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反垄断法视角下数据垄断相关问题分析思路
反垄断法视角下数据垄断相关问题分析思路作者:谭肖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9期摘要:在现行的大数据时代,数据也被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数据垄断现象也随之出现,并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数据垄断的相关问题。
本文对学界关于此问题已有的文献进行整理研究,获知目前学界关于规制数据垄断之措施中于隐私保护、必要设施原则等方面存在争议,笔者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对此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争议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数据垄断;隐私;必要设施原则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因数据而引起的竞争愈发的激烈,最近几年因为数据而引起的纠纷不断的在增加,其中新浪微博与脉脉之间关于数据的纠纷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也是国内第一起数据纠纷案。
从大数据开始进入生活到大数据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再到大数据产生的数据垄断现象表明,数据垄断所产生的问题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竞争法所保护的数据竞争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中,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对数据垄断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是目前解决数据垄断现象的一个比较有效的途径。
到目前为止,国内相关学者们对数据垄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能否將数据作为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之下以及欧盟必需设施原则在国内的适用等争议上。
针对上述这些学术界存在的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根据对已有研究文献的梳理和研究,进行分析和思考,进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二、数据垄断在反垄断法中存在之相关争议分析(一)关于隐私保护之争议隐私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在众多的数据纠纷案中主要体现在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虽然,在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保护也较多,但是,在数据垄断这个新出现的现象中存在一定的不足。
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和整理,笔者总结出,大部分学者们主要是基于以下的理论基础将数据作为隐私的一部分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当中进行保护的:非价格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竞争维度目前基本上已被认可,而作为非价格竞争维度的隐私基于此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
数字经济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数字经济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闫沁心来源:《理论观察》2022年第10期摘要: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定价技术被越来越频繁地应用于网络交易活动中,平台经营者凭借自身掌握的海量数据,对消费者作出高精度的画像,进而对各交易对象采取差别定价以实现“歧视”。
算法价格歧视存在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破坏市场公平等风险,给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动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价格歧视,应以该行为具有反竞争性为逻辑前提,建议从突破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明确“正当理由”的判定标准以及拓宽消费者维权途径等方面入手对其进行规制。
关键词:算法价格歧视;算法定价;反垄断法;大数据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22)10 —0123 —04一、问题的缘起数字时代,数据作为“新世纪的石油”成为“商家必争之地”。
而算法其作为“新时代的引擎”,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庞杂且灵活变化的数据资源逐渐被算法所采集与掌控,算法正悄然实现从生产机制到思维方式,乃至对物理世界的全方位控制,“算法之治”逐渐形成。
①价格歧视源于经济学,在任何时间,针对特定商品,若存在同一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不同净价格出售给两个消费者的情况则构成价格歧视。
在数字背景下,算法价格歧视是经营者通过搜集用户的数据信息,给消费者画像,没有正当理由在定价时进行差别对待,最终造成歧视性后果的,以实施算法为手段的,一种特殊的价格歧视。
目前对于算法价格歧视的行为褒贬不一,一方面,算法价格歧视对竞争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商家利用算法定价掌握了用户的较低支付意愿后,可能会为了争夺用户降低价格,给消费者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形成了充分的竞争。
此外,算法定价节约了定价的成本,同时也便于初入市场的商家可以迅速了解整个市场目前的运作方式、降低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壁垒。
另一方面,算法价格歧视也可能“形成更大的垄断”。
不同的企业获得和运用数据的能力参差不齐,当价格歧视已经常态化时,市场将集中于有着更加庞杂精细数据和更高超算法技术的企业,而这种集中可能会阻碍竞争。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数据垄断及其治理
本,随之而来的 是 数 据 壁 垒 的 进 一 步 强 化. 该 社 交
地实施统一定价,与同业达成“算法共谋”,损害消费
娱乐类平台的行为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
拒绝交易,
2018 年腾讯屏蔽抖音 等 字 节 跳 动 系 短 视
频就属于这种做法 [12].
差别待遇
3.
差别 待 遇 是 指 无 正 当 理 由,对 条 件 相 同 的 交 易
市场监督 管 理 总 局 先 后 就 阿 里 巴 巴 和 美 团 实 施 的
[ ]
“二 选 一 ”垄 断 行 为 分 别 处 以 182.
