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变电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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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讲义--配变电所 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讲义--配变电所 4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结 线组别的变压器。 [注释]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结线组 别宜选用D,yn11。D,yn11结线组别变压器与 Y· yn结线组别的变压器相比具有明显优点,限制 了三次谐波,降低了零序阻抗,即增大了相零单 相短路电流值,对提高单相短路电流动作断路器 的灵敏度有较大作用。经多年来我国在民用建筑 中的使用情况及现时国际上的使用情况,本规范 规定采用D,yn11结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


[注释] 据调查,在民用建筑中,以电为媒的空气 调节系统,其容量约占全部容量的60%左右(如: 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故其季节 性用电差异很大。建议凡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 建筑物,宜设专用变压器。没有设置集中空气调 节系统的建筑物(如:住宅),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尽量使用多变压器供电,变压器低压设手 动联络,以提供在低负荷季节关闭某一变压器的 条件,节约运行费用。 单相变压器在国外的住宅区较常使用,而我国 很难见到。在只有单相负荷,负荷很分散的村、 镇等,应采用单相变压器供电,城镇的多层住宅 群也可采用单相变压器供电(使用单相变压器, 另设TT接地型式,是安全供电的有效措施,避免 了因断N线中性点电位漂移,烧坏设备等事故)。





4 关于配变电所门的防火等级在2005年以前我国设 计规范如《高规》、《建规》和《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以及《民规》等均无此规定。这次民规作了较 详细的规定。在第4.9.2 条中作出了 配变电所的门 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通 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 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 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走道 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 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 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供电 变电所规章制度

供电 变电所规章制度

供电变电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变电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供电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供电变电所。

第三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供电变电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视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紧急故障处理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及时处理各类紧急事故,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九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供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维修记录档案,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台账,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便于设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供电变电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开展设备检测与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十四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会议,做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管理,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理。

变电所运行规范

变电所运行规范

配电室运行管理规范一、卫生规范1、具体区域划分及内容(1)配电柜内一外部清洁及周边的清扫;地面的清扫,盘面的擦拭,周边区域无乱放垃圾,整个区域整洁无灰尘。

(2)变压器周边的清洁;地面的清扫,柜体的擦拭,周边区域无乱放垃圾,整个区域整洁无灰尘。

(3)配电室周围;配电室周围3米内地面清扫,区域无乱放垃圾(4)值班室;地面的清扫,柜体的擦拭,周边区域无乱放垃圾,整个区域整洁无灰尘。

2、卫生标准:(1)地面干净,无任何杂物、无多余工具;(2)所有窗户、窗台、无杂物,出入口门完好无损,无障碍物;(3)工具柜、文件柜内-外整齐干净,桌椅完好无破损,每班擦拭;(4)清洁器具干净且放置整齐;(5)灯及罩干净无灰尘、无粉沫;(6)配电室周边无杂物,所有物品摆放整齐(7)变电站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每月定期检查消防器具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一)、基本要求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3、应制定“三票”填写执笔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4、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5、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工作,做好相应巡检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6、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7、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电气车间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进行。

8、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变电所设计规范

变电所设计规范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 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二、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首先,该设计规范对变电所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变电所的布置应考虑到场地的利用率、施工与维护条件、电气设备的其他要求等。

变电所的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以及足够的空间容纳各类设备。

规范还对变电所周边的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给出了布置要求。

其次,该设计规范对变电设备的选择和布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变电所的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同时考虑到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各类设备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保证设备之间的安全间距和通风、散热条件。

此外,规范还对变电所的建筑物、屋面和地基进行了规定。

变电所的建筑物应具有良好的抗震、防火和保温性能。

屋面应保证排水良好,地基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

规范还对变电所的绝缘配合和通风系统给出了要求。

在施工和验收阶段,该设计规范要求变电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

验收阶段,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变电所的安全可靠性。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

I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1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b.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c.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d.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e.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2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3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4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Ioo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5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6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

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7变电所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矿业公司变(配)电所室达标标准

