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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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健全工程成本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与工程有关的现场签证,必须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现场签证管理,是指现场签证的立项、报签、签证、返签、结算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基建部负责现场签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以下施工项目均应办理现场签证:

(一)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施工合约约定应以现场签证形式结算的项目。

(三)虽非施工合约约定的承包范围,但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安排的其他额外施工项目。

(四)经领导同意且非施工方过错产生的停工、返工。

(五)紧急处理涉及安全、公众形象且施工方没有过错,经甲方领导同意予以费用或工期补偿的项目。

(六)甲方现场代表认为有必要办理签证的其他项目。

第二节立项

第五条按本制度规定应办理现场签证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均应办理签证立项,签证立项申报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必须于签证项目发生前向监理单位资料员报送“签证立项申请单”一份(以下简称申请单,详见附表一),该申请单必须有乙方施工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或专业分包商印章方为有效。

申请单中必须明确载明该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数量,签证预估费用,并应对申请签证立项的内容作较为详细的描述。

应甲方现场代表要求,部分项目需紧急实施,且在实施前来不及办理签证立项申请的,经甲方现场代表同意可以延期申报签证立项,延期时间以三个工作日为限。

(二)甲方基建部经理在签收乙方申请单时,其应不迟于签证项目开始实施时对申请单所描述的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查并签字确认,凡发现申请单上的内容与甲方所预期的事实明显不符的,应由资料员返还乙方重新填写直至符合要求。

甲方资料员在签收乙方申请单后,应对申请单进行登记并编号,即签证立项。

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申请单,应及时转至基建部经理审批确认。当签证预估费用超过十万元时,宜以协议的方式处理。

(三)施工单位在申请单中所填报的签证预估费用,其误差不得超过该项目甲方最终确认金额的±30%(申请单所描述的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变化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变化除外)。

(四)甲方已签字确认完毕的立项申请单,其原件由资料员返还乙方,乙方凭此办理现场签证。

第三节签证

第六条现场签证的报签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凡被甲方批准立项的签证项目,乙方应不迟于该签证项目实施完毕

之日起7日内完成签证费用的计算、“技术经济签证单”一式二份(以下简称签证单,详见附表二)的填写报送监理公司资料员签收,按制度流程签认后转交甲方基建部经理(附:“签证立项申请单”原件)。

乙方申报签证的时间超出上述规定且未超过10天的,按最终签证金额每天扣减百分之一计算(由造价工程师确定);超过10天以上的,应拒绝签收或拒绝予以确认,而不论其理由是否合理。同时其他部门应不再受理该签证事项。

(二)签证单中必须明确载明工程量、签证金额及计费依据。

凡未申请签证立项或签证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监理公司对乙方报送的经济签证单应拒绝签收。

(三)乙方报送的签证单应有其经办人及施工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或专业分包商印章;凡未有其施工负责人签名或未盖章的签证单,监理公司应拒绝签收或拒绝予以确认。

第七条现场签证的审批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监理公司收到乙方报送的签证单后,应在4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签证单中反映的事实或内容或工程数量予以确认,对签证产生的原因进行必要的描述,并对所签工程量负责。在签证时,监理公司审核人员对乙方所报的每个子项内容均应有明确的确认意见,不宜使用“情况属实”等含糊性语言。

对于“签证立项申请单”中未列示的工作内容,签证时应不予确认。

(二)经监理公司签字的签证单(一式两份)由承包单位报甲方资料员,甲方现场代表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签证意见。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单转至甲方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工程师对签证费用补偿或工期索赔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该造价工程师自收到签证单后5个工作日之内应给予签证意见。无论签证内容是否涉及费用补偿,造价工程师在签名时对费用补偿的标准(或方法)或金额应予以明确表述,且不得有两异性。

经甲方现场代表、造价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含申请单)转基建部经理审批。基建部经理自收到该签证单以后3个工作日之内应审批完毕。

(三)当签证内容涉及费用补偿在元以内(含元)或有关工期索赔的签证单,基建部经理审批签名并加盖基建部相应印章后即为生效。当签证内容涉及费用补偿在元以上的签证单,经基建部经理审批后,必须报公司第一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加盖工程部相应印章后方能有效。

第八条经批准且生效后的签证单,一份原件由项目基建部返还施工单位,一份原件(含“签证立项申请单”)由造价工程师归档。竣工结算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报送现场签证单原件方为有效,复印件不得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签证必须经严格审核,必须事实清楚,工程量确认真实准确。

签证的内容无论是否涉及费用补偿或工期延误索赔,且无论是否最终给予费用补偿或工期延误等索赔的确认,在乙方报送甲方基建部经理时,均应在甲方资料员处办理签收手续,甲方将批复后的签证单应在规定时间内返还乙方。

甲方自收到乙方报送的签证单之日起,至最终批复生效并返还施工单位的时间不宜超过20个工作日。

关于本制度的解释权由华灿光电股份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1、需进行签证项目在实施前,承包单位进行《签证立项申请单》申报:

承包单位申报《签证立项申请单》→监理公司签认→返承包单位→甲方资料员→甲方现场代表签认→造价工程师签认→基建部经理签认

2、立项内容施工完毕7天内,承包单位进行《技术经济签证单》申报:

承包单位申报《技术经济签证单》→监理公司签认→返承包单位→甲方资料员→甲方现场代表签认→造价工程师签认→基建部经理签认

附件:签证立项申请单(样表一)

技术经济签证单(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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