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认定及共同犯罪人 分类问题(一)
共同犯罪
2.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是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1)共犯从属性说 认为正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狭义的 共犯的要件。 (2)共犯独立性说 狭义的共犯根据其自身固有的行为而成立, 并不要求有正犯的实行行为。
(三)共犯的处罚依据
共犯指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责任共犯说 共犯者将正犯者引诱至责任与刑罚中,或者说由于共犯使正 犯者堕落,所以共犯者也应受处罚。 Mayer的经典表述是:“正犯实行了杀人行为,教唆犯制造 了杀人犯。” 2.不法共犯说(违法共犯论) 由于共犯者诱使正犯者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某种援助行为促进了违法的正犯行为,因而应受处罚。 3.惹起(因果共犯论)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
5.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 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A.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 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等。 B.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 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 果。 C.教唆对象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从犯的种类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 包括两类人员: A.次要的实行犯 B.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A.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径直适用。如120条。
4.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特征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A.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B.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C.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2)胁从犯刑事责任 A.认定 ——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B.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 用的大小。
共犯法律规定的类型(3篇)
第1篇共犯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共犯法律规定了共犯的构成要件、共犯的种类、共犯人的责任以及共犯的处罚原则。
以下是对共犯法律规定类型的详细阐述。
一、共犯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共犯的主体要件是指参与共犯的各个人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和组织。
在共犯中,主体要件要求共犯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共犯的客体要件是指共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共犯的客体要件要求共犯行为必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
例如,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
3. 主观要件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指共犯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故意是指各共犯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 客观要件共犯的客观要件是指共犯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共犯的客观要件要求共犯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危害性、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共犯的种类1. 犯罪既遂共犯犯罪既遂共犯是指共犯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犯罪既遂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既遂者相同。
2. 犯罪未遂共犯犯罪未遂共犯是指共犯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未遂者相同。
3. 犯罪中止共犯犯罪中止共犯是指共犯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者相同。
4. 犯罪预备共犯犯罪预备共犯是指共犯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预备者相同。
5. 犯罪共同故意共犯犯罪共同故意共犯是指共犯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人的责任与单独犯罪的犯罪共同故意者相同。
三、共犯人的责任1. 主犯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共犯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犯,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规定,旨在明确共犯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共犯的法律规定,从共犯的构成要件、共犯的类型、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共犯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共犯的构成,首先要求主体要件,即共犯必须由二人以上构成。
这里的“二人以上”,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犯罪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
2. 客体要件共犯的构成,还要求客体要件,即共犯行为必须侵犯一定的客体。
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等。
共犯行为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客体。
3. 客观要件共犯的构成,还要求客观要件,即共犯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客观事实。
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等。
共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行为,即共犯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4. 主观要件共犯的构成,最后要求主观要件,即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故意是指共犯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共犯的类型1. 犯罪共同形态犯罪共同形态,是指共犯人之间在犯罪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根据犯罪共同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共同正犯:共犯人之间在犯罪过程中,各自独立地实施犯罪行为,但彼此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被教唆的人实施了犯罪。
(3)帮助犯:帮助犯是指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
(4)从犯:从犯是指为正犯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
2. 犯罪分工形态犯罪分工形态,是指共犯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关系。
根据犯罪分工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实行犯: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在很多的犯罪⾏为中都有可能尊存在共同犯罪,但是在法律上对于共同犯罪有相应的分类。
很多⼈对于这点了解得不是特别清楚,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来进⾏共同犯罪⾏为的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1)⼀般共犯与特殊共犯⼀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是为实施某种犯罪⽽临时结合,⼀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犯,是指⼆⼈以上共同直接实⾏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为,共犯⼈都是实⾏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着犯罪分⼯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实施共犯⾏为的实⾏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
(3)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实施的犯罪⾏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以上的共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4)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实⾏犯罪前形成。
