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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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国质检认[2013]1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3年3月4日国质检认[2013]123号)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检测方法》等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用豌豆淀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用豌豆淀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用豌豆淀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豌豆淀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外购豌豆淀粉为原料,经分装而成的食用豌豆淀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90 粮食检验一般规则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析法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4 马铃薯淀粉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22427.4 淀粉斑点测定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GB/T 22427.6 淀粉白度测定GB/T 22427.13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含量的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Q/DFK0001S-2018 豆类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豌豆淀粉:应符合Q/DFK0001S-2018的规定。

咸鸭蛋 企业标准

咸鸭蛋 企业标准

-⅛.Z- -Λ—刖≡本标准根据GB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为基础而制定。

本标准编写格式采用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丽芬禽蛋加工厂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丽芬禽蛋加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丽芬。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咸鸭蛋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鸭蛋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等为辅料,经鲜蛋验收、筛选、灯检、辅料验收、配料、投料、打浆、裹浆、腌制、清洗、真空包装、蒸煮灭菌、成品入库等工艺制成的咸鸭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笫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表识管理规定》(2009年第123号令修改) 3产品分类按生熟可分为:咸鸭蛋(生)、咸鸭蛋(熟)咸鸭蛋件。

GB/T191 GB GB GB GB GB GB GB 2749 2760 4789.2 4789. 3 4789. 4 4789. 54789. 26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沙门氏菌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T5009. 11 GB 5009.12 GB/T GB/T GB/T GB/T 5009.14 5009.17 5009.19 5009.47 GB GB GB GB 54615749771814881GB/T21302GB/T 25009 GB 28050JJF1070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锌的测定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蛋与蛋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食用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蛋制品生产管理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定1.1咸鸭蛋(生):以鲜鸭蛋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等为辅料,经鲜蛋验收、筛选、灯检、辅料验收、配料、投料、打浆、裹浆、腌制、成品入库等工艺制成的咸鸭蛋。

蛋黄液企标

蛋黄液企标
6.2.6无机砷:按GB/T 5009. 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 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
按G B/ T 4789.19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GB2749—2003《蛋与蛋制品卫生标准》进行制定本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有:
GB 2748鲜蛋卫生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T4789.1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蛋与蛋制品检验
GB /T5 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T5 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色泽均匀一致,呈黄色。
气 味
具有具有冰全蛋正常气味,无异味。
滋 味
具有该品种的滋味,味感协调,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55.0
脂肪(g/100g)≥
500
大肠菌群,MPN/100mL≤
10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商品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T 5009. 47规定的方法检验。

魔芋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魔芋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魔芋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魔芋素食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为原料,辅以玉米淀粉,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柠檬酸、氢氧化钙),经混料、加水调和、膨润、固化、熟制、成型、切片、漂洗、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性魔芋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钙GB 255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494 魔芋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产品按加工形状不同分为:素腰花魔芋、素毛肚魔芋、素耳丝魔芋及魔芋仿生动物食品等。

123号令

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
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2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83号令),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菌剂(以下简称“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现就加强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

液体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液体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液体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体调味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植物香辛料、食用盐、味精,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焦糖色(普通法)、红曲红、黄原胶],经调配、混合、过滤、灭菌、分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红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1原料要求3.1.2原料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烈性葡萄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烈性葡萄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烈性葡萄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烈性葡萄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调配等工序制成的蒸馏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1856 白兰地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7876 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葡萄:可用于酿酒的新鲜葡萄,无霉烂、无变质,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3.1.1.2 葡萄汁: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3.1.2 辅料1 酒用干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国质检食函[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税收征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2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07]12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免税经营单位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对辖区内经营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的免税经营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备案时,免税经营单位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企业名单、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免税经营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每年1次将辖区内的免税经营单位备案信息报总局。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食品、化妆品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符合性检测,在受理报检时不要求提供标签样XXX翻译件。

三、为便于备案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食品、化妆品及时进入经营场所,对可提供3个月以上进口计划及进口产品信息的(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经营单位进口计划,制定检验检疫工作计划,对该时间段内多次进口的同一品种食品、化妆品,将总进口量按一次进口数量计,确定总抽样数量,制定抽样计划,在分批次进口时按计划抽取。

四、未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按一般贸易进口实施检验检疫。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的后续监管。

所有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只能在免税经营场所销售。

如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入国内有税销售,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按一般贸易进行检验检疫。

六、对于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立即通知经营单位进行封存、撤架和召回,以保证消费者安全。

调味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鸡精、食用盐、味精为原料,辅以白胡椒粉、白砂糖,经混合、分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0 白胡椒(ISO959-2:1998,IDT)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3.1.1 原料3.1.1.1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

3.1.1.2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1.2 辅料3.1.2.1 白胡椒粉:应符合GB/T 7900的规定。

3.1.2.2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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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5
【摘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35-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第127号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5号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 [J], 无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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