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论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争 自由 , 如果是 对潜在的竞争者进 入市场构成 障碍 , 也可 构成
限制竞争 的行为 。 2 搭 的表 现 形 式 、搭售即具有 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 营者没有正 当理 由搭 售商
品, 或者在交易时附 加其他不合理 的交易条件 , 体表现 为以 具
下几个方面 : 违背交易惯例 、 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 , 将不同商品 强制捆绑销售 或者组合销售 ; 合同期限 、 对 支付方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 点之一就是竞争。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 少 的因素 , 它与市场 相伴产生 , 是市场机 制发生 作用 的前提和 基础 。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 , 资源配制和 资本流动就会呆滞 , 价 值规律和市场机 制便 不能启动 。竞争能够优胜劣汰 , 因而能够 达 到社 会资源的合理 流动和有效配 置 , 够促进 市场经济健康 能 有序的运行 , 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 能够推动技术革新 。垄断 伴随着 竞争产生 ,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 、 自愿联合 , 扩大经 营规模 , 高市场竞争能力。 提 搭售行 为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鼓 励创新 ,提高商品质量 , 分 担风险 , 增进效 率, 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搭售行为也具有反竞
为 。搭 售行为一般界定为竞争者利用其经济 优势 , 违背对方 交 易人的意愿 , 在提供 产品或服 务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 品和 服 务 , 者要 求购 买其单件 产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 系列产 或 品的一种附 条件 交易行为 。
1 搭 售 的性 质 、
有市 场支配 力 ; 卖方将 获得被搭售 商品之市场 支配 力 , 此威胁
式、 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 者服 务的提供 方式等附加不合理 的限制 ; 对商品 的销售地域 、 销售对象 、 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 的限制 ;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
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王萍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搭售是营销方式的一种,合理运用,可以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推动市场竞争。
但是,如果经营者实施的搭售行为是建立在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之上,那么将会阻碍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破坏现有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将介绍主要发达国家有关搭售行为的立法和实践,并借鉴有益的经验,对我国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看法和建议,使之更加完善。
【关键词】搭售行为;反垄断;法律规制一、搭售的定义关于搭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和界定。
例如,波斯纳曾指出,搭售可以理解为出售产品的一种条件,卖主要求买主向他购买另一种产品。
林国栋认为,搭售是指卖方要求一种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须同时购买其他独立可分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或至少同意不向其他供给者购买上述其他独立可分的产品,作为销售者出售这种产品的先决条件,否则拒绝出售该产品。
而Pittamm则表示,搭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方同意向出卖方购买所有消费者必需的被搭售产品,以获得搭售产品的销售;二是购买方同意向出卖方购买最低数量的被搭售产品,以获得搭售产品,但是购买者其他所必需的被搭售产品数量,则可以向其他供给者购买等等。
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对搭售的界定也是各不相同,但是,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搭售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要求交易的另一方购买或接受从性质上或从交易习惯上均与所进行的交易无关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二、国外反垄断法的搭售制度(一)美国法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中具有非常主要的地位,搭售的立法理念在美国法上主要表现在《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克莱顿法》第3条,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等。
1.《谢尔曼法》第1条《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搭售中单一垄断利润理论的反垄断法学研究
搭售中单一垄断利润理论的反垄断法学研究魏溢男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辽宁沈阳110013摘要:单一垄断利润理论的成立基于以下五个假设,(1)固定使用搭售产品;(2)强正需求相关;(3)固定使用被搭售产品;(4)固定搭售市场竞争力;和(5)固定被搭售市场竞争力。
通过分别放宽上述五种假设,可产生显着增加利润的效果。
因此,搭售仅在一定模式下适用于本身合法原则。
关键词:搭售;单一垄断利润理论;效率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7-0123-02作者简介:魏溢男(1993-),女,吉林长春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一垄断利润理论认为搭售的实施者只可能在一个市场上获得垄断利润。
假设螺栓和螺母的成本和竞争价格均是10美分,若螺栓和螺母的独占者将螺栓螺母的套装售价40美分,将获得20美分的利润,继续假设存在竞争的螺栓市场收取10美分,那么螺母的独占者就会将螺母定价为30美分从而获得同样20美分的利润。
螺母独占者因此将通过垄断两个市场从而获得额外的利润。
事实上,如果一个竞争市场有效地降低螺栓价格到5美分,螺母独占者将出售螺母35美分,获得每套25美分的利润。
如果上述假设成立,那么单一垄断利润理论表明,独占者只会在搭售产生一定的效率才会采取。
同时,只有当被搭售产品的折扣至少等于搭售产品上的超级竞争溢价时,买方才会接受搭售,因此搭售不会损害买方的利益。
综上,在单一垄断利润理论成立的情况下,它意味着正确的法律标准应该是一种本身合法的原则。
然而,以上模型表明单一垄断利润取决于几个关键假设:(1)固定使用搭售产品;(2)强正需求相关;(3)固定使用被搭售产品;(4)固定搭售市场竞争力;和(5)固定被搭售市场竞争力。
实际上,放宽任一假设即可产生显着的利润增加效果。
本文将放宽单一垄断理论理论的假设进行论证。
一、不固定使用搭售产品,搭售可以产生产品内价格歧视如果消费者购买一单位的搭售产品和数量不定的互补被搭售产品,搭售可以允许被搭售产品的买方之间的价格歧视。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搭售行为合法性的研究
关键 词 : 售行 为; 身违法原则 ; 法性 原则 搭 本 合
中 图 分 类 号 : 7 33 F 1I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3 9 3 (0 8 0 — 0 6 0 10 — 0 12 0 )7 0 4 — 4
消费者福 利最大化 的考虑 。认为垄 断是对效率 的一种破
坏 , 且 使 得 消 费 者 的福 利 减 少 。而 笔 者 认 为 , 售 行 为 并 搭
作者 简 介 : 李  ̄ (9 0 )女 , 学 博 士 , 京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 18一 , 法 北
讲师 。
不能一概而 论 .它有时候恰恰是 对垄断结 果的一种修 正 和弥补 ,不一定会 对市场竞 争秩序产生直接 的破坏性效
维普资讯
20 0 8年 第 7 期 总 NAN I F NANCE
NO. , 0 8 72 0 S r l .3 ei 2 6 a No
基 于法经济学 的钡 角劝 搭售 行 为合 法性昀研 究
李 晗
( 京工商大 学 法学院 , 京市 103 ) 北 北 0 0 7
