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沉默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沉默权制度法律
与刑事诉讼构造的关系
诉讼构造的完善
沉默权制度与刑事诉讼构造密切相关,共 同构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
强化司法权独立行使
沉默权制度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诉 讼权利,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权独立行使的 地位和作用。
05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完善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01
保障人权
沉默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之一。完
《沉默权制度法律》
2023-11-01
目 录
• 沉默权制度概述 • 沉默权的法律依据与保障 • 沉默权制度的实践与问题 • 沉默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沉默权制度概述
定义与含义
定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 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扩大适用范围
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一些国家逐步扩大沉默权的适用范围, 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对未来沉默权制度的展望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 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未来沉默权制度发展的基础和 前提。
强化控辩平等对抗
沉默权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抗国家指控的权利,增强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地 位,突显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
与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沉默权制度与证据排除规则相互补充,进 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VS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沉默权制度 和证据排除规则共同发挥作用,使得犯罪 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 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丁盼/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引发了学界对沉默权的讨论。
本文从沉默权的历史渊源、诉讼价值、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几个方面进行了浅要论述。
【关键词】沉默权;刑诉;司法;刑讯逼供一、沉默权的概述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后来的美国“米兰达法则”则是对沉默权的集中体现。
沉默权从产生至今已经有八百多年的历史,在英国,关于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追溯到12世纪早期。
在1568年,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戴尔这种做法,后来被抽绎成为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沉默权在各国都有不同的体现,对沉默权的界定,学界也认识不一,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2)“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不因此而推定为有罪的权利。
”(3)“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
”(4)“沉默权,即拒绝供述的权利。
”(5)“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予以回答的权利。
”但无论狭义的或是广义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包括不被自证有罪,不被推定有罪,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院人员问题等权利。
二、沉默权的诉讼价值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有权保持沉默,其诉讼价值又有哪些呢?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这一权利的合理性。
首先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在力度上,前者强大后者弱小;在气势上,前者持积极、主动进攻态势,后者处在消极防御地位。
我们以国家权力强迫被告承认犯罪,无异于强迫被告自戴枷锁,属于过于残酷的不人道行为。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理 论 研 究
论沉默权在我 国的实现
《 刑事诉讼法 》为视角
胡
7 3 0 0 0 0
晴
甘肃 兰州
兰州大学
摘 要 :自 加 入联合 国 《 公民权利橄 治权 利国际公约》以来,沉默权 使 得侦查 人 员对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 口供 具 有强烈 的依赖 感 ,而 由证 到人 ” 的转 变 。其 次是 成为了我国法学界的热门话题,然而在最新修正的 《 刑事诉讼法 中, 沉默 权 的正式确 立就 意 味着必 须实现 “ 备受期待 的沉默权却没有被立法正式予以确立 。本文通过分析我 国未将 制度保 障问题 。在 面对 以国家公 权 力为强 大后盾 的司 法机 关时 ,任 沉默 权写进 刑事诉讼 法》的原 因及我国要确立沉默枳所面临的首要问 何 的犯罪 嫌疑 人与被 告人 都无疑 是处 于 弱势 地位 的。如 果没 有相关 题 ,对在我 国实现沉默权提 出了几点具体构 想。 的具体 国家 法律予 以强 力保 障 ,那 么沉默权 势 必难 以维 持 。最后 , 如 何对证 据 收集手 段和 证据证 明规则 实现 “ 接轨 ”的 问题 ,这 也是 关键 词 :沉 默权;刑讯逼供 ; 反对 自 我归罪;人权 依赖 “ 外 部证据 ”来提 高破 案率 的关键所 在。 沉默 权的概 念及意 义 五、在我 国霉 现 沉默 权 的几 点构想 沉默权 是指 在刑 事诉讼 中 ,犯 罪嫌疑人 、被 告人 享有 的不 受强 我 国 目前没有 明确 规定沉 默权 制度 ,只规定 犯罪嫌 疑人 、被告 迫 自证其 罪 ,对 司法 人 员的讯 问保持 沉默 的权 利。沉默 权 实质 上赋 人 享有 不得 自证其 罪 的权利 。