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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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

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

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1.串谋与卡特尔所谓串谋,是指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活动。

卡特尔是最常见的一种串谋方式,它具体表现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操纵投标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形成垄断联合。

贝恩把串谋分成了完全串谋与不完全串谋。

完全串谋是指产业内所有企业都参与的一种合作。

达成这种合作的方式既可能是一项明确的协议,又可以是一种基于竞争者彼此关于对手行为的长期经验所形成的统一行动。

不完全串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不完全遵守的串谋;二:协议条款并不明确的串谋;三:产业内企业参与不完全的串谋;四:没有协议的相互依赖性行为。

卡特尔是企业串谋行为的一种,因为涉嫌妨碍市场竞争,所以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严厉规制。

但是以卡特尔为代表的企业串谋仍然是市场运行中常见的现象。

原因有:第一,高额利润的诱惑。

第二,许多国际性卡特尔组织,特别是有着政府背景乃至由相关国家政府参与的国际卡特尔组织,至今未被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畴。

2.关于串谋与否的无限次重复博弈2.1单阶段博弈首先看一个单阶段博弈,下面是这个产量串谋博弈的收益矩阵。

企业1和企业2选择合作时,联合利润函数为:[]12121212()()()()p c q q a b q q c q q πππ=+=-+=-+-+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12220a bq bq c **---=可以解出122a c q q b **-+=,2a c p *+=,2()4a c bπ*-=因为企业1和企业2平分产量,所以企业1和企业2选择合作的均衡利润为:212()8M Ma c bππ-==企业1和企业2若均选择不合作,则双方取得古诺均衡利润:212()9D Da c bππ-==假设企业1选择合作而企业2选择不合作时,企业2选择的是利润最大化产量,即企业1继续保持合作产量14Ma cq b-=不变,这样企业2背叛后的利润函数为: 2122()N M N Na bq bq c q π=--- 由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解得:23()8Na c q b-=所以229()64N a c bπ-=可以看出,与合作时相比而言,企业2的产量增加了8a c b -,利润增加了2()64a c b-。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摘要]价格卡特尔行为已出现在许多行业中,危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在界定价格卡特尔的含义、危害基础上,提倡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对价格卡特尔进行打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价格卡特尔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立法;制裁[中图分类号]DF41[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

近年来,“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到“油他去”,行业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在于它严重扭曲了正常的价格信息,使竞争难以自由进行,经营者通过它掠取了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利润,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福利。

单靠《价格法》的打击力度已经不足以遏制价格卡特尔,应当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今后价格卡特尔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1 破解价格卡特尔之谜价格卡特尔(Cartel)又叫价格联盟,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商定价格的行为。

价格卡特尔的表现是横向联合,即它是两个以上具有平行关系的竞争者之间实施的价格协议行为,并且参加协议的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

一般认为,西方古典经济学理论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卡特尔的理论基石。

根据该理论,竞争是配置市场资源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所以要规制卡特尔,是因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给市场经济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

价格卡特尔则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因为价格是生产者之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最重要的机制。

价格卡特尔通过协定价格来限制竞争,妨碍市场机制中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扭曲价格信号,妨碍价格对供求关系的正常反映,其结果是市场无法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同时,某种商品的价格一旦被固定,消费者就失去了在价格上对商品的选择权,并且需支付比有效竞争状态下高得多的价格,因而,价格卡特尔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正如马歇尔·C.霍华德在其著作中所说,“固定价格是一种隐晦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固定价格中更高的价格最终将成为消费大众的费用”。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摘要:通过价格卡特尔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实际反垄断的查处中证据的搜集和整合的难度非常大。

通过对山东药企一案的分析对利用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解构,对此行为规则具体措施有:相关处罚程序的配套与完善;提高查处垄断行为的可行性;引入价格听证制度;健全消费者民事诉讼救济制度;反垄断执法方式的改进。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一、问题的提出复方利血平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抗高血压药,每片零售价格仅0.08元,全国目前有1 000多万高血压患者长期依赖此药,其主要原料为盐酸异丙嗪,仅有辽宁宏达和辽宁医创两家制药公司生产。

