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的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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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5-06-25综合《京华时报》和《劳动午报》/html/2015-06/25/content_210425.htm/jgw/html/weiquan/shuofa/2015/0625/13507.html6月24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不缴社保,劳动者虽自愿企业仍违法等本市十大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

这是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系统审结的6万余件案例中,选出最易出现的争议问题。

北京市人社部门介绍,近5年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31.55万件,共涉及劳动者31.55万人。

仅2014年,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34余万件,其中集体争议3181件,涉及劳动者2.27万人。

这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等常见却不易把握的劳动争议。

针对这些案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炼出十个风险点,可同时提供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指导、规范用工行为。

人社部门介绍,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方面,涉及劳动报酬的约占54.75%,涉及经济补偿和赔偿的约占27.78%,其他的约17.47%。

89%的劳动争议发生在非公内资企业中。

【十大风险预防点】1.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2.不缴社保,劳动者虽自愿企业仍违法;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让劳动者随便走人;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应履行;6.同事证言可作为劳动关系确认依据;7.因劳动者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五项证据缺一不可;8.劳务派遣职工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有赔偿责任;9.女职工产检、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照发;10.劳动者加班应注意保留证据。

【十大案例】案例1 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于亚琦、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亚琦、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亚琦、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0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学超宁宁林荣峰【审理法官】杨学超宁宁林荣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亚琦;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分公司【当事人】于亚琦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分公司【当事人-个人】于亚琦【当事人-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晶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晶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晶【代理律所】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亚琦【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三角分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联公司是否需要向于亚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被上诉人华联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需求,在合法合约的前提下有权进行改革,对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整。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联公司是否需要向于亚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诉人于亚琦主张华联公司存在未经协商调岗降薪,及劳动场合消防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因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华联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需求,在合法合约的前提下有权进行改革,对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整。

虽然对上诉人于亚琦的岗位进行了调整,但仍属于营运工作的管理岗,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京劳仲发[1996]1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1996.05.28【实施日期】1996.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1996年5月28日京劳仲发〔1996〕129号)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各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目前,在新旧劳动体制转轨时期,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了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是非常必要的,根据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精神,要在抓好调解委员会组建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为此,特做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完善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组织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了基层工会组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在2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均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部发(1993)301号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在单位内成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

可依据用人单位规模确定,原则上单位职工在500人以下的可设3至5人;500人至2000人的可设5至9人;2000人以上的可设9至13人或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19)黑民终610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11.12裁判规则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内容、读音、文义、排序等完全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正文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6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负责人:董仁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轲,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四川经贸大厦负****。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一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君,被上诉人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轲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被告华联超市股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王艳红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艳红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艳红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青菁张海洋高贵【审理法官】邓青菁张海洋高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艳红;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当事人】王艳红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艳红【当事人-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韦志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韦志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韦志阳【代理律所】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艳红【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本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华联顺义分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2.王艳红是否存在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3.王艳红是否未休带薪年休假。

关于焦点一,王艳红主张因华联顺义分公司不当扣款与公司主管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斗殴行为,虽经公安机关处理,但系公司不当行为引发,故华联顺义分公司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经查,王艳红在职期间已签字确认其已详细阅读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并参加了相关培训,其虽上诉否认《员工手册》效力及内容,但并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王艳红现确实与其他员工打架斗殴,该行为不但违反华联顺义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亦不属于合法解决纠纷的途径,因此华联顺义分公司据此解除与王艳红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艳红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2017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案例1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

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温故知新:2021年员工关系大事件(下)

温故知新:2021年员工关系大事件(下)

温故知新:2021年员工关系大事件(下)“外包”纷争频发:真与假的纠葛根据20________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20________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超过上述比例的,最迟应于20________年3月1日之前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10%以内。

由此,过去的三年成为劳务派遣用工转型的高峰年。

立法者期望的头号派遣用工转型方案无疑是“转回”的方案,即将被派遣员工转为本单位职工,由本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遗憾的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及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于多数企业而言,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不可能大幅度增加。