摘 要: 搭售行 为作 为垄断的一种表 现形式 , 市场 竞争激烈 的环境 下 日趋普遍 , 国《 不正 当竞争 法》 此列 在 我 反 将 为违 法行 为 , 以禁止 , 予 但从 法经济 学的原理分析 , 有的搭售行 为存在 其合 理性 , 建议我 国未来的《 垄断 法》 反 应借 鉴
维普资讯
南 - 20 年第 7 云 08 期
应 .有 时 还 会 有 利 于 效 率 的提 升 和 促 进 消 费 者 福 利 的增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搭售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搭售,又称捆绑销售,是指销售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搭售行为在各个行业日益普遍。
然而,搭售行为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搭售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搭售行为的法律性质1. 搭售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搭售行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不违反法律规定:(1)搭售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合理关联性;(2)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购买或不购买搭售的商品或服务;(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合理。
因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搭售行为是合法的。
2. 搭售行为的违法性然而,在实际经营中,部分搭售行为可能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强制搭售:销售者强迫消费者购买搭售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无法选择是否购买。
(2)价格欺诈:搭售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虚高,或者搭售的商品或服务与单独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相差较大。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可能损害市场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搭售行为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搭售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具体表现在:(1)消费者被迫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造成经济损失。
(2)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无法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影响消费决策。
(3)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较高。
2. 企业面临法律责任搭售行为可能使企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反垄断法责任:若搭售行为损害市场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可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若搭售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可能被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正当竞争法责任:若搭售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可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3.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搭售行为时,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企业改正搭售行为,停止违法行为。
论搭售的法律规制
论搭售的法律规制摘要: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出售者进行搭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更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条件的损害。
笔者经过对搭售的理论分析,并借鉴国外对搭售的法律态度,指出我国目前对搭售法律规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出自己的一些浅显的意见,以期望对我国法律对搭售进行更加好的规制。
关键词:搭售;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1.搭售的理论分析1.1搭售的概念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自由竞争,竞争也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可以说没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就无异于一潭死水,毫无活力,因此可见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
搭售作为一种交易行为,被普遍认为会有损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何为搭售?学者对于其概念可谓是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搭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行为,有的则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直接得出结论认为搭售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宏观的角度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这与合同法等主要从微观角度去维护市民社会的经济交易行为应当不同。
1.2搭售的构成要件基于以上笔者给出的概念,搭售的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出售方应当具有交易的优势地位。
有的学者认为搭售的出售方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样才能构成搭售。
笔者对这种观点持保留意见,笔者认为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交易双方的时候,往往生产者在搭售的时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当搭售出现在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时候,往往销售者只具有一些作为交易双方的优势地位,但是在这个销售领域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笔者认为搭售应当是出售者相对于购买者具有一定的交易优势地位,而不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出售者必须利用了自己的交易优势地位。
如果出售者虽然有搭售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利用自己的交易优势地位,购买者的选择权并没有受到影响,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的条件也并没有被破坏,这时的搭售不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3)违背了购买者的购买意愿。
知识产品搭售及其反垄断规制探讨
、
知识产 品搭 售的概 念界定
知识产 权视域 下 的所 谓搭 售 ( t y i n g ) ,乃是 指知识 产权 人在 从 事市 场交 易行 为 时 ,将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的知 识产 品捆绑 在一起 予 以销 售 ,使 得 买 受人 为 了得 到所 需 之 知 识 产 品 ( 即 “ 结卖品” ,t y i n g p r o d u c t )
关键 词 :知识 产品搭 售 ;经济分析 ;反 垄 断规 制 中图分 类号 :F 0 3 8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2 7 0 0( 2 0 1 3 )0 3— 0 0 5 8— 0 6
有 学者 曾将反 垄 断 法 中涉 及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分 为两 大类 别 ,一 类 是 剥 削 性 的滥 用 ( e x .