2011年6月9日,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与辽宁宏达及辽宁医创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且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200元提高到300元~1 350元,并与我国生产复方利血平的最大四家企业协商,表示可以提供盐酸异丙嗪,但这四家企业须先将复方利血平的价格从1.3元/瓶提升到5元~6元/瓶。

2011年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解除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并对两企业处以罚款处罚。

这是国内首起垄断重罚案,虽以发改委的重罚为结局,但发改委在处罚决定中并没明确揭示两药企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使得该处罚的信服度有所降低。

而揭示山东两药企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则需对该案中山东两药企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山东两药企的违法行为属通过价格卡特尔的方式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采取的是市场份额即市场占有率的标准,加之根据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状况,考量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以及商品价格、技术条件等方面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试从国际贸易角度来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

试从国际贸易角度来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

试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为限制跨国企业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本文就从国际经济贸易的角度来探讨反垄断法的立法。

关键词:国际经济贸易反垄断法立法作用分析垄断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有行为,它会对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垄断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

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垄断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造成严重影响。

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提供保障。

改革开放给我国经济带来了繁荣的景象,吸引了许多跨国企业陆续来我国进行投资建厂。

国际资本的到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条件,但是跨国企业自身的垄断行为又会对我国的市场秩序造成影响。

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的形势日益复杂,国内外市场变幻莫测。

作为限制垄断行为的专门法律,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也需要与时俱进,要根据市场变幻形势来主动调整反垄断法,只有不断调整法规法条,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卡特尔,企业合并,这是跨国企业最常见的三种垄断形式。

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这三个问题,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来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笔者就来详细论述一下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最为典型的一种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应专门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要针对我国市场中已经出现的大量滥用支配地位的公司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根据笔者深入调查发现,当前在我国一些跨国公司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甚至是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微软公司。

微软公司占据了我国电脑操作系统百分之九十五的市场份额。

可以说,微软公司占据了我国这个领域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类似的跨国公司还有瑞典利乐公司在我国软包装市场上占据了百分之九十的市场份额。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将被 视为 重罪 而非轻 罪 ,甚 至企 业 固定价格 的企 图都 可 以
息 ,使竞 争难 以 自由进行 ,经 营者通 过 它掠取 了超 过正 常 竞争 水平 的利 润 ,严 重 地 损 害 消 费 者 福 利 。单 靠 《 格 价 法》 的打 击力 度 已经 不 足 以遏 制 价 格 卡特 尔 ,应 当依 靠 20 年实施 的 《 08 反垄 断法》 ,对 今后 价格 卡特 尔 行为 进 行
严厉 的制 裁 。
被 指控 为刑事 犯罪 ;同时 ,违 法者还 将付 出 昂贵的经 济代 价一 至三倍 损 害赔偿 。同样 ,其 他 国家和地 区如 德 国 、欧 盟等 ,对价 格 卡特尔 的制 裁也非 常严 厉 。
2 价格 卡特 尔 的泛滥及 其 危害
21 价格卡 特 尔的泛滥 .
格被 固定 ,价格 的激 励功 能 即丧失殆 尽 ,劣质产 品和企业 则不 能被 淘 并且 需支 付 比有效竞 争状 态下 高得 多 的价 格 ,因而 ,价格
卡特 尔也 直接 损 害 了消 费 者 的 切 身 利 益 ,正 如 马歇 尔 ・ c 霍 华德 在其 著作 中所说 ,“ . 固定 价格 是一种 隐 晦 的方式 对公众 掠夺 的行 为 ,固定价 格 中更高 的价 格最 终将 成为 消 费大众 的费用 ” 。
危 害最大 的 卡特尔 ,因为 价格 是生 产者之 间 和生产 者 与消
竞争法》 中对价格卡 特尔、串通投 标卡特尔 已有规定 , 但在处理上力度显然不够。②受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 ,人 们 对价 格卡 特尔 的危 害性缺 乏足 够 的认 识 ,竞 争法 律意 识
淡 薄 ,许多 政府 官员 以及部 分立法 、执 法者对 价格 卡特 尔
马存利 :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 器

