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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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水保[2010]102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17【实施日期】2010.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10]10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工作,推进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附件: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将继续安排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项目,现发布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申报原则(一)农发水保项目实行三年一期申报。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单个农发水保项目实施期为三年,按照三年一期开展前期工作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水利部审核批复。

(二)2011年未完成三年实施周期的项目继续安排实施;2011年前已经水利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作为2011年备选项目。

(三)依据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需要申报项目数量;同时考虑拟从2011年开始,扩大东北黑土区农发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实施范围,新增内蒙古、辽宁2省(区)。

内蒙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20XX

内蒙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20XX

目前,内蒙古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以下是yjbys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实施细则》全文。

各盟市财政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农发办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 号),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投资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生态良好、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着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着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

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

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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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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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况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况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水土保持工程的分类
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2、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中央项目、 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项目
3、利用外资项目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基本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 估算)、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招 标设计、项目招标、移民征地、年度投资计划)、 开工报告、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 评价九个阶段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一般要求
明确“一个责任主体” 认真落实“五项制度” 积极推行“三项制度”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一般要求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四、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
今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趋势
下放权限的趋势 部门整合的趋势 规范管理的趋势
七、建设管理发展趋势与小结
报告小结 1、了解历史 把握趋势 2、转变思想 顺应改革 3、加强管理 科学发展
谢谢
五、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
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目标、任务、责任、投资四到省 2、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3、水利水保部门的工作定位
六、水土保持外资项目建设管理
基本程序:
1、项目的选定
2、项目准备
3、项目评估
4、项目谈判和批准
5、项目实施和监督 6、项目总结和评价
七、工程建设管理发展趋势与小结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于林业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建设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林业项目的实施。

二、总则1. 林业项目的定义林业项目是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方式,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修复和管理的活动,以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项目管理的目标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林业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和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定发展。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1. 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申报林业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可行性分析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 经济效益评估报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项目审批程序林业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审: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终审: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1. 项目组织和管理- 组织架构:项目实施期间,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计划: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难题。

2. 资金和物资管理- 资金筹措: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物资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物资采购,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3.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修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受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平衡破坏;- 水土保持: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重复申报、擅自改变规划、随意调整设计、不按程序变更设计、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机制。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一)项目决策方面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重复申报立项问题;规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通过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移民规划、项目用地、水保、环评、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价、电价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等前臵条件进行审核;前期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不科学、工程造价制定不合理的问题;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重要项目决策是否落实技术审查或专家咨询制度;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

