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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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除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的款项。通俗地说就是其他科目下面的应付账款。

其中,应付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各种款项,包括职工预付的工资、备用金、备品备件、职工奖励等,以及代垫运杂费、广告费和保险费等。其他应付款的性质和内容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暂付款项和预付款项,一般由于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采取赊销方式购买货物,或者向供应商支付的一些相关费用,如运输费用,管理人员报酬等等,也可能会形成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不同于应收账款,一般不用于抵消企业的坏账损失。其他应付款可以挂往来帐,不会计入资产负债表。

一般情况下,应付账款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职工薪酬等。根据资产负债表左方“应付账款”的分析,应付账款主要是指企业应支付的票据和款项,而其他应付款主要是指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和应付职工薪酬之外的其他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利用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科目虚列收入,减少利润,将其他应付款作为一个小项目进行核算,隐匿非流动资产,造成所有者权益的虚增,少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正确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人认为,现行税法只对当年提取而未使用完的应付账款和无法支付的

应付票据做纳税调整,而且这两个项目都属于“其他应付款”,并不在应付款项目核算范围之内。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给客户的具有合同效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无论单笔金额大小,均应按规定的税收规定预计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但不包括向金融机构支付的罚息。因此,即便企业预计对方当年度可能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也必须正确计提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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