被垄断的《反垄断法》

被垄断的《反垄断法》

v i p . 1 6 3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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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者之 间 进 行 权 衡 . 如 果 对 于 垄 断 的
消极 方 面 而 言 国 家需要 建立 反 垄 断 .
法律制度 应该 规 制 垄断 那 么对 于垄


断的积 极 方 面 而 言 针对特殊情况 和 .
特定 目的 的 垄断 也 同样必 须得到认 .
可和利用 。
因 此 . 中 国 的 《反 垄 断 法 》缺 少 的
律 的 文 义 表述 和 立 法 的价值 目标 之 间
来寻找 到 平衡 点 不 断 地 善 意 试 错 这


本是 一 种值 得颂 嘉的 行政 行 为 然 而 .
得 不 到公 众 理 解的善意试 错 在法律 .
条 文 的 保 守和 封 闲 面 前 显 得 异 常脆
弱 动辄 遭 受到非议


一 部 法 律 在 执 行 的 过 程 中不 断接



论 言之 有无 无 论 是 否 懂得反 垄断的 。
基 本 常识 . 总之 大 家都说 了话 表 了 态 。
这样的 “舆论 绑 架” 非但 会使 法律的 .
制定与执行 者无 所适 从 更使 民众对 .
严肃的法 律制度不 再 怀敬 畏之 心 而 抱
以 不 公 平公 正 的怀疑 。
诚 然 , 《反 垄 断 法 》应 该 成 为 普 遍 适
来品
企业界不知

道该
怎Leabharlann 样 来遵 守这 个 法 律 法 律 的 执 行 部 门 .
对于在哪 种 尺 度 内来实施 这 个 法 律也
甚不 明 朗 如 何 在业 界的 可 接 受度 和 .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抬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

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几项任务:一、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把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称为横向协议,或者“卡特尔”。

反垄断法第13条主要禁止下列横向协议:(1)固定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5)联合抵制。

第一至第三类协议因为损害竞争的程度非常严重,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它们称为核心卡特尔或者恶性卡特尔,任何情况下都不给予豁免。

鉴于竞争者之间有些限制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为改进技术和节约成本进行的合作研发、统一产品的规格或型号、推动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或者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反垄断法第15条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了豁免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

鉴于某些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如协调本行业企业的产品价格,该法第46条强调指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除了横向协议,反垄断法在其第二章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因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机制。

它的目的是防止市场上的特定企业或组织滥用垄断地位,扼杀竞争和创新,从而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监管市场竞争以及惩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出现了一系列垄断企业,如美国的标准石油公司和卡内基钢铁公司。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和竞争对手,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1.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市场分割协议以及限制商业伙伴的选取等。

这些垄断协议会限制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限制销售、垄断价格、拒绝交易等。

3. 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反垄断法旨在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指的是不同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例如通过合并收购其他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

纵向垄断则是指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垄断行为,如控制供应商或分销渠道,以排除竞争对手。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司法部反垄断局(Antitrust Division),中国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调查并惩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四、反垄断法的意义和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它能够阻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垄断协议的产生,从而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反垄断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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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协议豁免
1、定义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 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 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2、豁免类型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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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珍品小鸡炖蘑菇面”
外包装上标注的总净含量从 原来的114克改为106克; “福满多海贝鲜虾”等4个 口味的方便面从原来的113 克改为107克;就连号称 “加量不加价”的康师傅大
食袋的净含量也从原来的 120克改为11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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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1:方便面案 2007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认定:方便 面中国分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多次组织、策划、 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 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 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 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 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 正当竞争。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 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 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 8月20日,民政部对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作出停止活 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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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 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 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 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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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与反托拉斯法、卡特尔法、反限制竞争行为法是 同一概念。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21 00年第 1 期
法 治 研 究
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的 反垄断法 瓤制



