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7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过程。
第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信息化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5•【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5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食品药品宣传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规定
国食药监局关于保健食品六条新规定■1普通食品不得以片剂、胶囊、口服液等形态出现这一条款即是说,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不得用于“食品”类产品。
■2“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食品,禁止营养补充剂宣称有保健功能。
”■3“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若声称有保健功能的,已获食品生产许可,一律按食品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4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
同时,对于说明书和标签的标注,新规拟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5代加工者资质之一需具完善的可追溯体系。
对于保健食品生产受托方资质,新规拟规定:有与受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具有完善的可追溯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同时,“受托方的生产场地、设备和其他条件应当满足同一时期内生产品种和总量的要求。
”■6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产品在同一期限内委托两家及以上企业生产。
委托方自行生产的,不得将同一产品同时委托生产。
受托方不得擅自改变保健食品产品批准的生产工艺和配方,不得将委托生产产品再次委托其他受托方生产。
■行业影响新政或开启行业新时代业内认为,今年以来的系列行动,表明国家整治保健食品行业混乱局面的决心。
长期以来我国的绝大部分保健食品都是以市场为驱动力来进行产品的营销,企业利用“明星效应”、“广告轰炸”来吸引消费者,而忽略产品的质量。
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行业高速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1000(Z-263)-2006(Z)-2008WS3五味甘露药浴颗粒Wuwei Ganlu Yaoyu Keli【处方】 麻黄 2500g 刺柏 2500g 大籽蒿 2500g水柏枝 2500g 烈香杜鹃 2500g【制法】 以上五味,加水煎煮三次,每次1小时,同时收集挥发油,煎液合并,滤过,滤液减压浓缩至适量,喷雾干燥,加入上述挥发油,混匀,制颗粒,制成1000~1200g,即得。
【性状】 本品为棕褐色的颗粒。
【鉴别】 (1)取本品0.5g,加甲醇5ml、浓氨试液0.5ml,超声处理10分钟,滤过,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另取盐酸麻黄碱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ml含1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Ⅵ B)试验,吸取供试品溶液8μl、对照品溶液2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正丁醇-冰醋酸-水(4:1:5)的上层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0.5%茚三酮乙醇溶液,在80℃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
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的红色斑点。
(2)取本品0.5g,加无水乙醇5ml,超声处理10分钟,滤过,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另取烈香杜鹃对照药材1g,加无水乙醇5ml,超声处理20分钟,滤过,滤液浓缩至约1ml,作为对照药材溶液。
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Ⅵ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4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 G薄层板上,以三氯甲烷-甲醇(4: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
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
(3)取〔鉴别〕(2)项下的供试品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另取刺柏对照药材1g,加无水乙醇5ml,超声处理20分钟,滤过,滤液浓缩至约1ml,作为对照药材溶液。
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Ⅵ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4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三氯甲烷-甲醇-浓氨试液(10:2:0.25)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3年10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活动:(一)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三)起草、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四)根据总局职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五)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第三条总局立法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法制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一)法制司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查、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及报送备案;负责组织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
(二)各司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说明、准备相关送审材料等。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食品安全标准与限量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食品安全标准与限量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其中食品安全标准与限量规定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食品安全标准与限量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与意义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制定的对食品所含有害物质、有益物质和质量指标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是食品药品监管中的核心任务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标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通过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有效遏制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滥用和含量超标问题,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2. 维护公众健康。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能够有效防止食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3. 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科学、严谨和规范的过程。
一般来说,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之前,需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工作,评估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并确定相应的限量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常常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工作。
2. 标准制定。
基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标准制定的过程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内外的技术要求和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标准实施。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后,需要进行标准实施的工作,包括相关部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对标准的理解与遵守。
4. 监督执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执法体制,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食品限量规定的作用与应用食品限量规定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食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限定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第九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中国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药食两用、可用于保健食品及不可用于保健食品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安全法律:食品生产和经营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食品生产和经营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问题是目前社会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
本文将主要介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国务院于2009年4月24日制定颁布的。
该法规重点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目标、监管机构、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方面的内容,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该法规,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检验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当符合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否则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
该条例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植物源食品、食品中毒事件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强化了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是专门用于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责任部门的分工与职责,规定了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的标准。
该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流通环节的监管、药品的广告宣传管理等具体问题都进行了规范。
二、几个重要环节的法律要求1、食品生产环节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从食品原材料、生产过程和产品加工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
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在每批产品上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使用不合格、伪劣或者制作不当的原材料和添加剂。
2、食品流通环节对于食品的流通环节,企业需要从原材料的采购开始,一路到销售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运输途中,食品必须得到适当的保护,严禁出现污染、腐烂、霉变等情况。
