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例3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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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共同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共同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共同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1.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9号)【裁判要点】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2.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4号)【裁判要点】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3.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行为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02.028)【裁判要旨】因GRE考试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代替考试罪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的行为不构成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而是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计算机控制程序和工具,同时事先与他人有犯意沟通、事后有利益交换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不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对犯罪情节的认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综合案件全部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案号】一审:(2016)沪0115刑初字第1534号4.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人民司法2017.05.036)【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干货)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干货)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干货)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转自:两高法律资讯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

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

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

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

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

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

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

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

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

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

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

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

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

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

”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

”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

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

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

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

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

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

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预谋,计划共同盗窃某公司仓库内的贵重物品。

经过周密策划,三人于5月15日深夜,利用公司内部人员的关系,非法进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调查,三人共盗走黄金首饰、高档电子产品等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犯罪事实1. 预谋阶段: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因生活拮据,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三人经过多次密谋,决定共同作案,并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

2. 实施阶段:三人约定在5月15日深夜行动。

张某利用其公司内部的关系,成功获取了仓库的钥匙。

李某和王某则准备了作案工具,包括手套、面具等。

3. 盗窃过程:当晚,三人按照计划,分头行动。

张某利用钥匙进入仓库,李某和王某则在外接应。

在张某进入仓库后,李某和王某也先后进入。

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盗窃贵重物品,张某和王某则负责搬运和掩护。

4. 逃离现场:盗窃过程中,三人并未遇到任何阻碍。

在将盗窃物品搬运完毕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李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和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3. 盗窃罪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4.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共同犯罪案例34867

共同犯罪案例34867

共同犯罪案例案例1: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共同犯罪案例:盗窃与伙同绑架之罪---------------------------------案发时间:2008年7月15日地点:某大都市A市案例细节:2008年7月15日,上午10点,A市某珠宝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件。

这家珠宝店位于市中心繁华商业区,是该地区最高档的珠宝店之一。

据店主回忆,当时有两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进入店内,将售货员绑架,并将珠宝首饰盗走。

杀戮粗暴的嫌犯在劫匪期间展现出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暴力威胁手法,凸显出其犯罪狡猾性。

根据店主的描述以及警方的调查,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已经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并分工合作,展现出高度组织性与协作性。

他们在作案前一天就租赁了一辆黑色轿车,并劫持了一名过路行人的身份证件用于作案现场租车登记。

作案当天,嫌犯使用抢劫工具进入珠宝店,随身携带着手铐、胶带和软绳等绑架手段。

当天上午10点整,两名嫌犯闯入珠宝店并立即使用暴力手段将售货员控制住。

他们将售货员绑在店内办公室的椅子上,并威胁她不许发出任何声音。

接着,嫌犯使用钥匙打开柜台里的珠宝首饰展示柜,将珠宝首饰随意放入袋子中。

在完成盗窃并将包装好的袋子放入背包后,嫌犯绑架了售货员携带的手机,并威胁她不得向警方报警。

凶案发生后,店主报警并立即向警方提供了CCTV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警方通过分析录像中的细节以及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和DNA样本,成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经过一周的侦查和跟踪,警方发现嫌犯逃往了市郊某农村。

经过警方的精心部署和突击行动,嫌犯在案发后的10天内被成功抓获。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发现了被用于绑架的工具、珠宝首饰以及盗窃现场留下的指纹和DNA样本。

经过审讯,嫌犯最终供认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并揭露了案件的始末。

律师点评:这起共同犯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展示出了高度的组织性和策划性。

他们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专业技能,并在犯罪过程中展现了暴力手段和高度的狡猾性,使得案件侦破的难度增加。

警方通过综合运用CCTV监控录像、指纹、DNA等物证和作案手段等信息,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展开了跟踪和抓捕行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案例:共同犯罪案件案件背景:2010年5月,A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这个团伙由五个成员组成,他们分别是: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

这五个人在案发前曾经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对公司内部存在的不公平待遇和经济问题的不满,他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犯罪的计划。

事件一:策划和准备(2010年2月-2010年4月)在案发前的数个月里,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开始策划这起共同犯罪案件。

他们以陈某被公司开除为契机,决定对公司进行报复。

王某和张某担任团伙的领导,他们开始查找相关的工具和资料,用以实施犯罪活动。

在这个阶段,他们秘密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作为作案工具,并且收集了公司内部的重要文件和数据,以便后续的勒索和威胁。