针对 沉默权 在我 国制度 上的设 计 ,本 予 了犯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两项权 利 :一是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对 于 文有一 下几 点构想 :第 一 ,在 立法观 念上确 立沉 默权 。赋予沉 默权 是否 陈述 享有 不受强 迫 的权 利 ;另一 项是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对 于 的法律地 位 ,是推 动沉 默权 建设 的关键 ,这也 能从根本 上 革除久治 是否提 供 不利 于 己的陈述 享有选 择权 。沉默 权 的意义在 于 保护公 民 难 愈 的刑 讯 逼供 问题 ,实现零 口供 的设 想。沉默 权 的主体 为犯罪嫌 的 隐私权 ,维持 诉讼 结构 的控辩 平衡 ,同时为刑讯 逼供 等违 法 的侦 疑人 、被 告 人 ,其 权能 应该包 括拒 绝 回答 、保 持沉默 或如 实回答 。 查行 为设 置一个 界限 , 以防 止或者 减少这 类不人 道的 行为发 生。 第二 ,坚持 打击犯 罪与保 障人 权相 统一 。这是 我国刑 事诉讼 法 的 目 二 、我国新 《 刑事 诉讼 法 》没 有立法 确立 沉默权 的原 因分析 的所在 。如 果不对沉 默权 加 以规制 ,它很 可能就 会沦 为一些 职业惯 新《 刑事诉 讼 法 》没 有将沉 默权 在我 国 以立法 的形式 予 以确 认 犯逃避 法律 制裁 的借 口 ,不仅 “ 人 权保 障”成 为一句 空话 。而且会 是有 其现 实的原 因的。首 先 ,沉 默权 在我 国没有 历史 的基础 。我 国 放 纵犯 罪 ,使 得刑 事侦查 的效 率大 为降低 而侦查 成本 却极大 增长 。 历来 的法 治状况 都是 强化 公权而 弱化 私权 ,重视 义务 而轻视 权利 , 这种结 果与设 立沉 默权 的初衷 是完全 背道 而驰 的 ,因此必 须亳不动 遵从 “ 口供 至上 ” 的侦 查 办 案模 式 。 除此 之 外 ,在 接 受 审讯 时 如 摇地 坚持 打击 犯罪 与保 障人权相 统 一。第 三 ,确 立有 限的沉 默权 。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被 看作是 公 民的一 项义务 而被 长久奉 行 。在此 基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针对我国的现状,考虑到公共安 础上 我国 公 民的权利 意识 和为权 利而斗 争 的观念 还 比较 淡 薄 ,我 国 全 ,以下几种犯罪应该作为例外而限制沉默权的行使 :①贪污、贿 的权 利保护 机制 尚不 完善 。其次 ,侦查 机 关的强 烈反对 。侦 查机 关 赂 犯罪 ;② 有组织 的 团伙 犯 罪 ;⑧ 危害公 共安全 犯罪及 绑架 犯罪 。 认 为 ,如 果沉默 权在 我 国正式确 立 ,这将超 前 于 当前 的公 民法律 素 这三类 犯罪 由于其 特殊 的性质 与严 重的社会 危 害性 ,不宜使 用沉默 质 ,不仅使 得沉 默权在 实践 中得 不到正 确和 高效 的运 用 ,还 会对刑 权 ,否则 就会 违反 罪行相 适应 原则 ,对刑事 法律 的公正 与社会 的长 事侦 查和惩 治犯 罪造 成妨碍 ,让 侦查机 关 的办 案成本 大大 增加 。再 治久安产 生: 利影响 。 次 ,公 正 与效率 相; 中 突。刑 事诉讼 相 关程序 的设计 必须 兼顾 效率 和 总 而言 ; ,由于立 法传统 的缺 乏 、价值 观 的冲突 以及侦查 机 关 公平 双重 目标 ,然而 在刑事 侦查 活动 中二者 却往 往互相 冲 突。在 其 的反对 ,我 国 目前还 不 能从 立法上确 立沉默 权 。但沉默 权 出现 在 中 他 证据 不足 的情 况下 。执法 机关最 先想 到 的就是从 犯罪 嫌疑 人和被 国司法体 系是 一种不 可 阻挡 的趋 势 。通过 立法确 认 ,坚 持打击 犯罪 告人的口中寻求一手线索,但这种为了追求高破案率而弃犯罪嫌疑 与保 障人 权相 统一基 础 上的有 限沉默 权是 其在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基 人 、被 告人 的人 权保 护于不 顾的 做法是 与刑 事诉 讼公正 原则截 然相 本 方 向。
沉默权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
沉默权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而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
美国的“米兰达”规则、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199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任何不受强迫自证有罪”,使沉默权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
反对沉默权的学者认为沉默权不利于“追诉罪行”和“社会稳定”。
但我认为沉默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从人权保障、诉讼以及与无罪推定的关系评析沉默权的价值。
一、沉默权是对人权的保障沉默的字面含义是不说话,从法律意义上看是指被告、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
由此可见,沉默权是一种“不说话”的权利,被告、犯罪嫌疑人具有说或不说的自由以及说什么的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前者说或不说的自由是后者说什么的自由的前提。
人们在谈到言论自由时总是强调其后一种含义,殊不知后一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实际上需要有前一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予以支撑。
如果一个人连说与不说的权利都不能享有,很难想像其言论之内容的自由居然还能得到保障。
事实上,当我们讨论后一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时,都是假定前一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是已受到保障。
言论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予以确认。
言论自由权利的真正实现如前所述必须同时实现不说话与说话的自由和说什么的自由。
沉默权这种“不说话”的权利,正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保护基本人权。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受到司法讯问时,沉默权保障其人权不受侵犯。
沉默权存在的合理性,西方司法和学术界大致从三个方面阐述:“一(略);二是由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公共权利强迫被告承认犯罪,无异于强迫被自戴枷锁,属于过于残酷的不人道行为,为了防止这种不人道,应当赋予沉默权。
三是从隐私权和自由意志出发来解释沉默权的合理性。
认为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及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而唯有自己才可自由支配处理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容,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的尊严。