不得不同时购买从性质上或从交易习惯上与该知识产品无关的被捆绑在一起的其他产品 ( 即 “ 搭卖 品” , t i e d p r o d u c t ) 。实践 中,搭 售是 最 为常见 的滥用 知识 产 权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 行 为模 式之 一 ,诸 如在 一揽 子 许 可协 议 ( p a c k a g e l i c e n s i n g ) 的情形 下 ,倘若 接受 其 中一项 标 时,搭售行径便得以成立。知识产权人常常凭借技术方式或协议方式进行搭售 :如果知识产权人通过 技术 手段 ,将 搭售 产 品设 计成 只能 与 被搭 售 产 品配 套 同 时使 用方 可 正 常工 作 ( 而 无 法 与相 关 竞 争者 提 供
首都f i : 湃贸 易 太謦学报
2 0 1 3 年第3 期
知识 产 品搭 售 及其 反 垄断 规 制探 讨
网络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Wide Angle广角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77网络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许圣举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蒙古包头 014010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互联网已经走入了千家万户,可以说互联网无处不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连。
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
近年来,网络搭售行为屡见不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市场秩序也受到破坏,如果再不对其加以规制势必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关键词:网络搭售行为;消费者权益;市场秩序;法律规制在当今网络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把世界各地的人们紧密联系在一起,无限缩小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得彼此沟通交流更加方便,生活消费也更加便捷。
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加上互联网领域相关立法的缺失,由此导致网络经济纠纷频繁出现。
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者利用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搭售,由此引发很多不必要的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搭售行为的规制,引导互联网企业树立正确的营销模式,以保护我国市场经济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网络搭售行为概述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市场上有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进行各种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且搭售行为逐渐成为其所谓的主要“营销策略”与竞争手段。
但是,对搭售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实属不易,网络搭售行为又因其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与特征,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规制更是难上加难。
(一)搭售行为的认定搭售(tie-in)也称搭配销售、捆绑销售,是指交易一方在销售主卖商品或服务时,要求交易对方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作为交易成立条件的行为。
其中主卖商品或服务称为“结卖品”(tying product),被搭配出售的产品或服务称为“搭卖品”(tied product)。
在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可以找寻到对搭售行为的相关规定,但是针对搭售行为中所谓的“结卖品”与“搭卖品”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理解,理论学界和实务界均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特许经营中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
