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题(DOC)
国际贸易案例题
案例二十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 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 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 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 转船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 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 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 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十九
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 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 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 往欧洲××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 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 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 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 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该项货物市价下跌, 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 还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 ××美元。试分析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 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二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吨货物,合同规定A、B、 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 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 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吨货物均为A规格, 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 /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 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 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 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 在?
案例十四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 还原欠丙的借款,丙因故外出,延至到期日后第 三个银行营业日始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适遇当 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 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 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 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 认为依法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国际贸易案例题
1.某公司拟对美国出口某商品1万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以毛作净)300美元FOB上海。
国外回电要求改报CFR旧金山,货物由美船只装运,该船运价表每运费吨为50美元(按短吨2.我方10日电讯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受盘人答复“价格太高”,如果每件低于发盘价格1.5美元可接受。
15日又收到受盘人来电“你方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3.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4.我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5.某公司按C I F鹿特丹向荷兰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品,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九月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果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6.我某公司向意大利某商报盘出售某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麻袋包装”。
在发盘有效期内意大利商人复电称:接受你方发盘条件,新麻袋包装。
我方收到上述。
8.某货轮在航运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仓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货轮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9.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10.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 I 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11.我某出口公司以C I 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2年12月交货。
国际贸易案例题
五、案例分析题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
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
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答:出口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只要是单据合格,因为, CIF 是单据、象征性的交货,而且风险的转移,是在货过船舷就转移给买方了。
2.我某进出口公司同德国某进口公司预达成一笔核桃仁交易,经过磋商,各项交易条件基本确定,其中使用的价格条件为 CIFHAMBURG ,由于该货季节性强,主要在 12 月份的圣尼古拉节上销售,对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须于 10 月份在中国上海装运,并保证货物于 11 月底之前到达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试问我方能否满足对方的要求,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答:尽量满足。
要最大可能地促成合同,对方要求有权撤消合同,要经过协商,最好不可撤消,因为, CIF ,我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索赔可以。
3、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 150 公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卖方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的 FOB 贸易术语根据〈2000 通则〉的解释,风险转移的界在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遇确礁事件影响了小麦的质量,不属于卖方的责任。
买方自已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 500 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
国际贸易案例题
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
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3.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卖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请结合FOB术语及其他的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以及此案的教训。
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6.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7.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附:案例分析题1、我出口某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规定为麻袋装,但到了装船时发现麻袋装的只有450公吨,其余50公吨只好以塑料袋的充抵。
问这样做妥当吗?答:包装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交易条款之一,随意将包装要求更改了,就属于违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作为卖方在履行合同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实现检查好所备货物,如有差错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首先应立即进行修补或更正,如时间来不及了,也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争取客户同意。
如客户不同意,我方再作打算。
不至于货物已经出运,造成被动局面难以收拾。
2、我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但我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量相等。
问这样做妥当吗?答:不妥,违反交易条件3、我与中东某国商人凭规格成交出口货物一批,签订合同后的第三天我向对方寄出货样,并声明“所交货物与样品基本一致”,一月后向对方发货,货到后,外商来电称:“货物与样品品质相差10%”,并出具当地检验机构证明,要求我方降价10%。
请对此案做一分析。
答:我方应承担责任;为此既凭样又凭规格的交易,对降价要求应予以考虑。
4、我凭规格向西德出口一批大麻。
我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成交后又电告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国外后,买方提出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并要求赔偿损失,问我应否赔偿?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然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索赔的权利;买家出具品质比样品不符,虽然不符合实情,买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
5、我出口冷冻鸭一批,合同规定需按伊斯兰教方法宰,但我用的是先进的“钳杀法”结果货到国外遭拒收,问其原因何在并应如何处理?答:此案例中,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
但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
但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
显然,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国外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情习俗。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国际贸易1-2章案例题
第二章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 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 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 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 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 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 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 变化。
第二章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
5.我某出口公司向法国某进口公司就某类出口商
品询盘,法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马赛,而 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 民币2 978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 的买入价人民币938.12元,卖出价人民币942.35 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 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 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598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 币102元。问我公司能否接受此报价?为什么?
