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沉默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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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沉默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11-05-20T13:37:25.497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第3期下作者:郜建和
[导读] 沉默权成为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热点。
◎郜建和(中共黄山市委党校,安徽黄山 245000)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3-218-02
摘要: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沉默权已经成为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热点。因此,确立沉默权制度、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十分迫切而必要。本文对此做法律思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法律思考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这几年,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问题已逐渐成为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和广大普通民众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建立、坚持并发展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当今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基本趋势。
一、法律意义上的沉默权
法律意义上的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受到追究,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该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提供揭发控告材料,不被采取刑讯逼供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例如著名的“米兰达”忠告,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它在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又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爱,目前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采取的程序。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说,大多数人认为沉默权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推演出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从世界法律史上看立法上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美国最早移植了这一制度。美国的沉默权源于宪法第5条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二战以后,随着现代人权观念和民主诉讼的发展,沉默权已为世界大部分国家所接受。而且,沉默权制度不仅被各国普遍确立,同时也为国际法律文件所采纳。联合国《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也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被追诉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确立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顺应民主、文明的发展趋势,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相关内容,但有些内容却间接地提供了对该权利的保护,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的这些规定,为确立沉默权制度提供了有力而强大的立法基础。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论自由包含不被强迫的自由,当然也受宪法保护,这也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沉默权有助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保证准确地起诉和定罪。
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各国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目的之一。因此,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一致确认了沉默权。沉默权的存在可以迫使侦查人员更全面地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一方面可以防止侦查人员取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的虚假口供导致冤枉无辜的人。所以沉默权与合法地追究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一致的,有助于法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有助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三)沉默权制度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结合起来,有助于遏制用非法手段取证,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工作经验的总结,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该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时主动地陈述自己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不剥夺相对人的沉默权,只是在量刑上有所体现,这种区别对待的处理方法,恰恰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是同实现沉默权的价值选择完全一致的。
(四)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一项非常有突破意义的改革就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的确立是司法观念更新的标志,是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控诉方证明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无罪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却没有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这不仅在形式上前后脱节,而且在内容上也是相互矛盾的。
1.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合法程序确认为罪犯之前,其与普通公民在享有权利上是一致的,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可以说,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可以限制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因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是否向外界表白自己的内心世界,是个人的自由。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所以,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应由司法机关承担。而如果剥夺被告人的沉默权,要求其必须交待作案事实或以不交待将承担不利后果相威胁,无异于将应由司法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人,这对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由此可见,沉默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刑事诉讼法实质的内在要求。如果在法律上仅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却不保障沉默权,那么该原则在实践中将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由上可知,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全面肯定沉默权,以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司法实践走向科学、文明。由于我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又加入WTO,与国际准则接轨的步伐必须加快,这就更需要我们更规范、更系统地适应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