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管风险与对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至今已整整十年,虽然在这十年中我国《刑法(八)》和《新刑诉法》相继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两院两部”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制度,各地的组织机构、监管体系和保障机制也逐步在健全和完善过程中。然而,就我们宁波现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基础保障和其他绝大多数地区一般仍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社区矫正的各种问题和风险正在逐年累积,如再长期得不到化解将会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一、工作风险

现行的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把执法、教育、监管工作任务和责任都推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但却缺乏具体的“人、财、物”各项保障机制,工作人员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及不对称。现在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而言是“规定多、任务重、责任大”,但对应的却是“机构弱、人员少、保障缺”。工作一有疏忽出了问题,社区矫正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更是要承担严重的工作责任,甚至法律责任,使社区矫正工作成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雷区”。社区矫正科室人员和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长期处于紧张的工作和精神状态,却没有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天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不能安心工作。

二、监管风险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理原则,使大量的外来人员纳入到当地的社区矫正范围,造成当地本已不足的

社区矫正监管资源更加贫乏,加上外来人口流动性大、社会背景复杂,往往会形成社区矫正监管空洞,并漫延至整个区域,使社区矫正监管处于应付状态。另对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完整的、科学的风险评估系统,使相应的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司法部、省司法厅社区矫正部门和各级领导更是“重程序、轻实效;重任务、轻保障;重成绩、轻问题”,使社区矫正的监管风险得不到及时化解。

针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严重的工作和责任风险,建议上级各相关部门:

一、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只有把法律制定出来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才有法律依据,才能理直气壮,各级领导才会予以重视,才会从人、财、物方面给予强制的保障。政府应把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同等对待,包括经费划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都应与监禁矫正一视同仁,应尽早建立一支专业的、稳定的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并配备相应的社区矫正执法车辆、警具等装备。

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强化司法行政人员防范风险。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风险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防范风险,就必须从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管理、宣告等每个程序都要严格规范执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是一把双刃剑,要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开展评估调查,从人员资格、程序、笔录都要规范,该回避的还要回避。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到每周一次电话,每月一次谈话记录、思想汇报、学习教育、社区服务都要有记载,对表现好的矫正对象、该奖励的就奖励,对表现不好的矫正人员,该警告的就警告,该治安拘留就治安拘留,该收监的就收监,有脱管、漏管的要及时向公安和检察机关通报,切实履职尽责,防范自身风险。

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公、检、法、司各机关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内部执法和法律监督。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当前社区矫正协管员,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于政府编外聘用人员。如各地能按社区矫正人员20:1的要求配备社区矫正协管员,可有效解决眼前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干警严重不足的矛盾。

四、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加强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建设,全面落实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对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控实现全覆盖,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

2014年3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