企业还需要对食品原材料的来源进行审查,确保从正规渠道采购。
3、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行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和存储的卫生标准,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关乎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食品的生产、销售、贮藏、运输、加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法着力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与安全。
同时,该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等内容。
同时,该办法还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是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重要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该令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的卫生条件和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还明确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施、生产流程、食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食品行业中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等。
行业标准则根据不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如《食品生产加工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这些标准使得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更好地遵守食品安全的要求,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最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 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3项中的某1项或者某2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和药品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它们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食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法律法规。
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食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监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在食品生产环节,生产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严格的生产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生产。
比如,食品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要符合规定,原材料的采购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把关,防止使用不合格的原料。
而且,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的销售环节也有严格的规定。
销售者要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的进货查验,确保所售食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同时,销售场所的环境和设施也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再来说说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在药品研制环节,必须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严格的临床试验,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这意味着从原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到成品的检验和放行,都要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药品的经营同样需要严格的监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在药品的储存、运输过程中,也要保证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对于药品的使用,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合理用药,医师开具处方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定和规范。
除了上述两部主要的法律,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药品安全法
食品药品安全法
食品药品安全法是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国家人民的健康,控制和
监管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上市等方面的管理。
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部分,也是中国
维护世界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1、保护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
这一点是法律的根本宗旨。
因此,食品和药品的制造、销售以及相关的管理都要严格遵循当地的规定,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增强国际形象。
中国以其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素质投射在世界巨幕上,以便
更好地了解其科学成果和文化特征,在同世界不同国家一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1、食品在制造、加工、流通和标签上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
发布的产品均应有合
法的质量检验报告,可追溯性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
2、由于药品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因此,药品的制造、销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
对制造、流通上市的药品均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批准后方可上市。
3、强化管理,坚持行政执法和许可证系统,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可以采取有效的
检验机制,严格控制和监管食品、药品的生产及流通上市。
因此,食品药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世界食品安全也有重要的影响,应该认真执行,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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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局关于保健食品六条新规定
■1普通食品不得以片剂、胶囊、口服液等形态出现
这一条款即是说,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不得用于“食品”类产品。
■2“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食品,禁止营养补充剂宣称有保健功能。
”
■3“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若声称有保健功能的,已获食品生产许可,一律按食品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
■4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
同时,对于说明书和标签的标注,新规拟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
■5代加工者资质之一需具完善的可追溯体系。
对于保健食品生产受托方资质,新规拟规定:有与受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具有完善的可追溯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同时,“受托方的生产场地、设备和其他条件应当满足同一时期内生产品种和总量的要求。
”
■6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产品在同一期限内委托两家及以上企业生产。
委托方自行生产的,不得将同一产品同时委托生产。
受托方不得擅自改变保健食品产品批准的生产工艺和配方,不得将委托生产产品再次委托其他受托方生产。
■行业影响
新政或开启行业新时代
业内认为,今年以来的系列行动,表明国家整治保健食品行业混乱局面的决心。
长期以来我国的绝大部分保健食品都是以市场为驱动力来进行产品的营销,企业利用“明星效应”、“广告轰炸”来吸引消费者,而忽略产品的质量。
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行业高速发展。
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有2006家,2012年产值约2800多亿元。
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管,以及行业发展尚处初级阶段,国内保健品行业呈现出“散、小、乱、差、假”的现状,例如去年发生的“螺旋藻涉铅”事件,今年热炒的胶原蛋白是否具美容争议等。
此次整顿行业将逐步淘汰一批行业不规范企业,将为行业龙头腾出大量市场空间,利好高标准、批文多的行业龙头企业。
”
随着人们的消费趋于理性化,企业要改变以往只重视宣传和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对于有研发实力的大型企业来说,开发安全、有效、有价值、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品才是“硬道理”。
随着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保健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将进一步提高,行业
整合大幕开启。
企业应从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各个环节入手,调整产业链,改变“头轻脚重”的发展现状,在行业整合中分得一杯羹。
■新规内容
一、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
对于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的,若该产品已获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一律按食品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若该产品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也未获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一律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予以严厉查处。
二、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范围。
对声称保健功能的上述产品,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和销售。
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上述产品;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或进口的上述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进口用于食品的原料,若该原料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查验保健食品批件中是否载明有此原料。
对普通食品中使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
四、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应严格按批件载明的内容生产、标识其产品。
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五、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违法违规保健食品行为,
对于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宣传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六、请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食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如发现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