后者即指事前⽆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的共犯故意,是在实⾏着⼿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为,⽽且其⾏为是犯罪结果发⽣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1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摘要]古今中外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归定纷繁复杂。
如有的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有的分为一级主犯、事先从犯和事后从犯,有的则没有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
本文主要结合中外不同法系的理论分类反思我国对共同犯罪人分类以及提出如何完善对共同犯罪人分类。
[关键词]共同犯罪人;犯罪分工分类;双层递进式分类模式一、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和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分类标准的作用分类法。
从实质上看,所谓分工不同是指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形式不同,因此将分工分类法称为形式分类法,与此相对应,以作用大小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方法则被称为实质分类法。
(一)形式分类法形式分类法内部又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分。
前者主张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后者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其区别有二:一是组织犯是否是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二是使用正犯的概念还是使用实行犯的概念。
通说认为实行犯是指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犯罪人。
可见通说的实行犯定义是形式定义,在形式上没有实行行为就不能成立实行犯。
所以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的情况下,综上所述,若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是比较科学的。
(二)实质分类法根据实质分类法,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
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存在较大差别,所以对主犯和从犯的处罚存在显著差别。
可见实质分类法的优点在于它解决了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二、对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反思与完善(一)现行刑法典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其不足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是一种充满“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9条对共同犯罪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共同犯罪是一种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
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拟就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作些浅见。
本文共分二大部分,包括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本文主张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间接正犯、“过限”行为、同时犯等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
在实践中应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总之,共同犯罪理论博大精深,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深入细致地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共同故意共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
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
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介绍
承继的共犯中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
1.甲抢劫丙,将丙打到在地,乙此时参加 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乙构 成抢 劫罪的承继 的共同犯罪,乙 的行 为与 丙的死亡没 有因果 关 系,死亡 结 果由甲承担。
2.甲抢劫丙,将丙打到在地,在甲知情的情 况下,乙参与进来,踢了丙的胸口一脚, 捡起财物。后来丙死亡,查明被乙踢死。
解析: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
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 定为抢劫罪。所以A正确。 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因为如果没有丁某的教 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 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所犯之 罪包含了盗窃罪,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B错误。 而牧民乙和司机丙加入时,甲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了, 因此牧民乙和司机丙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甲转移赃物和销 赃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都 不是抢劫罪的“事中共犯”。所以CD错误。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乙属于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都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3. 甲抢劫丙,对丙的胸口踢了一脚,乙也参 与进来对丙的胸口踢了一脚,后丙死亡。无 法查明致死一脚是谁踢的。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踢死的,甲担责,乙不担责 乙踢死的,甲乙都担责 对于丙的死亡的责任由甲承担。
乙利用甲杀 死了丙,是故 意杀人罪的间 接正犯。二人 构成故意毁坏 财物罪的共同 犯罪。
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有故意无目的的行为 二者在传播 淫秽物品罪的 范围内成立共 同犯罪,甲是 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的间接 正犯。
甲欲实施传 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的行为, 向乙隐瞒牟利 目的,利用乙 去传播。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各国⽴法对共同犯罪⼈的分类可谓五花⼋门,但从采⽤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分类法:即按照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或⾏为的形式进⾏分类。
分为:
(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分类法:即按照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进⾏分类。
分为:
(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式应当说各有利弊。
分⼯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
但是对共同犯罪⼈予以分类的⽬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为的社会危害性⼤⼩取决于其⾏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分⼯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各⼯作犯罪⼈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
因此,从纯粹采⽤分⼯分类法的国外⽴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
定“依正犯处罚”,⽆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及彼此联系上,却显⽰出⼀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为的法律性质,从⽽对其准确定罪。
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形式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形式有哪些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一)裁判规则共同犯罪的成立除了需要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还要求各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区分时应当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着手。
其中,提出犯意,邀请他人,指挥协调并积极参加的系主犯;而听从主犯安排、指挥,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或者虽有实施但罪行较轻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规则适用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与区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①从事前犯意的提起、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工具的准备来看,其中提起犯意的被告人作用更大,选择犯罪对象的次之,准备犯罪工具的最小。