(二)投资计划管理方面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有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存在不适用和不健全的内容;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计划内容和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投资计划问题;是否存在多头申请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投资下达和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要求足额落实配套投资;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将节(结)余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按项目区申请立项,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7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规划。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水利部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水利部和水利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水利部决定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等情形的455件水利部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水利部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水利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水利部2016年5月31日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年份文件字号文件名称1 1978(78)水电水管字第006号关于规定报汛电报传递报类等问题的通知2 1979 (79)水财字第36号关于“水利部举办全国培训中心经费开支暂行规定”的通知3 1979 (79)水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加强中小型水库基本建设管理》和《加强地方大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4 1979 (79)水农字第1号关于重新颁发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费)和抗旱经费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5 1979 (79)水农字第48号关于小水电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6 1980 (80)水财字第42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内包工程价款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7 1980 (80)水财字第21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 1980 (80)水财字第56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及帐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9 1980 (80)水技字66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情报工作的通知10 1980 (80)水农字54号对电力部《农村人民公社电力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11 1980 (80)水环字4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12 1980 (80)水干字192号关于颁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3 1981 (81)水财字105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4 1981 (81)水财字5号关于修订《基本建设其他工程和费用》及《施工管理费定额》的通知15 1981 (81)水财字63号颁发《水利部直属工业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6 1981 (81)水财字74号关于《水利基本建设竣工工程决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17 1981 (81)水财字69号关于从水电厂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遗留问题基金的规定18 1981 (81)水财字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 1981 (81)水管字73号关于颁发《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为管理创造必要条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 1982(82)水电财字第163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电力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增收节支分成办法》的通知21 1982(82)水电物字第19号颁发《水电部供销企业整顿合格验收标准》和《关于整顿物资供销企业财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2 1982(82)水电财字第13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财务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3 1982(82)水电水管字第89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24 1983(83)水电财字第115号颁发《水利电力部直属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利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5 1984(84)水电财字第20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设备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26 1984(84)水电财字第209号关于颁发《水电部机电产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7 1984(84)水电基字第0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28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12号关于颁发《水文勘测站队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29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2号印发《关于拍发水情报实行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0 1985 (85)水文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通知31 1985(85)水电教字第58号印发关于改革部属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32 1986(86)水电财字第60号关于颁发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3 1986(86)水电水建字第00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中小型水利施工专用机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4 1986(86)水电技字第2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5 1986(86)水电基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36 1986(86)水电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做好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37 1986(86)水电基字第70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管理条例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38 1986(86)水电基字第47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的通知39 1986(86)水电基字第81号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40 1986(86)水电基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力、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级标准的通知41 1987(88)水电财字第36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42 1987(87)水电技字第1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3 1987(88)水电技字第20号关于发送《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 1988 (88)水财7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5 1988 (88)水财30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46 1988 (88)水综经7号关于印发水利综合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7 1988 (88)水管字1号关于颁发《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的通知48 1989 水财[1989]36号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49 1989 水科教[1989]6号关于颁发《水利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条例的通知50 1989 水科教[1989]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51 1989 水建[1989]7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52 1989 水建[1989]1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53 1989 水电[1989]12号关于颁发《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54 1989 水管[1989]19号法》的通知55 1990 水财[1990]74号关于加强小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56 1990 水管[1990]37号关于规范河道管理单位名称的通知57 1990 水建[1990]5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和《水利工程58 1990 水建[1990]9号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9 1990 水电[1990]1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及其供电电网工作的通知60 1990 水电[1990]24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供电地区配套小火电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文资料的密级和对国外提供水文资料的试行61 1990 水文[1990]1号办法》的通知62 1990 水资[1990]1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63 1991 水财[1991]11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64 1991 水财[1991]88号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 (试行) 》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65 1991 水财[1991]54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66 1991 水管[1991]23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办法(试67 1991 水建[1991]13号行)》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地方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办68 1991 水电[1991]19号法》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69 1991 水移[1991]4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70 1992 水办[1992]17号则(试行)》的通知71 1992 水办[1992]9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档案收集工作的通知72 1992 水财[1992]11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73 1992 水科教[1992]17号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74 1992 水科教[1992]5号补充规定的通知75 1992 水科教[1992]16号关于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2 的通知76 1992 水企管[1992]7号关于加强水利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试行) 》77 1992 水建[1992]15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78 1992 水建[1992]25号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试79 1992 水企管[1992]4号行)的通知80 1992 水人劳[1992]44号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意见81 1992 水文[1992]12号关于发布《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的通知82 1992 水文[1992]2号关于国家基本水文站中重要测站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举办镇水利 (水保) 员音像函授中专教83 1992 水科教[1992]32号育意见的通知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84 1992 水人劳[1992]92号的通知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行规85 1992 水人劳[1992]131号定》的通知86 1993 水财[1993]31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意见的通87 1993 水财[1993]211号知关于《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88 1993 水建[1993]454号行意见的通知89 1993 水资[1993]458号关于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90 1993 水科教[1993]5号关于印发加快改革我部普通高等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部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人事管理暂91 1993 水人劳[1993]127号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农村用电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92 1994 电综[1994]26号知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标准> 和 <水利水电93 1994 水建[1994]284号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4 1994 建技[1994]11号关于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几项规定95 1994 办部字[1994]38号关于印发建立水利五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96 1995 水财[1995]278号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97 1995 水财[1995]226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98 1995 水建[1995]130号通知99 1995 水农发[1995]37号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100 1995 水审[1995]60号通知101 1995 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102 1995 水人劳[1995]100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水利水电103 1995 水建[1995]424号设备监造单位与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04 1996 水办[1996]159号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5 1996 水财[1996]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106 1996 水规计[1996]376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通107 1996 水规计[1996]60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108 