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二 、当前我 国刑 事诉讼程序 的现状 以及实行沉默权 的必 要性 (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的现状 一 1 一方 面 , 国 1 9 . 我 9 6年 《 刑事诉讼法》 1 第 2条规定 : 未 “ 经人 民法 院依法 判决 ,对任 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 ” ,即确立 了 无罪推 定的基本 原则 。但另一方面 ,《 刑事诉讼法 》第 9 3条 规定 :“ 犯罪 嫌疑人对 侦查人员 的提 问 ,应 当如 实回答 ” ,即 犯罪嫌疑人有 如实回答的义务 ,没有沉默权 。“ 实回答 ”也 如 就意味这如 果不 “ 如实 回答 ”的话 ,就必须承担相应 的责任 。 这使我们情 不 自禁地 想起 了那个 迄今仍非 常棘手的 问题—— 刑讯逼供 。 刑讯逼供 ,是指 司法 工作人 员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 人使 用 肉刑或者 变相 肉刑 ,逼取 口供 的行为 ,该行 为严重的侵犯 了犯罪嫌疑 人、被 告人的人身权利和 民主权利 。为此 ,我 国 刑 法中规定 了专 门的罪名,刑事诉讼 法也列有 专条,然而 , 法律 的明文 规定并不一定等于 生活 中的事实 , 从传媒报道 中, 我们不 时可 以听到 刑讯逼供 事情的发 生,有些甚至 闹到 至人 死亡 的地步 。杜培武 原是 民警 ,因被怀疑 是一起恶性枪 杀警 察案件的凶手 ,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 的情 况下 ,于 19 年 98 4月 2 2日,被 昆明市公安局 刑侦部 门关押 审讯 。审讯期 间, 刑侦 大队对杜培武 采取连 续审 问、拳打 脚踢、 吊挂 、罚跪 、 电击等各 种手段直 至杜培武承 认杀人犯 罪事实、指认作 案现
米兰达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
沉默权 与米 兰达规则 ( 沉默权 的含 义 一) 沉 默权 (r v lg fS ln e ,又称反对 自我归罪特 P i i e e o ie c ) 权 (h r v l g g i s e f ic i ia in 是犯 罪嫌 t e P i i e e a a n t S l- nr m n t o )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一 项 诉 讼 权 利 。美 国 学 者 克 里 斯 托 弗 ・ 萨 奥 克 (h it p e z w i) C r s o h r O a k e 认为 ,沉默权包含 以下三层 含义: ( ) 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 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 自己陷 1 被 入不利境地 的陈述和其 它证据 ,追 诉方不得采取任 何非人道 或有损被 告人人格尊严 的方法强迫其 就某一案件事 实作 出供 述或提供证据 ;( )被 告人有权拒绝 回答追诉官员或法 官 的 2 讯 问,有权 在讯 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司法警察 、检 察官或法 官应及 时告知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享有 此项权利 ,法 官不得 因被告 人沉 默而使 其处 于不利境 地或 作 出对其 不利 的裁判 : ( )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 权就案件 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 3 于 自己的陈述 ,但这种陈 述须 出于真实 的意愿 ,并在意 识到 其 行 为 后 果 的情 况 下 作 出 ,法 院 不 得 把 非 出 于 自愿 而 迫 于 外 部 强 制 或 压 力 所 作 出 的陈 述 作 为 定 案 依 据 。 这 实 质 上 赋 予 了 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两项权利 :一是犯罪嫌 疑人、被告 人对 于是 否陈述享有 不受强迫 的权 利;另一项 是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对 于是否陈述提供不利于 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 在 我国 ,沉默权 是指在无罪推 定的原则 之下, 当犯 罪嫌 疑人 、被告人针对侦 查人 员、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的讯 问时 , 享有拒 绝回答 、保 持沉默 的权利 。它是在刑 事诉讼中赋 予犯 罪嫌疑人 、被 告人 的一项 非常重要的防御性权利 。 纵观沉 默权 的历 史发展 ,其最 早起 源于 古罗马法中关 于 “ 正义从未呼唤任 何人揭 露 自己的犯罪 ”的规定: l 纪的 2世 教会法 中又明确指 出 “ 人们只须 向上帝供认 自己的罪孽 ,而 无须 向其他 任何人招供 自己的罪行 ”;在英 国,沉 默权产生 于普通法院与教会法 院的激烈 斗争。13 6 9年的约翰 ・ 李尔本 案促使 了英 国议会通 过了 “ 沉默权 ”的法案 ,沉默权 在英 国 最 先被确立 。今天 ,不 论是英美法系还 是大陆法系 的国家 , 几乎都在刑事 诉讼法 中将沉 默权确立 为被 告人的一项 基本诉 讼权 利 。联合 国 《 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中就有关 公
从新刑事诉讼法看中国式“沉默权”
从新刑事诉讼法看中国式“沉默权”作者:张菡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菡(1988-),女,汉族,四川乐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沉默权长期以来都未曾有过涉及,虽然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总体上看沉默权在我国仍未得到实质性的确立。
笔者试从我国具体国情来分析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并对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展开论证。
【关键词】沉默权;如实回答义务;刑讯逼供;无罪推定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其发展我们常常在国外影视剧中听到这样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如果你负担不起律师费,法庭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是为西方各国司法所普遍确认的沉默权的一个重要表征。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防御性的诉讼权利。
该权利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
该案中,被告人利尔伯在庭审中拒绝宣誓和供述,被法院定罪,而这一判决之后被议会撤销,与此同时,英国议会还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宣誓作证。
以该案为契机,英国法律逐渐开始承认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沉默权。
