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从本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价格形式)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权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县)管理权限通过管理目录划分,适时进行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各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
(三)新建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与所在景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保持一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2.11•【文号】计价格[2000]2303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计价格〔2000〕2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现将修订后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
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有效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旅游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7]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1.13
【实施日期】2017.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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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景区门票涨价问题调研工作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景区门票涨价问题调研工作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11
•【字号】沪旅〔2007〕94号
•【施行日期】2007.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景区门票涨价问题调研工作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沪旅〔2007〕94号本市各有关旅游景区(点):
近期,全国旅游景区门票涨价过快问题引起了国家领导、国家旅游局领导的高度关注,并作出批示。
为落实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我委将就本市景区门票涨价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工作主要通过收集调研材料、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等方式开展。
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于6月下旬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
现请你单位先对附件所列题目进行认真研究和重点分析,形成书面资料,于6月20日前提交至我委规划财务处,并将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唐寸晖联系电话:23115537 传真:63367009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展”参观票价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
展”参观票价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4.16
•【字号】沪价费[2001]第027号
•【施行日期】2001.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
历史陈列展”参观票价的复函
(沪价费[2001]第027号2001年4月16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议凭票参观上海城市发展陈列馆的函》(沪文广影视[2001]419号)收悉。
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展”因投资较大,且客流受场馆条件限制,为按计划还贷以及维持正常的接待秩序,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沪价行(2000)第134号《关于核定“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展”参观票价的复函》第三条关于持东方明珠观光票免费参观的规定。
二、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展”参观票价仍为20元,不作变动。
三、成人团体参观9折优惠;70岁以上老人参观(凭优待证)6折优惠;中、小学生团体以及1.2米以下儿童参观对折优惠;80公分以下儿童、离休干部(凭离休证)、现役和残疾军人(凭证)免票参观。
四、上述票价自陈列展正式对外开放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上海市定价目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自动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12•【字号】沪价费[2003] 05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 053号)各区(县)物价局:为规范本市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公园的票价管理仍按《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沪价费[2001]072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游览参观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求知、娱乐等功能的景区(点),包括自然风景区、人造景区、名胜古迹、大型游艺场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示)馆、艺(美)术馆、科普(技)场馆等。
本办法所称的票价,是指收费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时展览(活动)门票、联票价格,以及游艺项目和经营服务项目等的价格。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收费游览参观点(包括临时性大型旅游活动和水上游览)。
本市公园以及非财政性经费建造的游览参观点不适用本办法。
道路、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作为固定的收费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游览参观点票价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8.15•【字号】沪价费〔2001〕72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72号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各区(县)绿化(园林)局(处、署、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园林的价格行为,加强园林票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收费园林,是指经本市绿化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允许收费的本市游览公园、风景区及园内特殊游览点(以下简称园中园)。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票价,是指收费园林的门票、临时展览门票、淡、旺季门票、联票、通用和定点的月(季、年)票、园中园门票、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
第三条园林门票、临时展览门票、淡、旺季门票、联票、通用和定点月(季、年)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园中园门票、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由园林单位自定。
第四条本市园林票价管理分为市级管理和授权区县级管理两部分(具体名单另发文),市级管理的园林门票、临时展览门票、淡、旺季门票、联票、通用和定点的月(季、年)票的价格调整或制定,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植物园等五所专类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沪价行[2000]第18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植物园等五所专类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植物园等五所专类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沪价行[2000]第188号2000年8月17日)市绿化管理局:你局沪园(1999)341号《关于要求调整上海植物园等五所公园门票价格的函》、沪园(2000)72号《关于上海动物园、植物园门票价格调整的专题函》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自2000年9月11日起,本市五所专类公园的门票价格作如下调整:上海古猗园门票价格由5元调整为7元,与园中园的联票价格为10元;上海共青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由5元调整为7元,与园中园的联票价格为10元;上海植物园门票价格由6元调整为8元,与园中园的联票价格为15元;上海动物园门票价格由10元调整为15元,与园中园的联票价格为20元;上海大观园门票价格由30元调整为35元。
二、上述公园必须在售票处明码标示公园门票价格、各“园中园”门票价格以及联票价格。
三、购联票者可游览公园内所有园中园,观看全部表演节目,不需另行付费。
公园须按游客自愿的原则出售联票,不得强制推销或变相搭售。
四、上述联票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公园可视客流变化情况自主下浮。
五、各公园的早锻炼等票价优惠办法不变。
请在各有关公园的售票处张贴安民告示,做好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
国庆假日期间,上述公园票价优惠,门票执行调整前价格,联票按七折出售。
——结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市旅游行业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市旅游行业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沪发改价检[2009]004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市旅游行业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沪发改价检[2009]00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世博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依据《价格法》和《上海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迎世博窗口服务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和市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进价格公共服务迎世博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旅游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时间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旅馆、旅行社和旅游景点景区。
检查时间:2009年9月5日至10月30日。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具体安排。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内容: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以欺骗性标价或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等。
检查重点:(一)旅游饭店、旅馆等是否标明客房类型、房费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客房内提供的食品、用品等收费商品是否标明价格;洗衣、康乐、观光旅游和电信代办等服务收费是否明码标价;停车服务收费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旅行社提供的自愿选择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和保险等旅游服务,是否标明收费标准、内容等;旅游产品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是否存在零负团费等行为。
(三)旅游景点景区是否标明票价及游乐项目收费标准;购物点销售旅游纪念品等是否明码标价;停车服务收费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分工本次开展旅游行业价格监督检查以地域管辖为主。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共青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共青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共青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的通知
市绿化局:
你局《关于调整共青国家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的请示》(沪绿[2007]218号)收悉。
根据《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共青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由每张12元调整为每张15元。
二、取消万竹园每张2元门票,实行免费开放。
三、门票价格的优惠办法按照《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海共青森林公园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标示门票价格,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落实2013年“五一”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落实2013年“五一”期间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优惠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3]0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4.16
【实施日期】2013.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落实2013年“五一”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措施的通知
(沪价费【2013】003号)
浦东新区、虹口区、金山区物价局,相关游览参观点:
为营造人民群众出游的良好价格环境,加快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五一”期间门票价格优惠措施营造良好旅游价格环境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87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本市2013年“五一”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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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8905号
发改价格〔2008〕905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6)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
(7)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1年时间,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1)重新核定门票价格。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号)、《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县)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
(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
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沪价费[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导游管理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
目录的通知
(沪价费〔2014〕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沪价费〔2012〕002号)有关规定,现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及其普通门票最高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游览参观点管理情况,动态公布所在区(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29•【文号】发改价格[2005]712号•【施行日期】2005.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在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管理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门票价格管理中,认识不统一,原则不明确,部分门票价格比价关系不协调、价格水平较高,管理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相互攀比,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加强门票价格管理,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规范秩序,严格审核门票价格。
各地要于近期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进行一次认真审核,规范门票价格秩序,制止门票价格的过快上涨。
对部分门票价格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
要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
审核期间,应严格控制提高门票价格。
各地将审核情况于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提高认识,确保听证制度的民主、科学。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县)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
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沪价检[2013]0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3.04.16
【实施日期】201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价检【2013】0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2]3802号)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旅游购物店以虚构原价、特价等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
(二)旅行社以“零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三)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旅游相关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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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
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沪价费〔2014〕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沪价费〔2012〕002号)有关规定,现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及其普通门票最高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游览参观点管理情况,动态公布所在区(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沪价
费〔2012〕00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