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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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低工资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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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低工资标准2022

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那么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依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酬报。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重庆最低工资标准2022,盼望能够帮到你哟!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2022最新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纳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重庆市2022年已经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此时此刻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22年的。

重庆市结合经济开展状况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参考的主要因素,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报国家人社部批准,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展了调整。调整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两档制,两档分别为2101元/月和2000元/月,分别比原标准1800元/月和1700元/月提高了300元。新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1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重庆市城口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之未订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1年整理)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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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推荐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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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推荐完整)

编辑整理:张嬗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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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书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2022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2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2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50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执

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23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

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

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二、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社会

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

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下列各项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

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根据《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国家要求放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因此,今年我市暂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截至2020年12月,根据中国人事部的规定,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00元,每日70.23元,每小时9.44元。该标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是2015年以来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次调整。

按照实施的惯例,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以下行业起作用:建筑业、餐饮业、住宿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加购买力,提高消费热情,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 一类地区(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铜梁):每月1800元;

- 二类地区(万州、涪陵、黔江、武隆、丰都、奉节、开州、云阳、忠县、垫江、城口、荣昌、璧山、大足、梁平、石柱、酉阳、彭水、嘉陵江):每月1500元;

- 其他地区:每月13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基本工资,具体的工资水平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职位、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整。此外,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和涉及特殊行业等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工资待遇应与雇主协商确定。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作为中国最大的直辖市之一,拥有庞大的劳动力人口。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重庆市政府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受到了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负担、企业经营能力等。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3元,每月为1940元。这一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同时,重庆市还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能够反映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重庆市作为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商贸中心,经济实力相对较强。因此,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相较于其他地方略高。

其次是人口负担。重庆市人口众多,生活费用相对较高。因此,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食品、住房、交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此外,重庆市还考虑了企业经营能力。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需要兼顾企业的经营负担,不能过高,给企业造成过大的压力。重庆市政府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防止劳动者因低工资而导致的生活困境和社会不公。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还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工资支付制度规定xx年

重庆市工资支付制度规定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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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1.01.09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1]6号

•【施行日期】2001.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下发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部分企业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但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1日。

三、用人单位计扣劳动者病假、事假、旷工等缺勤工资的口径应与《对〈工

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致。

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用人单位以月或季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按每超过8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计算,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部分,按实际超过工作小时数,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加点工资。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

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以下是惠好考试网分享的重庆市

最低工资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为12.5元/小时。适用范围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

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

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对于

之前的1050元/月的标准,此次增幅为19%。

二、最低工资标准二档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为11.5元/小时。适用范围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

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相对于之前950元/月的标准,此次

增幅为21%。

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

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

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

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征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征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目标考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欠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经市治欠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县自查。各区县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征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征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目标考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欠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经市治欠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县自查。各区县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目标考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1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021年整理)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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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推荐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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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书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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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书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从事一次性临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付工资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支付时间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工资支付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或者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基数的 150% 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基数的 200% 支付;(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基数的 300% 支付。

第十四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 150% 、 200% 、 300% 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人员,其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扣缴,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一)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

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办妥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政策性安置计划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其初始工资待遇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休假期间的待遇,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的,应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第二十八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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