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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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赵善姬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肖华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海拉尔区正阳办东四道街邮政综合楼108号,房屋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357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商定用途为商品销售、办公。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借用、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肆十万元整(¥400,000.00)。三年总计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

协议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房屋使用及费用抵押金叁万元整(¥30,000.00)。第五条付款方式

租金按年结算,并提前60日交纳下一年度租金。首次租金于协议生效日交纳,第二年交纳期限为2013年4月1日,第三年交纳期限为2014年4月1日。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内该房屋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及设施维修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因经营所需,在保证房屋安全的情况下,乙方可对房屋进行简单的装修装饰,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因房屋租赁、经营、使用等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协议。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协议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协议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达30日;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累计三个月不交纳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使用费用的。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协议书,在终止协议书签订前,本协议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城市规划改造或出现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协议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协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违约期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逾期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退回乙方协议未履行期间的租金。

第十六条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共贰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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