如果无法“转回”,既要满足用工需求,又要合规,唯一的方案只剩“外包”。

由此,业务外包、劳务承揽、岗位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各种“外包”概念从20________年开始大行其道,而有关“真假外包”的劳动争议(仲裁及投诉),则在20________年成为新“亮点”。

如在李某诉三星(中国)投资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公司的劳动争议中,三星上海分公司辩称,北京外企公司与李某签订了非派遣制的劳动合同,三星上海分公司与李某已经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了,故三星上海分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马某诉上海华联罗森公司的劳动争议中,被告华联罗森公司辩称,被告与案外人上海添企实业公司建立外包服务关系,将店员岗位外包给添企公司。

马某则认为,自己在华联罗森处工作,由华联罗森直接负责管理、培训以及考勤,双方不符合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华联罗森的主营业务是零售服务,其将主营业务外包属恶意规避法律风险,应属无效。

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新密市分公司与李某、河南博阔劳务信息科技公司、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公司的劳动争议中,李某认为,博阔公司与日海恒联公司实际上是人力资源公司,没有经营电信业务主管机关的许可,事实上更没有开展任何电信业务;公司则认为,其与联通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合同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业务外包协议,不存在李某所称以外包形式从事劳务派遣。

陈雷与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雷与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雷与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田璐李淼【审理法官】刘茵田璐李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陈雷【当事人】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陈雷【当事人-个人】陈雷【当事人-公司】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陈雷【本院观点】该组证据虽然无银行加盖公章,系华润公司单方制作的材料,但与陈雷一审提交的其本人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上显示的工资收入情况相一致,故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华润公司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查明事实和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陈雷主张的2017年3月份工资,华润公司虽主张陈雷当月存在缺勤情况,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一审法院据此确定陈雷其实际欠付工资数为2640.59元,并无不当。

首先,陈雷虽主张其替班行为系得到上级主管同意,是华润公司安排其进行的职务工作,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陈雷上诉主张: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华润公司支付陈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8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华润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陈雷于2007年4月17日入职华润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华润公司主张陈雷于2016年11月起冒名顶替华润公司南仓门店小时工张晶晶的入职信息,在南门仓店兼职夜班小时工工作,并领取相应工资,严重违反公司诚信政策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在南门仓兼职小时工是替班行为,该事实已事先与上级领导张建强(区域经理)及南门仓店店长朱国富沟通并得到同意,故该行为实质上应属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的职务工作,陈雷既无权也无能力擅自决定替张晶晶替班。

2019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涌现出许多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局限以及目前可能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2019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餐馆拖欠工资该案例涉及一家餐馆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

员工多次与雇主协商要求支付工资,但雇主未作出任何回应。

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判决雇主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此餐馆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快递公司拖欠社保费用该案例涉及一家快递公司拖欠员工社保费用的问题。

员工发现自己的社保账户缺少数个月的缴费记录,于是向雇主咨询。

然而,雇主一直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判决快递公司立即补缴拖欠的社保费用,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三:某外企裁员问题该案例涉及一家外企裁员问题。

由于公司业务调整,该公司计划裁员30%的员工。

然而,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未提前通知员工,也没有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判决该公司支付裁员补偿金,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四:某餐饮企业加班和劳动合同问题该案例涉及一家餐饮企业加班和劳动合同问题。

员工反映,公司要求加班工作,但未支付加班费。

此外,公司还违反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工资。

仲裁机构判决餐饮企业支付加班费,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五:某IT公司辞退员工问题该案例涉及一家IT公司辞退员工问题。

公司未提前通知员工辞退,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判决IT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六:某建筑公司安全事故问题该案例涉及一家建筑公司安全事故问题。

一名员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报告并未给予必要的救治。

仲裁机构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七:某服务行业强制给予消费问题该案例涉及一家服务行业企业强制要求员工给予消费。

