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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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邢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各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须从有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中遴选。委员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所占比例应不低于30%。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分委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从本院系具有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教学或科研
人员中遴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分委会成员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制度和政策;
2.审定有关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上报材料;
3.审批分委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
4.审议各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5.审议各分委会提出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建议或纠正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问题。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本院系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批准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2.审查本院系有关专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材料;
3.参与制定本院系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研究本院系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
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
5.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建议;
6.研究和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负责与学位有关的各种文件的收取、存档和送阅工作;
2.负责起草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接收和汇总各分委会关于学位授予的建议,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内容;
5.落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形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6.负责学士学位论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7.负责学位证书的发放、管理与备案工作;
8.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开展学位教育的研究。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
会议决议,以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学生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第十条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3.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的(自2017级学生执行);
4.在我校具体组织或承办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考试中因考试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毕业前尚未解除的。
第十二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3.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
4.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其它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一)因本细则第十一条第3款原因不能授予学位的,如毕业前(不含结业换毕业)取得以下成绩,经本人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考取硕士研究生;
2.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由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应等次奖励,且对竞赛获奖作出主要贡献(前三名)的。
(二)因本细则第十一条第4款原因不能授予学位的,如在毕业后一年内解除处分,且符合其它学位授予条件,经本人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生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其它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各分委会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系本科毕业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需将不能授予学位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说明其不能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各分委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形成报告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分委会的审核报告,形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审核报告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材料,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九条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本科学生,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授予双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