1996 水建[1996]397号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109 1996 水建[1996]58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0 1996 水建[1996]396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111 1996 水审[1996]515号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112 1996 水人教[1996]329号通知113 1996 水人教[1996]330号关于印发《水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114 1996 水人教[1996]589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115 1996 水建[1996]160号见》的通知116 1997 水科技[1997]46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17 1997 水科技[1997]286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的通知118 1997 办水管[1997]10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19 1997 水建[1997]6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20 1997 水经济[1997]469号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121 1997 水农水[1997]121号关于印发《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节水新型井灌区实施办法》的通知122 1997 水政资[1997]527号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123 1997 水保[1997]410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124 1997 水政资[1997]3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通知125 1997 水管[1997]349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6 1998 水规计[1998]33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7 1998 水建[1998]275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128 1998 水建管[1998]48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9 1998 水建管[1998]541号关于印发《提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提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130 1998 水科技[1998]222号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131 1998 水政资[1998]153号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1998 水资文[1998]569号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133 1998 水保[1998]546号关于印发《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134 1998 水建[1998]4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35 1999 水经调[1999]29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36 1999 水政法[1999]448号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137 1999 水政法[1999]460号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函138 1999 水政法[1999]48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139 1999 水规计[1999]77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0 1999 水规划[1999]353号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1 1999 财农字[1999]238号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42 1999 水建管[1999]590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3 1999 水建管[1999]78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4 1999 水建管[1999]488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5 1999 水建管[1999]637号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46 1999 水办[1999]11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当前水利系统农电“两改一同价”147 1999 水电[1999]707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8 1999 水资文[1999]245号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149 1999 水资源[1999]519号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150 1999 水移[1999]13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51 1999 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52 1999 水保[1999]470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的153 1999 水保[1999]288号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勘测设计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154 1999 水总[1999]493号的通知155 2000 水经调[2000]558号关于印发《水利经营及收费情况报表》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小型水力发电站自动化设计规定》SL229 156 2000 水国科[2000]224号-2000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157 2000 水建管[2000]62号的通知158 2000 水建管[2000]2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等前期工作规定159 2000 水保[2000]187号的通知160 2000 水建管[2000]47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实施161 2001 水农[2001]229号细则》的通知162 2001 水农[2001]263号关于印发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水利现代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163 2001 水移[2001]246号关于加强水利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选164 2001 水人教[2001]576号拔评审条件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设165 2001 水建管[2001]217号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水利财政性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的166 2002 水经调[2002]159号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167 2002 水经调[2002]161号法》的通知168 2002 水经调[2002]39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9 2002 水经调[2002]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70 2002 水资源[200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71 2002 水资源[2002]12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的通知172 2002 水资源[2002]14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173 2002 水移[2002]357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174 2002 水人教[2002]541号见》的通知175 2002 办水保[2002]58号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176 2002 水保[2002]596号则》的通知177 2002 水保[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178 2003 水经调[2003]491号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179 2003 水办[2003]461号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和《水利计量认证评180 2003 水国科[2003]60号审员管理细则》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通181 2003 水国科[2003]1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的182 2003 办建管[2003]120号通知183 2003 水农[2003]252号印发关于加强灌溉试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灌区管理体制184 2003 水农[2003]69号和运行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185 2003 水资源[2003]118号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186 2003 水资源[2003]133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187 2003 水人教[2003]548号法(修订稿)》的通知188 2003 水保[2003]202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9 2003 办水保[2003]16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190 2003 水建管[2003]79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191 2004 水规计[2004]29号行办法》的通知192 2004 财农[2004]24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193 2004 水国科[2004]28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4 2004 水电[2004]308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195 2004 水电[2004]33号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管理的通知196 2004 水移[2004]636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197 2004 水移[2004]55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8 2004 水移[2004]154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9 2004 水建管[2004]168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 2005 水财经[2005]46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预拨款管理的通知201 2005 办财经[2005]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项目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的通知202 2005 水财经[2005]57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3 2005 水农[2005]502号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4 2005 办资源[2005]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205 2005 水移[2005]7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206 2005 办水保[2005]67号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7 2006 水办[2006]513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8 2006 水办[2006]20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209 2006 水国科[2006]54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0 2006 水建管[2006]240号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211 2006 财农[2006]124号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2 2006 水电[2006]274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13 2006 水电[2006]210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14 2006 办资源[2006]3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备案与统计工作的通知215 2006 水资源[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系统并网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的通216 2006 办建管[2006]132号知217 2006 水人教[2006]583号水利部关于大力发展水利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218 2006 水监[2006]256号定》的通知219 2006 水建管[2006]144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20 2006 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研究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意见的通221 2007 水规计[2007]374号知关于印发《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222 2007 水建管[2007]164号行)》的通知223 2007 水人教[2007]24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224 2007 办水保[2007]210号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225 2007 水总[2007]76号知226 2008 水财经[2008]2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27 2008 办财经[2008]13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监控工作互动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228 2008 水财经[2008]24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229 2008 水财务[2008]494号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实230 2008 办财经[2008]120号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231 2008 水财经[2008]268号编制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232 2008 水规计[2008]601号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233 2008 办农水[2008]6号管理的通知234 2008 办农水[2008]119号关于印发《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指导意见的235 2008 水文[2008]316号通知236 2008 办移民[2008]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237 2009 水办[2009]309号关于印发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38 2009 办综[2009]51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239 2009 办宣[2009]4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240 2009 水财务[2009]253号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241 2009 水财务[2009]337号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242 2009 办财务[2009]442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