员工反映,公司制定了强制消费规定,要求员工在工作期间强制购买公司产品。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与周永仪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与周永仪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与周永仪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118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桂芬覃若鹏覃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周永仪【当事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周永仪【当事人-个人】周永仪【当事人-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被告】周永仪【本院观点】北京华联南宁四分公司应举证证明[2019]018号《北京华联综超公司月度绩效激励方案》制定的民主性、内容合法性和公示公开性,但北京华联南宁四分公司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也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向周永仪公示或通知到周永仪,故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1:15:05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与周永仪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1民终118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中心商城楼一楼、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5023489R(1-1)。

负责人:李建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珍明,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巧杰。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联南宁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永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北京华联南宁四分公司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5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何抒韩、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抒韩、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抒韩、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川04民终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玉李淑群黄雷【审理法官】顾玉李淑群黄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抒韩;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何抒韩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抒韩【当事人-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华【代理律所】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抒韩【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北京华联公司和北京华联攀分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同时查明,2013年4月1日,作为甲方的北京华联攀分司与作为乙方的何抒韩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因甲方经营需要或业务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岗位调动,同岗同酬”;第十三条第一项约定“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须遵守。

甲方规章制度和纪律包括并不限于甲方的各项制度、规定、决定、员工手册、劳动和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范、作业流程、考核标准和技术规程等”;第十三条第三项约定“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将以不特定公开方式予以告知,包括但不限于开会通知、张贴公告、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告等方式,乙方不得以未单独告知为由拒绝接受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受到的相应处罚”;第二十条约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与白清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与白清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与白清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珊珊李蔚林王元【审理法官】胡珊珊李蔚林王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白清华【当事人】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白清华【当事人-个人】白清华【当事人-公司】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云峰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张宝梁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云峰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张宝梁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云峰张宝梁【代理律所】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被告】白清华【本院观点】当事人双方对仲裁裁决华联公司支付白清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4413.79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亦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同免责事由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核实,华联公司认可白清华所述部门负责人红光系于2019年1月30日13时45分在逍客软件上签批了不同意白清华的休假申请。

另,华联公司对于一审法院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及数额并无异议。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仲裁裁决华联公司支付白清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4413.79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亦不赘述。

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张春秋、哈尔滨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张春秋、哈尔滨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张春秋、哈尔滨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张春秋;哈尔滨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张春秋哈尔滨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春秋【当事人-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中雷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吴晶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中雷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吴晶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中雷吴晶【代理律所】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张春秋【本院观点】张春秋称新天地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新天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春秋称新天地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新天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新天地公司称张春秋是主动辞职,并提供了张春秋签字的离职申请审批书。

离职申请书上载明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离职形式是辞职。

张春秋称其在审批表上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应认定张春秋是主动辞职,新天地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且诉讼中张春秋始终以新天地公司违法解除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而从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认定新天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海淀区劳动仲裁 仲裁规则

海淀区劳动仲裁 仲裁规则

海淀区劳动仲裁仲裁规则海淀区劳动仲裁的规则包括以下几项: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2.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4.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5.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6.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7.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等事项进行审查。

8.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9.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10.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这些规则旨在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海淀区劳动仲裁的规则,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劳动仲裁关于北京市最低标准的判决案例

劳动仲裁关于北京市最低标准的判决案例

劳动仲裁关于北京市最低标准的判决案例标题:劳动仲裁关于北京市最低标准的判决案例简介:本文将介绍一起劳动仲裁的案件,涉及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旨在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正文:近期,北京市一起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仲裁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例涉及一家知名餐饮企业与一名前员工之间的纠纷,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下做出了裁决。

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决,该餐饮企业违反了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未按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元人民币,然而,该企业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此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企业作出了如下判决:一方面,要求企业支付员工未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加班费;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将工资标准调整至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

正如劳动法所规定的,雇主有责任按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立旨在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报酬,防止低工资现象的出现。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忽视了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公平待遇。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甚至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劳动仲裁的介入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还可以对违法企业进行警示和规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关于北京市最低标准的判决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只有通过法律的监督和制裁,才能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注:本文纯属虚构,仅用于示范如何遵循文中所述的要求编写文章。