矿业公司变(配)电所室达标标准

第二部分矿业公司变(配)电所室达标标准为进一步提高矿业公司变(配)电所室电气管理水平,使全矿区变(配)电所室达标整改做到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结合矿业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矿业公司变(配)电所室达标标准。

一、变(配)电所门窗达标标准:1、油浸变压器室不开设窗户,通风口采用金属百叶窗的,百叶窗内侧加装金属网,网孔不大于10mm×10mm。

2、油浸变压器室应设臵巡视小门,巡视小门可开设在变压器室的大门上。

3、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的门缝隙不大于10mm。

4、高低压配电室的自然采光窗不能开启,室内装有强制通风设施时,通风口加装金属网,网孔不大于10mm×10mm。

配电装臵中电气设备的遮栏的高度不应底于1.7m,栅栏最低栏杆至地面的净距离不应大于200mm,遮栏网孔不大于40mm×40mm。

5、变(配)电所室门应向外开,电容器室的门应采用防火门。

6、变(配)电所室门槛档板高度为500mm,并能安装和拆卸。

7、变(配)电所室的门、遮栏的门均应装锁。

8、变(配)电所室门口应标有站所名称标识、防触电标识和“配电重地,闲人免进”标识。

二、变(配)电所的孔洞封堵达标标准:1、门、墙、地板完好无洞。

2、风机进出风孔滤网完整。

3、通往变(配)电室的各种孔洞、沟渠、隧道等全部用防火堵泥堵死。

三、变、配电所(室)安全用具达标标准:1、6kV及以上变、配电所(室)应具备以下安全用具,存放整齐,质量可靠。

a. 高压绝缘杆;b. 高压验电器;c. 绝缘手套、绝缘靴;d. 绝缘台、绝缘垫、绝缘挡板;e. 各种标示牌(应满足最大范围使用的需要量);f. 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每组接地线应编号,存放固定地点,存放位臵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臵号码必须一致;g. 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2、电气绝缘工具试验标准符合《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安全工作规程中常用电绝缘工具试验标准要求:3、安全标示牌式样符合《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四、变、配电所(室)室内定臵达标标准:1、墙面平整粉刷干净(白色),地面平整并有清晰的巡检通道。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 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一、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二、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10~0.6kV变配电所设计规范

10~0.6kV变配电所设计规范
1)有利于抑制高次谐波电流。三次及以上高次谐波激磁电流在原边接成△形条件下,可在原边形成环流,有利于抑制高次谐波电流,保证供电波形的质量。
2)有利于单位相接地短路故障的切除。因D,yn11结线比Y,ynO结线的零序阻抗小得多,使变压器配电系统的单相短路电流扩大3倍以上,故有利于单相接地短路故障的切除。
2.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和系统接地的型式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64第312条,配电系统的型式有两个特征,即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如三相四线制,和系统接地的型式如TN-C-S系统。在正式文件中不得把三相四线制的TN-S系统称为“三相五线制”。在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7页“名词解释”中已明确指出,“三相四线制是带电导体配电系统的型式之一,三相指L1、L2、L3三相,四线指通过正常工作电流的三根相线和一根N线,不包括不通过正常工作电流的PE线”。它并进一步阐明“TN-C、TN-C-S、TN-S、TT等接地型式的配电系统均属三相四线制”。在我国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V/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在设计文件中,对TN-S与TN-C-S接地型式的划定有时混淆不清。系统的接地型式一般是就一个变电所或一台变压器的供电范围而言。中性线N线和保护线PE线仅在局部范围内,如一栋楼或一层楼分开时,应称TN-C-S系统。TN系统中某一剩余电流保护器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体单独接地时,可称为局部TT系统。
3)配电柜屏 后通道的出口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作为规范强制性条文,GB50053-94第4.2.6条规定“配电装置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 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这一条要强制执行后的巡视或维修人员能及时离开事故点。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变配电室作为电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它不仅关系到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还直接影响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为了确保变配电室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变配电室的环境要求1、变配电室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潮湿和积水。