权威发布: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权威发布: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规发〔2012〕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位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发〔2011〕16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国家林业局2012年10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结合林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发挥林业行业技术优势,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为项目区提供林业项目建设示范、发挥生态保障和经济促进作用。

第三条农发林业项目包括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两类。

林业生态示范项目,是指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产低效林改造以及工程固沙等工程措施,改善项目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防治水土流失和涵养水源,减轻土地沙化和沙尘天气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和影响,为项目区提供生态保障,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2、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3、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水土流失预防措施2、1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1、2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或者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11、3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111、4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防止因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三、水土流失治理措施3、1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治理因生产和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31、2水土流失治理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在加强土地综合整治的同时,应当加强植被建设,保护和提高植被覆盖率。

311、3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相结合,注重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监督检查4、1市和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41、2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查阅有关材料;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11、3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土壤和水资源免受人类活动的破坏。

为了有效地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制定了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提供指导,确保水土保持工作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

本文将介绍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

首先,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利用规划: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强调了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细则要求在规划中考虑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气候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保护水土资源。

2.植被保护:植被是水土保持的重要因素,能够减少水土流失,保持土壤的稳定性。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要求保护和恢复植被,采取措施防止过度采伐、滥伐和破坏植被。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植被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方法。

3.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是水土保持的重要内容之一。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要求合理规划、配置和使用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节约。

细则还规定了水资源管理的具体措施,如建立水资源监测系统、推广水资源循环利用等。

4.土壤保护: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土壤是水土保持的核心任务。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土壤质量,防止土壤侵蚀和退化。

细则还规定了土壤保护的具体要求,如合理施肥、轮作休耕等。

其次,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是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手段。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减少水土流失、改善土壤质量,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落实,能够减少农田水土流失,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这对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农民的生计都具有重要意义。

3.防止自然灾害:水土保持可以有效地减少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

细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提前发现潜在的灾害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

4.促进经济发展: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落实,可以提高土地的产能和质量,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

