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
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8.01.12
•【字号】沪价行[1998]18号、沪财[1998]13号
•【施行日期】199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
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18号沪财[1998]13号1998年1月12
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局船舶检验费的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沪发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
知(沪发改价管(2009)004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09]00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09]00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72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调整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分别为6900元和6150元。
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
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仍按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二手车转让过户手续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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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7]3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7]3
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1.25
【实施日期】2017.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7〕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060元和7050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55元降低为每升4.52元。
四、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1月25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沪价费〔2006〕031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31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中道路运输证工本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沪交财[2006]40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和国家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由原每证6元,调整为每套12元(主证6元,副证6元)。
二、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按工本费标准收取。
三、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五、请执收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执收单位到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本通知自核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2.12.19•【字号】沪建研[1992]第1281号•【施行日期】199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沪建研[1992]第1281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房管局:沪房(92)市字发第1014号“关于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钢材、木材、水泥等各类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调整,经研究,同意调整房屋估价暂行标准。
具体批复如下:一、上海市房屋估价标准中多层住宅(编号4-2)调整为867元/平方米;其余房屋的估价标准均在沪建城(87)334号文基础上,相应提高260%。
二、凡1991年6月1日后批准的建设基地房屋拆迁,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其中已按原标准拆迁补偿的,也应由原执行单位主动重新核算,按新标准如数退补。
其他房屋估价自199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对私房拆迁户用公房进行安置的,其私房估价补偿办法仍按沪建住(87)第426号和沪建开(91)第46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按调整后标准的六折进行估价补偿。
望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调价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保证调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请示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经市建委、市物价局以沪建城(87)第334号文“关于调整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调整之后,一九九○年七月九日市建委又以沪建市(90)第427号文,在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两年多来,由于物价调整,本市房屋建安成本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主要表现在:1、建筑材料价格不断上涨。
两年内,市建管局对建安工程材料差价系数和材料预算估价作了两次调整。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1.21
•【字号】沪价费[2002]006号
•【施行日期】200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沪价费[2002]006号2002年1月21日)
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你公司沪二手车司(2001)11号《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席位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二手车交易收取手续费、席位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5‰收取。
二、席位费:每天每平方米3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3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
〔2018〕3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8.06
•【字号】沪价管〔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3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9245元和8200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
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8年8月6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8月6日附件:
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24年上海二手车交易合同标准版本(三篇)
2024年上海二手车交易合同标准版本____个人二手车买卖合同________合同编号____:[编号]____第一条____ 车辆基本情况1. 车主名称:[车主名称]2. 车牌号码:[车牌号码]3. 厂牌型号:[厂牌型号]4. 车辆状况详见附件一。
5. 车辆相关凭证详见附件二。
____第二条____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1. 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车辆价款(不含税费或其他费用):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小写:[小写金额]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小写:[小写金额]元)2. 支付时间、方式- 买方在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天数]个工作日内支付车辆价款。
- 过户手续费由[指定方]承担,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天数]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____第三条____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1. 卖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天数]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所有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过户手续办理方。
2. 卖方在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天数]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3. 车辆交付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____第四条____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卖方应按时、按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 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 卖方保证提供的车辆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4. 买方应按时支付车辆价款。
5. 买方应确保车辆能在转入地办理转入手续。
____第五条____ 违约责任1. 若卖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按车辆价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
3. 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车辆价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
4. 因双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____第六条____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1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17
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8]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5.11
【实施日期】201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1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955元和7920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92元调整为每升5.02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本市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本市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09]0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0.09
【实施日期】2009.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本市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调整本市
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沪发改价管[2009]016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商请再次启动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09]509号)收悉。
根据国内现行成品油价格水平和本市实施上海市车用汽、柴油地方标准对出租汽车燃油成本的影响,按照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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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3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31
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8]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8.06
【实施日期】2018.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3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9245元和8200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05)-宁价费[2005]150号
(二○○五年六月二日 宁价费[2005]150号)
南京顺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关收费的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苏价费[2003]3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同意你单位按评估金额的1%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05)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5.06.02
施行日期
2005.06.02
文号
宁价费[2005]150号
主题类别
财政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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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31号)-沪价管〔2018〕3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31号)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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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3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9245元和8200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8年8月6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8月6日
附件:
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标号单位最高零售价89号汽油元/吨9245元/升6.9192号汽油元/吨9800元/升7.4095号汽油元/吨10354元/升7.880号柴油元/吨8200元/升7.06-10号柴油元/吨8692元/升7.48
——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37号)-沪价管〔2018〕3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37号)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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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3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9760元和8695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8年9月30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9月30日
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标号单位最高零售价89号汽油元/吨9760元/升7.2992号汽油元/吨10346元/升7.8195号汽油元/吨10931元/升8.320号柴油元/吨8695元/升7.48-10号柴油元/吨9217元/升7.93
——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46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46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9040元和8000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8年11月16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6日
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标号单位最高零售价89号汽油元/吨9040元/升6.7592号汽油元/吨9582元/升7.2495号汽油元/吨10125
元/升7.700号柴油元/吨8000元/升6.88-10号柴油元/吨8480元/升7.30 ——结束——。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交易手续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武价服[2005]135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交易手续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交易手续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武价服[2005]135号)各旧机动车交易经营单位:经报请省物价局批准,现将二手车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二手车交易手续费按车型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二手车定额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暂行收费标准,今后若国家和省物价局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附:武汉市二手车定额交易手续费标准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附武汉市二手车定额交易手续费标准车辆类型收费标准(元/辆)一、轿车系列(含越野车、商务车、皮卡车1、排量1.3L以下(含1.3L)1002、排量1.3-2.0L以下(含2.0L)1503、排量2.0-3.0L以下(含3.0L)2004、排量3.0L以上300二、客车系列1、12座以下(含12座)1002、12座-30座(含30座)1503、30座以上200三、货车系列1、货车2吨以下(含2吨)1002、2-5吨(含5吨)1503、5吨以上2004、特种车(搅拌车、吊车、挂车、槽车等)300四、摩托车30——结束——。
上海二手机动车交易须知精
㈠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水笔或钢笔填写,不得涂改);
3.机动车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业务记录单》(封袋);
5•改装车提供承诺书、进口车提供查询单、特种车提供审批文件。㈡市场收费标
㈠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2.车辆标准照片1张;
3.机动车退牌更新单、车辆停搁证明;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5.《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业务记录单》(封袋);
6.经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㈡市场收费标准:
10.经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11.改装车提供承诺书、进口车提供查询单、特种车提供审批文件。 ㈡市场收费标准:
交易费:汽车180元、摩托车50元;办证服务费:200元;查验费:30元;临牌 工本费:5元。
四、退牌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车牌分离,办理车辆暂时停搁的业务,称退牌。
7.《二手车买卖合同》或《二手车销售合同》;
8.车船税纳税凭证;
9.机动车评估书;
10.经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11.改装车提供承诺书、进口车提供查询单、特种车提供审批文件。
㈡市场收费标准:
交易费:汽车180元、摩托车50元;办证服务费:200元;查验费:30元;行驶 证工本费:15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6]13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6]13
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6]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6〕1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7135元和6160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