李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2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荣远卜晓飞刘艳【审理法官】肖荣远卜晓飞刘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江;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江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江【当事人-公司】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浩峰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浩峰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浩峰【代理律所】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江;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对该两项判决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对该两项判决予以维持。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大兴仲裁委裁决李某与世纪联华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后,世纪联华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该项裁决结果,并且世纪联华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于2019年4月15日,当庭陈述其尚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此外世纪联华公司目前依然在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故世纪联华公司上诉主张其已于2018年4月30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世纪联华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李某的工资已经支付至2018年4月30日,关于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李某的工资数额,依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结合世纪联华公司在上述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李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期间内李某的工资数额并不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苏贵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苏贵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苏贵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1【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2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素香梁明刘晓希【审理法官】田素香梁明刘晓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苏贵祥【当事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苏贵祥【当事人-个人】苏贵祥【当事人-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力【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被告】苏贵祥【本院观点】2008年、2009年苏贵祥与北京华联签订《承包合同》,北京华联主张在承包期内双方系承包关系,苏贵祥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8年、2009年苏贵祥与北京华联签订《承包合同》,北京华联主张在承包期内双方系承包关系,苏贵祥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

自2008年起至2017年止,十年间苏贵祥一直在更夫岗位从事打更工作,工作岗位和从事的工作内容上一直没有变化,虽然2008-2009年与北京华联签订承包合同,但实质上是以承包关系为名行劳动关系之实,原审法院认定自用工之日起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北京华联提出自2014年10月开始确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苏贵祥每周工作7天,北京华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苏贵祥调休或补休。

尽管劳动合同约定苏贵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但北京华联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保证苏贵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苏贵祥实际工作时间每周7天超过标准工时1天,且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形。

百货商场劳资纠纷仲裁规定

百货商场劳资纠纷仲裁规定

百货商场劳资纠纷仲裁规定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百货商场作为城市商业领域的代表性存在,已成为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消费场所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以及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各种纠纷。

在这些纠纷中,最为棘手的莫过于劳资纠纷。

如何解决百货商场中劳资纠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仲裁规定的形成当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劳资纠纷的处理,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而百货商场又因其特殊性质,需要针对性较强的规定。

于是,出现了针对百货商场劳资纠纷的仲裁规定。

百货商场劳资纠纷仲裁规定是由商场经营者、工会和员工代表三方协商制定的一份细则,旨在解决毫无章法的纠纷处理方式导致的不同利益方的矛盾。

这份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强、规范性高、具有针对性等特点。

三、仲裁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百货商场劳资纠纷仲裁机构是专门负责处理百货商场劳资纠纷的机构,由百货商场经营者、工会和员工代表三方共同设立。

其主要职责如下:1.受理与调解仲裁机构作为百货商场内部的纠纷调解机构,能够及时受理雇员关于工资、福利、纠纷等诉求,并及时进行纠纷调节和调解。

同时,仲裁机构在调解纠纷时,可以充分考虑双方的法律依据、情况和利益,并有关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以解决问题。

但是,仲裁机构不允许调解劳动法律规定不允许调解的问题。

2.仲裁裁决如果在调解中不能达成一致,仲裁机构会进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具体内容包括:•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就争议事实进行调查;•给予解释;•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也可以在百货商场管理监督部门30日内向海淀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仲裁复议。

3.其他职责仲裁机构还有以下职责:•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不同意的事项或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征求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意见;•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调解涉及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发生的劳动纠纷。