28 亿 元 10 和
[ ]
34
42 亿元的罚款 11 .阿里巴巴和美团在相关市场
均具有支配地位,它 们 拥 有 海 量 的 交 易、支 付、用 户
析的切入点,从 而 得 出 数 据 不 会 被 垄 断 的 结 论. 数
广泛用于获 客 营 销、信 贷 评 分、确 定 贷 款 利 率 等 场
乐 服 务. 它 们 拥 有 大 量 用 户 和 海 量、多 维、实 时 数
景,第三方支付平 台 逐 步 切 入 信 贷、理 财、保 险 等 金
据,数据资源优势又 进 一 步 强 化 其 算 法 或 数 据 处 理
融领域.海量、多源、实时的数据以及算法优势可使
反竞争行为.
具体 来 看,学 界 主 要 将 数 据 本 身 的 特 性 作 为 分
限定交易
1.
限定交易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的交
易对象 [8].例如,享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互 联 网 平 台
要求 平 台 内 经 营 者 在 竞 争 性 平 台 间 进 行 “二 选
一”[9],就属于典型的限 定 交 易 行 为.2021 年,国 家
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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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
总结词
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维护全球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详细描述
不同国家的互联网市场存在类似垄断行为,对全球经济和消费者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政府积极参与国 际合作,共同制定反垄断法规和执法标准;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调查,严厉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这些 举措有助于维护全球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同制定国际规则,形成协同效应。
06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 制的例分析
案例一:某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及其影响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互联网平台通过数据独占、无正当理由的屏蔽和限 制等手段,在特定领域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 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该平台利用其数据优势,限制了其他平台与其进行数 据交互,导致其他平台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同 时,该平台还无正当理由地屏蔽了一些竞争对手的广 告和链接,进一步削弱了市场竞争。这些行为导致了 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影响了市场经 济的正常运转。
禁止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互联网平台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阻碍、影响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防止拒绝交易和限制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拒绝交易、限制交易 等方式,阻碍其他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禁止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合谋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 营者合谋,通过达成垄断协议等 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禁止价格同盟
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平台经营 者不得通过达成价格同盟、固定 价格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提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更是完善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又一力措。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类型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众多利益纷争的经济体制,在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可能不进行反垄断,进行反垄断就不可能不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一、垄断协议协议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常见的垄断类型之一,典型的行为方式就是协议垄断或者说是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协议垄断就是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或妨碍竞争。
首先,限制竞争的类型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每一种都有主要的代表,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协议作出一个普遍的规定,而是直接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主要的垄断类型展现了出来。
其次,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但是美中不足,定义中的“决定”、“协同行为”满足哪些要件并没有涉及,还有“决定”的主体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内容有没有特别的限定也没有论及,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是否以“意思联络”为要件,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设想。
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何谓“其他”?一般情况下,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预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垄断情形,因此而设定一项“万能条款”,但是基于第十四条的前两款规定不是非常完备(仅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缺少了“纵向非价格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此兜底条款应当包括“纵向非价格限制”。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王月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 要:近年来,大数据“杀熟”现象屡见不鲜,其本质属于一种经营者出于逐利本性而对交易相对人实施的违
背反垄断法的价格歧视行为,亟待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我国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在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时
不太适用,使得这一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面临挑战,个人诉讼效果也不尽理想。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创新反垄断分析
其次,数字市场的进入壁垒主要表现为资金壁垒和技术 壁垒。大数据“杀熟”行为以充足的用户信息和算法计算模 型作为前提,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这会将一部分资金技 术不到位的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而且,正是因为数据收集 所耗费的成本高,所以数据拥有者会加强对数据的保护,毕 竟在数据平台中,数据资源就是竞争力。虽然数据具有非对 抗性和用户的多归属性,但是这并不代表每个经营者都能获 得数据,因为一些企业在获得足够多的数据并形成一定的数 据优势后,往往会采取各种限制措施阻碍其他竞争对手获得 这些数据。⑦而且由于数据信息收集的隐蔽性和不公开性,一
首先,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法需要反垄断执法者定性 分析产品价格、产品功能、产品特性等,主观判断产品之间有 无替代关系。该方法受分析者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科学性不 高。互联网经济下产品边界较模糊,市场依托某一数字平台 提供产品和服务,双边或多边平台涉及多个相关市场,比如微 信平台不仅可以实时通讯,还可以转账、娱乐,导致认定相关 市场标准不易明确且界限模糊,产品之间的替代性难以把握。
第四,没有正当理由。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指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除了第一款和第七款以外,均明确 要求该种行为的实施没有正当理由。一般而言,正当理由常 见的有交易习惯、行业惯例、首次交易的合理优惠、成本抗辩、 情势变更、适应竞争等。但是,大数据“杀熟”行为并不具备这 些常见的正当理由,也不具备其他法律、行业所允许的正当理 由,因此该行为属于价格歧视,需要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2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
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17卷第1期2024年2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17No.1Feb.2024文中所涉部分法律法规采用业界通用简称,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收稿日期:2022-05-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VHJ010)。
作者简介:丁国峰(1980—),男,湖北黄冈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财税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法律理论与实务】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4.01.13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丁国峰,肖本斌,孙玉洁(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与土地、技术、资本、劳动力齐名的第五大新型生产要素,被誉为当代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