而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则源于其宪法修正案第5条,该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后来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不仅确立了美国人妇孺皆知的“米兰达警告”,也把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推向了一个高峰。
到今天,该项制度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和承认。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实处境及其原因长期以来,沉默权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里都是处于缺位的状态。
旧刑诉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关于沉默权的理论思考与制度构建
负 。 二 是 被 告 人 有 拒 绝 回 答 问题 的 权 利 。 除 政 体 造 就 了 私 法 的 极 度 不 发 达 , 传 统 伦 理 向 确 规 定 , 即 把 无 罪 推 定 确 立 为 宪 法 原 则 。 正 先 沉 法 定 情 形 外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讯 来 有 “ 社 会 后 个 人 的 整 体 精 神 ” , 孕 育 出 如 陈 瑞 华 教 授 所 言 , “ 默 权 实 际 上 使 被 告 问 或 者 庭 审 过 程 中 有 权 始 终 保 持 沉 默 , 可 以 的 是 以 集 体 本 位 、 国 家 本 位 为 基 本 精 神 , 而 人 和 司 法 机 关 处 于 公 开 对 抗 的 位 置 , 仅 仅 确
f 键 词 】 默 权 制 度 构 建 关 沉
作者 简介 :李佳舫 ( 8 一),女 ,汉族 吉林省 集安市人 ,杭州 师范大 学 法 学 院 0 1 71 9 2 ’ 5年 级法学专 业本科 生 ,研究 方向 法学 。
沉 默权概述 缺 失 的 思 想 基 础 , 以 专 制 独 裁 为 特 征 的 封 建 疑 人 、 被 告 人 不 负 有 证 明 自 己 有 罪 或 无 罪 的 ( )沉 默 杈 的 内 涵 一 等 级 社 会 是 个 体 权 利 意 识 缺 失 的 政 治 基 础 , 责 任 , 即 控 方 在 没 有 被 追 诉 者 配 合 时 也 应 独 沉 默 权 又 称 反 对 强 迫 自证 其 罪 ,是 指 犯 在 这 样 的 思 想 和 现 实 状 况 下 , 个 人 的 权 利 意 立 完 成 证 明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责 任 ,被 告 人 不 承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警 察 讯 问 或 出 庭 受 识 逐 渐 淡 化 , 法 律 被 打 上 深 深 的 义 务 烙 印 。 担 证 明 责 任 , 因 而 赋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涵。
沉默权也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或拒绝作证的特权。
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尊严的前提下,保证供述的自愿性。
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可能对控方或法院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方不得以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强迫被告人就案件事实陈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有权拒绝回答检察官的讯问,并在讯问中保持沉默。
警方、检察官和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不允许对犯罪进行推断。
第三,被告人有权对案件事实作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时出于他的真实意愿作出的。
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陈述作为终局裁决的依据,该陈述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在外部胁迫压力下作出的。
二、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一直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实事求是”作为证据法的唯一理论基础,我国大多数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否定“沉默权规则”的合法性,忽视了被告人自由供述的意志决定和选择。
沉默权规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一,最初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被告人对自己作出陈述,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迫使被告人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
然而,这一规则尚未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得到公开承认和实施。
相反,它也受到了遏制和阻止。
当然,这可能是我们的理论家和立法者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片面理解造成的。
他们认为,被告人的沉默权与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我们的立法者只会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嫌疑人接受调查人员讯问时应如实回答。
立法者指出,西方国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被告人的沉默权,但沉默权与无罪推定一样是不正当的。
我们怀疑刑讯逼供是严格禁止的,但嫌疑人对调查人员非常怀疑。
问,应当如实回答,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罪重就罪重,罪轻就罪轻,是否坦白,是衡量有无悔过表现的一把尺子,坦白可以从宽。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沉默”的证据能力分析——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2 0 1 2年 3月 l 4日第 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第五 次会 议 权 问题 的研究很 深入 , 但对 于“ 沉默 ” 能否 为证据 这一方 面 的研 究
据 的证 明力 的概念 。某项 材料 必须 首先 具备 证据 能 力才 能讨论
关于 沉默权 的研 究 以及 是否 引进 我 国刑事 诉讼 , 学界 已有很 其证 明力 问题 , 若 某项 材料 没有 证据 能力 , 则视 为对案 件事 实不 多 的争论 , 本文 不做 过 多的关注 , 而且 本 文的 讨论 重 点也不 在于 会 产 生影 响, 必然 不会 考虑 其证 明力 。本 文认 为 , 无论 从证 据 的 沉 默权 制 度 , 关注 点在 于沉 默权 制度 之 中的 “ 沉 默” 的证 据 能力 , 概 念还 是从证 据 的三大特 征来看 , “ 沉 默” 都 不应 当纳 入证据 的范
