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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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包括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其原因大约是:①在聚众犯罪性质轻微、只实际追究首要分子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场合,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等,没有必要认定该首要分子是主犯。②分则条文对某些犯罪的首要分子特别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如刑法第103 条规定(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这样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该条已经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直接适用该条处罚即可,似乎没有必要适用总则共犯(主犯)的一般规定。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5 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例如,某贩毒集团各成员共同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而一般的集团成员通常仅对本人参与贩卖的毒品数量处罚。再例如,甲乙二人盗窃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10万元,甲某分的9万元;乙某分得1万元。甲某应当按照总额20万元处罚;乙某也应当按照犯罪总额20万元适用刑罚。

①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集团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行为,由实施者本人承担罪责,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不承担罪责。②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罪行(过限行为),由实施者本人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不承担罪责。

二.从犯。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两种情况的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注意,实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作用确实很小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2.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注意:帮助犯一般是从犯,但未必都是从犯,因为刑法有个别分则条文把某种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对该帮助行为通常不再适用从犯的一般规定。例如刑法第第358条第1款规定有组织卖淫罪,第3款同时单独规定有“协助组织卖淫罪”并规定了比组织卖淫罪较轻的处罚。因此对于帮助他人组织卖淫的,对帮助者不再按照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共犯)定罪处罚,而是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定罪处罚。

《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注意,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不是胁从犯。如果知情的,一般属于共犯中的从犯;如果不知情的,因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胁从犯的共同点:都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不同点: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是不自愿或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四.教唆犯。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①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

②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责任:

①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成立共同犯罪,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但在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

②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共犯的独立性);

③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注意,如果被教唆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说上一般认为教唆犯属于间接正犯,不属于教唆犯。

3.教唆犯的罪名问题。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教唆),如果教唆他人犯杀人罪,就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教唆)。刑法中没有“教唆罪”这样的罪名。

4.仅仅宣扬反动落后思想意识,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是他人堕落走向犯罪道路的,不认为是教唆犯。因为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5.总则与分则的竞合。法律专门把某种具有教唆形式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的,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按教唆犯认定处罚:①《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②《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是妨害作证罪的行为。③《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罪。

6.教唆与共谋的区别。要点是:①在教唆的场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的意图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在相互影响之下、经过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图,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②在成立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者可能打算参与犯罪的实行。对教唆犯、共谋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处罚。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对于共谋者,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不一定按主犯处罚。同时,对教唆犯适用法律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对共谋者,则不适用,只适用共犯的一般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或者不知情人去犯罪的。教唆者是间接正犯,与被唆使者不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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