平台企业投入巨额资本获取数据优势地位之后,对同行企业及下游市场企业实施的数据封锁行为,严重损害各领域市场的竞争秩序。
为避免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在我国市场的泛滥,应借鉴域外“必要设施”“数据可携带权”等规制理论,在包容审慎原则的指导下,建构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规制制度。
关 键 词:数据访问;访问限制;数据垄断;双轮垄断;必要设施;数据可携带权中图分类号:D912 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4)01-0098-05 当前,平台企业实施的数据垄断行为席卷全球,在欧盟、美国以及中国尤为明显[1]。
国内外学者倾向于将数据垄断行为解构为“双轮垄断”,其中第二轮数据垄断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例如“二选一”“掠夺性定价”等,在欧美及我国均出现了部分典型案例,在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上也无大的争议[2]。
而初始数据垄断行为,即数据访问限制行为,虽已经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市场中初见端倪,但各国在应对态度以及规制方法上仍存在较大差异[3]。
反垄断法规制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规制经济学分析(学习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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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路径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路径摘要: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也带来垄断风险。
不管是阿里巴巴强制二选一、谷歌利用搜索排序自我优待,还是腾讯屏蔽多闪、抖音等应用分享链接等问题,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给平台竞争者、平台内商户和消费者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协调平台经济促进发展与监管是世界各国反垄断监管共同面临的难题。
本文从平台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入手,分析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制上存在的挑战,思考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路径。
关键词:平台;反垄断;数字时代;规制路径引言近年来,数字领域的反垄断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无论是我国还是欧美地区,都不断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了反垄断执法,频频开出天价罚单。
这是由于数字领域网络效应会使得数据掌控力越高的企业越受到欢迎,高附加性、高渗透性和外部经济性相互叠加,进而容易导致赢者通吃、大而不倒、市场垄断等现象,并对传统实体经济形成巨大冲击,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与系统性风险。
对此我国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专门针对平台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平台经济本身具有促成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但是也会引发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问题,需要对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一、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具有特殊性首先,数字技术的快速革新和广泛适用,正推动着传统商业模式和市场经营实践不断发展与结构调整,互联网领域的商业竞争格局已经从单纯的产品和要素竞争转向以数据资源为核心的跨界和聚合竞争,新兴技术在激活经济动能、颠覆产业竞争格局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带来诸多挑战和风险。
例如,新兴技术衍生的算法合谋、价格歧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扼杀式”收购、自我优待等反竞争行为不断出现,具有多样、隐蔽、复杂性,不仅会损害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也妨碍了创新。
其次,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方面,互联网消除了距离,降低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交易成本。
网络平台利用平台内用户之间相互依存的利益(例如广告商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发展迅速且充满生机。
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律
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律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互联网巨头的垄断现象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反垄断法律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主要体现在市场份额集中于少数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情况下。
例如,搜索引擎市场几乎被谷歌垄断,社交媒体市场由Facebook主导,电商市场则由亚马逊和阿里巴巴等巨头垄断。
这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巨大的用户基数,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的控制力极大。
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不仅仅是因为这些巨头的技术和用户优势,还与其收购竞争对手、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有关。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也限制了市场的竞争,不利于创新和消费者的选择。
二、为了遏制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律。
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限制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在美国,反垄断法律主要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克雷顿法案》。
这些法律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禁止和处罚措施,同时也赋予了监管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的权力。
在欧洲,反垄断法律主要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执行。
欧盟委员会通过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
在中国,反垄断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来规范。
该法律明确了垄断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并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律。
三、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律对行业的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律对行业的影响是双重的。
一方面,反垄断法律可以有效遏制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通过对垄断行为的制裁,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其他竞争对手提供更多机会,推动创新和发展。
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律也可能对创新和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
互联网巨头在行业内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和用户数据,这些数据对于创新和发展非常重要。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专题内容围绕垄断⾏为展开,体例逻辑清晰,内容呈现⼀定规律性。
以客观题形式考核,分值为4-6分。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市场⽀配地位规制制度等为常见考点,考频指数分布⽐较均衡。
2020年教材对不同垄断⾏为的表述,有较多变化,需引起注意。
⽬录√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市场⽀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与滥⽤⾏政权⼒反垄断审查第⼀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反垄断法适⽤的地域范围1.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为,适⽤《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排除、限制影响的,适⽤《反垄断法》。
【特别提⽰】本点为核⼼考点。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为发⽣在境内,⽆论该⾏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反垄断法》B.只要⾏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论该⾏为是否发⽣在境内,均应适⽤《反垄断法》C.只要⾏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论该⾏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反垄断法》D.只要垄断⾏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排除、限制影响,⽆论该⾏为是否发⽣在境内,均应适⽤《反垄断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适⽤范围。
在反垄断法适⽤的地域范围⽅⾯,我国采⽤“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为(⽆论该⾏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排除、限制影响),适⽤《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效果原则,是指发⽣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为,若对境内市场竞争产⽣排除、限制影响的,适⽤《反垄断法》(选项D正确)。
