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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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岫政发[2008]16号
【发布部门】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6
【实施日期】2008.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的通知
(岫政发〔200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岫岩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滨河城市环境,根据《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岫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岫岩县城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同步实施。

第四条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城建局负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爱卫会具体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协调。

岫岩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水利局、环保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投诉。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七条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县城主次干道(迎宾路、山城路、阜昌路、安平路、锦丝路、旭光路、东北路;大宁街、中心街、站前大街、岫玉大街、万润大街、长兴街)、步行街、公路桥由环卫处负责;市政处负责火车站音乐广场喷泉、灯饰、草坪、花坛、保洁及日常安全管理;
(二)各条小街小巷和未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岫岩镇社区委员会负责,城镇中心区较大的巷道要做到晨扫日保洁,路两侧不准有堆放物;已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小区内的违章建筑,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北洋河桥至雅河桥的道路,也要参照城区卫生管理,做到晨扫日保洁,路两侧不准有堆放物,由养路段监督管理;
(三)河道管理由县水利局负责;小黄河环境卫生和日常安全管理由岫岩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四)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交通局和经营单位负责监管;影剧院由文化局负责监管;公园景区由公园管理处负责监管,严禁乱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做好植树绿化、美化;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夜市)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处负责日常
监督管理;
(七)铁路、公路沿线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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