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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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概述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知识要点】(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如,甲教唆乙去某学标车棚盗窃自行车,但乙接受教唆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甲、乙在盗窃罪的故意与犯罪行为上是共同的,因而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对甲和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经典考题47-1】(2009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经典考题47-2】(2007年试卷二第60题)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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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在很多的犯罪⾏为中都有可能尊存在共同犯罪,但是在法律上对于共同犯罪有相应的分类。

很多⼈对于这点了解得不是特别清楚,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来进⾏共同犯罪⾏为的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1)⼀般共犯与特殊共犯⼀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是为实施某种犯罪⽽临时结合,⼀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犯,是指⼆⼈以上共同直接实⾏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为,共犯⼈都是实⾏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着犯罪分⼯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实施共犯⾏为的实⾏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

(3)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实施的犯罪⾏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以上的共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4)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实⾏犯罪前形成。

后者即指事前⽆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的共犯故意,是在实⾏着⼿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为,⽽且其⾏为是犯罪结果发⽣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也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共同犯罪的形式、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抢劫案。

在某城市的一个小巷里,两名年轻人A和B合谋抢劫了一名路人。

A持刀威胁路人交出财物,B则在一旁守望。

在抢劫过程中,A和B配合默契,成功地夺走了路人的财物。

后来,两人被警方抓获,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A和B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案例二,贩毒案。

在边境城市,C和D两人合谋走私毒品。

C负责购买毒品,D负责将毒品藏匿并运输。

他们利用地下通道将毒品走私进入国内,并在城市内进行贩卖。

后来,警方侦破了这起贩毒案,将C和D抓获归案。

这个案例中,C和D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贩毒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三,诈骗案。

E和F两人合谋实施了一起诈骗案。

E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这些信息转交给F。

F再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后来,受害人报警,警方将E和F抓获。

这个案例中,E和F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其特点是犯罪主体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们应当加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故意下,联手实施或协力完成一起犯罪的行为。

它是在一定的共谋和分工协作下实施的,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

共同犯罪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犯罪中的一种复杂形式,通常与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等情况有关。

共同犯罪是犯罪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深入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十分重要。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1. 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的首要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有共同故意。

这意味着他们明确知晓对方的意图,有意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来。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前提,没有共同故意,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 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

共同专责是指每个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有相对独立的专责,但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

协力完成是指参与者之间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进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3. 具有分工和相互协作的特点共同犯罪通常伴随着一定的分工和相互协作。

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特长和能力进行分工,以达到犯罪目的。

同时,他们还会进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处罚依据、犯罪数罪并罚等方面的规定。

1. 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主犯、行为人和从犯。

主犯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起主导和主要作用的人;行为人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犯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提供帮助、支持、协助或者从犯等角色的人。

2.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对于从犯,则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决定从犯所受的刑罚。

3. 犯罪数罪并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如果犯有多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数罪并罚。

即对于已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并处数罪的刑罚。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式,近些年有组织犯罪及单位犯罪⽇益增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备受社会的关注。

在这⾥店铺⼩编收集了⼀些资料详细的给⼤家讲解什么是共同犯罪以及相关的构成要件等,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个⼈单独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种特殊形式,⽐⼀个⼈单独实施犯罪复杂:⾸先,共同犯罪⽐⼀个⼈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以⼀个⼈实施犯罪为标准⽽制定的《刑法》分则条⽂,⽽需要另⾏加以规定其⾏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的原则,因⽽是科学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这⾥所说的⼈,既指⾃然⼈,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以上。

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然⼈,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然⼈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

如果犯罪主体是⾃然⼈,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和⼀个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危害⾏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为⼈能否成为某⼀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

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

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经典考题52】(2002年试卷二第32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根据各自的作案行为分别判断罪责。

其中,共同作案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重要概念,指的是共同犯罪参与人之间互为作案行为的协助和配合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展开解析。

一、共同作案构成要件共同作案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1. 主观要件在共同作案中,参与犯罪行为的各方必须具备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即犯罪人必须知道、预见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或过失,才能认定其为共同作案的参与人。

2. 客观要件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必须存在实际的行为,即他们之间必须在行动上存在一定的协作或配合。