第二章 3.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 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 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 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 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 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 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 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 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 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 成交货义务。
第二章 2.答案要点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doc
案例答案只是案例中问题的要点,可以根据要点扩充回答。
第一篇案例1-1XH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规定:¡°XH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XH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种柑皮¡±,只要是XH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种柑皮¡±,必须是在XH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港方了事。
答:合同条款必须要规定明确,有歧义、不明确的条款会导致争议。
案例1-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答:卖方没有及时的交货,来样生产的情况下,要看自己的能力。
国际贸易案例
1、我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损失。
问我是否该赔?2、我先后向中东某国家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货到国外后买方一一收货,从未提出异议。
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服装一套,声称用我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要求赔偿。
问对此应如何解决?3、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始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馨,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
”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4、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
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5、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元,数量约20吨。
结果我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6、我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未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7、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8、我某商品出口,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规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
国际贸易案例
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2.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
我方接到发盘后,于2月7日还盘,请求把数量减少至10万块,每块价格降至20美元,并要求即期装运。
2月10日,休顿公司电传告知H公司,同意减少到10万块,但价格只降到22元,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
H公司于2月15日向休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
2月18日,休顿公司再发电传告H公司,此集成电路板已于其他公司签约,现已无货可供,取消2月10日发盘。
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消。
而休顿公司却已我公司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执行,双方争执不下。
请思考: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休顿公司的理由合理吗?3.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4.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5.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
案例1:我方按CIFL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2000年8月。
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3:我国广东某公司按照CIF价格向德国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质量和重量检验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是运输中的损坏,电告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于赔偿,买方便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
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案例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送到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而我方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案例3: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1.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2.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第一章1,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FOB广州与英国的A公司达成一批微波炉的出口交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
该公司业务员第3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船完毕当天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的第2天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FOB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
F0B下,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
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应该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不合理。
风险由买方承担。
因为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没有租船的义务,在买方的要求下,我方代为租船。
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我方无需承担责任,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所以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3.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达卖方,并请求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 000美元,其中的1 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
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此举是否合理?美商的要求是合理。
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
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 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K。
国际贸易实务所有案例
案例:1、我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2、A公司有一批纺织原料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原来的老客户B公司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作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 4月17日B公司收到信件.恰巧B公司急需一批该种原料,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
快发货,并表示已按原来的惯例汇出了5%的货款作为预付货款.国内电报局于4月19日将B公司的电报送达A公司。
不料A公司由于未收到B 公司的回复,已于4月18日将原料卖给另一客户。
B公司几次催货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浸泡。
国际贸易案例题
案例分析1、中方以DES Huangpu China 价格条件从法国进口货物,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10月。
法方于10月1日将货物装船发运。
由于海上风暴影响船只航行速度,货物于11月10天抵达黄埔港。
中方以法方不按时交货,违反合同为由,向法方提出索赔。
问:①中方的做法是否合理?②为什么?答:①中方的做法合理。
②因为:在DES术语项下,买方负责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风险和费用;DES术语合同是到达合同,目的港才作为交货地点。
因此,货物于11月10日才抵达目的港,超过交货期限,属于违约行为。
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货物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答:本案既然采用集装箱运输,我方应选择FCA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
采用FCA术语成交,比FOB术语成交有以下几项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①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为什么?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答:①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
因为:按照CIF的解释,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所以,案中卖方已经完成其义务,我方必须履行我方责任——付款。
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迅速联系保险公司有求其理赔。
4、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
国贸案例题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 ~ 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B5 风险转移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货物交付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7通知卖方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该案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乙公司,甲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承运人划分,由此,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
一次,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FOB条件下出口一批食品.合同签定后买方委托我方租船,买方负担相关费用.我方接受委托.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按照惯例,FOB条件下卖方不负责租船定仓和保险,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租船定仓或投保,但纯属“代办”,如卖方未能完成委托,买方不得因此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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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 (2009.10)4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1)请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该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因为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
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所以按CIF术语成交,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
真正的CIF合同是装运类合同,不保证到货;(2)该合同有效,因为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的结束力,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就以合同条款为准。
2. (2009.01)4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
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
另外,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已经部分发霉。
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
英商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答:1、英方不应赔偿浸湿损失。
应为FOB术语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上,此浸湿发生在装船后等待入仓平仓的过程中,此时风险已由英方(卖方)转移给我方(买方),所以此损失应有我方承担。
2、我方不应该支付装船费和平仓费。
根据FOB的变形FOB (Trimmed)可知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
3. (2007.10)45.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
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
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到买方,故买方应该付款买单。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应该索赔。
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4.(2014.04)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以“在重庆和武汉分两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为由拒付。
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5.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
(2分)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货物,(2分)即使提单标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2分)因此,本案中我方做法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
(2分)6.(2013.01)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600公吨大枣,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该公司因货源不足,于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5月10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单。
出口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P2307. (2012.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为天津新港。
我出口方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我方是否违约?银行是否有权拒付?8.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
(2分)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货物,(2分)即使提单标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2分)因此,本案中我方做法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
(2分)9. (2014.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公司以CFR上海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并依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适用“仓至仓”条款。
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却黄埔港转运南京。
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当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
因为某公司是以CFR上海投保的,在海运保险中,基本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
根据“仓至仓”条款,货物如未抵达保险单上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运场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港是上海,但货物改卸黄埔港,在黄埔港运往南京途中遇的山洪,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10. (2013.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
出口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但在运输途中,一辆卡车翻车,致使车上货物部分损坏。
出口方以保险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试分析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赔偿?答:此项损失应由出口方即北京外贸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在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买方投保的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
而根据CFR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转运港的船上,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风险不承担责任,对该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
总之,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
11. (2007.01)45.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术语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
我方将仪器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途中,卡车翻车,致使车上部分仪器损坏。
请问:(1)该项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为什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应由卖方负责。
因为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2)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买方投保的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
而根据CFR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转运港的船上,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风险不承担责任,对该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
总之,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
12. (2012.01)41.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私下与代收行议定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因代收行有违规行为,所以我公司应拒绝代收行的建议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
13. (2014.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方从国外进口机电设备一批,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下的单据拒绝付款。
试问:我方这样做有道理吗?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没有道理。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
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
所以在本案中,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是没有道理的。
14.(2014.04)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上海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由国外某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向开证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
进口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吗?为什么?P267答: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
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
因此,在本案中,开证行的做法是合理的。
15. (2013.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