第 1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JXI U VE I Y I NI RS r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V0 . O No 1 11 . F b 2 0 e . Ol
21 0 0年 2月
文章编号 :6 2— 7 8 2 1 ) l一 0 9—2 17 6 5 (0 0 0 04
特 许 经 营 中搭 售 行 为 的 法律 规 制 探 析
王 雪
摘 要: 特许 经营是一种适应 市场经济规模化 、 全球化 、 资源 配置 最优 化 的商 业和 贸易经 营方式 。特许 经营涉及的法律 问题诸 多, 竞争 法( 主要 是反 垄断法) 是其 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 。拟 针对 特许 经营 中的纵 向非 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 为进行分析 , 讨我 国特许 经营 中搭 售行 为反 垄断法律规制 的基 本思路。 探 关 键 词 : 许 经 营 ; 售 ; 垄断 ; 制 特 搭 反 规 中图分类号 : 9 2 24 D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行为利用 的是其市 场优 势地 位 , 而不 是 其他 手段 。这 种 优势地位 主要表现为搭售者提 供的商品具有 某种特殊 性 质 , 购买者对其有着特 殊需 求 , 者经营者 在一定 的市 使 或 场范 围内具有 独 占地 位 , 购买 者若 不与 其交 易会 带来 极 大 的不便 ; 、 二 搭售 的商 品和 主商 品 是两 个独 立 的产 品 ( 或服 务) 三 、 ; 违法 的搭售 行 为必 须 具有 严重 的 反竞 争 效果 。 2 特许经营 中的搭售行为 。特许 经营是 一种非 常复 . 杂的商业现象 , 国都在 法律性 规 范 中对特 许经 营做 出 各 不 同的表 述 , 迄今 为 止 , 但 国际上 还 没有 一个 比较统 一 的 、 整的特许经 营概 念 , 完 概括 各 国对特 许经 营 的规定 , 其主 旨基本相 同 , 即特许 经 营是指 特许 权人 将其 所有 的 商标 、 商号 、 专利技 术 、 版权 等 知识 产权 与一 定经 营模 式 的组合 , 过合 同形式授 予被特许人使用 , 特许人按 照 通 被 特许 权人维护经 营 同一性 的要求 使 用相 关 的无形 财产 、 缴纳一定费用 , 并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与义 务 的经营模式 。 在特许经营 的过程 中 , 了维护特许经 营的 同一性 , 为 特许 权 人可 以在店址 选择 、 营 范 围、 营体 系 、 经 经 价格 等方 面 直接控制被特许人 , 因此在 特许 经 营 中极易 产生 限制 市 场 自由 竞 争 的垄 断行 为 。 在特许经 营领域 的搭售行 为与一般商 品搭售行 为相 比, 手段是 比较特殊 的。因为在特许经 营 中, 特许权 人出 让使 用的并不仅仅 是 知识 产权 , 包括 良好 的商 业信 誉 还 和形 象 , 服务员统一服饰 、 堂装 修等 。特 许权人 在获 如 店 取 高额利润 的同时 , 出于维 护商 誉和 经营 的同一性 考 也 虑, 要求被 特许 人购买搭 售商品或服务项 目。因此 , 特许 经 营中的搭售行 为十分 复 杂 , 别 一个 搭售 行 为是 否具 识 有 反竞争性时 , 当综合 考虑 各 种 因素 , 应 例如 : 许权 人 特 的搭 售 目的和动 机 、 市场 地位 、 品的特 性等 诸 多 因素。 商 在特 许经营 中常见 的搭 售行 为有 两种 , 一是 特许 权人 在 特 许 协议 中 要 求 被 特 许 人 采 用 其 并 不 需 要 的 设 备 、 品 , 商 可 能构成“ 一揽 子强制销 售 ” 为 ; 行 二是特 许权 人在 特许 协议 中限定被特许 人 购买 特定 的产 品或 原材 料 , 望通 希 过 向被特许人 出售 商 品或 原材料 获 得利 益 , 而这 些产 品 或原 材料均不 附有专 利 因素 , 这便属 于搭 售中的“ 三方 第 强制销售” 为。 行 二 我 国特 许经营 中搭售 行为法律规 制的基本思路 目前 , 我国还没 有专 门规 范特 许经 营方 面关 系 的法 律, 虽然现有 的《 民法 通则 》 《 同法》、 反 不 正 当竞 争 、合 《 法》、 专利法》、商 标法》 《 《 等有关知识 产权保 护 的法 律对 特许 经营可 以适用 或类 推适 用 , 对特 许经 营 大规模 发 但 展所 可能产生 的种 种 限制竞 争行 为 , 有法 律却 不 能有 现 效地进行 调整 。商务部 在 20 04年发 布的《 许经 营管理 特
反垄断立法后的搭售问题思考
( ) 术条件下搭 售 出 了 的特点 三 新技 现 新
搭售的类似行为例如捆绑销售, 线逼销, 全 和赠 品行 为 和 搭 售 都
构成要件即市场力量 、 独立可分产 品、 强迫购买和 限制竞争 , 在法条中 明确体现的是市场 力量 ( 市场支配地位) 和 限制排 除竞争 、 迫购 买 , 强 ( 卖方是否有合 理抗辩 即正当理 由) 9条对市场 力量进 行了详 细的 。l 规定, 但是对于其他三 项没有具体规 定, 只有原则性的规 定。针 对独 立可分产品问题, 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同类产业问的交易习惯; 可 .
