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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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
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
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十三)每年用于科研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乙类检验机构除外)。”
(三)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
(一)表头的修改
原表头:
修改为:
(二)“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部分的修改
(三)增加部分
1.在表2最后增加的内容:
2.在表2后注中增加的内容:
(5)申请乙类证书的综合检验机构,只要有一项按照乙类条件申请核准的,即颁发乙类机构核准证书。
(6)申请乙类证书的综合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项目中,对专业人员的专业要求,热能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机械)、焊接、金属材料专业的人员可以相互替代。
(7)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相关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
(8)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1-2006)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件H规定的条件。
四、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
在《三、气瓶检验机构》第(八)项(第21页)后增加第(九)项:
“(九)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项目或者专门设立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和国家标准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核准,并且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检验范围进行检验,但是不得从事气瓶的修理改造。”
五、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
在《四、无损检测机构》第(十)项后增加第(十一)项:
“(十一)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立的无损检测机构均可以申请无损检测资格。申请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有利益关联的综合检验机构监督检验范围内的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六、删除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