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
摘要: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解析: 2015贪污罪量刑标准。为您推荐青岛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欢迎访问:
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
被告人杨祥云,原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吉首市政协常委;曾先后任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所所长,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经理,吉首市万溶江乡党委副书记。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超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将土地出让金变成了其实际控制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的资产。同时,被告人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乾州新区指挥部拆迁部负责人期间,伙同拆迁部工作人员、被告人刘国瑞(兼任万溶江分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盗卖乾州新区指挥部已征用土地,将售地款变为万溶江分公司的资产;其后,杨祥云又与刘国瑞、刘清芳(万溶江分公司副经理、杨祥云的妻子)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净资产、夸大债务等方式,低价买断了万溶江分公司所有权,从而实现了鲸吞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检察机关指控,杨祥云、刘国瑞共同贪污1495.6万余元,刘清芳参与贪污1023.5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解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已经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自己谋福利,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本案中的几名被告人共同勾结贪污国家的资金,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应该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量刑。
【延伸阅读】
2015贪污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刑事辩护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青岛刑事律师在线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刑事上的问题。
/2015/gongtongfanzui_0316/17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