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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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八章
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分为两类: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 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共同预备行为 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表现为四种情况: 一是实行行为
二是组织行为 三是教唆行为 四是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
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包括:聚合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相
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 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 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 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 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 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二人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可以
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符合单位主体要件的 单位;还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与符合单位主体要件的单位。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4、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包括窝藏、 包庇行为,赃物犯罪行为及帮助他人事后 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如果事先通 谋的,以共犯论处。 上例中,黄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黄某 与王某不够成共同犯罪。虽然黄某窝藏王 某,但事前黄某并没有与他们形成共同的 犯罪故意,他的行为单独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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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 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叫 做组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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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表现为建立、领导犯罪集 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 具体罪,有的还亲自动手实施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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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的内部结构或者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 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某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某的共同 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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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 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它的特点在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 织,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 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的 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三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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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3、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九章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模式的,对二人以上实施以单独犯罪为模式的犯罪,如何解决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分则条文无规定。
这就需要对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条文进行研究。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特征:(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并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例:甲(36岁)唆使其8岁的女儿实施盗窃。
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人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由其本人就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
例:甲(13)、乙(15)、丙(17)三人一同盗窃。
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等。
5(二)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即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
1、行为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行为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三)主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即各共犯者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认识因素——1、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2、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联系的存在前提;3、共同犯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核心。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
各共犯者之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系。
即各共犯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联系各共犯者的精神纽带,它把各个共犯者单个的犯意联结为一体,使各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基本原理与共同正犯(星考点)
基本概念1.共犯: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2.任意共犯:即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取决于总则法条的规定。
3.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这种共犯规定于分则,原则上不适用总则的共犯规定。
4.对向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
但当只有一方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5.聚众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
6.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7.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如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
8.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危害严重。
9.正犯:依照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人。
10.直接正犯:指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
11.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应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
12.共同正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对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13.同时正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的,就是同时正犯。
14.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正犯中,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彼此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导致结果的发生,结果就应当归属于每一人的行为。
因此即使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15.共谋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
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
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经典考题52】(2002年试卷二第32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总论第九章 共 同 犯 罪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方面)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含 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而 且还认识到。。。
二是意志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 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例如,张三看到李四在追杀自己的仇人王五,心中高 兴不已。。。。。。。。
问题: 如何认定张三的行为性质?
答案: 张三的行为不是共犯, 而是片面的共犯。
理由是: 张三和李四在犯罪前没有意思联络,但张三明知李 四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依然暗中提供帮助,表明 他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对张三可以按李四的共犯 对待。李四不成立共犯,只对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 理由在于李四不知道张三帮助自己,没有意思联络
●但是,如果甲乙丙三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前有约定
4、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指二人以上主观上没有相互联系的共同故意,客观上 表现为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侵害同一对象的情形
共犯与同时犯的重要区别: 责任不同——共犯的罪责是整体罪责,同时犯的行为 人只对…
案例分析 1998年年8月,因为受到百年一遇的洪水的威胁,
就本案而言,如果是共同责任,行为人就得为20 万元的文物价值承担责任; 如果是同时犯。。。。
5、罪过形式不同不成立共犯 故意与过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6、片面共犯问题 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 加功于他人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形
因为没有完整的意思联络,只有行为人单方面的意 思,所以是单方的共犯(一方的共犯,片面共犯)。 对于被加功者(犯罪人)而言,不构成共犯。但对 于加功者而言,因为他知道被加功的人在犯罪,还 提供帮助,应按共犯对待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1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六)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无罪过行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与其窝藏等行为指向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 犯罪故意,另一方则无此犯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但承认片面共犯这种共同犯罪类型,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在刑法当中直接对片面共犯作出专门规定。
(1)新旧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有所不同 (2)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3)胁从犯可能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第十一章
刑法学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对教唆犯应按如下原则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二、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3.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刑法 第八版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要包括两种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 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 罚。”这是对共同犯罪含义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一节体条件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
(三)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2个以 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 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 单位,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其一,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其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以及骨干成员 其三,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出发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征: (1)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必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从对象上讲,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十章共同犯罪
七、思考题
什么是共同犯罪?为什么共同犯罪的危 害性大于单个人犯罪? 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 故意”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主犯? 如何处理教唆犯?
3、主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 发生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犯 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司考真题
2、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 组织、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 刑法第26条 26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司考真题2008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甲 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共犯形态
二、共同正犯 正犯,也称实行犯,为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 实行行为的犯罪人。 自己一个人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人称为单独正 犯;与他人一起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人称为共同 正犯。 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一起,称为广义的 共犯。
三、间接正犯 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正犯称为直接正犯;间接实施实行 行为的正犯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3、利用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 4、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5、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6、利用身体受强制、丧失自由意志的人的行为
第二节 共犯的形式
一、规范上的共犯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1、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构成 犯罪:如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或者聚众 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 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三、从犯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 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包括三种:(1) 次要的实行犯(正犯);(2)次要的教唆 犯;(3)帮助犯。
四、胁从犯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 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胁从犯受到某种威胁, 但未丧失意志自由而被迫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并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无期待可 能的理论。
3、仅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因而严格说不一定成立 共同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罪 《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 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 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 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犯罪
1.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者 次要正犯 2.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业者 帮助犯 (二)单位犯罪中的主从犯 不区分 (三)处罚
四 胁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概念 1.被胁迫 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威逼,强制,但并未丧失意志 自由。 如身体完全受强制,丧失意志自由,则主观无罪过。 (不可抗力) 2.参加了犯罪 (二)处罚
丁某构成抢夺罪,肖某构成抢劫罪,二人是否构成共 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1、抢劫不共同,不是抢劫罪共犯; 2、抢夺范围内重合,共同的部分应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还可以从“共犯实行过限”理论得出相同结论。 注意: 是不是教唆未遂?不是,被教唆人已经实施了被教唆 的抢夺罪。 丁某抢夺未遂还是既遂?既遂!
1、犯罪(性质)共同说。 性质完全相同。 2、行为共同说。 共同作案即可,不论性质。
3、部分犯罪共同说。 性质共同部分成立共犯,不共同部分不成立。 司法考试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 2007二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 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 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 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节 共犯论的其它问题
一 共犯中止 (一)预备阶段的中止 1.共谋共同正犯的中止 条件: a脱离共犯意思向对方明确表达; b中止意思被对方接受。 但是,共谋实施重罪的正犯和主要提议者 阻止
2.教唆犯的中止 原则上将意思传递给被教唆者,可成立。 但是,如是重罪或给予报酬的,还须阻止。 3.帮助犯的中止 告知后能消除自己对未来实行行为的积极影响,他 人的着手实行会遇到困难,且得到对方同意,可中 止。 (二)实行阶段的中止 1.共同正犯中,所有人决定停止犯罪,并有效防止 结果发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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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有三种形式:一是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二是聚合性共同犯罪,是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三是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