此外,他们还了解到公司的安全措施和警卫布置,以寻求最佳的作案时间和方式。

事件二:实施犯罪行为(2010年5月1日-2010年5月3日)2010年5月1日,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正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提前得知公司将于5月1日-5月3日期间进行半年一次的重要机密文件整理工作,这给他们提供了突袭公司的绝佳机会。

在这三天里,王某和张某驾驶面包车将其他三名成员偷偷带入公司。

然后,他们利用之前收集到的公司内部资料,找到了财务部的位置,并成功进入该办公室,盗取了公司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数据。

在离开公司之前,他们还在文件中留下了一张纸条,要求公司支付巨额赎金,否则将泄露这些文件并公开公司的内幕。

为了增加威胁的可信度,他们还在公司内部网络留下了一个后门,以便进一步的威胁和勒索。

事件三:警方介入和调查(2010年6月)公司管理层迅速发现了异常,并在警方的协助下展开了调查。

调查人员追踪了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的行踪,并且通过对他们的通信记录进行分析,逐渐确定了这个团伙的成员和他们的作案手段。

在2010年6月,警方成功逮捕了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缴获了他们起获的赃款和赃物,并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9月10日,李某与黄某外出,在一偏僻山坳里,看见被害人王某骑车经过,李某喝令王某停下,持水果刀上前揪住王某进行殴打,并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和200元钱。

在李某抢劫王某财物时,站在一旁的黄某一声不吭,并顺手接过李某递给他的200元钱。

当天晚上,黄某将200元钱交给李某,但李某说这200元钱给黄某,黄某予以拒绝。

后公诉机关以李某、黄某涉嫌共同抢劫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注意考察犯意的提起者。

一般来说,犯意的提起者提起犯意的时候往往会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赞同、响应,从而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进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2)注意考察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共同犯罪人主要实施特定的共同犯罪行为,而其他犯罪人则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帮助作用。

例如: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有的实施暴力行为,而其他的行为人则在一旁站脚助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胁迫,对于暴力实施者则应定为主犯。

(3)注意各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所起作用的考察。

虽然各共同犯罪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作用有大有小,对于犯罪结果发生作用较大的就应当认定为主犯,而起次要作用或帮助作用的行为人则应认定为从犯。

[判决结果]本案中,李某与黄某虽然事先没有商议共同抢劫王某财物,但当李某持刀威胁殴打王某时,黄某站在一边没动手,但也未阻止,在李某抢到王某200元钱并交给黄某时,黄某并未拒绝。

因此,李某的行为和黄某的行为共同对被害人王某构成人身和财产上的威胁,事实上,黄某已成了李某抢劫犯罪的帮助犯。

虽然黄某事后未要李某给付的200元,但这只是赃物分配的问题,并不能改变李某与黄某共同犯罪的性质。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

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

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

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

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

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

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

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

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轧左右腿)(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

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共同犯罪认定--中顾刑事辩护网

【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共同犯罪认定--中顾刑事辩护网

【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共同犯罪认定--中顾刑事辩护网【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540共同犯罪案例案情王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

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

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伤害。

王某不听李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孙某头上砸去。

李某此后一直劝阻王某的行为,且并未对孙某再实施加害行为。

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公诉机关将王某与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诉至法院后,产生如下争议:第一、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第二、李某是否成立犯罪?分析(一)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应仔细明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据此,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一下条件[1]: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将共同犯罪与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相对付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危害行为的“间接正犯”。

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一点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李某事前可能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主观故意起了变化,由故意伤害转为了故意杀人。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也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共同犯罪的形式、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抢劫案。

在某城市的一个小巷里,两名年轻人A和B合谋抢劫了一名路人。

A持刀威胁路人交出财物,B则在一旁守望。

在抢劫过程中,A和B配合默契,成功地夺走了路人的财物。

后来,两人被警方抓获,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A和B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案例二,贩毒案。

在边境城市,C和D两人合谋走私毒品。

C负责购买毒品,D负责将毒品藏匿并运输。

他们利用地下通道将毒品走私进入国内,并在城市内进行贩卖。

后来,警方侦破了这起贩毒案,将C和D抓获归案。

这个案例中,C和D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贩毒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三,诈骗案。

E和F两人合谋实施了一起诈骗案。

E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这些信息转交给F。

F再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后来,受害人报警,警方将E和F抓获。

这个案例中,E和F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其特点是犯罪主体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们应当加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共同犯罪案例 (2)