《工程咨询法规库》废止法律法规一览表

《工程咨询法规库》废止法律法规一览表

《工程咨询法规库》废止法律法规一览表《工程咨询法规库》废止法律法规一览表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稀土行业治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稀土行业治理暂行规定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芆螇肈膄蒁蚃肇芆芄蕿肆羆葿蒅肆膈节袄肅芀薈螀肄莃莁蚆肃肂薆薂肂膅荿袁膁芇薄螇膀荿莇蚃膀聿薃蕿螆芁莅薅螅莄蚁袃螄肃蒄蝿螃膆虿蚅螃芈蒂薁袂莀芅袀袁肀蒀螆袀膂芃螂衿莄葿蚈袈肄莁薄袈膆薇袂袇艿莀螈袆莁薅蚄羅肁莈薀羄膃薃蒆羃芅莆袅羂肅蚂螁羂膇蒅蚇羁芀蚀薃羀莂蒃袁罿肂。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一、机构与职责水利部职责水利部内设机构及职责二、法规政策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㈡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令第1号)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10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并根据水利部令20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19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0号)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部委令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2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27号)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s[1989]国土[规]字第88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1993]22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计投资[1998]1183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01]6号)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2002]1322号)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水保[2004]65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部、财政部水办[2004]307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05]115号)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2247号)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32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0号)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标准·水利(水人劳[1993]424号)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水人劳[1995]100号)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水机[1996]317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9号)水利规划及基础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规范(水规计[1999]259号)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国科[1999]58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关于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 关于发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0]251号)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水人教[200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水办[2001]91号)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水规计[2001]9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水建管[2001]248号)关于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水农[2001]353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02]188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水规计[2002]37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水建管[2002]429号)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水人教[2002]541号)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5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7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水电气[2003]15号)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水国科[2003]60号)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细则(水国科[2003]60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117号)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水国科[2003]130号)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水监[2003]154号)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水规计[2003]163号)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03]170号)水土保持检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水建管[2003]208号)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关于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水保[2003]28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 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办[2003]467号)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548号)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3]634号)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水国科[2004]20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4]93号)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办规计[2004]101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4]144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15号)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水农[2004]223号)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84号)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监[2004]496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农村水电自动化设备(监控保护)应用指导意见(水电政[2005]40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关于印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169号)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办资源[2005]17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水办[2005]210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水财经[2005]222号)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5]263号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水综合[2005]264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30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水利领导干部专业能力建设指导意见及培训大纲(水人教[2005]37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6]205号)三、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利计量认证审核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审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甲级)审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单位和人员资格审批四、规划计划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国发[1990]56号)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70号)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156号)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4]82号)黄河流域近期重点综合开发规划(国函[2002]61号)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方案(计农[1987]987号)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水规计[2001]514号)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水规计[2003]81号)水利部定点扶贫规划(水规计[2003]165号)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水规计[2003]456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水规计[2003]518号)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规计[2004]100号)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保[2004]332号)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水综合[2005]125号)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水保[2006]86号)“十一五”及2020年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水规计[2006]154号)水利立法年度计划(2006)“十一五”水利人才规划“十一五”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牧区水利建设规划五、行政管理部机关和水利系统政务信息水利部信访工作信息水利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全国水利统计公报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预案黑河干流年度实时水量调度方案全国地下水通报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水利部公务员考试录用水利部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计划水利部机构名录水利部表彰决定国家级和部级科技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水利科技计划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水利科技奖励水利科技成果鉴定水利科技推广转化水利科技知识产权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国家一、二级)国家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考核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结果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名单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大清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办[1994]6号)漳卫南运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7]7号)海河流域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8]12号)太湖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8号)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国发[1999]9号)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10号)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4]7号)松花江洪水调度应急方案(国汛[2004]9号)全国大江大河、重要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和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责任人名单(国汛[2005]6号)黄河中下游近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5]11号)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工作全国农村水电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示范窗口及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水利水电机电产品(含仪器)生产(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水电机电新产品鉴定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全国水文统计年报六、技术标准㈠综合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水利水电量和单位SL2.1~3-98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5-95水利系统政务信息编码规则与代码(一)SL/T200-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水利立法技术规范SL333-2005㈡水文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GB/T9359-2001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9359.8-88转子式流速仪 GB/T11826-2002水位测量仪器第一部分: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E601型系列水面蒸发器GB11829-89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雨量计GB/T11831-2002翻斗式雨量计GB/T11832-2002水文仪器系列型谱GB/T13336-91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 GB/T15966-1995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GB/T18185-2000水文仪器通则第1部分:总则GB/T18522.1-2003水文仪器通则参比工作条件GB/T18522.2-2002水文仪器通则第3部分:基本性能表示方法GB/T18522.3-2001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结构基本要求GB/T18522.4-2002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工作条件影响及试验方法GB/T18522.5-2002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安全要求GB/T18523-2001水文仪器术语、符号及代码GB/T19677-2005水文仪器记录与显示GB/T19704-2005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GB/T19705-2005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9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水文测验铅鱼SL06-2006悬移质泥沙采样器SL07-2006水文测杆SL09-89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92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90堰槽测流规范SL24-9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SL42-92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92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河流冰情观测规范SL59-93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SL108-2006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337-2006水文测船测验规范 SL338-2006水库水文泥沙观测规范 SL339-2006流速流量记录仪 SL340-200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SL/T102-95融雪型雨雪量计SL/T107-95水位测针SL/T147-1995水文仪器产品质量分等SL/T148-1995水文数据固态存贮收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L/T149-95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SL/T150-95水文绞车SL/T151-95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遥测终端机SL/T180-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中继机SL/T181-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前置通信控制机SL/T182-1996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超声波水位计SL/T184-1997超声波测深仪SL/T185-1997超声波流速仪SL/T186-1997水文巡测规范SL195-97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地下水位计SL/T198-1997水文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电路设计规定SL199-97河流泥沙测验及颗粒分析仪器 SL/T208-1998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闸位计SL/T209-1998水位计通用技术条件SL/T243-1999水文缆道机电设备及测验仪器通用技术条件SL/T244-1999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水道观测规范SL257-2000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比降-面积法测流规范SD174-86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D265-88㈢水资源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㈣水环境电导率的测定(电导仪法)SL78-1994矿化度的测定(重量法)SL79-1994游离二氧化碳的测定(碱滴定法)SL80-1994侵蚀性二氧化碳的测定(酸滴定法)SL81-1994酸度的测定(碱滴定法)SL82-1994碱度(总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酸滴定法)SL83-1994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SL84-1994硫酸盐的测定(EDTA滴定法)SL85-1994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SL86-1994透明度的测定(透明度计法、圆盘法)SL87-1994叶绿素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L88-1994硫化物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SL89-1994硼的测定(姜黄素法)SL90-1994二氧化硅(可溶性)的测定(硅钼黄和蓝分光光度法)SL91.1~2-1994 锑的测定(5-Br-PADAP分光光度法)SL92-1994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SL94-1994水环境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校(检)验方法SL144-95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水中痕量铜、锌、镉、铅的测定--流动注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L/T220-98 多泥沙河流水环境样品采集及预处理技术规程SL270-2001水质总汞的测定硼氢化钾还原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L271-2001水质总硒的测定铁(II)邻菲啰啉间接分光光度法SL272-2001水中有机物分析方法痕量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树脂吸附/气相色谱法SL/T273.1-2001水中砷、汞、硒、铅的测定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SL327.1~4-2005㈤水利水电弧形闸门通用技术条件GB/T814-89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3408-94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3409-94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3410-94电阻比电桥 GB/T3412-94应变控制式三轴仪GB4540-84现场十字板剪切仪GB4933-85击实仪GB7960-87碟式液限仪GB7961-8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88渗透仪GB9357-88应变控制式无侧限压缩仪GB9358-88静力触探仪GB12745-91标准贯入仪 GB/T12746-91岩土工程用钢弦式压力传感器GB/T13606-92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GB/T14173-93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15406-9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水利水电专用混凝土泵技术条件SL15-91全油压控制水轮机调压阀SL16-9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9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偏心铰弧形闸门技术条件SL37-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3.23
•【文号】水利部公告〔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21〕1号根据《水利部制度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办部〔2020〕168号),水利部梳理了部分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34个文件(详见附件)。

