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9年7月项目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承担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标准编制组负责人:李清龙标准编制组成员:李清龙、吴海云、刘昭朋、曹利荣、刘力敏、王碧琳、石晶晶、王春敏、刘冉、聂巨亮、周宏伟、王钧钧、赵文霞、任爱玲、郭斌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1.3修订的主要依据文件及资料 (2)2 河北省锅炉情况 (3)2.1锅炉类型 (3)2.2锅炉吨位 (3)2.3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 (3)2.4在用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 (4)2.5燃煤锅炉有色烟羽治理情况 (9)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原则及思路 (11)3.1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11)3.2标准制订的原则 (12)3.3标准制订的思路 (12)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2)4.1标准适用范围 (12)4.2标准结构框架 (13)4.3 术语 (13)4.4 标准的执行时段 (13)4.5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13)4.6 排放限值的确定 (13)5 相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6)5.1国外相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6)5.2国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8)5.3本标准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对比情况 (21)6 达标技术分析 (24)6.1颗粒物排放控制 (24)6.2二氧化硫排放控制 (24)6.3氮氧化物 (25)7 标准实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27)7.1环境分析 (27)7.2经济分析 (28)8 意见反馈情况汇总 (29)8.1征求意见情况 (29)8.2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29)9 贯彻实施标准的建议 (3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落实《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深化燃煤锅炉淘汰和提标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更有效地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促进锅炉污染控制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8年4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列入2018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类项目,旨在为我省下一阶段锅炉工业环保整治提供有力的保障和依据。
Jnj-qb_s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_~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
--《荀子·劝学》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言锅炉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中常用的热能设备,但在燃煤或燃油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对空气质量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锅炉的排放达到一定的标准,限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数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在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都有害。
1.保护人体健康: 大气污染物会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健康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限制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减少人们接触到的有害物质,保护人体健康。
2.保护生态环境: 大气污染物对植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
例如,酸雨会导致土壤酸化,影响农作物生长;颗粒物会降低空气质量,影响城市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控制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够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SO2排放标准: SO2是锅炉燃煤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之一。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SO2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一般以每立方米标准气体中SO2的质量浓度来衡量。
2.NOx排放标准: NOx是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对大气质量和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NOx的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通常以每立方米标准气体中NOx的质量浓度来衡量。
3.PM排放标准: PM是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
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细颗粒物还可能在大气中长时间悬浮,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PM的排放标准通常以每立方米标准气体中PM的质量浓度来衡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案例以下是几个国家或地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案例:中国•SO2排放标准: 2016年起,中国陆续实施了多个阶段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
3m 以上。
4.5.3 锅炉房烟囱高度达不到 4.5.2条规定时,在 GB 3095 的二类区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00mg/m3(标态);在 GB 3095 三类区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浓度,按二类区的要求执行。
4.5.4 锅炉房总容量大于 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45m。
4.5.5 新建锅炉房烟囱或烟道应按 GB 5468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测量与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5 监测
5.1 锅炉烟尘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均应在锅炉额定出力时测定。
5.2 本标准中烟尘和烟气黑度的监测方法按 GB 5468 规定执行。
测定锅炉烟尘排放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a超过 1.8 的,应换算为a等于 1.8 时的烟尘浓度;测定锅炉初始排放烟尘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a超过 1.7 的,应换算为a等于 1.7 时的烟尘浓度。
5.3 二氧化硫监测方法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出版社,1990)中规定的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后,采用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机电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机电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淮南市环境保护局。
DB31-387-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 2ICS XX.XXX XXXX XXXXXDB31海 市 地 方 标代替 DB31/ 387—2007上准DB31/ 387—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实施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31/387—201×目次目次 ....................................................................................................................................................................... I 前言 .................................................................................................................................................................... Ⅱ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督 ...................................................................................................................................................... 5ⅠDB31/ ××××—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 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说明