⼆、反垄断法适⽤的主体1.以经营者为主体的垄断⾏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市场⽀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的垄断⾏为主要是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类的垄断⾏为。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主要表现及治理路径
数据垄断的挑战和影响
数据垄断挑战了现有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使得对数据垄断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变得困 难。
数据垄断导致市场出现信息不对称,削弱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阻碍了创新和竞 争。
数据垄断还可能侵犯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02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主要表 现
数据封闭与不正当竞争
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加强国际合作
03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数据垄断行为,维护全球数据安
全和公平竞争。
04
案例分析:某互联网平台的数 据垄断问题及治理
案例背景介绍
某互联网平台作为国内领先的在线购物平台,拥有庞大的用 户群体和海量数据资源。
随着平台的快速发展,数据垄断问题逐渐凸显,引起了社会 各界的广泛关注。
数据封闭
互联网平台通过限制数据共享,阻止 其他竞争者获取关键数据,从而形成 数据垄断。
不正当竞争
利用数据优势进行不公平竞争,排挤 竞争对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数据滥用与隐私侵犯
数据滥用
过度收集、使用用户数据,侵犯用户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隐私侵犯
未经用户同意,非法收集、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严重侵犯用 户隐私。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互联网 平台的数据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和 检查,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鼓励互联网平台开放数据资源, 促进数据流通和共享,打破数据 孤岛现象。
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互联网平台自觉遵守法律法 规和行业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和 管理。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 平台数据垄断行为的定义、认定 标准和处罚措施。
效果评估
对治理路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 估,不断完善和调整治理策略, 确保治理效果得到持续改善。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法治研究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 优化进路
孙 晋 马姗姗 **
摘 要: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 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 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 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 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 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 关键词: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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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期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法治研究
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才能获得最高的垄断利润。据此,垄断经营者所能够获取的垄断利润总额是固定 的,垄断力传导不能使经营者获取两次垄断利润。
(二)数据市场中竞争优势的跨界传导 数字经济市场呈现出“总体垄断、动态竞争”的格局。⑦随着数字平台企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互联网
企业谋求规模化发展,建立以平台为中心的生态系统。平台不再局限于单一产业,而是以优势业务或者核 心业务为中心,实现跨界竞争,将其在平台市场的竞争优势传导至上下游市场,成为横跨多个细分市场的 载体。易言之,在平台实现纵向一体化的进程中,为增强市场势力、实现业务拓展,平台不可避免地对其自 营业务实施优待。实质上,平台在这一过程中也将其在平台市场的竞争优势传递至上下游市场。如在英国 Streetmap 诉谷歌案中,谷歌浏览器的搜索结果优先显示谷歌地图,即是将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市场势力 传导至数字地图市场。⑧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平台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然而,这种能力也带来了数据垄断的问题,互联网平台通过收集、处理、分析用户数据,形成数据壁垒,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因此,如何对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进行有效法律规制,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研究,分析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形成机制、危害及现状;探讨现有法律规制框架在应对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问题上的不足与困境;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提出完善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与出路,以期为我国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方面,通过深入研究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形成机制和危害,有助于深化我们对互联网平台经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通过探讨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可以为我国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问题的解决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参考,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然而,当前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存在诸多困境。
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中仍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全面覆盖和有效规制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行为。
执法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负责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监管的机构主要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下属机构,但这些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面临人手不足、专业能力有限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
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出现职能交叉、监管空白等现象。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数据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数据垄断是指某些公司利用自己拥有的数据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从而垄断了市场,限制了竞争,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垄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他们通过垄断数据资源,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获取更多垄断利润。
其次,他们通过操纵数据,控制消费者和企业行为,从而扭曲竞争和市场秩序。
在国内,针对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反垄断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为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扮演者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该法律,企业的垄断行为包括限制竞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垄断协议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而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垄断,可以考虑从反垄断的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优势两个方面着手。
二、电商平台领域专项立法我国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项立法,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和《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权益保护指南》,都将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垄断纳入到立法的范围内。
这些法律文件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垄断问题给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和制度建设方案。
三、建立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是解决数据垄断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推动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促进数据资产的民主化和市场化,加强对数据垄断的管控。
