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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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关系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和执法公信。

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于加强,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以司法改革为契机,注重内部监督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通过检察实践、工作创新,通过制度体系法治化,以技术手段支撑创新监督模式,加强党的领导,依法治检、以制度规范的监督效能。

加强岗位责任,规范检察管理,建立检察廉政执法档案,综合运用绩效考评结果,为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建设提供政治、纪律、法治保障,推进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改革创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整合内部资源力量,以规范检察权运行为对象,以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为目的,具有自身纠偏补漏救济功能的特定监督。

简单来说,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在行使检察权时进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同时,自觉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于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规范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基本问题解读(一)组织机构。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为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纪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检察机关正式建立专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能的机构。

1998年,中央纪委和监察部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方式协助检察机关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2002年至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规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陆续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

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各级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监察室等专门监督机构建设随之步入正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组织架构基本形成。

【最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环节和人员及..

【最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环节和人员及..

浅析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及监督对策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对保证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正确履行好职责,促进检察工作更加公正、高效、廉洁、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案件发生,树立新时期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本文就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及防范监督对策提出浅见。

一、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环节和人员(一)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其工作分别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承担。

由于这些一线办案部门直接面对当事人,直接与案件接触,直接行使检察权,因而是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

(二)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环节:1、收集证据环节。

极少数侦查人员往往在某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容易出现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诱供、指供、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只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这种情况势必造成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赣榆事件”是我们应当汲取的深刻教训。

2、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环节。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种强制措施,都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应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实践中,有些检察办案人员在此环节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如对一些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串供、隐匿罪证、逃跑、自杀,从而导致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等。

此外,强制措施超时限也是一大问题。

受传统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办案中工作拖拉,造成在法定时限内不能审结案件,有的由于案情复杂,取证困难,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有的对案件有分歧,导致久押不决,从而造成违法违纪。

3、初查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8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应当遵守有关人民监督员回避的规定。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三)巡回检察;(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六)案件质量评查;(七)司法规范化检查;(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廉洁自律个人总结检察3篇

廉洁自律个人总结检察3篇

廉洁自律个人总结检察3篇为更好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积极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廉洁自律个人总结检察,仅供参考。

廉洁自律个人总结检察篇一:根据省院、市院、市纪委关于开展《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要求,即墨市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部门按照省市院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对照实施方案马上开展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对照学习、自查自纠、督察整改工作,全院廉洁从政氛围浓厚,干警自觉将廉政贯彻到执法办案过程中,此次活动收效显著。

一、端正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组织领导是关键。

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即墨市院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小组,陶卫东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王中开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陶琳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要求各(局)科室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党支部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专项检查工作亲自过问,深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分管领导加强协调,抓好分管部门的落实,注重解决问题,务必抓出成效。

根据高检院和省纪委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的要求,即墨市院除抓好自身的专项检查工作外,还要迎接市院对各区(市)院进行督导检查。

即墨市院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政工部门和机关党委配合。

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

二、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明确措施即墨市院在组织开展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同时,同学习胡锦涛“七一”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同正在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讲究工作方法,务求取得实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高检发纪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2012年11月20日高检发纪字[2012]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就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先,分析、研判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化解和消除容易诱发腐败的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实现预防腐败的目标;就是把更多的精力用在预防腐败的环节上,健全防范腐败的制度和措施,有效延伸拓展预防腐败的触角和领域。

2.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加强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纯洁性建设的迫切需要。

保持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对于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利于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增强检察人员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党员、干部保持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认为,被调用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调研,为进一步规范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13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对于《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处理。

经审查,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6.01•【文号】高检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高检发〔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已经2019年5月16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1日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专司内部监督的综合业务部门,通过执法督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开展内部监督。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在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检务督察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做到监督与保障并重、惩处与教育结合。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检务督察局。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务督察部门。

未设检务督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与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承担本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检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般应当具有司法办案或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四?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
?五?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六?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
?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高检发[1998]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高检发[1998]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正文:----------------------------------------------------------------------------------------------------------------------------------------------------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

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摘要: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开展时间不久的监督举措,对于保持检察机关干部纯洁性,促进落实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各项制度,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从基层院的工作实践入手,结合对检务督察职能定位的探讨,浅议如何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进一步促进检务督察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务督察;检务督察职能;检务督察重点开展检务督察,是高检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为出发点,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职权,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2004年,高检院先后在河南、河北、浙江、山东、福建等地开展检务督察试点。

2007年10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全面铺开,正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和397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97%)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检务督察活动。

《暂行规定》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系统、科学、权威的参考规则,但是处在起步阶段的检务督察工作在各地的实践不一,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检务督察的职能定位,如何把握督察重点,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检务督察的性质从定义上看,《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探求,也是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有效措施。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倍受争议,检察机关监督一切执法、司法部门,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呢。

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

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

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

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院检察干警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第四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

第五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与其他执法办案监督方式相结合,共同构成有效的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第六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三)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监督下列案件:(一)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五)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六)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七)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在本院内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职务犯罪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九)上级要求重点监督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二)坚持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三)坚持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四)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听取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对于有关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第四条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

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根据xx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我院对XX年度所办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一、办案质量检查的主要做法强化领导,责任机制到位。

院党组将办案质量检查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提升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与“学习贯彻十八大、争创发展新业绩”、“两转两抓”等活动结合起来,召开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了《XX 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

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继生为组长的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院上下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案件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人人有职责、科室有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严格措施,工作步骤到位。

采取部门全面自查、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的方式,按步骤分阶段有序推进检查工作,做到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查案件与查制度相结合。

召开院办案质量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引导干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形成工作合力。