当然,如果各行为人均有犯意,仅是其中一人先说出,另外的人一拍即合,并随后积极参与出谋划策的,如果起意者在实行阶段作用并不突出的,则不宜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
②从事中犯罪实行阶段来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关键是谁的行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
一般来说,积极主动先进行捅刺、捅刺刀数多、捅刺要害部分的罪责较大。
③在事后阶段,通常会有毁灭罪证、分赃等情节,这些事后行为对于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具有补充作用。
一般来说,实施毁灭罪证行为的、主持分赃的和分赃多的被告人比其他被告人作用更大。
比较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成年人较未成年人,长辈较晚辈,有累犯、再犯情节或者违法记录的被告人较品行良好的初犯罪责更大,而作案后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则比不具备这些情节的罪责要小。
【指导案例】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如何准确区分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被告人于爱银因与丈夫阚继明关系不睦,在外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戴永阳相识,后二人非法同居,并商定结婚事宜。
于爱银因离婚不成,便产生使用安眠药杀害丈夫的念头,并将此想法告知了戴永阳。
2001年8月,戴永阳随于爱银一起回到家中。
8月13日上午,于爱银及戴永阳在“田集药店”买安眠药未果。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哪些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如有的国家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
我国刑法折中了这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如有的国家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
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共同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
浅析我国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 复杂 。 在单个人 犯罪的场合 , “ 一人做事一人当” , 责任简单明了。在共同犯 罪的场合 , 涉及各共 同犯 罪人责任大小的 区 分与区别对 待的问题 . 处 理起来 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 的多。 所 以, 正确 理解和把握共同犯 罪理论 对指导 实践有着重大 而深远 的意义 。现在 , 我将 对下面两方面的问题 。 谈谈我个人 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 如何准确 的认 定共 同犯罪 .必须准确地把 握共 同犯罪 的成 立条 3 . 必须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 件。与单独犯罪一样 . 共 同犯罪 的成立仍 以符合 犯罪 构成为前提 , 即 这里所称 的共 同犯罪行为是 广义的 . 既包括实行行 为 . 也包括组 “ 二人以上” 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 件的人 : “ 共 同故意” 必须是符合某 织 、 教唆 、 帮助 、 共谋行为。 按照分工不同, 在共 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 种犯罪主观要件的故意 : “ 共同行 为” 必须是符 合某 种犯罪客观要件 的 的人 . 叫做实行犯 : 没有亲 自实行犯 罪而仅承担帮助行为 的人 , 叫做帮 行为 。 如果其 中之一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就不是 犯罪行为。 也就无所 助犯 : 仅有教唆行为的人 . 叫做教 唆犯 。 因此 , 教唆犯 、 帮助犯 通常是对
刑法》 第2 5 —2 9 条对共 同犯 罪相 关问题作 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 定为有效地 惩治共 同犯罪提供 了法律 武器, 为理论上研 究共 同犯罪指 明了方
向。 பைடு நூலகம்
我国共同犯罪分类方法
一、我国共同犯罪分类方法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
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必须是3人以上。
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有一定的组织性。
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
犯罪人之间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
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本质的特征。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
这一特征是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我国共同犯罪分类方法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根据共犯人的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
根据共犯人的分工: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
我国主要是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分工进行分类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即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类。
(1)主犯三种A、在犯罪集团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
例:甲是某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如果乙有一次强奸行为,那甲不用负此刑事责任。
如果乙有两次背着甲的抢劫行为,那甲要对这两次抢劫负刑事责任。
B、共同犯罪里面起主要作用的。
C、聚众犯罪里边起主要作用的(必须是多人为首要分子的情况下)。
三、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共犯法律规定的类型包括(3篇)
第1篇共犯,又称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共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类型,旨在明确共犯的构成要件、责任划分以及处罚原则。
以下将详细阐述共犯法律规定的类型。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指参与犯罪的人数。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自然人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2)法人共同犯罪: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3)自然人、法人共同犯罪:指自然人和法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2. 客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客体要件与单独犯罪的客体要件相同,主要包括:(1)侵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侵犯国家经济制度、经济秩序;(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4)侵犯财产权利;(5)侵犯社会管理秩序;(6)侵犯国防利益;(7)侵犯民族风俗习惯;(8)侵犯知识产权;(9)侵犯环境保护。
3. 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共同具有的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共同犯罪中的主观要件具体表现为:(1)直接故意:各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各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 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客观要件包括:(1)共同行为:各犯罪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结果:各犯罪主体的行为共同造成了犯罪结果。
二、共同犯罪的类型1. 按参与犯罪的人数分类(1)二人共同犯罪:指两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
(2)三人共同犯罪:指三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
(3)多人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的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
2. 按参与犯罪的主体的性质分类(1)自然人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
同犯罪
1.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者 次要正犯 2.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业者 帮助犯 (二)单位犯罪中的主从犯 不区分 (三)处罚
四 胁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概念 1.被胁迫 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威逼,强制,但并未丧失意志 自由。 如身体完全受强制,丧失意志自由,则主观无罪过。 (不可抗力) 2.参加了犯罪 (二)处罚
丁某构成抢夺罪,肖某构成抢劫罪,二人是否构成共 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1、抢劫不共同,不是抢劫罪共犯; 2、抢夺范围内重合,共同的部分应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还可以从“共犯实行过限”理论得出相同结论。 注意: 是不是教唆未遂?不是,被教唆人已经实施了被教唆 的抢夺罪。 丁某抢夺未遂还是既遂?既遂!