同时,政府也应该建立相关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处理和使用进行监管。
四、强化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全球范围内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隐私保护制度和规定,以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权。
这不仅是对用户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一种制约。
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垄断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通过多层次的规制和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应对。
我们需要依靠政策引导、技术创新、企业自律等多种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平台数据利用的思考和探讨,以构建一个安全、可信、公平、有竞争的互联网生态环境。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新规)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爱护市场公正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解、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解、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章,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正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量。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解、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掌握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平安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爱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掌握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解、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章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担当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浅论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
聚焦平台经务反垄斯2021-2或抡教孛经务的反垄新监營王晓晔摘要:数字经济发展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有目共睹。
由于互联网平台存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具有明显垄断或寡头垄断趋势,因此强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在国际上已是大势所趋。
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认真执法,努力维护该领域的竞争秩序;二是防止过激执法,避免由此扼杀数字企业的创新力。
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执法应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科技巨头针对初创企业的并购活动,二是平台企业之间的排他行为,尤其是电子商务中的“二选一”。
除此之外,我 国还应合理增加反垄断执法资源,提高反垄断执法能力和效率。
关键词: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企业并购排他性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月7日发布《国务院反垄 本原理和规则,结合我国国情,并参考和借鉴国外相 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 关实践所制定,对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具称《指南》),这是我国反垄断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基有重要意义。
笔者拟就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分享作者:王晓晔,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生产企业和连锁经营单位推行长三角跨区域异地异 店无理由退换货制度。
强化12315执法体系建设,推 进综合维权机制建设,构建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互联网“微调解室”。
加大消费维权服务站、绿色通道和先行赔付企业建设力度,深入开展“3*15”系列活动,开展甬城暖心消费和“衣食住行游”五大版 块消费体验,探索集体诉讼制度。
(五) 增强执法威慑力构建全闭环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制定推行《行 政执法责任若干规定》,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全链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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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迭代优化“互联网+ 监管”模式,推动平台经济和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积极 创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
(六)增强科技支撑力深人推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集聚区建设,完善 设备补助、资质认定、资金奖励等产业扶持政策,吸引 更多优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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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1. 引言
数据垄断是指少数企业或组织在特定领域内控制了大量数据资源,并通过垄断地位获得了市场优势。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制,以限制数据垄断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内容。
2. 数据垄断的定义和特征
数据垄断是指企业或组织通过掌握大量数据资源,形成垄断地位,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
数据垄断的特征包括:掌握大量用户数据、拥有技术壁垒、垄断市场份额、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3. 反垄断法规制的目的和原则
反垄断法规制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数据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则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措施
(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滥用数据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限制其他企业获取数据资源、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等行为。
(2)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规制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数据垄断形成和发展。
例如,禁止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获取过多数据资源,限制企业的市场份额,防止形成数据垄断。
(3)促进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通过促进市场竞争,防止数据垄断对市场竞争的不良影响。
例如,鼓励新进入者的进入,提高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减少数据垄断的可能性。
(4)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数据垄断行为对消费者
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禁止垄断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价格,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等。
5. 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案例
(1)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
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多次反垄断调查,认为谷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
过搜索引擎排名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欧盟委员会最终对谷歌处以高额罚款,并要求其改变其搜索引擎排名策略。
(2)美国对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亚马逊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认为亚马逊通过垄断地位限
制其他卖家的进入和发展,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亚马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 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和展望
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如何确定市场份额的界定、
如何界定数据垄断的行为等。
未来,随着数据垄断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将进一步加强对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7. 结论
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以防止数据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各国应加强对数据垄断的监管和法规制定,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