我 国应优先采用 合理原则, 以效率为先导把 多种价值 目标融入对
搭 售 的违 法 性 判断 中, 要 考虑 经 济 学对 竞 争法 理 论 的 最 新 发展 成 果 , 既
《 反垄 断法》 中针对搭售等行为规定了有反垄断执法机构来执行 。
二 、 存 问题 现
又不 能过 多地依赖执行机构对搭售 的自由裁量 。解决这一 问题可 以 在借 鉴欧盟 与美 国立法的基础上, 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 。
一
、
搭 售
搭 售在 我 国反 垄 断法 规 制 :反 垄 断法 的 》 台在 搭 售 问题 上 解 决 《 出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期 的 诸 多 问 题 。A. 决 了我 国长 期 对 于 搭 售 反 时 解 行 为 没 有 纳 入 反 垄 断 法 机 制 的 历 史 。B. 法 中 关 于搭 售 构 成 要 件 的 立 问 题 予 以解 决 。《 垄 断 法 》 7条 将 搭 售 构 成 要件 定 为 具有 市 场 支 配 反 1
规则 的规 定 指 出 了我 国《 垄 断法 》 求 的 搭售 的构 成 要 件 , 统 搭售 反 要 传
反垄断法意义上搭售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意义上搭售行为的认定作者:楼楚楚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9期摘要: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删除,《反垄断法》成为搭售行为的主要规制依据,然而该法对搭售的构成要件和正当理由并未进行详细介绍。
结合我国现有案件可知,实践中有关违法搭售的判定思路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且主体要件和标的要件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因案件事实及行业特性而有所差异。
在判断消费者安全权能否作为正当理由时,一般会考虑到相关搭售措施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此外,从经济效果、实现成本和对技术效率的影响来看,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中的搭售行为也存在差异。
关键词:搭售;反垄断法;消费者安全权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删除,我国对于搭售行为的主要规制依据变为了《反垄断法》第17条。
虽然该法已明确了“无正当理由搭售”的违法性,但却没有对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正当理由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本文拟通过对中国现有反垄断领域搭售案件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司法和执法实践关于违法搭售行为的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并探讨互联网市场和传统市场中搭售行为的差别。
一、违法搭售行为的判定思路笔者搜集了我国近年来反垄断领域的搭售案件,并基于相应的判决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11个案件进行了分析。
其中前9个为传统市场的搭售,后2个为互联网市场的搭售,案例详见表1。
由表1可知,上述11个案件中,有7个案件在认定搭售行为时考虑了市场支配地位、产品的独立性、购买的强制性、反竞争效果等因素,并分析了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且案例11的判决也指出,法院应将主体要件作为认定反垄断法意义上搭售行为的前提条件。
因此,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关于违法搭售的一般判定思路是:第一阶段判断主体要件是否存在,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不具有则可直接认为涉案行为不属于违法搭售。
第二阶段考虑标的要件、行为要件和效果要件是否存在。
其中标的要件指搭售和被搭售商品之间相互独立,两者属于可分商品,其认定标准包括消费者需求标准(案例2)、产品功能标准(案例10)、交易习惯标准(案例5)和混合标准(案例6),至于如何择一适用则暂无定论;行为要件指搭售者对购买者实施了某种强制,使其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被搭售的商品;效果要件则是指以合理原则为基础,搭售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反竞争效果,且该效果大于由此引发的积极经济效益。
对完善我国规制搭售行为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规制搭售行为的思考[摘要]虽然各国对搭售行为的态度基本一致,即对于那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搭售行为要进行规制。
但是各个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差异。
通过“微软”案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对待同一案件,但是它们在处理态度方面差异却是很大。
分析其背后根本原因,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维护本国经济利益,提高全球竞争力。
[关键词]搭售;规制;竞争;利益一、具体法律规制的完善我国关于规制搭售行为的立法起步较西方国家晚,因而,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立法水平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选择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之路,完善我国对规制搭售行为的立法工作将是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搭售违法性判断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来对相关行为进行评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的是违背购买者意愿。
而《反垄断法》强调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没有正当理由。
虽然这两部法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但它们的判断标准却是不同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标准应该归于当然违法原则;而《反垄断法》第17条确立的“没有正当理由”则明显属于合理原则。
由此可见,我国在规制搭售行为标准方面确立的标准还未统一。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转型阶段,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共存。
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注重效率,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目标。
采用当然违法原则这种“一刀切”的标准来处理所有搭售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市场的竞争环境,但对于那些没有限制竞争的销售者来说,当然违法原则的适用就会严重打击其销售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技术的创新、产品功能的整合,最终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影响到整个消费市场发展。
从总体角度分析,现阶段在我国适用当然违法原则造成的后果将是弊大于利。
因此,当前我国更适合采用合理原则作为判断搭售行为违法性的标准。
试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从搭售的角度分析
或者 至少 同意不 会从其 他供货 方处购 买被搭售 产 品。 虽然 该《 0 指 方法是 考察企 业的销 售范 围, 另外还 要考虑 消费者是否 方便选 择
规定 : 经营 者依 照有 关知识 产权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规 定行 使知识 断行为 的规 定大致 为 : 市场支 配地位 、 滥用 垄断协议及 企业合 并 。
