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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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创业板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第四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包括公司自律、证券公司监管、监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创业板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六条本制度经创业板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有效。

第二章交易信息公平公开原则第七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创业板交易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开地披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公正地传递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信息进行监管,保障交易信息的公平公开。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原则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在创业板市场上应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合法地开展证券交易业务,不得违规操纵市场。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不得不当操作、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惩治违规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第四章交易监管原则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创业板市场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市场监督。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保护市场秩序。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公司上市管理,促进股权融资和创业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及其相关各方。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并由其内设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上市申请第四条创业板公司上市,应当获得上交所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司法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上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司成立不少于3年;(四)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取得合理的营收额;(五)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上市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上市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中报和年报;(四)拟上市股票的发行方案;(五)公司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上市申请人提出上市申请后,上交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同意上市的,上交所需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三章审核与发行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发行的决定。

同意发行的,应公告发行结果,并告知上交所。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提出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审核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并公告其发行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上交所应当立即将其上市,并启动交易。

第四章增发与回购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股东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要求公告回购方案。

第十四条上交所应当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和回购进行审核,核实申报文件、重新审核财务和经营等信息等,并依法依规批准。

第五章退市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退市处理:(一)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超过20个交易日,并且未能告知上交所或者上交所认为其违反了停牌规定;(二)公司因存在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停牌停牌时间超过2个月,公司违法违规性质严重,对中国证监会质量询问被认为不合格;(三)公司连续2个会计年度亏损,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上市条件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要求实缴至少20%的注册资本。

2. 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3. 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良好。

4.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承销机构核查无误。

5.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2.4亿股。

6. 公司拟上市时最近一年财务资料完整,并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7. 公司管理层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方式1. 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2. 发行数量:不超过2.4亿股。

3. 申购方式:受限申购,机构投资者须通过承销团购票。

4.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既考虑公司价值定位,也要重视市场参与者心理预期。

三、上市资格的取得1. 公司股票应当在上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2. 股票上市流程:申报上市→审核→发行→上市。

3. 上市期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在挂牌日起12个月内达到整整60个交易日,且在上市日起连续3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上市规则1. 上市流程:申请挂牌→公告→审核→挂牌上市。

2. 上市条件: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上市前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2)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

(3)及时公告公司事项。

(4)上市后需要定期报告公司情况。

五、退市规则1. 在挂牌后,股票交易未达到规定交易天数或未交易超过10个交易日。

2.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违法违规行为等。

3.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

退市标准达到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进行退市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版】目录1.创业板简介2.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 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2.2 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2.3 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定2.4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正文一、创业板简介创业板,即创业板市场,是为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等提供融资支持和发展机会的一个资本市场。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自 2009 年开始运营,旨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规定。

以下是详细内容:1.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一)连续 120 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200 万股;(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三)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2.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定(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4.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现行有效2020年2月14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64号《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2月14日一、第九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股票是一种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有价证券,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此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旨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渠道的不完善和投资风险的存在,需要相关法规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管理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管理原则,包括公正、公平、透明、有序、信息披露等。

首先,公正和公平是市场运作的基本准则。

办法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保护所有投资者平等参与的权益。

其次,透明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发行人需将重要信息及时公开,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情况、盈利能力等,以便投资者准确评估风险和价值。

再次,有序是市场运作的基础。

市场参与者需遵守交易规则,保持市场交易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最后,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发行人需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信息,以便他们作出合理投资决策。

三、发行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发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发行申请。

发行人需向证券监管机构递交发行申请材料,包括注册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等。

其次,审核与反馈。

证券监管机构将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限内给予明确反馈,要求发行人补充材料或提出修改。

再次,发行定价。

发行人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发行价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定价方案。

最后,发行结果公告。

发行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发行结果公告,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摘要《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创业板市场的上市申请、审核、批准、发行和交易等全过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创业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及其股东、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等所有相关方。

二、定义1. 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为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而设立的交易板块。

参与创业板交易市场的公司普遍具有快速成长、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同时也面临资金、技术、人才等多方面的挑战。

2. 上市申请:是指企业首次在创业板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挂牌,成为公众公司的过程。

上市申请需要满足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3. 承销商:是指担任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或副承销商的金融机构,负责发行前后的各项工作和监管义务。

4.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提供证券发行、托管、清算、交易、信息披露等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

5. 上市委员会:是交易所设立的独立审查机构,负责审核和决定企业的上市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上市条件1. 公司基本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境内;(2)公司股权结构合理,没有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3)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资格审查要求;(4)公司核心业务方向明确,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2. 财务条件(1)公司最近连续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2)公司最近年度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3)公司最近三年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最近一年度不低于5000万元。

3. 投资者条件(1)公司最少有200名股东,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东不少于100人;(2)初步询价配售时,不超过10%的股份要向不多于35个投资者配售。

四、主承销商条件1. 持有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 具备丰富的证券承销和跟投经验;3. 具有稳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声誉;4. 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历史。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前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股票交易板块,旨在为国内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服务。

为了规范创业板的管理,维护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上市条件、上市流程、上市公司义务和责任等方面,详细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二、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1. 定位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板块,旨在为国内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服务。