共同犯罪案例 (2)

共同犯罪案例1.简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合谋进行的犯罪行为。

这种形式的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常常涉及多名嫌疑人协作进行犯罪活动,共同策划和执行犯罪行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共同犯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犯罪形式。

2.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某大城市的金融街区。

三名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晓明、李伟和王丽,他们有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通过一起计划好的盗窃行动获取大笔金钱。

这三人原本是同事,他们在一家大型金融公司工作,对公司内部的安全系统和金融信息非常熟悉。

他们发现了公司内一项升级计划,意识到这将会给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3.案发经过张晓明、李伟和王丽密谋了数周,计划窃取公司内的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他们先是收集了关于公司内部安全系统的详细情报,并决定在一个周末晚上实施他们的计划。

在案发当天晚上,三人利用工作时间收集到的信息,成功绕过了公司的安全系统。

他们使用了一套高科技工具,包括无线电干扰器和密码破解器,迅速进入了金库。

在金库内,他们使用专业工具打开了保险柜。

随后,他们将大量现金、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装进了箱子中,准备离开现场。

4.警方介入在这个时候,一名安保人员偶然间发现了异常。

他立刻向警方报案,并通知了他的同事。

警方迅速展开了行动。

警察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

但是由于事发突然,嫌疑人在警察赶到之前已经逃离了现场。

然而,警方并没有轻易放弃。

他们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并通过与证人的交流,了解到了关于案件的更多细节。

5.追捕与审判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警方锁定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追踪到了他们的藏匿地。

在一次成功的抓捕行动中,张晓明、李伟和王丽都被警方逮捕归案。

在审讯过程中,三名嫌疑人都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同时,他们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证据,包括他们之间的通信记录和犯罪工具。

最终,张晓明、李伟和王丽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被迫赔偿公司损失的巨额财物。

6.总结这个案例展示了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和危害。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25岁,汉族,无业,住某市某区。

被告人李某,男,28岁,汉族,无业,住某市某区。

二人因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遂预谋盗窃他人财物以偿还债务。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在酒吧相识,两人因共同的赌博爱好结为朋友。

在交往过程中,张某了解到李某有盗窃前科,且对盗窃手法较为熟悉。

2018年6月,张某因赌博输掉了一笔巨款,债务压力巨大。

此时,张某想到了与李某共同实施盗窃,以偿还债务。

2018年7月,张某与李某商议后,决定共同盗窃某公司财务室。

张某负责提供作案工具和交通工具,李某负责实施盗窃。

二人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蔽。

2018年7月15日晚,张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来到某公司财务室附近。

李某身穿黑色雨衣,头戴黑色帽子,手持一把万能钥匙,潜入财务室。

在财务室内,李某发现保险柜上有一张价值10万元的现金支票。

李某趁无人注意,将支票取出,放入自己的口袋。

随后,李某又盗取了财务室内的5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

作案过程中,张某在附近驾车等候。

李某盗窃完毕后,将赃物放入张某的车内。

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2018年7月16日,张某与李某将赃物变卖,得款共计12万元。

其中,张某分得6万元,李某分得6万元。

二人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赌博债务和个人消费。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2.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盗窃的现金支票价值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且二人有多次盗窃的前科,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市发生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案件主要涉
及抢劫和故意伤害两项罪名。

在这起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事先商定好作案计划,一人负责监视目标,另一人则实施抢劫和伤害行为。

由于两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紧密勾结,他们成功逃脱了警方的追捕,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影响。

共同犯罪案例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共同犯罪案件通常具有
高度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勾结,很难被警方及时发现和打击。

其次,共同犯罪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和有效。

再者,共同犯罪案件的危害范围通常较大,一旦发生,往往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共同犯罪案例的特点和危害,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

首先,
加强社会治安巡逻力度,加大对潜在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和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同犯罪行为。

其次,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共同犯罪案件的发生。

再者,建立健全的社会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社区治安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共同犯罪的合力。

总之,共同犯罪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其危害性较大。

我们应深刻认识
共同犯罪案例的特点和危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保障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共同犯罪之案例分析