产权 的行 为 , 适用本 法: 不 但是 , 经营者滥 用知 识产权 , 除 、 排 限制 反垄 断法对 滥用 知识 产权 行为 的规制 也从 这三方 面切入 。搭 售 竞争 的 行为 , 适用本 法 。 对该 规定进 行解 读 , 们可 以看 出, 我 反垄 则 既可归 为滥用 市场支 配地位 的行为 , 可归为非价 格协议 限制 又 断法 是排 除适用 知识产权 制度 的, 但其前 提是 合理使用 知识产权 竞 争 的行为 。本文 则从 滥用 市场支 配地位 的角度 分析 。
美 国司 法部和 联邦 贸易委 员会 于 19 年 联合发 布 的 《 识 择 问题 取决 于消 费者或 使用 者 的看法 , 95 知 但有 时从需求 的角 度看 ,
从而 导致 知识产 权人拥 有支配 地位 。 相 产权 许可 的反托 拉斯指 南》A t ut udl ef te i ni o ( ni sG iens r Lc s g - 往 往会 使市场 范 围过 窄, t r i oh e n f tlc aPoey ( l eet lrpr ) 以下简称 《 南》将 搭售 定义为 : n l u t 指 ) 卖方 出售 关地域 市场 的范围可 能 是 国内某个 或某些 地 区,也 可能遍 及全 产 品给 买方 , 但其前 提是买方 需购 买一件 不同的产 品( 搭售品) 被 ,
搭售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与法律规制
搭售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与法律规制提要:搭售是一种多见的日常经济行为,由于其具有促进交易和限制竞争的双重属性,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对于搭售的法律规制问题,引起了学者热烈的探讨。
本文从搭售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搭售的利弊,强调了搭售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对我国规制搭售的方法做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搭售;不正当竞争;规制搭售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是现代企业的营销策略之一。
一方面搭售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另一方面搭售显然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限制,所以搭售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自然而然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搭售的概念及分类。
(一)搭售的概念由于搭售具有普遍性,所以不同的学者对于搭售有着不同的表述,但这些表述的基本意思大致相同。
所谓搭售(tying arrangement)是指一个产品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时,须以同时购买其指定的另一种产品或者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的行为。
前一种产品称为结卖品,而该另一种产品称为搭卖品。
[1](二)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关于搭售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符合以下几点的条件的行为,构成搭售:1.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必须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优势地位主要有两个因素:其一,市场份额。
如一个经营者具有1∕2以上市场占有率、两个经营者2∕3以上的市场占有率和三个经营者3∕4以上的市场占有率,就认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二,其他相关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
某些企业因其产品的特性能满足消费者的特殊需求而具有其他企业没有的优势,当进入某一市场具有障碍时,这些具有优势的企业会使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的难度加大。
2.结卖品和搭卖品是完全独立且性质不同的商品一般这可以从商品的外观、形态、性能等方面判断,也可以从该商品的交易习惯、交易相对人对该商品的认知和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判断。
论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 六 章 和 第 七 章 分 别 规 定 了对 涉 嫌 垄 断 行 为 的调 查 和 法 律
责任 . 这是 我 国 法律 中首 次 详 细 规 定 了反 垄 断 的执 法 机 关 、 法 执
活 动 规 范 以及 出 民事 法 律 责任 之外 的行 政 法 律 责 任 执 法 机 关 的相 对 确 定 使 执 法 机 构 在 原 则 上 具 有 了 独 立 性 、权 威 性 、专 门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一 《 中有 关 搭 售 条 款 的 分 析 性 。因 此对 于该 机 构 在 级 别 定 位 、 力 的安 排 、 织 的设 置 、 权 组 人员 1《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2条 .反 第 的构 成 、 费 的保 障 以及 执法 效 力 等 方 面 的 确定 都 应 围绕 确 保该 经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6条 规 范 对 象 仅 为 公 用 企 业 或 其 他 独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来 展 开 . 反 第 以确 保 实 现 利 益 权 衡 的 准 确 性 占企 业 . 果 除 上述 两 种 企 业 外 实 施 搭 售 行 为 . 又 必 须 对 该 搭 因此 , 立 一个 集 独 立权 威 专 业 于 一 体 的 执 法 机 构 . 不 正 当竞 如 但 设 对 售 行 为 加 以规 制 。 应 当适 用 第 2条 的 规 定 。本 条 的立 法 目的 , 争 行 为 和 反 垄 断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则 是 第 2章 所 列 举 的 列 举 到 的危 害竞 争 秩 序 的 行 为 和 没 有 列 举 到 三 、 国规 制 搭 售 行 为 的建 议 我 的 损 害 竞 争 的行 为 予 以规 范 。孔 祥 俊 教 授 认 为 “ 从 现 行 规 定 的 : ( ) 确违 法 搭 售 行 为 的 适 用原 则 一 明 现 状 来 看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2条 第 2款 是 一个 有 限 的一 般 条 我 国《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执法 机 构 是 县 级 以上 工 商 行 政管 反 的 款 . 于不 同的 不 正 当 竞 争行 为 有 着 不 同 的 意义 ” 它 作 为一 般 理 机 关 , 《 对 , 而 反垄 断法 》 却没 有 明确 执 法 机 构 , 家 们建 议 《 中 专 反垄 条 款 并 不完 全 断法》 的执 法 机 构 应 具 有 独 立 性 、 威 性 和专 业 性 。但 即便 如 此 , 权 2《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6条 .反 第 由于 我 国 的经 济 学 理 论 对 搭 售 的研 究还 不够 : 同时 . 由于 搭 售 行 《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6条 规 定 :公 用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依 法 具 为 的 司法 诉 讼 也 很 少 . 没 有 建 立 起 我 们 自己 的 司法 经 验 . 较 第 “ 还 在 有 独 占地 位 的经 营 者 .不 得 限定 他 人 购 买其 指 定 的 经 营 者 的商 长 的时 间 内很 难 完 成 对 搭 售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价 值 目标 的分 析 鉴 品 。 排挤 其他 经 营 者 的公 平 竞 争 。 ” 该 条 中 的规 范 对 象 为 “ 以 z 公 于 以上 因素 , 国应 采 用 合 理 原 则 , 对搭 售 的 违 法 性 判 断 中。 我 在 以 用 企 业 或 其 他 依 法 具 有 独 占地 位 的 经 营 者 ” 。从 《 不 正 当竞 争 效 率 为 先 导 把 融 人 多 种价 值 目标 。具 体 做 法 是 . 过 对 竞争 法价 反 通 法 》 6条 的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没 有 对 独 占地 值 目标 和 经 济 效 率 的 分 析 . 