要 : 业协 会 限制 竞争 的行 为 主要体 现 为卡特 尔行 为 。 业协 会 卡特 尔行 为 因行 业协 会 的特 行 行
殊性 质 而更 具 隐蔽 性 、 杂性 和严 重性 。 国现行 《 垄断 法》 行 业协 会 卡特 尔行 为进 行 了规 制 , 复 我 反 对 但
必 然 内在 地 隐含 着 限制竞 争 的风 险? 这些 限制 竞 争 的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卡 特 尔 行 为 。 括 : 业 协 会 固定 价 包 行 格行为 、 限制 产量 和销 量行 为 、 割市 场行 为 、 分 限制开 发 和购 买 新 技 术新 产 品行 为 、 合 抵 制行 为 、 联 固定 和 限定 转 售 价 格 行 为 以及 其 他 依 据垄 断协 议 达成 限制 竞争 效 果 的行 为 。 较 于企 业 卡 特 尔 行 为 , 业协 会 相 行 卡特 尔行 为具 有 以下 特殊 性 :
规 定存 在 某些缺 失 . 有待 进 一步 完善 。 关 键词 : 业协 会 行 卡 特 尔 反 垄 断法
行业 协会 作 为一种 自治组 织 . 通过 自律机 制 在行 业 内部 自发形 成 一 种 有 序 的竞 争 与此 同时 . 于 但 由 社会 团体 在先 天上 具有 反托 拉 斯法 的爆 发 力 . 行业 协 会 的 自治 是 一 把 “ 刃剑 ” 既 具 维 护 市 场 竞 争 的 功 双 .
员行为 、 务内部成 员以及信息交 流和沟通 的功能 。 服 也
正是这 些功 能 . 观上 为其组 织 卡特尔 行 为提供 了便 客
利 和可 能 卡特 尔 行 为 的产 生 , 取决 于 市 场 主体 谋 求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也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法律,以维护市场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对全球几个重要国家的反垄断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包括美国的谢尔曼法、欧盟的竞争法、中国的反垄断法以及日本的反托拉斯法。

首先,美国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的反垄断法律之一。

该法律于1890年通过,旨在限制垄断行为。

谢尔曼法规定了协议、意味着和垄断滥用行为的禁止,并明确了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负责执行谢尔曼法,严厉打击垄断行为,但较为注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

其次,欧盟的竞争法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反垄断法之一。

欧盟竞争法包括《欧洲联盟竞争法规则》和《合并控制法规》。

这些法规禁止卡特尔、垄断滥用和不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和司法程序。

欧盟竞争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负责执行竞争法,该委员会关注的焦点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包括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一体化。

中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是亚洲最重要的反垄断法律之一。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行为的禁止,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经营者集中等。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是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并给予相关赔偿。

中国的反垄断法注重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并致力于打击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日本的反托拉斯法是亚洲最早的反垄断法之一。

日本的反托拉斯法禁止卡特尔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合并等。

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是日本的反托拉斯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反托拉斯法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日本的反托拉斯法注重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市场的效率,但相对于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其力度可能较弱。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阻止垄断行为和维护公正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它旨在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提高价格、限制生产或其他不公平行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定义、目的、发展背景以及相关的实施机构和典型案例。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它是国家对市场中潜在或实际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和干预的手段。

反垄断法主要的目标是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和剥夺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

二、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的目标包括:1.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正的市场环境中享受更多的选择、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合理的价格。

