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整合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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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整合协议书范文

矿山整合协议书甲方乙方按照国土部矿产资源整合的要求,根据《辽宁省朝阳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规定,甲方按县国土局文件规定,整合、并购乙方的,做为整合资源的一部分,为了明确整合、并购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有偿、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整合、并购乙方坐落在青峰山镇村组的膨润土矿山,乙方采矿权情况采矿证号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采矿权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矿区坐标如下甲方负责申办整合、并购后划定矿区范围和矿山企业各种证照。

二、甲方同意按本次整合方案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整合、并购乙方的矿山,负责以甲方的名义申办包括乙方矿山面积在内的采矿证等手续,所办采矿证申办人、采矿权人、持证人为甲方,乙方为采矿证申办共用共有人、共同采矿权人、共同持证人。

办理采矿证及其他采矿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报告评审工作等由甲乙双方各自按要求组织落实,并按规定以甲方名义申报,相关费用按采矿面积所占比例,双方各自按比例承担。

三、整合、并购后,以甲方为采矿人的《采矿许可证》,所涉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开采权归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采矿许可证》影印件、复印件备份,并加盖甲方公章,在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内,与本协议书一同做为乙方开采许可的合法凭证。

甲方同时向乙方出具整合、并购后划定矿山范围和矿山企业的各类证照的影印件、复印件备份,并加盖甲方公章,在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范围内,与本协议书一同做为乙方合法经营的合法凭证。

四、乙方在被甲方整合、并购的矿山范围内,独立负责矿山建设和开采经营所需的环保、安监、等相关手续、和补偿协议的办理,乙方独立办理整合、并购前与矿山有关的全部所涉土地、林地、林木、环保、安监、及相邻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补偿手续的延续、变更手续,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独立承受,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概予甲方无关。

乙方整合、并购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概予甲方无关。

五、乙方应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安全采掘工程,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地方安全部门认可后方可生产,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设备和其他各类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已整合、并购乙方的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在被整合、并购的矿石范围内所生产的矿产品,自主经营,自主销售,概与甲方无关,独立负责矿山建设和开采经营,乙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七、乙方独立承担已被整合、并购的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全部劳动、社保和行政管理的全部行政责任。

杜绝各类治安案件和群体事件的发生,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己

承担。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到整合、并购后申办的采矿证由

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申请,被依法终止时终止。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镇政府、县国

土局各一份备案。

甲方乙方矿产资源整合协议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有限公司为发展经济,提高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和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矿山企业管理,根

据上级关于矿产资源结构调整及资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们两家矿开采企业经过充分协商,拟由有限公司采取的方式进行整合。

一、整合后的矿山名称为有限公司矿法定代表人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必要资料,协助办理整合后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等手续;有义务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确定的款项;取得采矿权后,有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有效的组织生产经营,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各类需上报的资料,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确定的款项;有义务提供相关的必要资料,协助甲方办理整合后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公告。

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协议甲方洪洞县昌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洪洞县兴唐寺乡苑川村周家沟法定代表人刘国芳乙方洪洞县兴唐寺乡兴陇

石料厂住所洪洞县兴唐寺乡苑川村周家沟法人代表李兰平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临汾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洪洞县国土资源局“洪国土资函75号文件”之规定,甲乙双方矿界毗邻,符合非煤矿山的整合条件,双方经过认真协商,达成如下资源整合协议

一、甲乙双方拟采取以各自的资源为条件入股,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重新组成新的法人管理机构,即“洪洞县万祥建材有限公司”。

二、双方以储量最高的一方的现有储量为标准,以现行资源价格计算,不够的投资补齐,做到双方资源储量一样。

新公司总投资额拟定按600万元予以注册,根据百分比折算每股含量6万元。

三、两矿整合后,新公司预核准名称为“洪洞县万祥建材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为刘国芳;新的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分别为刘国芳306万元,占51%,柴文元294万,占49%。

四、双方的不动产都归新公司所有,租赁费新公司成立以前由各自负担,以后由新公司负担。

其他设备、产品由各自处理,以不影响新公司生产经营为限。

五、甲乙双方在资源整合前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受,与新公司无关。

新公司成立之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担。

六、允许甲乙双方在经营期内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有均等的优先受让权。

如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应征得另一方同意。

甲乙以外的第三人受让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章程成为公司的股东。

七、如果资源整合工作因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整合工作失败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乙双方围绕本次整合工作为重点完成各自应该完成的工作,不得故意拖延与阻挠,因此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追究。

九、新公司成立后,由双方组成董事会,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章程,以章程开展工作,具体约定公司经营与收益分配等事宜。

十、新公司成立后,后期投资以甲乙双方股比投资。

十一、甲方负责全面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开展工作,会计由甲方设定兼过磅。

乙方设定出纳与过磅。

十二、新公司成立后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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