有 利 于 消 费者 、 利 于 经 济 发 展 的 第 《 并 把 有 位 本 身 加 以非 难 , 占企 业 可 以 通 过 正 常 手 段 . 用 自身 在 商 品 搭 售 列 举 出 来 . 为豁 免条 款 . 而 引 导 执 法 者 把 有 益 的 搭 售 从 独 利 作 从 质量 、 服务 价 格 等 方 面 的 优 势将 竞 争 对 手 淘 汰 出 市场 如 果 企业 违 法 搭 售 中分 离 出来 依 靠 的是 自身 的 市 场 地 位 . 用 不 正 当的 手 段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 利 限 ( ) 立 独 立 的执 法 机 构 二 建 制 了竞 争 , 应 受 到 《 不 正 当 竞 争法 》 则 反 规制 。 我 国《 垄 断 法 》 反 具体 规定 了两 个 机 构 : 务 院 反垄 断 委 员会 国 3《 不 正 当 竞争 法 》 1 .反 第 2条 和 国务 院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 是 与 国外 的二 元 制模 式并 不 相 同 . 但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1 反 第 2条 规 定 “ 经 营 者 销 售 商 品 不 得 违 不 是 由该 两 个 机 构 共 同执 法 。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只有 组 织 协 : 背 购 买 者 的 意愿 搭 售 商 品 或 者 附加 其 他 不 合 理 的条 件 ” 该 条 调 权 ,真 正 进 行 执 法 的是 国务 院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具 体 由商 务 从 文 可 以 看 出 , 售 行 为是 以 “ 背 购买 者 意 愿 ” 要 件 的 。据 此搭 部 、 家工 商局 和 国家 发 展 改 革委 员 会 三 部 门共 同执 法 笔 者认 搭 违 为 国 售 的 主 要 形 式 有 :第 一 .经 营 者 利 用 自身 在 经 济 或 技 术 上 的优 为 , 国 反 垄 断 法 应 该 成 立 一 个 专 门 的反 垄 断 执 法 机构 . 我 以克 服 势 .在 出 售 商 品 时 搭 售 其 他 商 品 .包 括 出租 等 转 让 使 用 权 的行 三 部 门 执法 所 带 来 的弊 端 。此外 , 法 部 门应 该 拥 有 认 定是 否属 司 为 。第 二 , 加 不合 理 的条 件 出售 商 品 , 限 制 相对 方 的产 量 、 附 如 价 于 反 垄 断 行 为 的 最终 权 力 格 及 销 售 区域 等 。我 国 的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在第 2 反 只 O条规 定 了 ( ) 善搭 售 的法 律 责 任 三 完 违反本法的 民事责任 , 而没有 规定 行政责任 . 因此即使经营者 的 在 制定 实施 细则 时 , 该 民事 、 政 、 事责 三 种 制 裁 措 施任 应 行 刑 搭 售 协 议 依 照 第 1 的规定 被认 定 违 法 也 只 能 产 生 民 事 责 任 . 并 用 , 应 该 注 意 只 有 情 节 非 常严 重 , 2条 但 民事 手 段 、 政 手 段 均 不 能 行 由法 院 判决 搭 售 协 议 无 效 发挥有效作用 的情况下才适用 刑事责任 。对 于企业 的刑事 制裁 ( )反 垄 断 法 》 二 《 中有 关 搭 售 条款 的分 析 只能 是 罚 金 : 于 个 人 刑 事 制 裁 的方 式 除 了罚 金 以外 . 可 以规 对 也 1《 垄 断 法 》 1 、8 1 .反 第 7 1 、9条 定 有 期 徒 刑 。行 政 责 任 主 要 是 由搭 售 行 为 实 施 地 相 关 行 政 机 给 《 垄断法 》 反 中关 于 对 “ 售 ” 规 定 主 要 集 中 在 第 1 搭 的 7条 中 予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收 违 法 所 得 、 款 , 没 罚 以及 责 令停 �
反垄断法案例研究
反垄断法案例研究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日益凸显。
因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规制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通过对几个典型反垄断案例的研究,探讨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与挑战。
案例一:微软反垄断案背景20世纪末,美国微软公司因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高份额而受到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
政府指控微软利用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产品的使用,损害了市场竞争。
结果经过长时间的法律斗争,微软最终被判决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法院要求微软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开放其软件代码,允许其他公司的产品更好地与Windows兼容。
此案例成为全球范围内关于高科技产业反垄断的重要先例。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处罚背景2018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43亿欧元的罚款,理由是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其在线购物服务排挤竞争对手。
结果谷歌被要求停止其反竞争行为,并对其搜索引擎算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所有购物比较网站都能在搜索结果中获得平等的待遇。
此案表明了欧盟在维护数字市场竞争中的决心。
案例三:中国反垄断第一案——高通案背景高通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手机芯片供应商之一,在中国市场上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遭到调查。
中国国家发改委指控高通存在不公平的专利许可条款和过高的专利费用。
结果最终,高通同意支付60.88亿元人民币(约9.75亿美元)的罚款,并调整其商业行为,包括降低专利费用和修改专利授权协议。
这一案例标志着中国在全球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地位日益提升。
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实施反垄断法时存在差异,但共同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跨国反垄断案件将更加复杂,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新的挑战。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作者:米娜来源:《商情》2013年第10期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搭售行为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
作为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搭售行为涉及到卖方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买方购买其不愿意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展开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有效规制搭售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其中,相关概念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等。
对于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通常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在许多国家,反垄断法规制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买方购买其不愿意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搭售行为在现实中广泛存在,且往往被用来巩固企业的市场地位。