院侦监、公诉、反渎、反贪、民行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对本部门XX年所办案件进行了全面自查,做到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提出自查意见。

在此基础上,案管办、办公室和监察科对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集中评查,形成自查报告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突出重点,问题查摆到位。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把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群众满意作为工作底线和检查标尺。

重点检查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决定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和公诉环节退查案件等四类案件。

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被确定为重点检查的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共检查不批捕案件118件194人,不起诉案件17件18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贪污贿赂案件8件14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20件,公诉环节退查案件5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

最⾼⼈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作的意见为进⼀步加强内部监督,深⼊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作,促进严格、公正、⽂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民检察院监察⼯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作提出如下意见:⼀、加强内部监督⼯作的重要意义1、加强内部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之本,加强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

不重视对⾃⾝的监督,必将损害检察事业的发展,甚⾄动摇检察制度的根基,法律监督也就不会有公信⼒。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内部监督⼯作放到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局中来认识和把握,进⼀步明确内部监督⼯作的关键作⽤,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担负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和社会形象。

2、加强内部监督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使、防⽌检察权滥⽤的有效措施。

加强内部监督是履⾏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只有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才能正确⾏使⼈民赋予的检察权,正确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抓好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不断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使权⼒、履⾏职责,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使。

3、加强内部监督是加强检察机关⾃⾝反腐倡廉⼯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央关于《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作规划》中确定了教育、制度、监督、改⾰、纠风、惩治六项⼯作部署,其中监督是关键,如果监督不⼒,教育、制度、改⾰、纠风、惩治等各项部署都可能落空,惩防体系建设也难以奏效。

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监督这个关键环节,把加强内部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监督体制机制,改进监督⽅法和措施,加⼤监督制约⼒度,促进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提升检察机关惩防体系建设的综合效应。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第四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

第五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与其他执法办案监督方式相结合,共同构成有效的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第六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三)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监督下列案件:(一)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五)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六)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七)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职务犯罪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九)上级要求重点监督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省委政法委《2010年全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把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高检院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指示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四重四轻”即:重视法律监督,轻视自身执法监督;重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轻视对执法监督的规范;重视对执法业务目标管理考核评比,轻视执法监督的目标管理考核评比;重视法律监督各项保障工作,轻视执法监督各项保障工作等不良倾向,教育引导检察干警从三个方面深刻认识执法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是充分认识开展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不断加强执法监督,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执行力、惩处的威慑力,以及纠风和改革的实效性,带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推进。

二是充分认识开展执法监督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

不断纠正和解决少数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增强法律监督公信力。

三是充分认识开展执法监督是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监督的本质是关爱、是保护、是保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9.26•【文号】高检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高检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二)组织处理。

包括暂停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

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做法与成效

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做法与成效

一分院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做法与成效2008年,我院检务督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第一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落实院党组的“四个三”工作思路、加大“三型院”建设力度为重点,以注重预防为根本,以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检令畅通为核心,着力发挥差错管理效能,不断加大督察力度,完善督察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一、围绕检察中心,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督察第一,强化案件质量督察。

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立足我院主要是办案机关的工作定位,始终把对重点执法环节、重点执法岗位、重点执法人员的监督作为全部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案件质量督察为切入点,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不细致、调取证据不规范、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公诉词论理不充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等问题,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并督促加以整改。

第二,强化落实《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督察。

以落实我院《检察业务工作流程》为抓手,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和案件流失。

第三,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

为加大事前、事中督察力度,进一步建立动态督察机制,发现问题,早打招呼、早预防,切实促进执法规范化。

分别在公诉、自侦、监所等部门开展了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督察,对个别公诉人不注意出庭形象、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督促加以改进。

开展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监督,确保搜查扣押规范有序。

二、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察第一,对滞留赃证物清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以抓赃证物管理为切入点,在摸清底数、完善管理,解决赃证物管理混乱,杜绝因涉案赃证物而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为清理原分院、一分院滞留赃证物打基础。

完成了市院和我院赃证物的交接手续。

全部查清了赃证物中各类银行卡的余额情况,使建院以来大量赃证物遗留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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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
高检发(2008)4号
(2008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第四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

第五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与其他执法办案监督方式相结合,共同构成有效的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第六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
(五)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七)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职务犯罪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一)侵犯举报、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四)违法违规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五)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七)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一)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发案单位、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妨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
(十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申请回避的;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检察长、监察部门、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实施领导,提出任务和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查处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研究制定有关的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对本院检察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线索;
(四)向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报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情况,对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办案流程和纪律要求;
(二)对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部门其他检察人员、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一)对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所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部门及其他检察人员发现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四章监督措施和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一)参加或者列席执法办案工作会议,审查和调阅有关文件、案件材料、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察看办案现场,旁听开庭审理,或者通过局域网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网络监控;
(三)听取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向发案单位或者诉讼参与人了解情况;
(四)组织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
(五)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建议或者责令相关人员暂停执行职务,建议或者决定更换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人员;
(八)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种监督措施;经检察长授权后,也可以采取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对其他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的检察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其他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在相关的会议及案件管理、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对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二)对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行为予以告诫、提醒;
(三)向主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问题;
(四)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正常进行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下级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对上级下达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命令、指示,应当予以提醒。

必要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主管领导反映。

第二十二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到说情或者其他干扰时,应当主动向主管领导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遇有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将其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记录归档。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的情况列为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和违纪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检察人员拒不接受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故意干扰、阻挠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纠正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对提出监督意见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发现严重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者报告的;
(三)非法干预执法办案工作的;(四)泄露案件或者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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