共同犯罪之案例分析

张某之妻李某与刘某有过通奸关系,在李某拒绝与刘某往来之后,刘某仍然常去李家纠缠,曾被张某抓住殴打过,并多次警告过刘某均无济于事。

于是张李两个人商议,如刘某再来便将其腿打断。

某夜刘某又去李家,李听见门有响动将张叫醒,张随即到外屋拿把铁锹出门外,看见刘躲在墙角处,张仇恨满腔,当即举起铁锹照刘某头部猛打数下,刘顿时倒地。

这时,李某也出来用扁担又朝向刘某腿、臀部猛打,直打到刘某不能动弹为止。

张遂去派出所投案,刘某被抬回家,于当夜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严重脑挫裂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分别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共同说(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违法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车浩主编《刑法总论精释》)、行为共同说(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理论分析下列案例。

1.甲乙两人曾因共同抢劫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的一个下午,甲发短信给乙,短信内容“今天是七夕,某某街肯定有喝多了的女的,我们骗个人来“搞”一下”。

实际上,甲短信中的这个“搞”字,意思是强奸;而乙将这个字理解成抢劫。

两人到达某某街以后,看到丙女已经喝醉,就驾车将丙女载到了滨江公园。

进入滨江公园以后,甲将丙女往密林深处拉,丙女不同意,甲就大声向乙喊“快去拿刀”。

乙知道他们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是用来吓唬丙女的,就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不动。

丙听了后果然十分害怕,就跟着甲进入了树林。

在甲强奸丙女的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

乙就在离强奸现场一两米远的地方,从丙的包中翻出一部手机和4000元人民币。

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甲乙携带财物离开现场,两人平分了赃物。

2.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某七夕夜,甲乙在某某街逛街,醉酒的丙女要坐乙的顺风车。

三人路过滨江公园时,甲要求乙停车,并将丙女拖往树林深处强奸,乙在整个过程没有吱声。

事后,甲乙两人一起乘车离开。

3.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某七夕夜,乙路过滨江公园时,看到甲正在拖丙女往树林里走。

乙想甲肯定有所图谋,于是主动为甲望风,准备一有风吹草动就给甲报信。

甲强奸丙女后出来,看到乙很吃惊,但随即镇定,并对乙说:“你要不要进去玩玩?”乙否决。

两人一起离开。

4.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起约定某七夕夜抢劫醉酒的女子。

结果在两人灌醉丙的过程中,丙和乙都醉了。

甲轻松地拿走了丙的财物,并将醉酒的乙扛走。

5.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定约定某七夕夜用迷药迷晕在滨江公园的女子并抢劫财物。

乙先去公园,并物色好一个在公园醉酒得很厉害的丙女准备下手。

但是乙担心迷药太多会将丙女致死,于是自己先试用少量迷药,结果乙自己被迷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盗窃案案例简介:时间:2008年3月10日地点:某大型购物中心主要人物:小明、小亮、小李、小王事件描述:2008年3月10日晚,小明与小亮、小李、小王一起商量了一件大胆的计划:盗窃某大型购物中心珠宝店的贵重珠宝首饰。

小明是计划的策划者,他提供了详细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小亮和小李负责撬开珠宝店的门锁,小王负责在案发当晚提供交通工具来逃离现场。

4月10日,晚上9点,小明等四人按照计划潜入购物中心。

他们利用小明提供的蓝图,熟练地穿越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区域,伺机进入珠宝店。

小亮和小李配合默契,迅速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并进入了店内。

小明遵循事先制定的计划,带着各种工具摧毁了防盗玻璃,并盗走了一批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并将其放入专门准备的随身行李中。

在盗窃过程中,小霞,一位购物中心员工,巧合地路过珠宝店。

她注意到门锁被撬开并且发出了响声,于是立即报警。

保安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但是小明和其余三名同伙已经逃离了购物中心。

警方展开了调查,并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了小明等四人的身份。

经过艰苦的努力,警方最终在4月18日将小明和小亮抓获,而小李和小王则已经逃至境外。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小明、小亮、小李、小王四人构成了一起盗窃案的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实施一起犯罪行为中共同犯罪,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共同犯罪特点明显,每一名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小明作为计划的策划者,提供了珠宝店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他的计划为盗窃行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其次,小亮和小李作为实施者,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为小明进入店内创造了条件。

最后,小王作为逃离现场的保障人员,提供了交通工具以便小明等人快速逃离。

四名被告人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分别判刑。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策划者,具有更大的罪责;小亮、小李承担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刑责;小王则应承担逃避追捕的刑事责任。

法律顾问共同犯罪案例(3篇)