例如,某些电信企业在提供宽带服务时,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路由器设备,否则将无法享受宽带服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限制了市场竞争。
又如,某些制药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强制医院购买其配套的医疗设备,这也是一种搭售行为。
这些行为均受到了反垄断法规制的约束和惩罚。
针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需要采取有效的法律对策。
应明确执
法机构,确保反垄断法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应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还应加大对搭售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搭售行为的发生。
本文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通过对反垄断法规制内容的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深入研究了搭售行为的定性、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搭售行为的有效法律对策。
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可以进一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本文已经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例如,如何准确认定搭售行为,如何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研究中继续深入探讨。
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一环。
通过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我们可以更好地遏制搭售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近期,微软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其中涉及到了搭售行为和反垄断法规制度的问题。
本文将从搭售行为和反垄断法规制度两个方面,对微软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搭售行为是指企业在销售主要产品时,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在微软案件中,微软公司被指控在操作系统销售中搭售其浏览器产品。
根据反垄断法规,这种搭售行为可能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限制了市场竞争,因此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度是政府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在微软案件中,反垄断法规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面对复杂多样的搭售行为,现有反垄断法规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
例如,在判断搭售行为是否违法时,往往缺乏具体的标准和依据,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合法与非法行为的边界。
微软案件引发了对反垄断法规制度的深入思考。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应明确搭售行为的认定标准,使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搭售行为的合法性。
应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搭售等垄断行为的发生。
政府应加强对反垄断法规制度的监管,确保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从微软案件审视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我们可以看到反垄断法规制度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
面对现实中的复杂问题,反垄断法规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遏制企业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购物环境。
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权的保护和许可越来越受到。
其中,专利搭售许可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方式,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技术进行捆绑销售或交叉许可。
然而,这种合作方式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增加销售额:通过将专利与其它产品或技术捆绑在一起销售,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技术互补:通过专利搭售许可,企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的技术,从而形成技术互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降低成本:通过专利搭售许可,企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的专利技术,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限制竞争:专利搭售许可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使得其他企业无法与搭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高额费用:专利搭售许可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许可费用,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技术更新缓慢:专利搭售许可可能会使得企业过于依赖其他企业的技术,从而影响企业的技术更新和自主创新。
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制定的。
在反垄断法中,对于专利搭售许可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行为。
如果专利搭售许可构成垄断协议,那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必要设施原则:反垄断法规定,如果某个企业拥有对市场有“必要设施”的资产或技术,那么它就不能通过搭售或捆绑销售来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
如果专利搭售许可构成“必要设施”,那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禁止不正当限制: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方式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包括通过搭售或捆绑销售来限制其他企业的技术更新和自主创新。
如果专利搭售许可存在不正当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专利搭售许可作为一种商业合作方式,既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
然而,
如果专利搭售许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就会对企业和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建议企业在采取专利搭售许可时,要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搭售内容和许可费用,避免构成垄断协议和不正当限制竞争的行为。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搭售许可的反垄断法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和有效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