也 即本 文 重 点讨论 “ 沉默 ” 能否 为刑事 诉讼 法上 的证 据 。本文 是 围 。
基 于 以下 的假 设: 假 设我 国刑事 诉讼 法经过 修 改已经确 立 了沉默
二、 从 证据 的概念 角度分析
权 制度 , 那么 , 在刑 事诉讼 之 中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的“ 沉 默” 是否
通 过 了刑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 并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起 生效 。新 法 比较少 , 这 一方 面 与我 国沉 默权制 度 尚未确 立有 关 , 另 一方面 也 首 次将“ 不得强 迫 自证其罪 ” 的规 定纳入 , 被学 界认 为是本 次修 改 是 与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规 定 有关 。我 国 《 刑事 诉讼 法》 第l 1 8 条 规 最 大 的亮点 之一 。 这 一修 改 , 一方面 是对 新 时期 新形 势对 刑事诉 定 : “ 犯罪 嫌疑 人对 侦 查人 员的提 问, 应 当如 实 回答 。 但与 本案 无 讼 办案要 求 的回应 , 另一方 面也与 法学 界多年 的努 力呼吁 与提倡 关 的问题 可 以拒 绝回 答 。 ” 如 果将“ 沉 默” 纳入 证据 的范 围, 这将 与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墨四—l筮:竺型里!!!f叁垒!圭垒叠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詹欣鸿摘要近年来,学界对沉默权展开了更加激烈的讨论。
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
可以用一句话形容:“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
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沉默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环境进行分析,最后对于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立法环境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4402一、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沉默权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权保持沉默,除非自愿,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与指控,法院不得以此为据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与判决。
o沉默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沉默权的起源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
《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沉默权的立法思考作者何庆德学籍批次200402学习中心桂林奥鹏中心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党校专科毕业生)指导教师阎铁毅论文成绩中文摘要关于沉默权的研究在中国正处于鼎盛时期,各种文章专著不断涌现,众说纷纭,有主张确立沉默权,因为确立沉默权可以为消除刑讯逼供起到一定的作用,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此为“肯定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对立法上规定沉默权,主张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义务,此为“否定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法法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不利于遏止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现象,而且有悖于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趋势,立法上不宜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此为“折衷说”;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只有规定沉默权,才能真正体现出现代诉讼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即公正。
本文试图对沉默权若干基本理论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必要性限制目录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1)(一)起源 (1)(二)现状 (1)二、沉默权的含义 (1)三、沉默权立法的利与弊 (2)(一)沉默权在英美国家的发展和例外 (2)1.“米兰达规则”和它的弊端 (2)2.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修改 (2)(二)我国对沉默权的利弊之争 (2)1.赞成派。
赞成我国实行沉默权的主要理由有三: (2)2.反对派。
反对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主要观点也有三: (3)3.折中派。
折中派对沉默权的价值持肯定态度 (4)四、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4)(一)我国确立沉默权的理论基础 (4)1.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的有机统一 (4)2.实现权力与权利力度趋于平衡 (4)(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4)1.确立沉默权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
(4)2.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4)3.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5)4.是使中国大陆刑事诉讼在规定沉默权问题上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协调的需要 (5)5.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证实 犯罪嫌 疑人在 侦查 阶段 是否 出于 自愿 , 以防止和 减少 因被追 ( ) 三 法庭 审理 阶段 沉默权 的确 立 , 使法庭 审 理 阶段 的程序 有所 变动 。首先 , 在 检察机 关宣读 起诉 书之后 , 由审判 长告诉 被 告人享有沉 默权及 其