2. 促进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市场竞争,通过防止垄断企业的滥用行为,鼓励企业创新、提高效率,并为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 维护经济秩序:反垄断法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垄断企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影响,保持市场的均衡和协调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发展背景反垄断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在这个阶段,工业革命的推动下,一些企业迅速崛起,形成了强大的垄断地位。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资源和市场,限制竞争、提高价格,并获得巨额利润。

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政府开始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

最早的反垄断法出现在美国,如1890年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和1914年的《克雷顿法案》。

这些法律的实施标志着反垄断法体系的初步建立。

随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自己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公平经济秩序。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不尽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类型的机构:1. 反垄断委员会或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监管反垄断法的机构。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消费者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律。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律。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能够对市场定价或其他经济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正当定价、限制竞争、妨碍市场准入等行为,目的是削弱竞争、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二)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律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水平上的竞争对手达成的协议,限制竞争、共同定价等。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厂商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控制供应链并垄断市场。

这些垄断协议旨在排除其他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三)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还禁止企业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滥用知识产权会导致排除竞争、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他人进入市场或取得竞争优势,这被视为反垄断法律的违规行为。

二、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范围(一)国内市场反垄断法律适用于国内市场,旨在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往往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相似。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案》、欧盟的《欧洲竞争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的法律。

(二)跨境合作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跨境合作日益增多。

在跨境合作中,如果企业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将涉及到反垄断法律的适用。

跨境合作的反垄断法律适用涉及到国际合作和执法协调等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跨国反垄断执法合力。

(三)行业监管某些特定行业存在垄断行为的风险,国家会进行行业监管,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规章,以保护市场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30•【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中国反垄断法解读

中国反垄断法解读

中国反垄断法解读中国经济生活中方便面的集体涨价、手机是否能够取消漫游费、娃哈哈与达能公司的纷争等等是否涉及到了目前已经出台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否能够规范中国的经济生活,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标签:反垄断法解读有资料显示:反垄断法的酝酿过程可上溯到1994年,当时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其后,《反垄断法》不断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至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3年漫长的等待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艰难的立法过程伴随着各个利益团体激烈的争执和无奈妥协。

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的《反垄断法》能否真正达到立法目的?《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在我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称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一、方便面的价格卡特尔: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观点,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等方面的协议(包括口头协议或意见),就会形成一种垄断性企业联合,也就会出现经济学上的“卡特尔”现象。

显然,方便面行业整体性提价,一定程度上说,已经符合了这种现象的特征。

自去年年底开始,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牵头,国内主要方便面企业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终达成统一提价的一致意见。

从7月26日起,以华龙、白象等为首的中低价方便面厂家称:受原材料涨价的影响,方便面整体涨价,平均涨幅20%,最高涨幅达到40%。

其中,市场覆盖率达95%以上的康师傅等十多家知名企业都参与了此次调价。

与此同时有方便粉丝生产厂家公布资料:此次原材料涨价幅度不超过10%。

对我国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

对我国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

对我 国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
翟 宝 红
摘要 : 价格 卡 特 尔作 为 与 市场 竞 争 相伴 而 生 的社 会 现 象 已 出现 在 许 多行 业 中 , 是 对 竞 争 危 害 最 大 的卡 特 尔, 它 它严 重 限 制 了 市场 的 竞 争机 制 并 损 害 了消 费 者的 利 益 , 直 是 各 国反 垄断 法 规制 的重 点 。 为 此我 国新 颁 布 实施 的《 垄 断 法 》 一 反 中 对价 格 卡 特 尔进 行 了重 点 规 制 . 虽然 较 之 以前 的 规 制 价 格 卡特 尔的 立 法有 了 明显 的 进 步 . 与其 他 国 家相 比还 过 于抽 但 象和 简单 , 要进 一 步 完善 。 需 关 键 词 : 格 卡 特 尔: 垄 断 法 : 制 价 反 规 中图 分 类 号 : 4 4 DF 1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 9 ( 0 0 1 - 0 6 0 17 — 9 9 2 1 )2 0 2 - 3
断组 织的一 种重要 形式 。指 生产 同类商 品的企 业 , 为
为 。 营者之 间进行 价格协 调 的实质是 参 与经营者 限 经
制 自己 的定 价行 为 , 互约束 价格 行为 。其协 调 的方 相
了获取 高额 利润 , 在划分 销售 市场 、 规定 商品产 量 、 确 定商 品价格 等方 面达成协 议 而形成 的一种 垄断 联合 。 价 格卡 特尔 , 叫价 格联盟 、 又 串通定价 , 指生产 是 或销售 同类 商品 的企业相 互商 定价格 的行 为 , 如规定
作 者 简 介 : 宝红 ( 9 1 , 南灵 宝人 , 南 理 工 大 学 ( 南 焦作 4 4 0 ) 法 学 院讲 师 , 究方 向 为 商 法 、 济 法 。 翟 1 8 一) 河 河 河 5 03 政 研 经