这种行动可以是直接执行作案行为,也可以是为实现作案目标而提供帮助、指导、煽动等。

二、共同作案的类型根据参与共同作案行为的形式和作用,共同作案可以分为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和协助行为共同作案两种类型。

1. 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实施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共同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并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行为时,各自发挥各自的作用,协同工作,共同达到犯罪目的。

2. 协助行为共同作案协助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中,有的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但并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作为"幕后黑手",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协助,如提供资金、提供工具、提供情报等,使得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

三、共同作案的责任分配在共同作案中,各参与人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根据各自的具体作案行为和作用,判定犯罪的形态和责任。

刑法中通常将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分为主要犯和从犯。

1. 主要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并且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其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主要犯。

主要犯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2. 从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但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却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协助,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从犯。

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

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

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共同犯罪有哪些形式?本⽂从法律的⾓度介绍了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必要的共犯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以上的犯罪。

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还有⼀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换⾔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放⽕、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

这⾥的“事先”,是指着⼿实⾏犯罪之前。

在着⼿实⾏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实⾏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通谋的共犯。

如果先⾏为⼈已实施⼀部分实⾏⾏为后.后⾏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后⾏为⼈就其参与后的⾏为与先⾏为⼈构成共同犯罪。

但对其加⼊前的基本犯罪⾏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以前的加重⾏为不负责任。

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对其实施暴⼒,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

刑法 第八版 第十章 共同犯罪

刑法 第八版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二)从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要包括两种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 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 罚。”这是对共同犯罪含义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一节体条件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
(三)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2个以 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 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 单位,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其一,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其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以及骨干成员 其三,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出发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征: (1)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必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从对象上讲,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十章共同犯罪

第十章共同犯罪

七、思考题
什么是共同犯罪?为什么共同犯罪的危 害性大于单个人犯罪? 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 故意”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主犯? 如何处理教唆犯?
3、主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 发生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犯 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司考真题
2、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 组织、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 刑法第26条 26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司考真题2008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甲 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刑事法中的犯罪共犯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共犯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共犯问题犯罪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很多法律原则和规定。

在条文上,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分工明确,有的实施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有的负责引诱、结合、通风报信、包庇、纵容、串供、洗钱、转移赃款、赃物或者犯罪工具,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犯罪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主观上参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实现犯罪目的,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具有明确的分工和密切的配合,每个共犯的行为对实施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识别共同犯罪和确定具体行为人对各种行为的参与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首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主观方面——主观上参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共同实现犯罪目的;客观方面——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分工明确,有的实施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有的负责引诱、结合、通风报信、包庇、纵容、串供、洗钱、转移赃款、赃物或者犯罪工具。

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既体现了行为人之间的协作与分工,又体现了他们为共同的犯罪目的而付出的实际行动。

其次,共同犯罪的刑法责任需要根据犯罪人员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具体作用进行衡量。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将主犯和从犯来划分责任,并根据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量刑。

主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有独立完成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意愿的人;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主犯的犯罪责任一般要重于从犯,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从犯的犯罪行为非常恶劣或对犯罪行为有重要贡献时,从犯的犯罪责任也可能接近甚至超过主犯的犯罪责任。

这种刑法责任的差异对于准确判定刑罚并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共同犯罪在量刑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具体量刑时,需要根据犯罪类型、犯罪情节以及每个共犯的具体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共同犯罪,可以处以单一量刑,也可以共同适用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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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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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有哪些行为:
(一)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故意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

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

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

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

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

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

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

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四)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

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

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

前者指物质上体力上的帮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测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有形帮助。

后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例如帮助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其决心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无形帮助。

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

事前帮助主要指事前为实行犯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例如,仓库看守与盗窃犯合谋,首先打开仓库的大门,为盗窃创造有利条件,就是事前帮助行为。

事后帮助主要是指事后的隐匿行为,但它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中帮助是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帮助。

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强奸,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某甲强奸得以顺利进行。

丙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2.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而复杂共犯是指各
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

例如,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门口望风。

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复杂共犯、一般共犯。

本文主要由法律直通车整理所得,如果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宁波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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