1、犯罪(性质)共同说。 性质完全相同。 2、行为共同说。 共同作案即可,不论性质。
3、部分犯罪共同说。 性质共同部分成立共犯,不共同部分不成立。 司法考试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 2007二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 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 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 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节 共犯论的其它问题
一 共犯中止 (一)预备阶段的中止 1.共谋共同正犯的中止 条件: a脱离共犯意思向对方明确表达; b中止意思被对方接受。 但是,共谋实施重罪的正犯和主要提议者 阻止
2.教唆犯的中止 原则上将意思传递给被教唆者,可成立。 但是,如是重罪或给予报酬的,还须阻止。 3.帮助犯的中止 告知后能消除自己对未来实行行为的积极影响,他 人的着手实行会遇到困难,且得到对方同意,可中 止。 (二)实行阶段的中止 1.共同正犯中,所有人决定停止犯罪,并有效防止 结果发生,中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对于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共犯。
主犯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具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教唆主犯实施犯罪的人。
共犯是指与主犯一起实施犯罪的其他人。
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和实施的角色来区分。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罪责人数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在同一犯罪中,主犯通常被认定为犯罪的主要责任人,罪责重于从犯和共犯。
其次,实施行为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施行为情况,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主犯的直接实施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责应最重,而从犯和共犯的帮助、教唆或共同实施行为则相对轻一些。
再次,心态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罪责也应相应加重。
最后,犯罪结果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共同犯罪结果,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和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其罪责也应相应增加。
然而,要考虑到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同的协作程度和责任分配情况。
有些情况下,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些人虽然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程度较低,可以视为辅助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定性为从犯或共犯,并对其予以相对较轻的处罚。
此外,还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和刑罚方式。
在法律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往往会结合刑法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和运用。
刑法规定了一些共同犯罪情形的特别处罚规定,例如刑法中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来确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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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认定及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一)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9条对共同犯罪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共同犯罪是一种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
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拟就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作些浅见。
本文共分二大部分,包括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本文主张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间接正犯、“过限”行为、同时犯等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
在实践中应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总之,共同犯罪理论博大精深,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深入细致地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共同故意共犯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
方向。
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
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
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
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现在,我将对下面两方面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
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是犯罪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
所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一、必须二人以上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对这种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当工具使用,属于间接实行犯。
单位犯罪,虽然也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因此,对于一个单位犯罪主体有数个责任人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人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
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
内容完全相同。
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
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
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
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
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
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有意帮助乙某杀人,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帮助犯)。
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承认过失犯罪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来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过程中,这被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才知道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的,并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
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殊的限制。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
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
三、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
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犯罪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
因此,教唆犯、帮助犯通常是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教唆、帮助。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用,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因此;在有共谋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认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而“共谋”却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呢?这涉及到共谋的理解,换言之要看是怎样共谋的,我认为有共谋就是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与故意,可以成立共犯。
有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有3种可能:一是由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
如一些有组织犯罪的领导或骨干参与共谋但不亲自出马。
二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
三是自动放弃。
这三种情况的“共谋”虽未参与实行,也可成立共犯。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注意不认为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犯。
返过来说,我国刑法强调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但是,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例
外。
(2)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所谓间接共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
这涉及到实行犯的一种分类。
实行犯是指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或者行为。
实行犯通常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肢体去实行犯罪行为,如伸手扒窃、举刀杀人等等,这是直接实行犯罪。
此外,直接实行犯罪也包括利用工具犯罪的情况,如唆狗咬人(伤害),训练猴子入室盗窃,等等。
但是,还存在利用他人行为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称为间接行为。
因为在这种场合,被利用的已经不是没有意志、意识的工具或者动物,而是有意志、有意识的“人”,一种形似独立犯罪主体的人。
当行为人利用这种形似犯罪主体的人去直接实行犯罪时,被利用的人是“直接实行犯”,利用者是间接实行犯。
间接实行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比如说,利用未成年人去盗窃。
二是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
(3)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
返过来,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就以共犯论处。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判断事先事后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一般为是否既遂。
没有既遂的是事先,已经既遂的是事后。
(4)“过限”行为不认为是共犯。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
这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就叫做共犯的过限行为。
对于共犯中发生
的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