室内温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通常为 5℃至 40℃之间,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变配电室的门窗应完好无损,能够有效防止小动物进入。

窗户应安装防护网,门口应设置挡鼠板。

3、室内照明应充足,灯具应完好无损,便于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4、变配电室的墙壁、地面应平整、清洁,无杂物堆积。

二、设备选型与安装1、变配电室所选用的电力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具备质量合格证明和相关认证。

2、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安装说明书进行,确保安装牢固、接线正确。

3、高压设备与低压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4、设备的接地系统应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要求,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三、安全防护设施1、变配电室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沙箱、消防斧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应安装烟雾报警器和温度报警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3、变配电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标识。

4、设备的操作手柄、按钮等应标有清晰的指示标识,便于操作人员正确操作。

四、人员管理1、变配电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电力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知识。

2、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3、进入变配电室的人员应进行登记,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

4、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日常巡检与维护1、制定详细的巡检计划,定期对变配电室的设备进行巡检。

巡检内容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温度、声音、仪表指示等。

2、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记录,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基本设计原则,但删去原规范第1.0.1条的“电能质量合格”一项,因电能质量指标是指电压与频率。

35—110kV电压允许变化范围为额定电压的±5%,它决定于电力系统中的无功功率平衡;频率允许偏差为±0.5c/s,决定于系统中的有功功率平衡。

要在变电所内调节是有困难的,因此删去。

第1.0.2条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5)46号文的通知,本规范电压适用范围规定为35—110kV。

单台变压器容量系参照原水电部(72)水电电字第125号文,规定为5000kV A及以上。

第1.0.3条根据多年来电力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相互关系是必要的,目的是使设计的变电所能获得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

并补充了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设计。

上述年限是指工程预定投产之日算起的5~10年。

并要适当考虑今后变电所在布置上有再扩建的可能性。

第1.0.4条本条强调建设标准应根据国情综合考虑需要与可能。

标准既不过低,影响安全运行,又不过高,脱离经济实际。

第1.0.5条本条强调变电所的设计应执行国家节约用地的政策。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一、变电所靠近负荷中心是所址选择的基本要求。

有利于提高供电电压质量、减少输电线路投资和电能损耗。

二、执行国家节约用地的政策,尽量减少征地费用及农业损失。

三、本条文中增加了“电缆线路”的内容,因市区建筑群稠密,架空线路走廊受到限制,变电所采用电缆进、出线的逐渐增多。

四、所址应尽可能地选择在靠近铁路、公路和河流交通线附近,便于主要设备的运输及对变电所的管理。

五、原规范规定“所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但由于不少地方,其两个相反风向的风频往往是接近的,因此,本条文改为“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所址选择时,应对风玫瑰图作具体分析,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所址。

六、原规范要求35kV变电所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原部颁规程要求63kV,1lOkV变电所宜在百年一遇高水位之上。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8.3 建筑电气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 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 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变电所设计规范

变电所设计规范

变电所设计规范变电所设计规范是根据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目的是确保变电所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以下是变电所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1. 设计标准和参数: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变电站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相关技术文件和标准,如《电力变电站设计标准》、《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变电所的额定电压等基本参数。

2. 建筑布局:变电所的建筑布局应合理,包括主要建筑和附属建筑的位置、尺寸和布置。

建筑材料应防火、防雷,并考虑地震安全。

变电站周围应设置围墙或障碍物,确保安全。

3. 设备选型与布置:变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电力系统的要求,保证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变压器、开关设备、继电保护设备、无功补偿装置等设备应根据负荷需求合理布置,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4. 导线、电缆敷设:导线、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规定,防止漏电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导线的截面积和材料应根据负荷需求和线路长度确定,电缆的敷设应考虑电磁兼容和绝缘性能。

5. 地线与接地系统:变电所的地线和接地系统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保证变电所的安全运行。

地线的材料和规格应适应当地的地质条件,接地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合理,防止触电和雷击等事故的发生。