反垄断法剑指价格联盟

反垄断法剑指价格联盟

报 告 , 仅 不 能 从 协 会 接 到 汇 总后 的信 息 不
报 告 , 将 受 到 被 开 除 出 协会 的后 果 。 最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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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Co e t r 封 故 v rS oy I 面 事
刚颁布 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是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的最有效的 法律武器 , 同时也为经营者 自由行使经济权利确定了重要的原则 。该法的实施必 将成 为 价格 联盟 之 类 垄断 行 为 的 “ 魔 剑 ” 伏 。

产 商 协 会 案 ( 下 简 称 协会 ) 是 典 型 : 以 就 该 协 会 执 行 了 一个 所 谓 的“ 开 竞 争 计 划 ” 公 ,
“ 过 使 协 会 成 员 充 分快 速地 了解 到其 他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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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一般 的两 面 功 能 。一 方 面 , 业 协会 在 行
成 本 , 散 风 险 之 功 效 , 加 行 业 整 体 的 分 增
市 场竞 争 力 。 行 业 协 会 的联 合 功 能 还 有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卡特尔(国际垄断协议)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国际卡特尔不仅限制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阻碍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域外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卡特尔的概念、特点、形成原因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深入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法律依据、实践经验和挑战。

文章将首先概述国际卡特尔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形式。

然后,通过对比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立法历程和实践经验,探讨我国在应对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接着,文章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评估其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有效应对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国际卡特尔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全球反垄断合作与发展。

二、国际卡特尔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卡特尔,即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行动,在国际市场上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实行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垄断行为。

这种组织形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变得越来越普遍且复杂。

国际卡特尔的形成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保持或提升市场份额和利润,寻求通过合作来增强自身实力;二是科技进步和通讯手段的发展,使得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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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反击价格卡特尔的利器
[摘要]价格卡特尔行为已出现在许多行业中,危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在界定价格卡特尔的含义、危害基础上,提倡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对价格卡特尔进行打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价格卡特尔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立法;制裁
[中图分类号]DF41[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

近年来,“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到“油他去”,行业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在于它严重扭曲了正常的价格信息,使竞争难以自由进行,经营者通过它掠取了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利润,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福利。

单靠《价格法》的打击力度已经不足以遏制价格卡特尔,应当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今后价格卡特尔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1 破解价格卡特尔之谜
价格卡特尔(Cartel)又叫价格联盟,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商定价格的行为。

价格卡特尔的表现是横向联合,即它是两个以上具有平行关系的竞争者之间实施的价格协议行为,并且参加协议的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

一般认为,西方古典经济学理论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卡特尔的理论基石。

根据该理论,竞争是配置市场资源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所以要规制卡特尔,是因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给市场经济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

价格卡特尔则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因为价格是生产者之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最重要的机制。

