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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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提任诉被申请人与欧阳兰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已全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欠付10天工资的事实

申请人自2016年3月1日入职,之后于2016年5月30日离职,双方已结清应付工资。申请人主张欠付10天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在申请人离职后曾有过来柜台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安排其具体工作,申请人因怀孕,她本人陈述需要在家休养。自此之后,申请人并没有正常上班。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在申请人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不存在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事实。

二、申请人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同时,申请人主张的权利的时间错误,在2016年5月30日之后其根本就没有正常上班。如果确系应由被申请人为欧阳兰兰补缴,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缴纳或者补足,因此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项请求。

三、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在试用期间,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时间,且在2016年5月30日之后,申请人因怀孕没能再来公司正常上班。

公司并无过错。因此,在试用期满后,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申请人虽然不

符合录用条件,但我方仍然愿意录用申请人,且申请人提请仲裁后,也多次通知申请人如果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考核后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劳动关系仅存在3个月,且双方约定实习期为4个月,在实习期未满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6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欧阳兰兰自2016年3月1日入职,当时约定试用期内为4个月,实习期满合格方可录用,因此在实习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双倍工资。试用不同于正式聘用,且试用最终不一定能转为正式聘用,且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内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再签订也未尝不可。所以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须支付。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仲裁申请。

代理人: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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