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垃圾渣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渣土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垃圾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三)严格执法、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垃圾渣土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垃圾渣土产生管理第五条垃圾渣土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垃圾渣土产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垃圾渣土的分类、收集、运输等环节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六条垃圾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将垃圾渣土分为以下类别:(一)生活垃圾;(二)建筑垃圾;(三)工业固体废物;(四)危险废物;(五)其他固体废物。
第七条垃圾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垃圾渣土进行分类收集,并分别设置专用容器或者设施。
第八条垃圾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将垃圾渣土及时清运到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第九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运输。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垃圾渣土收集管理第十二条垃圾渣土收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车辆和设施。
第十三条垃圾渣土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垃圾渣土收集管理制度,明确收集时间、路线、方式等要求。
第十四条垃圾渣土收集单位应当对收集的垃圾渣土进行分类,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垃圾渣土混合收集。
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4篇)
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渣土的安全运输,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渣土的运输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渣土的安全运输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渣土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建筑渣土运输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第五条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明,合法从事建筑渣土的运输业务。
第六条运输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运输车辆和设备,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七条运输企业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运输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运输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第九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运输企业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或停留时间。
第四章渣土运输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建筑渣土的装载和卸载,确保不发生渣土的溅落、飞散等情况。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必须确保建筑渣土的装载量不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载重。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必须确保渣土的运输过程中不造成交通堵塞、道路损坏等问题。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必须确保建筑渣土的运输过程中没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和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规定第十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有权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七章附件第一附件建筑渣土安全运输记录表第二附件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表第三附件建筑渣土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表说明:本制度由运输企业和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渣土场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渣土场现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渣土场的管理秩序,保障渣土场安全生产,促进渣土场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渣土场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环保第一、科学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渣土场运营安全稳定。
第三条渣土场应当按照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渣土场用途,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章渣土场管理第四条渣土场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渣土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运营指导制度,定期进行生产运营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渣土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七条渣土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八条渣土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保留相关资料和记录,建立安全生产台账,每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记录。
第九条渣土场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严禁乱堆乱放,确保工作场所通道畅通。
第十条渣土场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维护渣土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渣土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二条渣土场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机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查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渣土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渣土场应当加强对危险源的排查和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渣土场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渣土车的维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渣土车维修管理,确保渣土车安全运行,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渣土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渣土车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渣土车维修的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渣土车维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资质与条件第五条从事渣土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工位;(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六条从事渣土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取得《渣土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渣土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维修场所证明;(五)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工位清单;(六)维修人员资质证明;(七)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八)废弃物处理设施证明。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渣土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维修业务第九条渣土车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条渣土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渣土车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后的渣土车进行试运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渣土车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渣土车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工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渣土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渣土乱倒的法律法规
渣土乱倒的法律法规
在当今社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施工产生的渣土,但是渣土乱倒现象却
时有发生。
渣土乱倒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和惩治渣土乱倒行为。
法律法规背景
渣土乱倒是指施工工地、建筑装修或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未经合理处理,随
意倾倒在道路、河道、农田等公共场所或非法场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污染环境,破坏城市形象,还可能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1.《建筑法》建筑法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不得私自倾倒。
一旦发现有渣土乱倒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城市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城市环
境进行监督管理,对渣土乱倒行为进行处罚。
一旦违规者被发现,将受到行政处罚。
3.《水法》水法规定了不得在河道、湖泊等水域倾倒渣土等废弃物,
以免造成水质污染。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
处罚措施
针对渣土乱倒行为,政府将依法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对个人或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没收违法所得。
•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应对策略
除了依靠法律法规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遏制渣土乱倒现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单位对环境保护的意识。
•完善渣土处理设施,方便施工单位进行合法处理。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通过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渣土乱倒这一问题将会得到有效
控制,城市环境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和改善。
上海工程渣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活动,保护环境,保障城市安全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到人,监管到位;(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工程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渣土产生与收集第六条工程渣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工程渣土进行分类、标识和记录。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产生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渣土收集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进行工程渣土的收集。
第九条收集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工程渣土收集许可证,方可从事工程渣土的收集活动。
第十条收集单位在收集工程渣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产生单位提供的工程渣土种类、数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信息进行收集;(二)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工程渣土,不得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三)保持工程渣土收集车辆整洁,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车辆装置;(四)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收集;(五)不得将工程渣土运输到未经许可的场所。