任 何一个 公 民都享有 人格 尊严和 自由, 人格尊 严能 否在 刑 事 放 弃或 行使真 正具 有 明智和 自愿 性 。 诉讼 中得到 承认 和保 障 , 决于 刑事 诉讼 的文 明程度 , 取 同时 也取 决于 刑 事诉 讼程序 对 人性 的尊重 程度 。 中 国确 立沉 默 权 , 在 有助 息等 基本 生理需求 ; 夜 间讯 问, 禁止 确属 需要 夜 问讯 问的 , 也应 当 于减 少各 种 司法 专横现 象 , 宪 法所 保障 的 “ 民 的人格 尊 严不 在手 续和 程序 上予 以严格 控 制 。 使 公 受侵 犯 ” 的权 利得 到进 一步 的落 实 。 ( ) 二 审查起 诉 阶段 在我 国 , 问犯 罪嫌 疑人 是 审查起 诉 阶段 必经程 序之 一 。 讯 它 沉 默权 本质 上属 于 言论 自由的范 畴 。言 论 自由的最 基本 含 也 义就 是 公 民有 说 与不 说 的 自由。 映到 刑事 诉讼 中 , 是 说 当事 不仅 是人 民检察 院审查起 诉 的手段 , 是嫌疑 人行使辩 护权 的重 反 就 人有 陈述 和 沉默 的 自由。沉 默权 是最 基本 的 言论 自由。 要程 序 。 ( ) 默权是 实现 诉讼 价值 的 需要 二 沉 在确立 了沉 默权 以后 , 民检 察 院此阶段 至少应 当讯 问犯罪 人 根据 无罪推 定 原则 , 何公 民未经法 定 的能够 为其 辩护所 需 嫌疑 人一 次 , 任 以保证 其有机 会 申述 辩解 意 见; 如果 犯罪 嫌疑人 拒 要之 一切权 利提 供保 障 的公开 的审判程 序证 明其有 罪之 前 , 均应 绝 回答 问题 , 民检 察 院应 当终止 讯 问 。在 此 阶段 , 察 院必须 人 检 被假 定 为无 罪 。犯罪 嫌 疑人 面对 控方 的讯 问有陈 述与 沉 默 的 自 的逻 辑 必然性 。 在 司法实践 中大 量存在 的刑 讯逼供 的现 象 , 不是 完全 由于 并
沉默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向他人或国家机关透露任何信息的权利。
在我国,沉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个人尊严。
然而,沉默权并非绝对,其行使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沉默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公民的沉默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以刑讯逼供或者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该条款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三、沉默权的法律后果1. 法律后果的种类(1)无罪推定原则下的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定罪。
在此原则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提供任何有罪证据。
若其保持沉默,不得视为承认犯罪。
(2)证据不足时的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则其沉默权得到保障。
此时,司法机关不得对其定罪,应当释放。
(3)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沉默权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提供任何有罪证据。
若其保持沉默,不得视为承认犯罪。
2. 沉默权的法律后果(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沉默权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讯问过程中,若其被迫提供有罪证据,可能面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
(2)对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限制沉默权限制了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范围。
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罪证据,否则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3)对证据收集的制约沉默权对证据收集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司法机关需寻找其他证据证明其犯罪,这有助于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沉默权的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沉默权的解读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沉默权是被高度重视的一个概念,它通常被认为是被保障的人权之一。
在犯罪调查和审判的过程中,沉默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保护被告人不受刑事审判机关的非法侵害,保障被告人的个人尊严和自由。
本文将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对沉默权的解读进行探讨。
一、沉默权的法律依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2. 询问被告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前往现场勘验、逮捕、搜查、扣押、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羁押等强制措施时,必须向被执行人告知权利和义务。
此外第一百二十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应当询问被告人的意见。
3. 诉讼权利保障。
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辩,作最后陈述,并可以要求进行口头辩论;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在包括初次开庭在内的每次开庭时,应当与辩护人一同出庭。
以上法条规定,均明确了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法律依据。
在犯罪调查和审判中,各项法定程序的实施,使得被告人的沉默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也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沉默权的内涵及保障措施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种权利,即被告人有选择不作证、不作供的自由。
沉默权不仅是被告人的人权,也是被告人的一种策略性选择,能够有一定程度上在自身利益上面起到保护作用。
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认罪、选择证据和证人、选择是否接受检察机关和法律机构的指控等等。
保障沉默权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初次审讯时告知权利和义务。
