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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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银行考试反假货币题库补充(一)

银行考试反假货币题库补充(一)

2016反假货币题库补充单选题:1._为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_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BA_国务院,国务院总理B_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C_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2.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筛选出可能的新型假币,并要求金融机构的报送行在解缴假币实物时将筛洗出的假币提交。

BA_妥善保管,年末时集中B_单独C_与其他假币一并3.现金清分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_、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AA_真假币鉴别B_清点C_捆扎4. 第四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的票面规格是_.CA_l55mmx77mm B_160mmx77mm C_165mmx77mm5.《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GB-1699-2010)于_年实施。

AA.2011B.2012C.20136.有全国性分支机构的银行从2013年起,至多用_时间实现县级及以下银行网点付出现金的全额清分。

C1 / 39A.5年至7年B.3年至5年C.8年至10年D.4年至6年7._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C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B.金融机构C.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8.第一套人民币有_种面额?CA.10B.11C.12D.139.从票幅看,第五套人民币各券别的票幅宽分为_档,票幅长则按票面大小从100元券到5元券,以_毫米为极差递减。

CA.5、3B.4、6C.3、510.手工清分应由清分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进行_清点处理。

CA.尚未配置清分设备 B.不宜采用清分设备清分的现金 C.以上均是11.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_面额纸币采用了固定水印和白水印。

CA.50元、20元B.20元、10元C.10元、5元D.5元、1元12.第四套人民币5元的水印图案_。

CA.固定人像B.固定花卉C.满版古钱币D.满版国旗五星13.伪造第五套人民币水印通常使用_、白色或淡黄色油墨印刷。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要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 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 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 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如人民银行复点时发现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的特 殊 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内实物数量与兑 换标准明显不符,经现场 复核、业务主管审 核,确非本单位责任的,按残损人民币短款处 理; 如发现人民银行鉴定密封的特殊残缺、污 损人民币专用袋的封签 破损,袋内实物数量 与鉴定结果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 审核无误后,应查明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有关 责任人赔偿。
残缺污损人民 兑换、挑剔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 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 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 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 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 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 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 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 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 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 一半兑换。
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 会发展 的标志 。上午9时48分 6秒上 午9时48分09:48:0621.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就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

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二、兑换、交存及复点管理(一)兑换。

1.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令发布)有关规定确定兑换标准,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2.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一、总前提为了加强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兑换办法。

二、兑换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钞票条例》规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2、上级机关规定可以兑换的其他货币三、兑换方式1、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银行收缴面额完好的人民币,可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接受的面额不得低于5元,换出的面额不得高于50元。

2、人民币兑换其他货币:在银行收缴符合国家标准的人民币,可兑换由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货币,面额按公斤单位兑换,换出的货币不得超过收缴的金额。

四、兑换凭证对于每一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支出,应当准备充分的现金收入凭据及清楚价值,价值须由有权机关实款定额,经法定有权机关批准,实物须由有权机关负责交付,兑换后发起人担保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凭证:1、原件凭据: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发起单,收款凭证,兑换通知单;2、复印件凭据:残缺污损人民币收款确认单,兑换凭证,支出清算凭证,支出结算凭据,兑换结果报告;3、其他附件凭据:汇出单证、兑换审核表、相关公文函等。

五、管理体制1、采取严格的财务政策,对残缺污损货币兑换进行有效的控制,保障财政收入;2、采取既定政策,合理安排人员,完善经营流程,确保良好的经营环境;3、加强兑换工作的管理,坚持规范的操作流程,实行安全的账务处理方式;4、完善人民币兑换的报表和监督系统,准确录入收付汇记录,及时处理遗留问题。

六、兑换结算1、发起人在收到凭证后,应当及时付款;2、支出结算后,发起人应当按照当期实收资金准确计算残缺污损货币兑换账户收付汇余额,将相应余款存入结算卡;3、当期结算卡欠款低于800元时,需要向发起人索要差额;4、对于每期残缺污损货币兑换实收资金大于800元的,企业必须及时将结算款存入指定账户,并按规定申报结算款的收支情况,待余额累积至800元以上方可退款。

七、义务1、发起人及其他参与人负责严格执行本兑换办法,不得擅自变更兑换条件;2、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兑换情况,并配合监管检查;3、请严格按要求收取及存放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缺污损货币,禁止任何非法买卖;4、兑换执行部门应当实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注意财政费用的严格控制;5、收缴的货币有变形、污损、缺失的,可以拆除,并按规定登记处理;6、财务部门应当负责管理、监督残缺污损货币兑换情况,并定期发布监督报告给上级机关;7、发起人及其他参与人应当认真履行义务,及时完成收支、收支登记、核查、核对及缴纳工作;8、发起人应当不断提高参与人对残缺污损货币兑换的职业技能及素质,以及坚持正确的价值观。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兑换单》及《鉴定书》上各要素严禁涂改; 《兑换单》、《鉴定书》 和专用袋,由人民 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规定要素,结合实际 情 况自行制作。
四、几点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 理,确保特殊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顺 利进行。
1.按照合理布局、有效覆盖、方便群众的原则, 确定辖内办理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业务的 金融机构兑换网点并向社会公布设 置的金融 机构兑换网点及联系电话,以确保特殊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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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兑换手续
(一)统一《兑换单》式样(详见附件1。) 《兑换 单》应具备以下 要素:金融机构名称及业务公 章,兑换日期,兑换的券别、版别、数 量, 兑换结果,经办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 章持有人签名。
(二)统一《鉴定书》式样(详见附件2)。《鉴定 书》应具备以下 要素:鉴定单位名称及业务公 章,鉴定日期鉴定的券别、版别、数 量,鉴 定结果,鉴定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章, 持有人姓名、身 份证号码。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 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 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 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 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 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 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现就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 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 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 晰, 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三、兑换手续
(一)统一《兑换单》式样(详见附件1。) 《兑换 单》应具备以下 要素:金融机构名称及业务公 章,兑换日期,兑换的券别、版别、数 量, 兑换结果,经办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 章持有人签名。
(二)统一《鉴定书》式样(详见附件2)。《鉴定 书》应具备以下 要素:鉴定单位名称及业务公 章,鉴定日期鉴定的券别、版别、数 量,鉴 定结果,鉴定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章, 持有人姓名、身 份证号码。
(2)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交存的残损人民币中 如含有已兑 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时仍应 按有关规定进行点捆、卡把、核对 无误后, 才能办理入库手续。
(三)复点。
人民银行在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复点业 务时,一是检查 专用袋及封签是否完好无损; 二是核查〈兑换单〉或〈鉴定书〉所列 要素 是否齐全;三是验证袋内是否为特殊残缺、污 损人民币;四是核对袋内实物金额、张数与兑 换标准或鉴定结果是否一致。复点 无误后, 将《兑换单》或《鉴定书》随专用袋入库保管, 作为待销毁残 损人民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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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 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 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 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 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 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人办理特殊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专 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 联粘贴在专用袋 上,一联交持有人。
2.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 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方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平安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XX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XX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区分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区分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缺乏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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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印章库 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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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
• 适用范围:用来记录银行网点收缴特殊残 缺污损人民币的银行专用凭证。 • 联次介绍:一般为三联,第一联为银行留 存记账联,第二联黏贴在专用袋上,第三 联为回单交持有人。 • 填写要求:由上缴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银行经办人员填写。 • 加盖印章:填写完整后应加盖业务公章与 经办柜员、复核及业务主管的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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