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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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资标准

河北工资标准

河北工资标准河北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之一,其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工资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了解河北工资标准的情况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用工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所不同,但都不得低于2200元。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河北省的工资调整机制。

根据相关规定,河北省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劳动生产率、物价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经过充分协商,确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机制保证了劳动者的工资能够与经济发展和生活成本相适应,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外,我们还需要了解河北省的工资结构。

在河北省,工资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其中,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绩效工资和奖金则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企业的经营业绩而定,津贴则是为了补贴劳动者的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

合理的工资结构能够激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河北省的工资支付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工资的办法,足额、及时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了解河北工资标准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要合理制定工资标准和结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赢局面。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河北2023年暂未调整最低平均工资,沿用仍是2023年度适用的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四档分别是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工工资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劳动法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加班费的法规条文: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河北省病假工资规定

河北省病假工资规定

河北省病假工资规定
根据河北省病假工资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下:
1. 住院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 前15天:基本工资的100%;
- 15天以上:基本工资的80%。

2. 非住院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 前15天:基本工资的100%;
- 15天以上:基本工资的70%。

注意事项:
1. 基本工资:按照员工劳动合同或工资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2. 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截止时间:自开始请病假这天起算,连续计算病假期限。

请假期间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病假期限范围。

3. 享受工资待遇的条件:员工必须由当地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病假证明,包括就诊医院、疾病病症、请假日期、诊断证明、医生签字等信息。

4. 返程证明:病假期间如需返乡故乡就医的,必须携带返程证明。

无返程证明的,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将暂停。

备注:
1. 病假期间,员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工资支付原则上不扣除医疗保险费用。

2. 累计病假期限超过15天以上的,需提供相应的医疗鉴定、
审核资料,如鉴定结论、鉴定医院的医师签名等。

总结:
河北省的病假工资规定对于员工在住院或非住院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了员工在疾病期间可以获得一定的工资待遇,减轻了员工因病导致的经济压力。

同时,规定了办理病假所需的医疗证明和返程证明等相关要求,以保证规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些规定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促进了员工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河北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省份之一,也是全国最大的全国社会
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汽车销量的省份之一,以大都市石家庄为核心,发
展速度非常快,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河北省也在不断更新调整其最低
工资标准,确保其服务于劳动者。

河北省于2011年5月15日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

2016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由560元/月提高到645元/月,成立了首个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基金,为合理调节零散就
业者的收入提供支持性补贴,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工资支付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
规章〔2017〕75号),规定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财政部确
定的城镇最低工资水平和该省规定的最低报酬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
基本权益。

之后,河北省又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从645元/月提高到740元/月,令更多的劳动者受益。

2019年1月,河北省再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740
元/月提高到820元/月,又有更多的劳动者受益。

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是不断调整的,一方面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进河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河北省已经在加大
领导财政投入提高居民收入上下了功夫,今后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扩大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基金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障水平,还劳动者
一份温馨之恩,全面提升河北省经济发展水平,也是我们大家想要看
到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5日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条省级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8日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机制、全面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经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标题: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女性劳动力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地方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和关爱。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地方政府规章。

一、工作时间规定1.1 工作时间安排:规定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1.2 加班规定:禁止强迫女职工加班,如果确有需要,必须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1.3 孕期工作时间:对孕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特别规定,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二、休息休假规定2.1 年休假:规定女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确定。

2.2 婚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假期,保障她们在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2.3 病假:对女职工病假的规定进行明确,保障她们在生病时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

三、职业健康保护规定3.1 工作环境:规定雇主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3.2 职业病防护:规定雇主必须为女职工购买职业病保险,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

3.3 心理健康:重视女职工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支持。

四、工资福利保障规定4.1 工资支付:规定女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禁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4.2 福利待遇:规定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4.3 奖励制度:建立女职工奖励制度,激励她们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

五、违法处罚规定5.1 处罚标准:规定违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5.2 举报机制:建立女职工违法举报机制,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3 审查监督: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指在河北省范围内,各类事业单位对其员工的工资支付标准。

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确定对于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单位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确定是受到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和规范的。

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工资的支付有一定的规定,各地区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也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

在确定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确保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包括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也包括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等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确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工资标准,既能够满足员工的需求,又能够适应单位的发展。

再次,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确定需要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员工是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标准的确定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确定工资标准时,需要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了解员工的实际需求和意见,确保工资标准的公平合理。

最后,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依照规定进行。

一旦工资标准确定后,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违规支付。

只有保证工资标准的执行严谨性,才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也能够保证单位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河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充分考虑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严格依照规定进行执行,才能够确定出合理合法的工资标准,促进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也能够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

希望各事业单位在确定工资标准时,能够充分重视这一工作,确保工资标准的公平合理,为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单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河北省最新工资标准

河北省最新工资标准

河北省最新工资标准近年来,河北省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河北省政府不断调整和完善工资标准,以适应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变化。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河北省最新的工资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新规定,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在城镇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而在农村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

这一调整将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河北省的工资调整机制。

根据相关规定,河北省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将综合考虑通货膨胀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劳动者的收入能够得到合理的提高。

此外,河北省还加大了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督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谈一下河北省工资保障的未来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河北省将进一步完善工资保障制度,促进工资水平的稳步提高。

同时,将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权益保护,鼓励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总的来说,河北省最新的工资标准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也为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相信在政府的引导下,河北省的工资保障制度将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劳动关系将更加和谐稳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社[2002]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社[2002]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社[2002]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二、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冀劳(1995)94号)规定,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励及加班工资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三、这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确定的,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的转换关系是:1、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月÷42、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0.923、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8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附: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35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贫困县每月250元。

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46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46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4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 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本次调整后的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设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4个,各档次的具体标准及实行地区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实施范围: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即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终止劳动关系后薪资发放各地汇总

终止劳动关系后薪资发放各地汇总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工资支付政策汇编?1、一次性付清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东《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珠海《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山东《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辽宁《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吉林《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年9月25日印发】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厦门《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2019-河北省劳动法实施条例-精选word文档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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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修正)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修正)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实施日期】2022.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六)工资的扣除;(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见习、学徒人员)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河北保定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保定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保定最低工资标准河北保定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北方的重要工业基地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工资待遇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那么,河北保定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河北保定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具体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城镇企业职工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具体如下:1. 一档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00元人民币;2. 二档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00元人民币;3. 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00元人民币。

二、乡村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乡村企业职工来说,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不同档次,具体如下:1. 一档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00元人民币;2. 二档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00元人民币;3. 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200元人民币。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职工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限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河北保定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从我省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和非公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来,加大了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监督企业工资分配改革的力度,协调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国有企业未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容进行协商,盲目追求工资增长;有些企业没有认真履行工资协议书及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未进行自查备案;还有的企业工资协议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也有的企业虽列入试点企业名单但至今未开展工作等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指导,注意总结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工资协商和工资协议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

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

具体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股份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节工资支付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工资的扣除。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工资在每月 14 日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奖金因考核的不确定性,大约在每月 20 日左右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七条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八条工资、奖金支出的各种原始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年终结账时,要按类别装订成册,以备查用。

第九条公司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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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
(六)工资的扣除;
(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见习、学徒人员)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第十四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按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

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也可按所任岗位,参照同等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标准。

按所任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职业培训规定,劳动者经批准脱离工作岗位学习、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学习、培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八条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基本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性现金。

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应当留存至少一个月的工资留转金。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或者冻结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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