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明确了被执行人必须被告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让被告人在第一时间获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2. 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刘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刘询沉默权的立法思考作者:刘珣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三项基本内容:1.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它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3.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丁•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关于争夺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早期。
正如美国学者莱纳德•利维在《第五修正案的起源》一文中指出:“沉默权是在两种对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一边是支持公民ft由和权利的普通法,它逐渐发展形成公民不得被迫回答导致自我归罪问题的权利;另一边是罗马法传统以及适用审讯制度的英国教会法庭,它的执法者们强烈反对沉默权。
”也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与教会法混合形成的大陆法对于沉默权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英国特权法庭和宗教法庭受到这种法律的影响,沉默权首次提出是在宗教法庭。
教会法认为,人们只应向上帝承认他们的罪过,而不应该向其他任何人坦白罪行。
故教会法有一条原则:没有人可以被迫自证其罪,因为没有人必须揭露自己的耻辱。
普通法的支持者们正是通过迫使宗教法庭遵守教会法中关于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逐步确立了沉默权。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对“ 沉默权”的再思考
对“沉默权”的再思考[摘要]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及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关注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问题争论不断进行着,笔者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弊不好多评论,只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漏洞,浅析沉默权问题及其相关的一些内容。
[关键词] 沉默权;刑讯逼供【中图分类号】 df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2-015-3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及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关注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就目前而言对沉默权在理论界,司法界形成了赞成和反对两大观点。
持赞成意见的观点是: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能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权力。
沉默权最大的作用就是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抗衡和防御力量,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现象。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所以,有人称沉默权是一种具有奢侈性的制度,当前我国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等方面对它都难以承受。
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问题争论不断进行着,笔者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弊不好多评论,只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漏洞,故而从一些方面浅析一下沉默权问题及其相关的一些内容,坦陈如下:一、沉默权的起源沉默权(the ringht to silence)是随着现代民主诉讼和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
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学界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刑事诉讼中沉默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11-05-20T13:37:25.497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第3期下作者:郜建和
[导读] 沉默权成为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热点。
◎郜建和(中共黄山市委党校,安徽黄山 245000)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3-218-02
摘要: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沉默权已经成为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热点。
因此,确立沉默权制度、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十分迫切而必要。
本文对此做法律思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法律思考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这几年,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问题已逐渐成为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和广大普通民众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建立、坚持并发展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当今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基本趋势。
一、法律意义上的沉默权
法律意义上的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受到追究,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该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提供揭发控告材料,不被采取刑讯逼供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例如著名的“米兰达”忠告,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