价格卡特尔通过协定价格来限制竞争,妨碍市场机制中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扭曲价格信号,妨碍价格对供求关系的正常反映,其结果是市场无法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同时,某种商品的价格一旦被固定,消费者就失去了在价格上对商品的选择权,并且需支付比有效竞争状态下高得多的价格,因而,价格卡特尔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正如马歇尔·C.霍华德在其著作中所说,“固定价格是一种隐晦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固定价格中更高的价格最终将成为消费大众的费用”。

由于价格卡特尔严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价格卡特尔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例如,在美国,订立价格卡特尔的企业将被处以10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3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3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种处罚并用。

由于价格卡特尔是违反《谢尔曼法》的犯罪行为,将被视为重罪而非轻罪,甚至企业固定价格的企图都可以被指控为刑事犯罪;同时,违法者还将付出昂贵的经济代价—至三倍损害赔偿。

同样,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欧盟等,对价格卡特尔的制裁也非常严厉。

2 价格卡特尔的泛滥及其危害
2.1 价格卡特尔的泛滥
价格卡特尔作为限制竞争协议行为,首先,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或表现。

经营者不通过改进技术、管理,转而签订限制竞争协议,限制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其次,法制缺陷也是重要原因,原因在于:①在未制订《反垄断法》前,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也不完善,尽管在《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价格卡特尔、串通投标卡特尔已有规定,但在处理上力度显然不够。

②受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价格卡特尔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竞争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政府官员以及部分立法、执法者对价格卡特尔有或多或少的包容、理解甚至扶持的态度。

2.2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
第一,价格卡特尔扭曲了价格信号,弱化了价格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妨碍了生产技术的革新及管理技术的现代化。

价格作为生产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媒介,是促进和调节生产最重要的因素。

一旦产品价格被固定,价格的激励功能即丧失殆尽,劣质产品和企业则不能被淘汰。

本质上,价格卡特尔的实施往往使企业专注于如何运用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继续保持其已取得的市场地位,而不再努力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技术的现代化改造,阻碍科技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价格卡特尔限制价格竞争,损害非价格卡特尔成员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价格卡特尔采取联合提价或降价措施固定价格,其他非成员经营者难以通过正常的价格竞争充分行使自主定价权;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旦渡过危机,价格卡特尔对消费者将是一种掠夺。

3 用《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进行遏制
3.1 完善《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的处罚
鉴于各国做法,需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

采取双罚制,在对实施价格卡特尔的企业处以罚款的同时,对故意授权、命令或直接参与违法行为的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等个人也处以相应的刑罚,以此震慑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使其不敢轻易策划和参与价格卡特尔。

在美国,价格卡特尔是违反《谢尔曼法》的犯罪行为,将被视为重罪而非轻罪,违法者同时要受到严厉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制裁。

因此,增加《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刑事责任制裁的规定和加大力度。

此外,还要规定了对未参加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而且仿照美国的做法,将价格卡特尔的民事赔偿责任定位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

3.2 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辅”的判断标准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宣布了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含义——指不必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即认定该限制行为违法。

当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会有许多不足,如适用范围难以界定。

特别是在经济形势多变的时代,如果一组竞争者以本身违法行为为辅助手段,使竞争者的数目扩大,提高竞争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公共利益,虽然运用的行为是辅助的和合理的,但依本身违法原则同样会被法院宣布为非法。

因此,我国可以将价格卡特尔行为原则上推定为非法,除非行为人提出其行为对竞争更具有合理性的极为特殊的情况,才可以认定其合法。

目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中“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法有失偏颇,价格卡特尔的禁止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

3.3 应确立消费者对价格卡特尔的质疑的程序
由于实行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往往具备相当的实力,其手段隐蔽,并且会采取措施逃避法律的制裁。

建立知情者的举报制度可使执法者迅速掌握其违法行为并且作出处罚。

《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可借鉴美国司法部开设“固定价格热线”接受举报。

此外价格卡特尔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为严重,对于消费者要给予特殊保护,当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价格卡特尔,并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直接向主管机关提出质疑,而经营者必须承担其行为不构成价格卡特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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