第十一条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收集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工程渣土运输第十二条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工程渣土的运输活动。
渣场安全管理规定(5篇)
渣场安全管理规定一、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在卸料区以及各危险部位分别设置安全警示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渣场必须配备认真、负责,并具有一定安全常识的指挥人员,正确劳保着装,穿反光衣,配置口哨、指挥旗。
三、车辆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将车辆开(拖)到安全地带进行抢修,严禁堵塞出渣道路。
四、车辆卸料时,必须保证车辆停于相对水平位置,严禁车辆停于斜歪部位起厢卸料。
后轮距离临水、临边侧2.0m以上,严禁直接临边卸料。
五、卸料车辆要严格服从指挥人员指挥,按指挥人员指定地点卸料,严禁随意倾倒渣料。
六、赶料时必须等卸料汽车离开斜料区后才能开始。
严禁汽车卸料时跟进赶料。
防止推土机将卸料中的汽车推动碰伤或卸渣将推土机堆埋或砸伤人员及设备。
七、严禁车辆与推土机在回填区边线处或在同一卸料点作业,回填区临水侧或高位临边侧赶料的推土机驾驶室侧门应拆除或处于开启状态。
八、推土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准独立操作。
操作设备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操作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坐在驾驶室内。
九、专职安全员加强巡查,安排专人对卸料区巡视,定期对卸料区坡面比进行观测,并负责对卸料区裂隙、塌陷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裂缝和坍塌症状,立即通知卸料区人员和设备撤离,并及时报告当班施工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严禁在临水或高位临边侧卸料前后的停车检查,卸料工作完成并大厢复位后应及时将车辆开离卸料区。
十一、不听卸料指挥人员指挥,未将弃渣运送至制定地点随意倾倒的,每车罚款____元,并建议将该车辆清退出场;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管理人员指令的,每车次罚款____元,其它不执行施工局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指令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罚款。
违规行为由渣场维护单位举证举报,施工局安全环保部核实后,根据情况进行经济处罚。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施工局安全环保部。
渣场安全管理规定(2)指的是对渣场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渣土办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渣土管理,规范渣土运输、处置活动,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渣土办负责渣土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渣土运输、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二、渣土运输管理第四条渣土运输单位必须取得渣土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第五条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2. 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明显;3. 车辆符合环保要求,排放达标;4. 车辆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设备。
第六条渣土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时间。
第七条渣土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泄漏、扬尘等污染环境。
第八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渣土运输台账,记录渣土来源、运输路线、处置地点等信息。
三、渣土处置管理第九条渣土处置单位必须取得渣土处置许可证,方可从事渣土处置业务。
第十条渣土处置单位应按照规定地点、方式处置渣土,不得擅自改变处置地点和方式。
第十一条渣土处置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渣土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渣土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渣土处置台账,记录渣土来源、处置地点、处置方式等信息。
四、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渣土办应加强对渣土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渣土办应定期对渣土运输、处置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处置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十五条渣土办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
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渣土办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及个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渣土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渣土运输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渣土运输的主体责任及管理要求第一节渣土运输主体责任渣土运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车速、载重、保养等要求进行运输。
第二节渣土运输管理要求(一)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通过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输。
(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日常保养周期进行保养维护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贴有标志,明确其安全等级。
(四)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擅自改变。
(五)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禁止超速行驶。
(六)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载重合理,禁止超载行驶。
第三章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第一节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渣土运输人员,开展安全管理检查。
第二节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措施(一)为渣土运输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二)对渣土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三)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监督,防止浮现违规行为。
(四)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渣土运输交通管理第一节渣土运输交通管理要求(一)禁止渣土车辆在城区、交通拥堵路段、施工现场等情况下通行。
(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通信号控制,禁止闯红灯、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三)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通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二节渣土运输事故处理(一)渣土运输事故发生时,应当即将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确保现场安全与尽快恢复通行。
(二)渣土运输事故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五章附则1. 本办法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渣土运输车辆安全标志样式。
(2)渣土运输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渣土运营管理时间有何规定
渣土运营管理时间有何规定引言渣土运营是指从建筑工地或其他工地处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运输到指定处置地点的过程。
在渣土运营过程中,时间的合理安排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确保渣土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环境的安全和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本文将介绍渣土运营的时间规定,并探讨为什么时间管理对渣土运营非常重要。
渣土运营时间规定渣土运营的时间规定是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
一般情况下,渣土运营的时间规定如下:1.工作日时间段:渣土运营通常在工作日进行,工作日指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时间段。
工作日的渣土运营时间一般从早上7点开始,到晚上7点结束。
这样的时间段充分考虑了白天工地施工的需要,也避免了夜间居民的休息时间。
2.周末时间段: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渣土运营,可以在周末进行,但需要遵守特定的时间规定。
周末的渣土运营时间一般从早上9点开始,到下午5点结束。
这样的时间段也是为了照顾周末休息时间和降低对居民的干扰。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渣土运营的时间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地方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在进行渣土运营时,需要确保依据当地的规定合理安排时间。
渣土运营时间管理的重要性合理管理渣土运营时间对于保证工地的运作和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渣土运营时间管理的重要性:1.避免交通拥堵:合理安排渣土运营的时间可以避免在交通高峰期进行,缓解交通拥堵的问题。
这不仅可以减少对周边交通的影响,还可以提高工地运输效率。
2.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渣土运营会产生噪音和空气污染,特别是在城市居民区附近的工地。
通过合理安排运营时间,可以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干扰,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
3.遵守法律法规:渣土运营时间规定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遵守这些规定是我们作为渣土运营管理者应尽的职责。
合理管理时间不仅可以避免处罚和纠纷,还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保证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渣土运营时间可以确保渣土及时运输到指定地点,有助于保证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渣场安全管理规定
渣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保障企业渣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渣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渣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全体员工有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渣场的安全。
第二章渣场安全设施与装备第四条渣场布局1.渣场应阔别居民区和人口密集地,四周安全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
2.渣场应合理布局,设置合理的交通道路,并保证道路平整、宽敞,便利渣土的运输与堆放。
第五条安全防护设施1.渣场内应设置围墙或篱笆,并加装安全警示标志,以限制外人进入。
2.渣场内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禁止乱丢垃圾等。
3.渣场内应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六条渣场运输车辆1.渣场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安全瞬时刹车系统、防爆设备等。
2.渣场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与维护和修理,确保运行器械的正常操作。
第七条周边环境安全检查1.渣场应定期开展周边环境的安全检查,包括消防通道、卫生条件、周边建筑物等,确保安全隐患适时除去。
2.渣场应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持沟通,了解周边环境安全问题,适时实行相应安全措施。
第三章渣场作业安全管理第八条工作人员安全培训1.渣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渣场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安全作业。
2.渣场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更新安全学问和技能。
第九条作业区域标识1.渣场应依据作业需要合理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2.作业区域标识应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等。
第十条渣土堆放与转运1.渣土堆放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区,分类堆放,并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繁殖病菌。