詹佳利与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詹佳利与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詹佳利与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7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晓飞王丰伦庞妍【审理法官】卜晓飞王丰伦庞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詹佳利;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当事人】詹佳利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当事人-个人】詹佳利【当事人-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代理律师/律所】朱静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宁军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静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宁军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静宁军【代理律所】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詹佳利【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西红门店【本院观点】詹佳利担任欧尚超市西红门店的防损主管,其基本的工作职责应为保障超市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欧尚超市西红门店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詹佳利在岗工作期间存在睡觉、玩手机以及在超市收银区域内存在多拿少付的行为,詹佳利虽然对监控视频拍摄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欧尚超市西红门店提交的视频证据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詹佳利担任欧尚超市西红门店的防损主管,其基本的工作职责应为保障超市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欧尚超市西红门店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詹佳利在岗工作期间存在睡觉、玩手机以及在超市收银区域内存在多拿少付的行为,詹佳利虽然对监控视频拍摄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欧尚超市西红门店提交的视频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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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的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
独立、及时、廉洁地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
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哈尔滨北京
华联超市,作为一家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零售企业,其涉及到的
劳动争议问题也不可避免。

在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的劳动仲裁中,有一些关键点需要被全面评估
和探讨。

我将从劳动争议的类型、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
展开论述。

在评估这些内容的我还将重点关注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的
劳动仲裁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和具体细节,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影响力以
及对雇员和雇主的意义。

在对劳动仲裁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时,我将结合哈尔滨北京华联超
市的实际案例,以详细解释各种劳动争议类型和冲突形式。

这包括但
不限于工资纠纷、解雇争议、合同纠纷、工时问题等。

通过对这些案
例的深入研究,我将能够提供更全面、精准的信息和建议,以帮助雇
员和雇主在劳动争议中取得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除了对劳动争议类型的评估外,我还将对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的劳动
仲裁程序进行探讨。

这包括提交仲裁申请的流程、仲裁听证会的流程、
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

通过详细解释这些程序,我将帮助读者全面
了解劳动仲裁的操作流程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他们在遇到类似问题
时提供指导和支持。

在文章的回顾性总结中,我将总结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的劳动仲裁案
件中的重点问题和关键发现,对解决劳动争议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观点,以促进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解决,并为雇
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构筑和谐的基础。

在最后的观点和理解部分,我将分享我个人对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的
劳动仲裁案件的观察和理解。

我还会探讨一些可能影响劳动仲裁效果
的因素,如社会文化背景、法律执行机构的能力和公正度等。

通过回
顾整篇文章,我会强调劳动仲裁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
的重要性,并提倡各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在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的案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过深入而全面的评估,我将为读者提供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
的文章,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劳动仲裁的实质和作用。

希望通过这篇
文章,读者能够对劳动仲裁有更清晰的认识,并能积极参与和支持劳
动争议解决的公正和合理化进程。

1. 确定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和关键发

在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关键问题可能涉及雇主与
雇员之间的合同纠纷、工资支付问题、加班费的计算、劳动时间的规
定等。

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和调查,我们可以确定这些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影响因素。

2. 分析解决劳动争议所面临的挑战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雇员的证据收集和提交困难、法律执行机构的效率和公正度不足、社会文化背景对争议解决的影响等。

我们需要对这些挑战进行深入分析,以了解其对劳动仲裁效果的潜在影响。

3. 提供一些建议和观点
为了促进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解决,并构筑雇员和雇主之间关系的和谐基础,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和观点。

加强劳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雇员的维权意识;加大对法律执行机构的监督力度,确保其公正执行法律;加强社会文化背景对争议解决的理解和尊重,为争议解决提供更友好的环境。

4. 分享个人对案件的观察和理解
在理解案件的过程中,我将分享自己的观察和理解。

通过对案件细节的分析,我会提出对案件背后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观点,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通过分享个人观点,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该案件的相关问题和争议。

5. 探讨影响劳动仲裁效果的因素
除了案件本身,还有一些外部因素可能会影响劳动仲裁的效果。

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会对争议解决产生不同影响,而法律执行机构的能力和公正度也会对劳动仲裁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劳动仲裁的实际情况和现实挑战。

6. 强调劳动仲裁的重要性
回顾整篇文章,我将强调劳动仲裁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劳动仲裁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劳动仲裁制度,确保其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我将以客观、全面和深入的方式撰写这篇文章。

通过对哈尔滨北京华联超市劳动仲裁案件的分析和评估,提供给读者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劳动仲裁的重要性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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