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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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残缺污损人民币指的是由于磨损、撕裂、火灾、液体侵蚀等原因导致人民币纸币数量较少,图案、文字不完整,或存在严重污损的情况。

对于这样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以保证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的有效性。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种类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面额及号码能够辨认,但存在一定数量的磨损、污渍、折痕等影响人民币完整性的情况;另一类是面额及号码无法辨认或面额被破坏,且残缺、污损程度较严重,难以识别人民币面值的情况。

二、鉴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方法为了确保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真伪和面值,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一系列鉴别方法。

首先,可以通过比对真币样本进行对比,观察纸币的整体颜色和质地是否与真币一致。

其次,可以通过边缘线、水印等特征部件的存在与否来判断纸币的真伪。

此外,还可以借助专业仪器进行进一步鉴别,如紫外光检验仪、红外线检验仪等。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于第一类残缺污损人民币(面额及号码能够辨认,但存在一定数量的磨损、污渍、折痕等影响人民币完整性的情况),公民可以携带纸币前往银行进行兑换。

银行会根据纸币的实际情况和程度,酌情补偿公民相应金额,使其能够继续正常使用。

对于第二类残缺污损人民币(面额及号码无法辨认或面额被破坏,且残缺、污损程度较严重,难以识别人民币面值的情况),公民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首先,公民需要携带残缺污损纸币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提交申请。

银行会对提交的纸币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其为真币或残缺污损币,同时评估其原来的面值等情况。

然后,银行会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定补偿比例将相应金额存入公民的银行账户。

四、防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发生为了减少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出现,中国人民银行提倡公众正确认识人民币,妥善保管和使用纸币。

首先,公众在使用纸币时应尽量避免人民币受潮、受热、被污渍等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12.2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2003年12月24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币兑换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要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残损币兑换标准

残损币兑换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目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7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一、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

二、半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0平方毫米的,不超过20平方毫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一、总前提为了加强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兑换办法。

二、兑换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钞票条例》规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2、上级机关规定可以兑换的其他货币三、兑换方式1、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银行收缴面额完好的人民币,可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接受的面额不得低于5元,换出的面额不得高于50元。

2、人民币兑换其他货币:在银行收缴符合国家标准的人民币,可兑换由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货币,面额按公斤单位兑换,换出的货币不得超过收缴的金额。

四、兑换凭证对于每一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支出,应当准备充分的现金收入凭据及清楚价值,价值须由有权机关实款定额,经法定有权机关批准,实物须由有权机关负责交付,兑换后发起人担保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凭证:1、原件凭据: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发起单,收款凭证,兑换通知单;2、复印件凭据:残缺污损人民币收款确认单,兑换凭证,支出清算凭证,支出结算凭据,兑换结果报告;3、其他附件凭据:汇出单证、兑换审核表、相关公文函等。

五、管理体制1、采取严格的财务政策,对残缺污损货币兑换进行有效的控制,保障财政收入;2、采取既定政策,合理安排人员,完善经营流程,确保良好的经营环境;3、加强兑换工作的管理,坚持规范的操作流程,实行安全的账务处理方式;4、完善人民币兑换的报表和监督系统,准确录入收付汇记录,及时处理遗留问题。

六、兑换结算1、发起人在收到凭证后,应当及时付款;2、支出结算后,发起人应当按照当期实收资金准确计算残缺污损货币兑换账户收付汇余额,将相应余款存入结算卡;3、当期结算卡欠款低于800元时,需要向发起人索要差额;4、对于每期残缺污损货币兑换实收资金大于800元的,企业必须及时将结算款存入指定账户,并按规定申报结算款的收支情况,待余额累积至800元以上方可退款。

七、义务1、发起人及其他参与人负责严格执行本兑换办法,不得擅自变更兑换条件;2、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兑换情况,并配合监管检查;3、请严格按要求收取及存放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缺污损货币,禁止任何非法买卖;4、兑换执行部门应当实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注意财政费用的严格控制;5、收缴的货币有变形、污损、缺失的,可以拆除,并按规定登记处理;6、财务部门应当负责管理、监督残缺污损货币兑换情况,并定期发布监督报告给上级机关;7、发起人及其他参与人应当认真履行义务,及时完成收支、收支登记、核查、核对及缴纳工作;8、发起人应当不断提高参与人对残缺污损货币兑换的职业技能及素质,以及坚持正确的价值观。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汇总)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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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
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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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 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残缺污损人民币
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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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年〕 第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 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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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
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
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
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 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 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 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
一半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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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
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行长 周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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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

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办法
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财务股
2012.04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 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 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 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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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份识别制度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 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 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 办法》同时废止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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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 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 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 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 拒绝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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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精编版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最新)精编版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残损币兑换管理办法

残损币兑换管理办法

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
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 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07)280号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
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
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
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
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 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 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
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
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 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 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 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 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 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 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 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具体兑换流程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具体兑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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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信用社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信用社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四、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五、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六、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信用社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信用社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信用社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一处,长度超过10毫米。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损伤票币,经复点后,及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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