它在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又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爱,目前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采取的程序。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说,大多数人认为沉默权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推演出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从世界法律史上看立法上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美国最早移植了这一制度。
美国的沉默权源于宪法第5条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
二战以后,随着现代人权观念和民主诉讼的发展,沉默权已为世界大部分国家所接受。
而且,沉默权制度不仅被各国普遍确立,同时也为国际法律文件所采纳。
联合国《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也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被追诉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确立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顺应民主、文明的发展趋势,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相关内容,但有些内容却间接地提供了对该权利的保护,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的这些规定,为确立沉默权制度提供了有力而强大的立法基础。
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论自由包含不被强迫的自由,当然也受宪法保护,这也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沉默权有助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保证准确地起诉和定罪。
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各国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目的之一。
因此,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一致确认了沉默权。
沉默权的存在可以迫使侦查人员更全面地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一方面可以防止侦查人员取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的虚假口供导致冤枉无辜的人。
所以沉默权与合法地追究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一致的,有助于法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有助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三)沉默权制度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结合起来,有助于遏制用非法手段取证,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工作经验的总结,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该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时主动地陈述自己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不剥夺相对人的沉默权,只是在量刑上有所体现,这种区别对待的处理方法,恰恰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是同实现沉默权的价值选择完全一致的。
(四)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一项非常有突破意义的改革就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的确立是司法观念更新的标志,是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根据。
也就是说,如果控诉方证明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无罪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却没有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这不仅在形式上前后脱节,而且在内容上也是相互矛盾的。
1.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合法程序确认为罪犯之前,其与普通公民在享有权利上是一致的,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
可以说,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可以限制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因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是否向外界表白自己的内心世界,是个人的自由。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应由司法机关承担。
而如果剥夺被告人的沉默权,要求其必须交待作案事实或以不交待将承担不利后果相威胁,无异于将应由司法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人,这对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由此可见,沉默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刑事诉讼法实质的内在要求。
如果在法律上仅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却不保障沉默权,那么该原则在实践中将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由上可知,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全面肯定沉默权,以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司法实践走向科学、文明。
由于我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又加入WTO,与国际准则接轨的步伐必须加快,这就更需要我们更规范、更系统地适应刑事诉讼法
的发展趋势,更快、更好地落实沉默权保护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再“沉默”,使法律的执行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