废止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
2021年3月2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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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
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态
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按设计施工,
按进度报账,按标准验收。

第五条本项目实行中央、流域机构、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立项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按项目区申请立项,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项
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及流域机构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避免与国家其他重点生态建设项目重复;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2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的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工投劳有保障。

第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省农发(财政)部门初审,经流域机构审查同意后,与省农发(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国家农发办
申报,并附流域机构审查意见,经审批后立项实施。

第九条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施工和申请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农发水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省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按上年度投资计划的120%编制省级中央年度投资申报计划,于上年度6月底前,由省主管部门联合省级农发(或财政)部门报送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抄送流域机构,并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中央年度投资申报计划进行审查,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于8月底前,确定下年度各省实施项目和中央财政资金
的控制指标,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国家农发办审定后,随同地方项目将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各省财政(农发)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家农发办下达的项目和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一个月内,与省级农发(或财政部门)联合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抄送国家农发办和相关流域机构,并附省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水利部在收到省级项目实施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的汇总工作,报国家农发办审批。

审批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经国家确定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章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本辖区内农发水保项目总体规划;拟订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项目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已竣工项目全面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完成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农发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组织实施;
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和报账申请。

县级农发和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种苗、淤地坝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推行招标投标制。

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能力。

严禁转包和分包。

群众施工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承担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
工程监理资质,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试行群众投工承诺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把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中央财政投资规模、所需群众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项目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投工,并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承诺,方可申报立项。

第二十条各项目应开展工程建设效益监测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成果。

第二十一条要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任意变更设计。

必须变更时:如属工程布局、建设规模、概算调整等重大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项目责任主体备案。

第二十二条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
体系,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要明确运行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或移交手续,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标志,确保项目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

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方式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为:省级不低于70%,地(市)县3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区、市)自定。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二十六条用于项目前期、科技推广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其中: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总额的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科技推广费按财政投资总额的8%控制。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材料、技工及机械施工费;籽种、苗木费;苗圃的基础设施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费;封育管护、以沼代柴;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十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截留和抵扣。

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档案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乡级,乡级掌握到村,基础资料到户。

第三十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年度验收由省(或委托地级)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农发(财政)部门参加,在县级主管部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

年度验收工作按项目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做出评价,提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省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工作总结,抄送所
在流域机构,并附年度验收报告。

第三十六条不定期检查由流域机构组织抽查,对抽查的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

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在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进行,由国家农发办主持,水利部组
织。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验收结束,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省级农发部门制定本省(市、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农发办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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