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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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办公用房主体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承包方式:合同工程价款实行人工费单价固定的包干制度,即乙方包工期、包施工、包风险、包质量、包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及社保费等包干形式。
(四)工程承包内容:基础工程(不含墩基)、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初装修工程(含内外粉刷、屋面工程)、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含搭拆及租赁)、工具、机械设备(含砂轮片、钻头、锯盘等辅助用耗材等)、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人员保险、劳保用品,完工清洁。其中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含模板材料(含模板工程如钉子铁丝等),雨污排水就近接入已施工完工的检查井,给水就近接入,电源就近接入,保证工程完工,保证水通、电通、排水通。
以下工程不在乙方承包内容范围内:基础土方、精装修、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墙真石漆、内墙漆料、消防、弱电预埋。
第二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7年年12月24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签发、乙方签收的开工报告为准,完工时间以乙方按照合同内容完成本工程及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为准。
第三条工程价款
1、合同工程价款实行人工费单价固定,即:410元/平方米(其中土建工程部分380元/平方米,水电工程部分30元/平方米)。
单层建筑面积约240平方米,完工后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2、甲方每次向乙方给付工程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普通增值税税务发票,增值税税金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无法提供足额普通增值税税务发票,甲方可以拒绝付款。
第四条工程款给付进度
1、在乙方完成主体框架工程后,甲方即根据工程量,将总价款额的60%支付给乙方。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结算价款。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及木结构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和质量验收标准,保证一次性验收通过。
第六条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
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砖、灰、砂、石、钢筋、地砖、墙砖等做入房屋实体用材。工程施工设备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工程职责
1、甲方任命为甲方管理人员代表,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履行甲方的义务。
2、甲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电源和水源,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须保障施工道路、场地不影响乙方正常施工。
第八条乙方的工程职责
1、乙方任命为乙方项目经理,代理行使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职责,任何对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指示,均视同有效地传达至乙方。
2、乙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乙方对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施工安全全面承担责任。不得因任何技术上的和非技术上的原因(甲方原因除外)把施工失败的责任推卸给甲方;同时,因乙方施工失误造成的返工,乙方承担返工而造成的全部费用。
4、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施工活动。因乙方施工不当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损害或索赔,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有聚众寻衅闹事,则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
5、乙方自行负责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的食宿、员工工资、补
贴、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工程变更
1、合同价款实行单价固定,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
2、对于经甲方代表确认的施工过程中图纸深化设计、图纸补充修改设计等内容,乙方必须执行,不得拒绝。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竣工日期为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合格的签认日期。
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乙方应在5日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乙方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1、本工程未书面移交甲方以前,乙方负责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自身产品和成品。
2、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
3、乙方有义务为参与本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
担未履行此义务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4、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施工中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及完工扫除清洗。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保修
根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乙方承担所有主体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除外),则每逾期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由乙方向甲方累积支付违约金。乙方的违约金可从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乙方施工安装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修复至合格,达到甲方满意为准,工期不顺延。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竣工验收两次都无法通过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还应由乙方按合同总价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分包。否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支付乙方转包及分包部分工程的工程价款,同时,还应由乙方按合同总价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4、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施工的有效资质,并承担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因素
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雪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结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