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江西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江西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第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团结带领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安心基层,艰苦创业,勤政为民。
(四)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基层实践经验,能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党政正职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并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乡和县级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大足县委组织部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足委组〔2007〕338号核收:中共大足县委组织部大足县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乡和县级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街镇乡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党组(党工委、党委):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现对街镇乡和县级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一)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有胜任职位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3.能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比较突出;5.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二)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2.大专以上学历;3.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经验丰富、工作特别出色和特殊职位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4.提任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工龄;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6.符合职位轮换、任职回避有关规定;7.符合职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选拔中层干部原则上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难开展竞争上岗的,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批准,也可采用组织任命的方式。
(一)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详见足委组[2004]33号文件)1.公布职位。
2.报名。
3.资格审查。
4.演讲答辨。
5.民主测评。
6.考核评分。
7.综合评分。
8.研究提出人选方案、组织考察。
9.党组(党工委、党委)集体研究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
10.任职。
由街镇乡、县级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人武部副部长,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任职。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高素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职数范围内进行。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
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
镇党政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五条初始动议。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事先需报区委组织部或区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属于区直部门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直相关部门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主推荐。
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
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X X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我镇中层职位空缺情况,拟针对现有的空缺职位进行干部选拔任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实绩评价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岗位职数中层岗位共X个,其中:党政办事机构岗位X个:党政管理的事业机构岗位X个:三、任职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二)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三)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胜任竞争职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文化程度在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到50周岁以下;(五)参加工作时间满两年,并在近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六)身体健康。
四、选拔程序(一)组织推荐提名。
根据空缺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有关要求,由党委会集体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会参加人员范围:参加推荐会的人员为政府在编在岗正常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和镇辖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
(三)审查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镇党委会研究并征求纪委、政法、计生意见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列》规定的条件和选任岗位实际要求,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镇党委决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职位要求,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选配。
(三)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任用干部的,应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差额选拔等选拔方式。
(四)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工作。
对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等岗位干部实行定期轮岗。
二、基本程序(一)镇机关干部选拔程序1、确定职位。
选拔任用干部,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按照规定程序选配。
2、任前沟通。
确定空缺职位后,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到县委组织部进行沟通。
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组建考察组进行考察。
3、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
参加会议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根据情况可安排镇直单位和村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个别座谈推荐范围一般为机关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人数较少的单位为机关全体干部。
民主推荐实行分层投票、分别统计,领导班子成员投A票、其他干部投B票,民主推荐结束后,要对推荐结果进行汇总,排定名次,供确定考察对象参考。
如实行竞争上岗提拔中层干部,竞争成绩等同民主推荐结果。
4、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先由党委有关领导进行沟通酝酿,并听取纪检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715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715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麻乍乡委员会关于组织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文件的实施方案
麻乍乡委员会关于组织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文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着眼于我县乡镇换届工作的需要,经县委研究,决定开展全程差额选拔部分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候任人选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对相关文件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威宁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选拔相关文件精神。
认真组织干部学习,领悟相关文件精神。
二、学习内容根据根据威宁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选拔相关文件精神。
建立和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
“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促进我乡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我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学习目的通过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使广大干部党员群众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切实加强全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四、参学人员全乡干部职工。
五、学习安排学习内容以《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为主,着力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
自8月20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
六、学习方法把《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纳入全乡机关干部全年政治理论教育学习计划。
2019年修改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六)身体健康。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只能越一级。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经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应在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征得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二十四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应当在乡(镇、街道)副职或副科(局)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本有多少个章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
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XX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我镇中层职位空缺情况,拟针对现有的空缺职位进行干部选拔任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实绩评价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岗位职数中层岗位共X个,其中:党政办事机构岗位X个:党政管理的事业机构岗位X个:三、任职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二)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三)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胜任竞争职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文化程度在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到50周岁以下;(五)参加工作时间满两年,并在近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六)身体健康。
四、选拔程序(一)组织推荐提名。
根据空缺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有关要求,由党委会集体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会参加人员范围:参加推荐会的人员为政府在编在岗正常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和镇辖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
(三)审查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镇党委会研究并征求纪委、政法、计生意见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列》规定的条件和选任岗位实际要求,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任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镇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80%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并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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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初始动议。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事先需报区委组织部或区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属于区直部门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直相关部门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主推荐。
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
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书记和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应当在获得推荐票数位于前列的人员中确定,且其获得的推荐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七条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考察方案,征求意见。
(三)发布考察预告。
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拟任职务。
考察组人员组成,联系电话等。
考察预告可以以张贴的形式发布,也可以在干部大会上口头发布。
(四)组织考察。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考察、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是: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镇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村、社区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人员较多的为党(总)支部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人员较少的为党支部全体党员。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考察组由有组织人事干部、纪检干部参加的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
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条酝酿。
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上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范围一般为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委员。
根据需要,还要征求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意见。
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需听取纪检监察、计生、综治、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在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负责组织工作的党委成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无记名填写干部任用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党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票的方能通过。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任职。
实行提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干部任职分为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非选任制的干部一般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制。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章竞争上岗
第十一条实行公开岗位、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开岗位、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包括: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
(二)个人自荐、组织推荐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第五章交流、回避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
是: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通过交流、轮岗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五条采用调任、轮岗等形式,加大干部交流任职,尤其要加强年轻干部的交流、轮岗。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正副职合并计算),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七条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领导干部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八条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
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轮岗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