山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一、标准修订必要性 (1)(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 (1)(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1)(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2)(四)标准管理的要求 (3)二、现状分析 (3)(一)基本情况 (3)(二)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3)(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3)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4)(一)对锅炉重新分类 (4)(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4)(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5)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 (5)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 (7)(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8)1.现有锅炉 (8)2.新建锅炉 (10)四、达标可行性分析 (11)(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11)(二)燃油、燃气、其他燃料锅炉 (12)(三)主要污染物达标可行性 (12)五、效益分析 (18)一、标准修订必要性(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近年来,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2016年山东省环境公报,全省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66μg/m3、120μg/m3、35μg/m3和38μg/m3,分别较2015年同比改善13.2%、8.4%、22.2%和7.3%;“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平均为248.9天,同比增加34.2天;重污染天数为23.1天,同比减少6.8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74,同比改善9.7%。
但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仍不容乐观,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各市距离达标(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5μg/m3、70μg/m3、60μg/m3和40μg/m3)差距仍然较大,要实现《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的目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一三年八月项目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统一编号:476项目承担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标准编制组负责人:黄浩云、姚立英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王宗爽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裴晓菲、赵国华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2 我国工业锅炉概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2.1 我国工业锅炉概况 (1)2.2 我国工业锅炉用能特点 (6)2.3 我国工业锅炉发展趋势 (7)2.4 本章小结 (7)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8)3.1 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 (8)3.2 “十二五”环保工作的具体要求 (9)3.3 现行标准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10)3.4 本章小结 (11)4 修订的原则及思路 (11)4.1 标准定位 (12)4.2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 (12)4.3 标准修订的思路 (12)4.4 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 (12)4.5 标准修订的重点 (13)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4)5.1 标准适用范围 (14)5.2 标准的执行时段 (14)5.3 术语和定义 (14)5.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14)5.5 区域划分 (14)5.6 烟囱高度的规定 (15)5.7 取消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15)5.8 监测要求 (15)6 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6)6.1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6)6.2 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7)6.3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8)7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18)7.1 国外相关标准研究 (19)7.2 国内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 (22)7.3 本次标准与历次标准要素比较 (30)8 可选择的环保治理技术 (33)8.1 烟尘控制技术 (33)8.2 二氧化硫控制技术 (34)8.3 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 (36)8.4 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发展 (36)9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37)9.1 环境效益分析 (37)9.2 达标的可行性分析 (38)9.3 环保设施与投资运行成本 (40)10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4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提高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水平,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006年环境保护部下达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计划(环办函[2006]371号),项目统一编号为476号,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加。
GB13271_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河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DB13-2019
5.1.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河北 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烟气黑度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氨
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1
3 术语和定义
DB13/ -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8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 利用还原剂在不需要催化剂作用下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发
生化学反应后,生成氮气和水的一种脱硝工艺。
3.9 SCR-SNCR 联合脱硝工艺 在SNCR的下游设置SCR,利用SNCR未完全反应的还原剂,继续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以满足环保
5.1.5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 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7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有关规定保证监测质量。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代替DB11/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适当加严了燃油(气)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适当加严了在用电站锅炉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电站锅炉和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脱硝设备的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宋光武王军玲潘涛罗志云钟连红段晶晶薛亦峰刘晓引言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使用锅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16157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试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JJG 968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目录编制说明 (1)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1)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 (1)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 (1)1.1.2 工作回顾 (1)1.2 标准制定必要性 (3)1.2.1相关行业发展概况 (3)1.3.5 工业炉窑的分类 (9)1.2.2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2.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1)1.3 标准制定总体思路 (12)1.3.1 标准制定原则 (12)1.3.2 主要技术依据 (12)1.3.3 标准内容框架 (13)1.3.4 标准的适用范围 (13)2 排放限值及技术要求的确定 (13)2.1 区域和时段划分 (13)2.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依据 (14)2.2.1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 (14)2.2.2 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分析 (15)(一)燃料替代 (15)(二)燃烧技术 (15)(三)装备及控制等 (17)2.2.2.2 污染物控制技术分析 (18)(一)熔化炉 (18)2.2.2.4 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分析 (22)2.2.2 烟尘排放限值确定 (22)2.2.2.1排放浓度标准值的计算 (22)2.2.2.1 熔炼炉 (24)2.2.2.2 熔化炉 (25)2.2.2.3 加热炉 (27)2.2.2.4 热处理炉 (29)2.2.2.5 干燥炉、窑 (29)2.2.2.6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30)2.2.2.7 陶瓷、搪瓷、砖瓦窑 (30)2.2.2.8 其它炉窑 (31)2.2.3 有害气体排放限值确定 (31)2.2.3.