法律顾问共同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董事长李某与公司法律顾问张某、财务总监王某共同策划,通过虚报工程成本、虚增销售收入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总体策划,张某负责提供法律意见,王某负责财务操作。

在三人共同努力下,该企业连续三年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共计数百万元。

二、犯罪事实1. 虚报工程成本张某作为法律顾问,利用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为李某提供虚报工程成本的法律意见。

李某遂指示王某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故意虚报工程成本,增加企业成本。

经审计,虚报工程成本金额达数百万元。

2. 虚增销售收入张某认为,虚增销售收入可以降低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便向李某提出建议。

李某同意后,王某在财务报表中虚增销售收入,使企业销售收入虚增数千万元。

经审计,虚增销售收入金额达数千万元。

3. 伪造合同张某利用其在公司的影响力,指使公司员工伪造合同,将虚报工程成本和虚增销售收入的事实合法化。

经查,伪造合同共计数十份,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4. 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在张某的建议下,李某通过虚报工程成本和虚增销售收入,使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在三人共同努力下,该企业连续三年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共计数百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 法律顾问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作为法律顾问,利用其法律知识,为李某提供违法的法律意见,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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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1: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
(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

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

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

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案例4: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列车车厢盗出1台录像机,价值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

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

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

马找到录像机,将其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
(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
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
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

(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
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5: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
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
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

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
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
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答:乙已满14周岁,可以构成强奸罪。

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
乙为实行犯。

甲教唆的乙不满18周岁,所以对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乙属于犯罪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对甲应当撤
销缓刑,对其强奸罪判处刑罚后,与其侮辱罪所判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

乙虽
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亲友规劝、由
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乙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与甲的全部罪行,所以
成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6:甲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

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
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

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放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
得大量财物。

(1)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2)如果此案
中,大儿子17岁,那么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1)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两个孩子未达到盗窃罪构成的法定年龄(不
满十六周岁) (2)如果此案中,大儿子17岁,那么父亲与大儿子构成共犯(满十六周岁),
小儿子不构成(不满十六周岁)
教唆犯案例
现年27岁的陶举燕家住巫山县平河乡朗子村,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6年4月6日,陶举燕以好友肖某治疗腿伤为由,要求龚某、李某等4人(均系未成年人)每人交100元钱。

当不谙世事的龚、李二人问他怎么找钱时,他说:“可以去偷、可以去抢,我不管。

”在陶举燕的唆使下,龚某等人持刀将叶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8元和其他物品。

龚某等人认为抢到的钱太少,当晚又持刀拦下向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抢劫现金185元和一部手机。

龚某等人将抢到的钱全部交给了陶举燕。

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将实施抢劫的龚某等人抓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龚某等人有期徒刑,而唆使他人犯罪的陶举燕却逍遥法外。

巫山县检察院迅速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陶举燕被捉拿归案。

日前,陶举燕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因为有爱,这个社会织了一个梳不清的网,逃不出的网,因为有爱,大家才走到一起来,生活有了欢乐,有苦恼,有了说不完的千千结,谁也无法去解。

因为有爱,你认识了我,我认识了你,也许就因为那一眼,我们从此在也不得分离。

因为有爱,人们走南创北,什么地方都去,不管天涯海角,一个爱就有很多的力量,驱使你去很远很远,因为有爱,多少人远走他乡,离乡背景,永远不回头了。

因为有爱,天意会安排你去坐飞机,去坐轮船,去坐火车,去坐大客运,有可能那个上飞机的剪票员,剪过千万张机票,都懒的看他一眼,偏偏就看了你一眼,恰在这时一个证件就让她给拾了,从此相识了,走在一块,永远不分离,爱情的基础,就是剪票口看了一眼,就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真爱。

有可能坐在飞机的座位上,那个身边的姑娘在你们的谈话中,彼此就默默的分不开了,至于以前,谁去过问,也勿须过问,有爱还问历史干什么,那种爱是纯真切的,不是对每个人都有这样机遇,所以一旦走到一块,彼此之间格外珍惜,那是神话般的美丽故事,谁能不珍惜呢?
情,你也不知是别人知道了,都来帮忙,有人叫你大侄子,有人叫你哥,有人叫你弟,还有称同学的,好象一家子人似的,谁也没有图谁什么,说句老实话,有些都不知他们在什么单位,这些人就这样从认识到熟悉,亲如一家,一见老人去叫叔姨,同辈我在称他们哥,弟,姐和妹,在小的也就是我侄子了,因为有爱,我成了天然的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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