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及编写说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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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草案)

编写说明

1、问题的提出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00年修正案II-2章(简称新II-2章)第10.3.3条对手提式灭火器的备品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新II-2章中对船上各处所日常应该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其具体布置位置的规定却较含糊。例如,第10.3.2.1条规定,对于大于1000总吨的船舶,其起居处所内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个,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个。第10.5条关于A类机器处所内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要求中,仅规定了灭火器的布置应使每具间的步行间距不大于10m等。由于各处所、部位应该配置布放的手提式灭火器最低基数不明确,要执行新II-2章关于具体备件数量要求变得困难。船东迫切希望有关方面能制订出细化的具体规定,以便遵照执行并应对港口国检查。

新II-2章和与之配套的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中,对手提式灭火器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药剂量不得小于5kg;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布置于起居处所内等。此外,2003年12月5日IMO第23次大会通过了A.951(23)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以替代IMO第16次大会通过的A.602(16)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修订指南”。

我国的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和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8109-817)两项国标于2003年底完成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这两项国标完全等效应用了ISO相应标准,并将以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

为了适应上述变化,我社(01年)通函第015号总第044号“船上可移动式

灭火器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试验要求指南”有必要进行修改补充。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将灭火器的数量、布置位置、定期检查、检修保养、试验要求集中一起,从而完整地形成一套关于灭火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既便于实施又便于监督检查,因此在对我社总第044号通函进行修订时,同时补充和纳入有关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要求。

2、指南编制的依据和编写原则

新II-2章中有关灭火器的要求、IMO颁布的大会决议A.951(23)和IMO海安会通函MSC/Circ.850“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及检查导则”是本指南编制的基本依据。在这一依据指导下,考虑到我国的灭火器标准等效引用了ISO的相关标准,因此ISO关于灭火器的性能、构造、选用、布置检查和检修保养方面的要求,被作为编制本指南的主要参考资料。

为了加深对新II-2章、ISO标准的理解,本指南编制过程中还将英国、美国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国家标准(BSEN3、NFPA10)以及英国海上保安厅发布的关于船舶消防设施指南适用内容与新II-2章和ISO标准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对比。

3、关于指南适用范围

手提式灭火器备件要求的提出始于2002年7月日生效的SOLAS公约新II-2 章,我国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技术法规目前均未涉及这方面要求,因此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考虑到有关船旗国政府也制订有这方面要求(尽管相对来说简单了一些),因而进一步明确,本指南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入CCS级船舶。

由于我国关于灭火器的国家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并正处于待批准阶段;

新标准与之前的国家标准有较大差异,兼顾新标准可能生效日期及工厂采用新标准生产的准备期,确定本指南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1月1日。由于新II-2章生效日期为2002年7月1日,因此凡新II-2章中已明确有关于灭火器要求,本指南的规定的实施日期均与其保持一致。考虑到本指南颁布时,一些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已投入莒运。指南对这些船舶如何执行灭火器数量配置和位置布置要求给予了一定灵活性,即可保持不变或按指南要求布置,但采用后者时应相应修改防火控制图。

对于已经布置在船上的按旧的国家标准生产的灭火器,其检查、检保养和试验可按生产当时适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一直使用至报废。新换上船的灭火器则应按本指南要求执行。

4、关于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要求的说明

依据公约的原则要求,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要求的编写中,主要考虑了如下方面的情况:

1)根踞新Ii-2章,按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简称起居处所),A类机器年所(包括一般机器处所)、滚装和车辆处所及开敞甲板四大处所来考虑灭火器的布置和数量要求。

2)考虑到船舶起居处所无论在结构防火、可燃物数量等方面安全性要优于陆上民用建筑,就手提式灭火器的功能及要求它在扑灭小尺度初始起火的作用来看,陆上和船上无甚差异,因此ISO关于手提式灭火器布置距离要求和可保护最大楼(甲板)层面积规定,可适用于船舶起居处所。

3)考虑到客船上乘客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客船起居处所手提式灭火器布置密度相对货船要高些。考虑到起居处所多为A类火灾,按火灾危害

为严重危害程度处理,参照ISO11602-1要求,灭火器间最大间隔距离定为不得超过15m。货船定为具有中等危害程序,灭火器间最大间隔距离定为不得超过20 m(或面积小于150 m2。)。客船上考虑到舱壁甲板以下处所逃生方便性相对较差,需要时间较长,参照英国MCA的规定,其灭火器配置较舱壁甲板上处所增加一倍。

4)考虑到新II-2章对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灭火器内灭火剂量较与往实践均有所提高,因此,凡要求在室内配置灭火器的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参照ISO11602-1,一般只要求布置1具。当室内面积大于100或150 m2时才要求布置2具。

5)根据公约对A类机器处所的分类,分别对仅设有锅炉装置○b仅试有由燃机装置和○c同时设有锅炉装置和内燃机装置的三种A类机器处所提出灭火器数量和布置要求。

6)考虑到柴油发电机布置在机舱两层平台,燃油废油锅炉布置在机舱内顶部平台等布置方式在目前机舱布置中已很常见,因此A类机器处所手提式灭火器的布置按锅炉、柴油机所在平台层提出要求,基本原则是每一平台层上任一点至一具手提式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得大于10 m。在确定

10 m间距时,该平台层上布置的45L或135L推车式灭火器也可以作为1

具灭火器计入。

7)由于公约中已明确,油分离机室、油漆间和储藏可燃液体小室应由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护,即使甲板面积小于4 m2的易燃液体储藏液体,只能通过置于被保护处所外的手提式灭火器通过设在储蓄室外壁上的喷孔,人员不必进入就可向储藏室内喷放,因此,上述处所内不必布置手提式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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