2.渣土转运应配备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渣土的安全转运。
第十一条不安全品处理1.渣场应依据不安全品属性进行分类储存,并配备专门的不安全品安全管理人员。
上海渣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渣土管理,规范渣土运输、处置活动,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的运输、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四)责任到人、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城乡和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渣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渣土运输第五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三)配备专职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工;(四)建立健全渣土运输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上海市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七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本市牌照;(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三)车辆外观整洁,不得有污渍、破损;(四)车辆内设有渣土运输专用标识;(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渣土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二)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时间;(三)保持车辆清洁,不得沿途丢弃渣土;(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扬尘、泄漏;(五)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渣土运输台账,记录运输时间、路线、渣土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障或者损坏的,运输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渣土泄漏、污染环境,并及时报告市城管部门。
第三章渣土处置第十一条渣土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渣土处置场地;(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建立健全渣土处置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渣土运输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行为,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预防环境污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三、渣土运输单位的管理1. 资质要求- 渣土运输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证》。
-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2. 车辆管理-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实时记录车辆运行情况。
- 车辆外观应当整洁,喷涂明显的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 驾驶员管理- 渣土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驾驶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了解渣土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渣土运输作业的管理1. 运输许可- 渣土运输单位在运输前,必须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
- 运输许可证应当明确运输时间、路线、车辆、数量、堆放地点等信息。
2. 运输时间- 渣土运输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段内进行,避免夜间运输噪声扰民。
3. 运输路线-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路线。
- 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 堆放管理- 渣土堆放场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取得相关环保部门的许可。
- 堆放场所应当设置围挡,防止渣土泄漏和扬尘。
五、渣土运输的监督检查1.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渣土运输监管制度,加强对渣土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
2. 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渣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渣土管理,规范渣土运输、消纳、处置行为,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二)安全运输、规范消纳、合理处置;(三)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服务高效;(四)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第二章渣土产生第四条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渣土管理制度,明确渣土产生、运输、消纳、处置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五条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渣土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运输。
第六条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渣土产生情况,包括产生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
第三章渣土运输第七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运输车辆。
第八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外观整洁,喷涂统一的标识;(二)车辆密闭性能良好,防止扬尘污染;(三)车辆配备必要的防尘设施;(四)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渣土;(二)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目的地;(三)不得超载运输;(四)不得沿途丢弃、泄漏渣土。
第十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渣土消纳第十一条渣土消纳场所应当取得相应的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渣土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施完善,能够满足渣土消纳需求;(二)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三)安全措施到位,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
第十三条渣土消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渣土接收、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渣土得到合理处置。
第五章渣土处置第十四条渣土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渣土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渣土处置。
深圳渣土车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渣土车运输管理,规范渣土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城市环境整洁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车运输活动。
第三条渣土车运输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经营、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渣土车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渣土车运输管理工作。
区(新区、街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渣土车运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车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五条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渣土运输许可。
第六条申请渣土运输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二)有具备相关资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三)有健全的运输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渣土运输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运输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清单;(四)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格证书;(五)运输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六)环境保护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渣土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范围运输渣土;(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密闭运输车辆;(三)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抛洒渣土;(四)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有泥土、污水等污物;(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渣土;(六)不得擅自变更运输线路、时间、范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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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2006-11-26 01:09:2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三、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四、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五、第五条修改为:“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六、第六条修改为:“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八、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改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
九、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其中“居民”改为“个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改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
十、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泔水的收集、清运、集中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十二、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十三、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十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
”十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十六、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十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垃圾容器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删去第十七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1994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第五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六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第八条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经当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
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第十条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泔水的收集、清运、集中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 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垃圾容器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7日京政发134 号文件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和1990年12月15日京政发80号文件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若干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