止制度的目的,且过于苛刻;第二种观点不分具体情况,无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故不科学;第三种观点对主从犯设不同的中止标准, 既违反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实践中又难以操作,因为主犯有时也难以控制局面;第四种观点在实践中难以具体衡量。

笔者基本同意第五种观点,但不赞同“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的提法。

笔者认为,只要中止者切断与其他实行犯的主观共同故意,客观上停止了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中止。

当中止者是实行犯时,中止者如在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以前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无需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也无需将中止的意图告之其他实行犯就构成中止,但当其与其他实行犯共同去犯罪现场以后才中止其犯罪行为则应需此条件。

因为只要行为人不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其他实行犯均明知中止者不参与犯罪了,中止人与其他共犯者之间的主观共同故意已经切断,故中止者构成犯罪中止。

此时不能苛刻地要求中止者还要有制止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将中止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

但如果中止者已与其他实行犯去了犯罪现场,如中止者没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或将中止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则不构成中止。

比如行为人悄悄地逃离犯罪现场但其他实行犯并不知情,其他实行犯还是会认为中止者与自已一起在实施犯罪行为,其他实行犯犯罪的意志没有受到影响,其与其他实行犯的主观故意并未切断,且其客观上又有共同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的行为,故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中止,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其他继续犯罪人成立何种犯罪形态,中止人就成立何种犯罪形态。

共同去犯罪现场以后成立中止要有阻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或将停止的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是二者同时具备还是只需其一即可? 笔者认为无需二者同时具备,只需具备其一即可。

因为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本身就向其他实行犯表达了中止的意思,而无制止其他实行犯,但将中止的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就使中止者与其他实行犯的共同犯罪故意切断,不能苛求中止者必需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否则不符合设立中止制度的目的。

制止其他实行犯行为是制止当中一人还是制止其他所有的实行犯? 显然只要有制止其他实行犯中的一人即可。

同样,将中止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中的一人就可。

但制止也好、告知其他实行犯自已不想继续犯罪了也好,其制止、告知的对象均应是在场的实行犯而不能是非在场的实行犯,否则中止者与实行者之间的共同故意就没有切断。

告知在场的实行犯的告知内容,只要明确告知中止者不参与犯罪了,不需说明不参与犯罪的原因。

特殊情况下中止者即使未告知其他实行犯或未制止其他实行犯也构成中止。

这种特殊情况是指少数行为犯,如该罪客观行为特点决定必须每个共犯亲自实施才能既遂的情况,如强奸、脱逃罪等。

如三个在押的服刑罪犯共谋一起脱逃,并准备了脱逃工具、打探了脱逃线路,在脱逃时三人出监门后在翻越监狱围墙时,一人自动中止逃跑,但并未告知另外二人,另二人翻出围墙后才发现该人未出来,此时该人不因未告知其他共犯中止意图不成立中止。

这是因为刑法规定脱逃罪客观要件行为只有脱逃者本人亲自实施,其他共犯不能替代,各共犯行为具有独立性。

中止者为非实行犯时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分帮助犯、组织犯、教唆犯。

11 中止者是帮助犯时,应区分是事前帮助、事中帮助、事前通谋事后帮助的不同情况。

事前帮助犯在帮助行为已实施完毕之后,需行为人有积极消除自已帮助作用的行为时·48 ·①以上五种观点均转引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81 —482 页。

(6) 3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 年第5 期才成立中止。

因事前帮助行为人提供帮助后,自己的行为就实行完毕,此时要成立中止必须是积极的中止而不能是消极的中止。

如事前为杀人者提供了杀人的凶器,帮助者必须将凶器取回或者有向杀人者要回凶器的行为才成立中止。

事中帮助犯除中止向他人提供帮助外,还必须告知实行犯自已停止犯罪的意思或有制止实行犯的行为才成立中止。

因事中帮助的中止者不告知实行犯中止意图或不制止实行犯,中止者与实行犯共同故意就未切断。

事后帮助犯只须有意不提供事后帮助行为就成立犯罪中止。

21 组织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刑法分则如将组织、指挥行为本身规定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则组织犯只要实施组织、指挥行为后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因为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只要行为人行为具备刑法分则规定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达该罪既遂, 在这种情况中只要行为人实施组织、指挥行为就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故不可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如组织、指挥行为不是某罪实行行为,也应视组织、指挥犯的组织、指挥行为是否已实施完毕而定。

未实施完毕只要消极中止不再继续行为就可构成中止。

如已实行完毕,则须有积极的行为,如解散犯罪组织、消除自己指挥行为的作用时才成立犯罪中止。

31 中止者是教唆犯时,要视教唆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