6. 防护装置:变电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置,包括防雷装置、防火装置、防爆装置、温度和湿度控制装置等,以保护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7. 继电保护系统:变电所的继电保护系统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及时、准确地对电力系统故障进行检测、测量和保护,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8. 自动化控制系统:变电所应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用于对电力系统进行监测、控制和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9. 环境保护措施:变电所的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控制、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等,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0.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变电所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紧急照明、安全标识等,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变电所规范

变电所规范

变电所规范变电所规范是为了确保变电所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下面是一个关于变电所规范的示例,包括变电所的基本要求、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一、基本要求1. 变电所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

2. 变电所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变电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4. 变电所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熟悉变电所的规范和操作要求。

二、安全措施1. 变电所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高压警示、禁止靠近等标识。

2. 变电所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线路、绝缘子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变电所必须做到设备、线路和绝缘子的安全间距,防止漏电和触电事故发生。

4. 变电所必须确保通风良好,避免电器设备过热引发火灾或爆炸。

5. 变电所必须定期进行防雷接地检查和维护,确保接地设施的有效性。

6. 变电所必须设立安全巡视制度,定期巡视设备和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操作规程1. 进入变电所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绝缘手套、安全帽和绝缘鞋等。

2. 变电所必须有专门负责设备操作的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3. 变电所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4. 变电所的操作人员在进行工作前必须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

5. 变电所的操作人员在进行维修和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6. 变电所的操作人员在进行高压操作和接触带电设备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

四、紧急处理措施1. 变电所必须设立紧急停电按钮和紧急报警装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停电和报警。

2. 变电所必须制定灭火预案,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以应对突发火灾。

3. 变电所必须设立逃生通道和疏散标志,确保人员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疏散。

4. 变电所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紧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以上是一个关于变电所规范的简要示例,实际的变电所规范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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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1.l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4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4.2所址选择4.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1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2进出线方便;3接近电源侧;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2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府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4.2.3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2.4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1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4.3.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1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2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设专用变压器;3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压器;5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 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4.3.4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3.6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 A。

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 A。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4.4.1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4.4.3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只装设隔离电器: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3对母线分段开关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4.4.4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电器;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电器。

4.4.5电压为10(6)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4.6两个配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当联络容量较大时,应在供电侧的配变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配变电所装设隔离电器。

当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当联络容量较小,且手动联络能满足要求时,亦可采用带保护的负荷开关电器。

4.4.7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2总配变电所和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护要求时,分配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电器。

4.4.8向10(6)kV并联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选用适合电容器组使用类别的断路器。

4.4.910(6)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10用电单位的10(6)kV电源进线处,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浪涌保护电器。

4.4.12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2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装设“自投自复”、“白投手复”、“白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3)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连锁。

3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电器或同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

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与外部配变电所低压联络电源线路断路器的两侧,亦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4.4.13当自备电源接人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机械连锁,防止并网运行;2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3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4与配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人开关的选择应满足切换条件。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4.5.1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设室内配变电所;2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配变电所。

4.5.2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带可燃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电压为10(6)kV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4.5.3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配变电所宜为单层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2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进行观察,并易于抽取油样;3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或电缆;4变压器室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5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5.4对于内设不带可燃性油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其电气设备选择应与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规定相同。

4.5.5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

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5.6电压为10(6)kv和0.4kV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相应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5.7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5.8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10(6)kV配电装置室和相应的配电装置室相通,并应有门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当配变电所设有低压配电装置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且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4.5.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小于表4.5.9的规定。

4.5.10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问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I司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0及图4.5.10-1和图4.5.10-2的规定。

注: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表4.5.10变压器防护外壳问的最小净距(m)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宽度b之和再加0.3m。

4.6 10(6)kV配电装置4.6.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安全,并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3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4配电装置间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4.6.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表4.6.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m)注:1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0.05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0.2m;2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rn。

4.6.3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6m。

4.7低压配电装置4.7.1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

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7.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7.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

表4.7.4配电屏前后的通道净宽(m)注:1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2各种布置方式,屏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4.7.5同一配电室内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段母线,在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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