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1)2.2.3.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3)2.2.3.3 其它有害污染物的制定依据 (35)2.2.4 工业炉窑辅助工艺颗粒物排放 (39)2.2.5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 (40)2.2.6 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 (44)3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的比较 (44)3.1 与国内排放标准的比较 (44)3.1.1 国家标准对比 (44)3.1.2 地方标准对比 (46)3.2 与国外排放标准的比较 (48)4 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51)4.1工业炉窑的烟囱高度 (51)4.2工业炉窑的测试工况 (51)4.3无组织排放烟尘的监测 (51)4.4关于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值 (52)5对附录的补充说明 (53)5.1β射线法 (53)5.1.1实验目的 (53)5.1.2实验器材 (53)5.1.3实验步骤 (53)5.1.4实验结果及数据处理 (54)5.1.5结论 (55)5.2其他分析方法 (56)6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56)6.1 污染物控制技术选择 (56)6.1.1 颗粒物控制 (56)6.1.2 脱硫及其它 (57)6.1.3 计算例 (58)6.2环境投资的估算 (59)6.3 环境效益 (60)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2006年,上海市环保局将“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项目”列入2006年第一批环保科研招标项目,确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和同济大学组成课题组。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ICS XX.XXX XXXX XXXXX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 ××××-××-××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31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实施与监督 (5)附录A 固定源烟气中气态总汞的采样吸附管法 (6)附录B 固体及液体中的汞的测定热分解齐化原子吸收光度法 (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201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污染物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胡馨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自20xx年xx月xx日实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锅炉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改善空气质量,我厅委托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DB 46/T 74-2021)编写了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7日。
联系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尹健维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邮政编码:570203电话:(0898)65313255传真:(0898)65313255电子邮箱:*********************.cn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3.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8月9日。
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10月25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征求《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计划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我局组织起草了《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范围汕头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一)新建燃气锅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自2024年7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的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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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Z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XXXX —201X代替 DB37/ 2374—201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 -实施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7/ XXXX—201X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实施与监督 (5)IDB37/ XXXX—201X前言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对锅炉进行重新分类;——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加严了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张战朝、苏志慧、胡欣欣、李玄、许颖、王宝琳、王志峰IIDB37/ XXXX—201X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DB37/T 2537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1DB37/ XXXX—201X3.2现有锅炉existing boiler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 boiler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燃煤锅炉coal fired boiler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燃油锅炉oil fired boiler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
3.6燃气锅炉gas fired boiler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为燃料的锅炉。
3.7其他燃料锅炉other fuel boiler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外,使用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燃料的锅炉。
3.8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9氧含量O2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控制区划分4.1.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环保厅备案。
4.1.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4.1.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4.1.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DB37/ XXXX—201X4.2.2 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4.2.3 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锅炉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4 2019年1月1日起,现有燃煤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5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3DB37/ XXXX—201X4.2.6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每个锅炉执行标准不尽相同,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按各锅炉中最严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4.2.7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3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展开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 819的要求。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 5468、GB/T 16157或HJ/T 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4DB37/ XXXX —201X5 表4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222121O O c c --⨯'= ................................... (1) 式中: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3;c ’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O ’2——实测的氧含量,%;O 2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和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省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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