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问题,因此在创业板融资的过程中,需要重视风险管控。

2. 特点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上市企业规模较小,初创期企业占比较大;2.融资门槛低,上市限制较少;3.开放的膝盖和审查机制,更加包容和灵活;4.灵活的股票发行方式,包括发行定价、发行方式等。

三、上市条件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过去两年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3.过去两年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4.在过去两年内,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会计差错,也未涉及到对经营业绩等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5.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设有独立的职业经理人,上市公司应该具备必要的信息披露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

四、上市流程创业板上市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筹备期筹备期一般在3个月左右,公司需完成注册、实际操作等等工作。

在筹备期内,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并接受审核。

2. 企业家调研企业家调研阶段是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接触,企业家调研一般在1-2个月。

公司可以在调研中了解投资人的心理,为上市做好准备。

3. 问询函证监会对公司的所有材料进行问询,并要求公司解释相关问题。

问询函的内容应该是创业板上市申报的材料最重要的部分,提供证券投资者对于申报企业的了解和判断,创业板上市申报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上市情况。

4. 发行定价发行定价阶段是公司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过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3.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文件4.上市规则的注意事项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企业需符合一定的上市条件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企业设立或经营时间为 5 年以上,1 年以上的普通股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上市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以及公司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元。

企业若想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全部发行申报文件、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股票公开发行后新增的审计报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关于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股份限制出售的股东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中,企业首先需要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同意,然后与本所签署附件四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并由本所安排其股票上市。

企业在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需要刊登上市公告书全文,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同时,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渠道和资源平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公司类型:适用于科技创新型、成长性好的初创企业。

2.企业注册地:注册地必须在中国境内。

3.注册资本:无特殊要求。

4.资产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5.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6.营业收入:近两年连续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保持盈利状态。

7.前三年扣非净利润:总和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8.研发费用比例:研发费用占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6%。

9.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最近一年度的主营业务合计占比不低于75%。

10.技术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所属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确的专业特色。

二、申请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包括上市申请报告、审核回执、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存量证明等材料。

2.监管部门审查:证监会审核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初步核准: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进入初步核准阶段,正式进入发行环节。

5.注册和上市:核准发行结果后,进行注册登记和申领上市交易所证券代码。

三、发行和交易规则:1.发行方式:采取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相结合的方式,网下配售不超过发行股份的30%。

2.发行价格确定:市场化定价,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

3.发行限售:新股发行后,在创业板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

4.周期限制:创业板上市后,前三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从第四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20%,逐渐减少。

5.交易机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交易,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6.交易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交易采用T+1交收制度,即交易成交日的次一交易日交割。

7.信息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要按照规定的披露期限和披露内容,及时公开信息。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引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它为高成长性、高科技性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发行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在《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公司在申请发行创业板证券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必须是符合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高科技或创新型企业;2. 公司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3. 公司应有稳定的管理体系和合规经营记录;4. 公司应满足财务指标和信息披露要求;5. 公司和相关方不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根据《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行对象应主要为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程序《办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1. 公司应在创业板上市前提交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 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发行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3. 公司在获得发行批准后,需要与创业板的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确认发行方式、发行规模等事项;4. 公司完成发行准备工作后,公开发行相关证券,同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 公司完成发行后,需在一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中国证监会,以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由市场决定,并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明确。

三、信息披露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业板上市公司需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要求如下:1. 公司应及时公开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2. 公司应根据《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并按时进行财务审计;3. 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议案的决策情况;4. 公司不得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欺骗或误导投资者。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证券法》,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活动的开展和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依据本办法,应当遵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及有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管理机制,做到诚实守信和信息披露,加强市场内外的监督,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证券发行相关政策
和行为规范,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联合征集意见稿暂行规定》的规定,按前次发行出资计划要求及其他增发条件,报证监会审批增发新股。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报证
监会登记,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增发新股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申购人支付新股发行承诺款,并及时分缴股票发行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有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做到客观
公平。

第八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将新股登记完成日起三交易日以内在创业板交易
所挂牌上市。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及时分缴发行费用和
补足发行费用,并把发行费用用于新股发行的有关营销活动。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如实通报证券发行情况,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做到
有效监督、营销披露、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关于本办法的解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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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创业板企业上市行为,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创业板企业上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企业连续两年盈利,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的现金流;
5. 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6. 企业没有违法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备案程序
1. 企业申请上市后,应向创业板管理机构提交上市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财务报表、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等;
2. 创业板管理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备案通知,向企业核发上市备案证书;
3. 企业获得备案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创业板管理机构要求,进行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4. 招股说明书应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发展战略、财务情况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5. 招股说明书审核通过后,创业板管理机构发行核准通知,企业获得核准通知后即可开始公开发行。

四、发行与交易
1. 上市企业在发行股票前,应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营管理团队,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登记;
2. 上市企业的股票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配
售和定向发行等;
3. 上市企业的发行价格应符合市场化原则,并经过公开
征询意见的程序;
4.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
5. 交易期间,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公告,并定期公布财务报表等。

五、监督管理
1. 创业板管理机构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
2. 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等,创业板管理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处罚,并可暂停或终止其上市资格;
3. 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及时履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接受创业板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创业板管理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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